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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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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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法人

第四节:法人的财产与责任

一、法人的财产

〔法人的财产〕指法人独立拥有的财产。法人的财产有以下特征:

1、法人的财产是法人独立享有、自主支配的财产。2、法人的财产是与其他组织、发起人或者投资人、法人的成员的财产完全相分离的财产。

二、法人的责任

〔法人的责任〕是指法人在对其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责清偿的民事责任。法人责任有以下特点:

1、法人的责任是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 2、法人的责任是法人对其自己的债务承担的责任。 3、法人的责任是以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的责任。 4、法人的责任不能代替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

第五节:法人的设立

一、法人设立的含义:

〔法人的设立〕是指法人这一组织体的创办或建立。作为组织体的法人,只有建立起组织体,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设立不同于法人的成立,设立是成立的准备阶段,是法人成立的必经程序。 二、法人设立的原则:

1、特许设立主义。指法人的设立须经国家立法或国家元首的许可。 2、许可设立主义。指法人的设立须经行政机关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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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由设立主义。指对法人设立的国家不作任何干预,一任当事人自由设立。 4、准则设立主义。指法律规定设立法人的条件,而不必经行政机关的许可。

5、强制设立主义。指国家对法人的设立采取强制设立的政策。仅适用于特殊领域的法人,如工会。

三、法人设立的程序 1、法人设立的方式:

(1)命令设立; (2)发起设立; (3)募集设立; (4)捐助设立。 2、法人设立的条件:

(1)有发起任或设立人。 (2)须有法律依据。 3、法人资格的取得:

(1)以命令方式设立的机关法人,不须登记,自设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2)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自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3)企业法人均须办理法人登记,自主管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第六节: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变更 1、法人变更的概念:

〔法人变更〕指法人成立后在其存续期间内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体、组织形式以及其他事项的变动。法人变更主要指企业法人的变更。

2、〔法人组织体的变更〕:包括法人合并和法人分立两种情形。

(1)法人的合并: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分为:吸收合并与分设合并。 (2)法人的分立:指由一个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法人。包括: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3、组织形式的变更:指企业法人组织形式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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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指法人登记中应登记的其他事项的变更。这些变更不影响法人原参与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如名称、代表、场所、住所、注册资本等)

二、法人的终止:

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存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终止。企业法人因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1、依法被撤消。 2、解散。

3、依法被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如合并、分立等) 三、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时由清算组织依职权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了结其参与的财产法律关系。

〔清算组织〕 是依法成立的对终止的法人进行清算的组织或个人又称清算人。 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活动包括: 1、了结现存的业务。

2、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

3、将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移交给享有权利的人。

企业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算时,该企业法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但可以进行清算范围内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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