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偿债能力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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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偿债能力的文献综述

【摘要】本文针对中国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首先综述了评价上市公司偿债能力的财务指标及影响因素。同时回顾了中国上市公司发展历程,阐述了这一进程中衡量公司偿债能力财务指标的运用。最后指出中国上市公司在偿债能力指标运用方面的缺陷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短期偿债能力;长期偿债能力;财务指标

偿债能力是指一个公司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 包括短期偿债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偿债能力的大小直接关系到企业所面临的财务风险的大小。因此,偿债能力的分析不仅债权人关心, 股东和经营者都非常重视。影响企业偿债能力的因素有很多,其中主要包括:资产的流动性、资产的规模、资产结构、债务的流动性、权益结构、盈利能力等。

一、短期偿债能力分析

(一)流动比率

罗斯(Stephen A.Ross)和韦斯特菲尔德(Randolph W.Westerfield)等人认为:流动比率是衡量上市公司短期偿债能力最著名且应用最广泛的一个财务指标。它被定义为: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他们认为,对一位债权人来说,特别是短期债权人来说,流动比率越高越好。对于企业来说,一个高的流动比率意味着流动性,但同时也意味着现金和其他短期资产未得到充分利用。他们期望一个至少为1的流动比率,因为流动比率低于1倍意味着经营运资本是负数。

曾繁荣,王有梅(2012)提出,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其中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有价证券及存货;流动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期内到期的长期债务、应交税费及其他应付费用。该比率是典型的静态指标, 其计算数据均来自于资产负债表。一般认为流动比率应维持2︰1 才足以表明企业的财务状况稳妥可靠,但也并非越高越好。例如,存货积压、产品滞销、应收账款已过期等因素虽然提高了流动比率,但并不代表企业具有较高的偿债能力。

因此,考察流动比率的同时应注意流动资产的构成及其与长期负债所占份额的关系。

刘铁良(1994)认为,流动比率是衡量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重要比率. 企业有无维持偿还短期债务的能力, 对于企业的经营, 发展以致生存至关重要。一个企业如果缺乏短期偿债能力, 不但会因信用受损无法赊购商品而加大资金成本, 无力掌握稍纵即逝的有利经营时机, 限制或束缚管理者对企业资金的灵活调配; 而且由于无力支付短期债务,势必会被迫出售长期投资或其他资产, 如若情况恶化,甚至于会因无力偿还债务而破产清算。他提出流动比率有以下特点:1. 流动比率可以显示企业以流动资产抵偿流动负债的程度。就其相对关系而言,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比值越大,从资产中偿付负债的保障程度就越高, 流动负债获得清偿的机会就越大,企业短期偿债能力就越强。2.流动资产超过流动负债的部分(即营运资金)具有缓冲作用, 企业一旦除货币资金以外各流动资产发生处置或变现损失,缓冲区就可发挥补偿作用,缓冲区面积越广,对债权人的保障程度就越大,因此利用流动比率,可以衡量流动资产价值跌落时债权人现有安全边际的大小。

3.流动比率可以表明企业所拥有的营运资金与短期债务的比例关系,可以显示企业应付各种不确定因素冲击的能力。这些不确定因素所造成的意外损失、资产贬值,以及市场竞争压力等,随时都有发生的可能,如果一旦发生,将会使企业遭受重大的损失。

刘伟(2011)认为,流动比率是指企业全部流动资产与全部流动负债的比率,它表明企业每一元流动负债有多少流动资产作为偿还的保证,反映企业用可在短期内转变为现金的流动资产偿还到期流动负债的能力又称短期偿债能力比率。流动比率的计算公式为: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一般情况下,流动比率越高,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越强,债权人的权益越有保证。流动比率高,不仅反映企业拥有的营运资金多,可用以抵偿债务,而且表明企业可以变现的资产数额大,债权人遭受损失的风险小;如果比例过低,则表示企业可能捉襟见肘,难以如期偿还债务。但是,流动比率也不能过高,过高则表明企业流动资产占用较多,会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率和企业的获利能力。

(二)速动比率

刘伟(2011)认为,速动比率是企业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它是衡量

企业在某一时点上运用随时可变现资产偿付到期债务的能力,它是对流动比率的补充。速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项等流动资产。存货、预付账款、待摊费用等则不应计入。因为存货是流动资产中变现较慢的部分,它通常要经过产品的售出和账款的收回两个过程才能变为现金,存货中还可能包括不适销对路从而难以变现的产品。至于待摊费用和预付账款等,它们本质上属于费用,同时又具有资产的性质,它们只能减少企业未来时期的现金付出,却不能转变为现金,因此,也不应计入速动资产。速动比率的计算公式为: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

邵慧聪(2012)认为,表示每1元流动负债有多少速动资产作为偿还的保证,进一步反映流动负债的保障程度。公式: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合计-存货净额)÷流动负债合计。一般情况下,该指标越大表明公司短期偿债能力越强,在运用该指标分析时,应结合应收账款的规模、周转速度和其他应收款的规模及其变现能力进行综合分析。如果某公司速动比率很高,但应收账款周转速度慢,其他应收款的规模大,变现能力差,那该公司较为真实的短期偿债能力要比该指标反映的差。由于预付账款、待摊费用、其他流动资产等指标的变现能力差或无法变现。如果这些指标规模过大,那么在运用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分析时,还应扣除这些项目的影响。

欧阳斌(2009)提出,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其中,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预付账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资产或速动资产=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速动比率表示每1元流动负债有多少速动资产作为偿还的保证,进一步反映流动负债的保障程度。一般情况下,该指标越大,表明公司短期偿债能力越强,通常该指标在100%左右较好。在运用该指标分析公司短期偿债能力时,应结合应收账款的规模、周转速度和其他应收款的规模,以及它们的变现能力进行综合分析。如果某公司速动比率虽然很高,但应收账款周转速度慢,且它与其他应收款的规模大,变现能力差,那么该公司较为真实的短期偿债能力要比该指标反映的差。

郭凤喜(1998)提出速动比率是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速动比率二速动资产/流动负债。速动资产是流动资产中变现能力较强的资产, 一般计算公式为: 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之所以将存货从流动资产中扣除来

计算速动比率指标, 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1 .存货的周期速度比较慢;2. 部分存货可能已抵押给某债权人;3.存货中残次、变质的因素尚未作出处理, 使得存货的账面价值高于实际价值;4.存货计价中尚存在估计市价与实际价值相差悬殊的问题, 新颁布股份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上市公司期末存货可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市价的一种)孰低法计价,可变现净值是估计的售价减完工和出售前估计的费用和税金后的差额, 它是一个估计数字, 估计不准确, 影响对短期偿债能力的正确评价。这几方面的原因,将存货从流动资产中扣除计算的速度比率指标. 反映的短期偿债能力更加令人可信,这一点对债权人尤为重要。由于存货在流动资产中约占一半的比重,所以速动比率其公认标准为1 : 1。与流动比率相似的原因, 该标准并不是绝对的,而且该指标尽管对债权人来讲越大越好,但对所有者和企业却不然。

二、长期偿债能力分析

(一)资产负债率

罗斯(Stephen A.Ross)和韦斯特菲尔德(Randolph W.Westerfield)等人认为:总负债比率考虑了对所有债权人来说具有各种不同到期期限的全部债务。它通常被定义为:总负债比率=(总资产-总权益)/总资产。某一个总负债比率的高低要取决于资本结构是否是关紧要。

周西燕(2010)认为,资产负债率是指公司一定时点期末的负债总额对资产总额的比率或者负债总额占资产总额的百分比。它是从总资产对总负债的保障程度的角度来说明公司的长期偿债能力,相对而言,其比率越低,表明公司资产对负债的保障程度越高,公司偿债能力越强。其运用应注意以下几点:1.公司中的负债总额不仅包括长期负债还包括短期负债。2.运用该比率进行判断时应当结合企业的经营周期进行。营业周期是指从取得存货开始到销售存货并收回现金为止的这段时间,它包括存货周转天数和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两部分。相对而言,营业周期短的企业,其资产周转快,变现能力强,而且营业周期短,使得特定数量的资产在一定期间获利机会多。其他条件确定时,企业一定期间的利润总额必然增加,进而使企业流动资产和股东权益额相应增加。因此,这类企业可适当扩大负债规模维持较高的资产负债率。相反,对于营业周期长的企业,其存货周转慢,变现能力差,因此负债比率不宜过高,否则将会影响到负债的清偿。

谢志琴(2012)认为,资产负债率是指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值。它反映企业资产对负债的保障程度。计算公式如下: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该指标值的国际标准值为50%。该比率低,表明公司对负债的保障程度高,资本结构稳定,企业的财务风险低。反之亦然。但该指标值并不是越低越好,因为资产负债率过低往往表明公司没能充分利用负债经营的好处,获取财务杠杆利益。

李书梅(2010)认为资产负债率有以下缺陷:1.不能反映企业全年平均偿债水平资产负债率是一个静态指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时间负债占资产的比重,不能反映企业全年平均偿债水平。2.不能反映企业的偿债风险资产负债率不能反映企业的偿债风险因为:第一,即使借款本金相同,但偿还期限不同, 对现金流动的影响便不一样。第二,如借款是分期偿还,该比率会逐年下降,但每年需支付的利息和本金不变,因此偿债风险并未减少。第三,该比率可能会因资产评估及会计政策的变更而改变,但这并不表示财务风险有所变化。3.不能反映企业偿债能力的高低因为即使资产负债率较高,如果企业有稳定的现金流,也能按期偿还长期债务,而资产负债率较低,如果企业在债务到期时没有足够的现金就不能偿还长期负债,亦即资产负债率与长期偿债能力没有直接的联系。因此,在利用资产负债率评价长期偿债能力时,应考虑企业具体情况,采用多种分析工具和方法,结合资产的结构和周转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王富强,马燕(2006)认为,资产负债率,即负债总额对总资产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总资产×100%。该指标表明公司的负债占资产总额的比重,一般认为,该指标应小于50%,指标值越低,长期偿债能力越强。另外,该指标还可以测知公司扩展经营能力的大小,并揭示负债资金运用的程度。在公司经营顺畅的情况下,由于财务杠杆的作用,该指标值越高,负债资金利用越充分,越有机会获得更大的利润,从而为股东带来更多的利益。但高负债也意味着高风险,若公司经营不佳,高负债不仅会给公司带来财务损失,也可能使公司破产改组,对股东更加不利。

周彩节(2011)认为,资产负债率是负债总额除以资产总额的百分比,也就是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例关系。本着稳健原则,将短期债务包括在用于计算资产负债率的负债总额中是合适的。这个指标反映债权人所提供的资本占全部资

本的比例。这个指标也被称为举债经营比率。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从债权人的立场看,是能否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2.从股东的角度看,所关心的是全部资本盈利率是否超过借入款项的利率, 即投入资本的代价。3.从经营者的立场看。如果举债很大,超出债权人心里承受能力,则认为是不保险,企业就借不到钱。如果企业不举债,或负债比例很小,说明企业畏缩不前,对前途信心不足,利用债权人资本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很差。

冯大成(2010)提出,长期偿债能力分析指标的局限性及分析时应注意的问题:资产负债率作为反映企业长期偿债能力的重要指标是用来说明债权的保障程度的, 可是在企业进入清算阶段时, 债权人最为关心的是企业的哪些资产可用以清算偿债, 清算资产是否具有变现价值。因此, 在计算资产负债率指标时分母所使用的资产总额首先不应包括国家所规定的那些不计入破产财产的资产。还要扣除那些不能变现的资产。否则就会虚增偿债资产的数额, 降低资产负债率, 误导债权人, 给债权人带来较大风险。而且还会为企业弄虚作假提供便利。( 2) 作为分子的负债, 在企业发生清算时, 应是实际要偿付的债务。因为有一部分债务在企业清算时是不必付的。如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 数额较大的,可以在实际支付前作为负债预先提取计入有关费用。如果企业发生清算, 固定资产则无须再进行修理, 预提的修理费也就不需要支付。所以在计算资产负债率时, 应将其从负债总额中扣除。

(二)利息保障倍数

罗斯(Stephen A.Ross)和韦斯特菲尔德(Randolph W.Westerfield)等人给出的利息保障倍数的定义为:利息倍数(TIE)=息税前利润/利息。他们认为该比率衡量的是一家公司对其其利息义务的保障程度,因此,它也经常被称为利息保障倍数。

张敏(2011)认为,利息保障倍数是利润总额(税前利润)加利息费用之和与利息费用的比率。利息保障倍数反映企业的经营所得支付债务利息的能力。如果这个比率太低,说明企业难以保证按时按量支付债务利息,这就会引起权债权人的担心。一般来说企业利息保障倍数至少要大于1。在进行分析时通常与公司历

史水平比较, 这样才能评价长期偿债能力的稳定性。同时从稳健性角度出发,通常应选择一个指标最低年度的数据作为标准。

欧阳斌(2009)提出,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的利润/利息费用息税前的利润=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净利润+所得税+利息费用利息保障倍数反映了获利能力对债务偿付的保证程度。该比率只能反映企业支付利息的能力和企业举债经营的基本条件,不能反映企业债务本金的偿还能力。该指标反映的是从所借债务中获得的收益为所需支付债务利息的多少倍。一般情况下企业对外借债的目的在于获得必要的经营资本,企业举债经营的原则是对债务所付出的利息必须小于使用这笔钱所能赚得的利润。否则对外借债就会得不偿失。由此该指标至少要大于1。同时,企业偿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不是用利润支付,而是用流动资产来支付,所以使用这一比率进行分析时,不能说明企业是否有足够多的流动资金偿还债务本息。该指标有较大的局限性。

邵慧聪(2012)认为,表示息税前收益对利息费用的倍数,反映公司负债经营的财务风险程度。公式:利息支付倍数=(利润总额+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一般情况下,该指标值越大,表明公司偿付借款利息的能力越强,负债经营的财务风险就小。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收支、汇兑损益、手续费等项目,且还存在资本化利息,所以在运用该指标分析时,最好将财务费用调整为真实的利息净支出,这样反映公司的偿付利息能力最准确。

罗芳,高萍(2010)认为,利息保障倍数反映了获利能力对债务偿付的保证程度,该比率只能反映企业支付利息的能力和企业举债经营的基本条件,不能反映企业债务本金的偿还能力。而且,企业偿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不是用利润支付,而是用流动资产来支付。

三、我国上市公司发展历程

我国股份制企业从80年代中期开始设立, 在90年代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开始建立的标志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0年12月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1年4月的成立。从那时起, 我国资本市场上市公司数量、交易额和市值都迅速上升。上市公司数量从1990年的7家增加到目前超过160家。总市值从1990年的近12 亿(人民币元)发展到目前超过40 万亿(人民币元)。在2007年底上市公司总市值一度达到当年G D P的1.5倍。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 民

营上市公司也得到迅猛发展。截至2007年年底, 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数量达410家。

概况而言, 我国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经历了以下几个重要阶段。

第一阶段, 双层治理模式的基本构建(从1993年中国《公司法》的颁布实施到2002年独立董事制度的推出)。1993年颁布的我国《公司法》中规定公司在股东大会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两个平行的机构, 从而形成了“双层治理模式”。监事会在我国《公司法》中具有与董事会平行的地位,并且被赋予了包括监督公司董事、经营权的权利。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公司职工或股东代表组成,他们在行政关系上受制于董事会或兼任公司管理层的董事, 监督作用难以发挥,导致监事会形同虚设。从上述实际执行过程来看, 我国的公司治理模式比较接近所谓“双层结构”的“日本模式”。但随着1999年《公司法》的修改和2000年《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颁布,我国逐步建立了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使我国的国有公司治理模式具有了更多“德国模式”的色彩。

第二阶段,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从2002年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颁布到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的启动)。尽管早在1999年,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开始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但直到2002年独立董事制度才在中国上市公司进行了实质性推行。其标志是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2年进一步联合国家经贸委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开始在上市公司中强制实施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规定在200年6月30日之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两人,在2003年6月30日之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应占到公司董事的人数的1/ 3以上。

在2002年之前,虽然个别上市公司也设置了独立董事,但总体来看, 独立董事的比例比较低,平均而言只有6.2 %, 且公司间差异较大,大多数上市公司没有独立董事。2002年之后, 独立董事制度得到了全面的实施,独立董事比例迅速提高,2002到2004年独立董事比例平均达到30.7%。对独立董事比例进行均值差异检验显示,2001 年与之后年度独立董事比例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因而,我们可以把2002年看作是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资本市场发挥潜在公司治理作用的开始。

第三阶段, 股权分置改革和股票全流通(从2005年开始至今)。“股权分置” 是中国经济转轨和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现象。由于股权分置, 资本流动存在非流通股协议转让和流通股竞价交易两种价格,不仅扭曲了资本市场定价

机制,资本运营缺乏市场化操作基础,制约了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有效发挥, 而且公司股价难以对大股东、管理层形成市场化的激励和约束,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2005年5月10日,我国上市公司开启了股权分置改革的序幕股权分置改革不仅在宏观上涉及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和公司治理外部环境的改善, 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意义深远,而且在微观上将对流通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分配产生直接影响。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将为公司治理的进一步改善(如接管威胁和股东真正意义上的“以脚投票”等)创造条件。

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标志着未来中国资本市场的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将依赖于包括公司控制权市场等在内的市场监督。从以往较多倚重所谓日德模式的双层治理结构的内治理为生, 转向同时依靠以所谓的英美模式的外部接管威胁等多种治理机制的交互影响来形成对公司内部人的束缚, 以解决代理问题。从总的趋势看;国有控股公司的数量在逐年减少, 国有控股公司占当年上市公司数量的平均比例从1999年的高达76.7 % ,降低为2007 年的56.9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也从1999年的45.3%降低为2007年的35.7%。机构投资者的力量在逐步壮大,表现为从第2到第10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从1999年的17%提高到2007年的20%左右。

四、结束语

(一)反映短期偿债能力指标,其局限性表现在以下方面:

流动比率,由于它是从静态角度反映某一时点的流动资产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如果这时流动资产的质量很差,比如账面上的应收账款不一定能收回,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可能比计提的坏账准备要高得多,这样就会高估企业的流动资产,此时流动比率指标会虚高。

速动比率,它是比流动比率更能反映流动负债偿还安全性和稳定性的指标。该比率虽然弥补了流动比率的某些不足,却仍没有全面考虑速动资产的构成。速动资产尽管变现能力较强,但它并不等于企业的现时支付能力。当企业速动资产中含有大量不良应收账款、存货跌价和积压、投资损失等,即使该比率大于1,也不能保证企业有很强的短期偿债能力。

另外,上述二个指标不能量化地反映潜在变现能力因素和短期债务,一些财务报表资料中没有反映出来的因素,也会影响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如未作记录的或有负债、担保责任引起的负债等,这些在指标计算时被忽略了。

(二)长期偿债能力指标,在应用中存的问题有:

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有形净值债务率指标,是某一时点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比值,资产质量较差的情况下,会使得企业的资产被高估,造成指标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实际的偿债能力。

利息保障倍数反映了获利能力对债务偿付的保证程度,该比率只能反映企业支付利息的能力和企业举债经营的基本条件,不能反映企业债务本金的偿还能力。而且,企业偿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不是用利润支付,而是用流动资产来支付。

(三)改进的建议

1.以企业可持续经营为基础对短期偿债能力进行评价

为了反映企业的实际偿债资金来源,对企业偿债能力进行评价时应当更多的利用现金流量比率等能够反映可持续经营状态下的指标,而逐渐降低对营运资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这些以清算价值为基础计算的指标的使用。流动资产存在的目的在于促进企业可持续经营从而获得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以保证企业偿还到期负债,在对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进行分析时,应当考察企业在未来产生现金流量的能力,从而评价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只有从可持续经营角度对企业进行分析,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减少评价误差。

2.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表外因素与表内因素同时考虑

对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进行分析是一个对各种因素综合考虑的过程,而不应当仅仅考虑财务报表表内因素,对于一些流动资产占有量水平较低而信誉良好、可供动用银行贷款指标较大的企业来说,这种分析方法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在对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进行分析时,要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表外因素与表内因素综合考虑的分析方法,不应当仅仅考虑营运资本、流动比率、现金流量比率等一些由表内因素决定的指标,更应当关注企业的可动用银行贷款指标、准备很快变现的非流动资产、企业的偿债声誉、或有负债、经营租赁合同中的承诺付款、长期购建合同的分期付款等等,这些表外因素也会影响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甚至可能比表内因素的影响程度更大。因此,在对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进行分析时应当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表外因素与表内因素综合考虑,更加准确的反映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

3.多种分析方法相结合,提高评价的准确性

企业应当将横向比较分析方法、趋势比较分析方法及因素分析方法相结合,综合对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进行考察,降低评价误差,提高评价准确性。当企业存在利润操纵行为时,比如企业出售未到期长期资产以提高本期偿债能力,通过横向比较分析方法不能发现这种调控行为,但是长期的趋势比较分析方法能够发现企业这种调控行为。若将企业短期偿债能力与其他企业相比较,企业可以采用横向比较分析方法为主,其他分析方法为辅;若想考察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影响因素,进而从其影响因素角度考察企业偿债能力时,可以采取因素分析法为主。总之,企业应当选择一种合适的分析方法作为主要分析方法,其他多种分析方法相结合进行分析,提高评价的准确性。

总之,企业债权人及企业自身都应当关注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对于债权人来说尽可能的降低自身到期不能收回本金的可能性,对于企业自身来说尽可能降低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及资金筹集成本。利益相关者应当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综合考虑表内因素与表外因素,采取完备的指标分析方法,考虑存货等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提高评价结果的准确性,降低决策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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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ue7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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