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诚信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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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诚信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铜川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诚信监管体系,探索依法监管和以德监管相统一的途径,培育诚信企业,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结合我市当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诚信铜川”建设为重点,通过评定“铜川市诚信企业”,树立诚信典型,引导和规范企业守信经营,总结适合我市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方法和途径,为优化铜川市信用环境奠定基础。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铜川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级各类企业法人机构。

第四条 诚信企业的评定,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质量,宁缺毋滥。评定过程严格遵守程序,不搞地区和行业间的平衡,不搞名额分配。

第五条 诚信企业调查、评定等工作,由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经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六条 诚信企业含义如下:企业管理组织架构适合其经营规模,有基本的信用管理体系及信用管理制度,总体财务状况表现良好,企业对待利益相关人(上级主管单位或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政府职能机构、股东、员工、供应商、客户等)方面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诚信企业标准:

(一) 按合约规定及时归还银行本金和利息,按借款担保合同,切实履行担保责任,无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无逃汇、套汇、骗汇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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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二) 企业在银行贷款按五级分类法划分,被认定为“正常”或“关注”。

(三) 无被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工商、税务、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处罚的记录。

(四) 企业法人代表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良好的诚信经营理念,无不良记录。

(五) 企业经营和销售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六) 合法经营,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记录,无商业欺诈行为,无合同欺诈行为。

(七) 无涉嫌抗、骗税及逃避追缴税款行为,无其他违反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的行为。

(八) 和其他企业间的信用行为良好。

(九) 财务报表和有关信息真实可信,无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

(十) 近两年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无重大事故发生。 (十一) 企业重视节能减排,环保意识强。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十二) 重视职工劳动与社会保障,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依法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十三) 企业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被安监部门列入黑名单者一票否决。

(十四) 模范遵守行业准则,经营活动规范,无恶意拖欠、逃废债务等不良行为。

第四章 评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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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评定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自愿申报。参评企业填写《铜川市诚信企业评定申报表》,并将规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市经委。

(二) 调查核实。市经委组织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核实性调查及信用评级,并出具企业基本信用状况调查报告。

(三) 集中评审。市经委组织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并邀请政府有关部门、信用方面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初步确定诚信企业名单。

(四) 社会公示。通过有关媒介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最终由评审委员会复审确定诚信企业名单。

(五) 公布宣传。诚信企业名单将在市政府官方网站公布,可供长期查询。此外,诚信企业名单还可以在《铜川日报》等报刊公布。

第九条 评审通过的企业由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授予《铜川市诚信企业》牌匾和荣誉证书。

第十条 诚信企业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已授牌企业需重新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 连续两次被确立的诚信企业可被授予《铜川市优秀诚信企业》牌匾和荣誉证书。

第五章 优惠项目

第十二条 凡是被评为“诚信企业”的企业,可在铜川市享有以下优惠:

(一) 诚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二) 诚信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在同等条件下,金融机构应优先考虑并给予诚信企业相对较高的授信额度,同时适当简化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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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手续。

(三) 金融机构对诚信企业,可发放一定额度的信用贷款。

(四) 诚信企业贷款利率在国家允许的浮动范围内,可享受一定比例的优惠。

(五) 诚信企业可优先获得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针对中小企业的信贷创新业务。

(六) 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可根据有关政策,在出口退税方面给予优惠。

(七) 对诚信企业申请特许经营权或资质等级评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

(八) 在履行行政审批事项中,法律法规规章未对审查工作明确规定为实地审查或实质性审查时,诚信企业可以适用书面审查。

(九) 利用市属媒体大力宣传报道诚信企业的诚信事迹和先进人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诚信企业信用档案制度。主要内容为:申报审批材料、单位概况,重大信用活动记录,综合信用报告等,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诚信企业如遇合并、重组需改变企业名称时,要及时向市经委上报,其诚信企业称号需重新进行审定。

第十五条 诚信企业被确立后,如发现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虚报、瞒报等欺骗行为的,将视为严重失信,撤销其诚信企业称号,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未获得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得冒用“铜川市诚信企业”称号,被撤消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或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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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铜川市诚信企业”称号。

第十七条 已获得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受到一次群众或相关单位投诉失信,经查证属实后将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如不加以整改和采取补救措施的,取消该企业的诚信企业称号。

第十八条 已获得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两次受到群众或相关单位投诉失信,经查证属实后直接取消该企业的诚信企业称号。

第二十条 已获得诚信企业称号因失信被取消称号的企业,将在媒体上曝光,并视情节轻重交由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同时金融机构停止其授信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ca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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