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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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2012年7月考试考前练习题

前 言

同学,你好!

民法学考核方式为:

集中考试(80%)+课程作业(10%)+参与学习活动(6%)+完成学习目标(4%) 你是否已取得参与学习活动和完成学习目标两项形成性考核的成绩?如果还没有就抓紧时间吧!如果你不知道在哪里、如何参与这两项考核,请看本文档后面的说明。

一、单项选择题

1.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 A.物 B.行为 C.权利

D.智力成果

2.发出招股说明书是一种( )行为。 A.要约邀请 B.要约 C.承诺 D.合同

3.下列财产或权利不可以设定质押的是( )。 A.著作财产权 B.土地所有权 C.仓单 D.汇票

4.所有权属于( )。 A.自物权 B.他物权 C.用益物权 D.担保物权

5.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第一顺序申请人是( )。 A.配偶 B.父母 C.子女

D.祖父母、外祖父母

6.下面对主物与从物之间关系的描述,正确的是( )。 A.从物必须依附在主物之上存在

B.汽车与备胎的关系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C.从物所有权必须有特别约定,才随主物转移

D.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标准主要是根据两者的物理依赖关系 7.以下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甲立遗嘱将财产交给乙继承

B.甲死亡后,其子乙放弃了继承遗产的权利 C.甲赠给乙一台电视,乙接受了赠品 D.甲授权律师乙代理其进行一审诉讼

8.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是( )。 A.吸收合并 B.新设合并 C.法人的撤销 D.法人的设立

9.在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为( )年。 A.1 B.2 C.3 D.4

附:参考答案 题号 答案 二、多项选择题

1.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包括( )。 A.继续履行 B.采取补救措施 C.损害赔偿 D.支付违约金

E.修理、重做、更换

2.下列关于物权的表述,正确的有( )。 A.物权为支配权 B.物权为绝对权 C.物权的客体为物 D.物权具有优先力 E.物权具有追及力

3.民事法律事实包括( )。 A.民事行为 B.准民事行为 C.事实行为 D.事件 E.主观意识

4.下列各项中,可以设定质押的有( )。 A.房屋 B.存款单 C.专利权 D.股票

E.土地使用权

1

1 B 2 A 3 B 4 A 5 A 6 B 7 C 8 B 9 A 5.与公有相比,共有的特点是( )。 A.有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 B.是一个独立的所有权类型 C.不是一个独立的所有权类型 D.共有人的权利平等

E.共有财产已脱离各个共有权人而存在

6.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可能是因为对方有( )的情形。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 C.丧失商业信誉

D.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E.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7.下列属于从合同的有( )。 A.买卖合同 B.抵押合同 C.保证合同 D.质押合同 E.租赁合同

8.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定孽息的包括( )。 A.房屋租金 B.股票的红利 C.贷款利息 D.合同价金 E.合同运输费

9.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 )。

A.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订立的合同 B.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C.以欺诈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E.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附:参考答案

题号 答案 题号 答案

三、判断题

1.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超出经营范围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承担责任。 2.名称权与姓名权一样受法律保护,但对姓名法律并不禁止非恶意的重名,而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其名称享有独占的使用权,法律禁止任何情形下的重名。

3.通过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继承。

4.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可以要求本人偿付其在管理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同时要求本人支

2

1 ABCDE 2 ABCDE 3 ABCD 4 BCD 5 ACD 6 ABCDE 7 BCD 8 ABC 9 ABD 付适当的报酬。

5.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体现了法律对民事主体行为的不同要求。 6.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按小时计算的,从规定的小时即时开始计算。

附:参考答案(A为正确,B为错误) 题号 答案

四、名词解释

1. 添附

2. 土地承包经营权 3. 质权

4. 要约的撤销

5.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6. 侵权责任

附:参考答案 1. 添附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 2.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生产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 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4. 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后,取消该项要约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

5.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依法正确行使其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 6.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即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一定的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简答题

1. 什么是无因管理?简析无因管理之债与合同之债的异同。 2. 简述宣告失踪的条件、程序和后果。 3. 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附:参考答案

1. 什么是无因管理?简析无因管理之债与合同之债的异同。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

3

1 B 2 B 3 A 4 B 5 A 6 A 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因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与合同之债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因合法行为发生的,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而无因管理之债为法定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并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设定的,因为无因管理是合法的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管理人管理本人的事务是为避免本人的利益受损失,而不是与本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但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则基于法律的规定即在当事人间产生债。无因管理之债的目的在于保护管理人的积极性,从而达到维护本人利益之目的,而不是以调动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进行交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目的。

2. 简述宣告失踪的条件、程序和后果。

宣告失踪,是指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所谓下落不明,按照司法解释,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或者没有确切音讯,从而根本无法寻找到本人。第二,公民下落不明的状态持续超过了法定期限。《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宣告失踪条件中,公民下落不明应满2年,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下落不明的期限。

宣告失踪的程序是:第一,由下落不明的公民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第二,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涉及两个方面: 第一,失踪人财产的管理。《民法通则》中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二,失踪人债务的承担。《民法通则》中规定:\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3. 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

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因同时履

行的目的已不可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由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六、论述题

1.论述代理权的行使规则。

2.试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3.论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附:答案要点

1.论述代理权的行使规则。

4

解答: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权利。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使规则,具体表现在:

(1)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

(2)代理人只能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不得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否则,代理人应与第三人向被代理人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

(3)代理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代理权。以与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的方法和标准处理代理事务。而且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和代理以后不得披露或不正当地使用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如果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代理人一般应当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擅自转委托。代理的适用是建立在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彼此信任的基础之上的,故代理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代理人才能依法将代理权转委托给他人(再代理人),并且代理人应就其选任再代理人及转委托代理权的行为向被代理人负责。

(5)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指代理人违法行使代理权的情况,其认定条件包括:①代理人拥有代理权。②代理人在违反法律有关代理权行使的规则、要求的情况下行使代理权。③已经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试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联系紧密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依法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的区别表现在: (1)合同不成立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不同。

如果合同被宣告不成立,那么,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则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赔偿另一方所遭受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则应当各自向对方返还已接受的履行。合同不成立只产生民事责任而不产生其它的法律责任。但对于无效合同来说,因为它在性质上根本违反了国家意志,所以无效合同不仅仅要产生民事责任,而且将可能引起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2)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的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合同生效则体现了国家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的确认和肯定。

对于合同成立与否的问题,因其主要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意问题,而不完全涉及到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问题,所以,国家不应当也无必要进行主动干预。而合同生效制度主要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内容的评价和干预问题,如果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那就意味着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不符合国家意志,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也应当主动干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不同的常见情形主要有: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③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5

3.论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答案要点(需展开论述):

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债权是权利主体向特定的相对人请求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二者的区别在于:(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3)在权利标的上,物权的标的为物,债权的标的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到物。(4)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与追及力,债权则无。(5)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采法定主义,当事人不得创设新的物权;债权采任意主义,当事人可依法自由设定债权。 七、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1:

甲公司兴建办公大楼,由乙勘察设计院提供设计图,工程由丙建筑公司承包。挖掘工程地基时,由于施工地点距离丁单位一办公楼过近,导致丁单位办公楼地基松动,丁单位紧急将办公楼中的设备人员撤走,费用损失达20余万元,后因丙建筑公司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稳固了丁单位办公楼的地基,丁单位回迁设备又花费5万余元费用,丙建筑公司因采取此补救措施也额外支出费用6万余元。后丁单位要求甲公司承担25万余元的损失,丙建筑公司亦向甲提出6万元的补救费用应计入工程承包费用之中。甲公司称此次损失是由于乙勘察设计院提供的设计图有问题而造成的,应由乙勘察设计院承担责任,因而拒绝了丙、丁的要求。问:

(1)此案涉及到哪些法律关系?

(2)甲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附:参考答案

(1)此案涉及到相邻法律关系和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

(2)甲公司的说法不正确。因为在对与丁单位的相邻法律关系中,丁是一方主体,甲、乙、丙共同构成另一方主体,甲公司是办公大楼的兴建者,乙勘察设计院是甲公司聘请的设计者,丙建筑公司也是甲公司选定的承包商。相对于丁而言,甲、乙、丙三者是一个整体,甲与乙、丙之间的雇佣关系是一个内部关系,而甲作为这一方当事人的核心,理应对丁的损失承担责任。

另外,甲与丙之间存在承包合同关系,丙作为承包方依发包方提供的图纸施工对第三人造成了损害,甲公司也应承担责任。丙公司为此采取补救措施而支出的费用甲公司应当承担。

(3)此案应先由甲公司向丁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丙公司采取补救措施所支付的费用,再由甲公司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勘察设计合同向乙勘察设计院追究其应负的责任。

案例分析2:

唐某与彭某系邻居,两家之间有一公用阳台。唐某爱侍弄花草,彭某经常与之交流,亦了解了一些花草的习性及种植注意事项。一日唐某外出,将两盆花和一盆名贵的君子兰放于公用阳台上晒太阳。中午天气突然变化,下起暴雨,彭某知此花不能经大雨淋浇,遂欲将花搬至自己家中,搬完两盆之后,在搬最后一盆君子兰时不慎摔倒,花盆摔碎,花枝尽毁,彭某的足踝亦严重扭伤。唐某回家后得知心爱的君子兰被毁,十分生气,要求彭某赔偿其花款3 000元,彭某主张称自己是好心替唐某搬花才受的伤,自己如果不搬的话,该花照样也会被雨浇毁,相反,自己还因搬花受伤支付了300余元的医疗费,这笔费用应由唐某承担,二人发生纠纷,唐某诉至法院。问:

(1)此案涉及何种法律关系?

(2)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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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参考答案

(1)此案涉及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因为唐某未委托彭某照看其花,彭某因怕花被雨淋使唐某遭受损失而主动搬花,符合我国法律对无因管理构成要件的规定。

(2)法院不应当支持唐某的主张。理由是彭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如果没有彭某的行为,唐某的花一样会遭受损失。彭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对花的损失承担责任。

关于彭某提出的医疗费的赔偿问题,因为无因管理人只有权要求偿付与无因管理有直接联系的费用,即从事管理活动必须支出的费用。一般的善良管理人搬花盆时不一定会受伤,因此彭某受伤不全是因该无因管理活动所必然导致的后果,彭某受伤有其不小心的原因在内。因此彭某不能基于无因管理获得赔偿。但彭某可根据《民法通则》109条关于受益人对特定受害人补偿义务的规定要求获得适当的补偿。因此法院可以要求唐某适当补偿彭某的医疗费。

案例分析3: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彩电。合同约定,甲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余3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三个月内付清,并由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范围。提货一个月后,甲公司在征得乙公司同意后,将30万元债务转移给尚欠其3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对此,丙公司完全不知情。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30万元货款及利息,而丁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公司的账户被冻结。于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至此才知道甲公司已将其债务转让给丁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法院。问:

(1)丙公司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如何确定?

(2)甲公司转让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丙公司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附:参考答案

(1)丙公司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丙公司与乙公司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范围未作约定,因此,依本条规定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即丙公司应对甲公司欠乙公司的30万元主债务及利息等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2)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甲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将其欠乙公司的债务转让给丁公司,因此,甲公司与丁公司间的债务转让具有法律效力。

(3)丙公司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乙公司许可甲公司转让债务给丁公司,但未取得保证人丙公司的同意,所以丙公司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说明]你知道民法学课程总成绩由哪几部分构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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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你好!民法学是有形成性考核的课程,与学院大多数课程不同(其他课程的总成绩一般由课程作业与集中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鉴于很多同学不知道民法学课程成绩是如何构成的,在这里再给大家讲讲民法学考核方式。民法学课程成绩由以下四部分构成:

1. 学习活动参与情况:占总成绩的6%,共6分。在主页--网络课堂--民法学--律所实习中有见习律师和民法大家谈两个栏目,在见习律师与民法大家谈两个栏目中参与学习活动回帖才能计分。大家也可以直接到课程BBS见习律师和民法大家谈子版面中参与学习活动。计分办法是按回帖数量计分,每回帖1次,计1分,如果此帖因涉嫌抄袭被教师删除,此帖不再计分;如果此帖被评为精华帖,该帖计3分。参与学习活动最多得6分,得到6分后,仍可以参加学习活动,但不再计分。

2. 学习目标完成情况:占总成绩的4%,共4分。学习目标完成情况在网络课堂里完成。按以下步骤操作:点击“进入学习”-----点击要学习的章节----点击“课程讲解”----点击“本章树状结构”----点击本章最后一节最后一个大标题----点击“学习目标完成情况”,然后开始做题,做完试题后提交,每一章的学习目标得50分(含50分)以上,此章的学习目标就算完成。民法学共19章,只要完成任意10章的学习目标就会得到满分4分。

3. 作业完成情况:占总成绩10%,共10分。

4. 集中考试:占总成绩80%,共80分。集中考试形式为闭卷考试,考试时间120分钟,试卷卷面分数100分。

分数计算:6分(学习活动)+4分(学习目标完成情况)+10分(作业成绩)+ 80分(考试成绩)=100分。

以上1、2、3项考核的成绩截止时间为集中考试开始日的前8日24:00时,即“考试开始日期-8=平时成绩截止日期”。例如,若集中考试时间为7月14日,则平时成绩截止时间为7月6日24:00时。对于课程集中考试未通过、但还有考试机会的学生,已有的形成性考核项目的成绩仍然有效,同时,如果未得到1、2两项考核项目的满分,还可以通过继续学习累计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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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以到民法学网络课件“学习指南”中的“考核方式”页面,点击“考核结果查询”查看自己各项目的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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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db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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