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级培训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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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轧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培训教案

公司级安全教育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

二、金属冶炼基本知识

三、公司安全生产情况

四、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

五、从业人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六、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

七、有关事故案例

培训时间:16学时

主讲人:赵玉凤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

1、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这一方针反映了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司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并在本职工作中自觉遵守和执行,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

“安全第一”要求在工作中应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相冲突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即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

“预防为主”要求在工作中应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生产各环节,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要积极主动地预防事故的发生。在新时期,实现安全发展的最重要途径就是坚持“预防为主”的根本方针,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只有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状况,彻底有效防范和控制重特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真正实现安全生产。

“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是我们党在总结了近年来安全监管实线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洽理”,三者是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的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很难落实;坚持安全第一,才能自觉地或科学地预防事故发生,达到安全生产的预期目的;只有坚持预防为主,才能减少事故、消灭隐患,才能做到安全生产。

2、如何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方针是我们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公司在生产的组织与管理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并在生产监督管理的各个环节中时刻牢记安全生产方针,自觉地

以安全生产方针来指导和规范自己的行为。

(1)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

公司的发展,要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的基础上。实现安全发展的根本点和落脚点是认真切实地贯彻落实好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措施。

(2)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

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安全生产关系到员工的生命安全,因此要保证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安全第一”的方针要求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都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把安全生产作为经济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首要任务来抓。同样员工也应该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时刻把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大事,时时刻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能够正确处理,确保安全。

(3)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

从生产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看,是对安全生产和防范事故工作的重视不够,必要的安全投人不够,甚至对已经出现的重大隐患没有及时采取预防措施,致使事故发生。对于员工来说,生产在一线,直接从事生产作业,遇到危害的可能性更大,必须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的意识,在生产作业前,把可能遇到的危险防护措施、应急措施落实到位,防止事故的发生。

3、《刑法》

《刑法》具体规定如下:

(1)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人大第十次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并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5、《劳动法》

《劳动法》相关内容如下:

(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5)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7)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8)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

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6、《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治与管理、职业病的诊断与治疗及保障有以下规定:

(1)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3)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成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5)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①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②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及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③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⑤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与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⑦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上述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6)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疾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7)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8)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7、《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4月27日以国务院令第375号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该条例对从业人员应享有的工伤保险权利有如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上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山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3)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的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件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为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办工伤的其他情形。

(5)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6)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②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8、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检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检查治理暂行规定》中有如下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3)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9、《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要求:

(l)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所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并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

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10、《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于2006年1月17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要求,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从业人员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11、《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该规定的相关内容如下:

(1)冶金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3‰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冶金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冶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人员进行专门的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监测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其上岗作业。

12、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标准

(1)《炼铁安全规程》

AQ 2002--2004《炼铁安全规程》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该规程充分考虑了炼铁生产工艺的特点(除存在通常的机械、电气、运输、起重等方面的危险因素外,还存在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高温热源、金属液体、尘毒、放射源等方面的危险、有害因素),适用

于炼铁厂的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生产和设备检修。

该规程主要包括:安全管理,厂址选择和厂区布置,一般规定,供上料系统,炉顶设备,高炉主体构造和操作,喷吹煤粉,富氧鼓风,热风炉和荒煤气系统,炉前出铁场和炉台构筑物,铁、渣处理,铸铁机,碾泥机,通信、信号、仪表和计算机,电气、起重设备,设备检修。

(2)《炼钢安全规程》

AQ 2001--2004《炼钢安全规程》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该规程充分考虑了炼钢生产工艺的特点(与炼铁生产工艺相同),适用于炼钢厂的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生产和设备检修。

(3)《轧钢安全规程》

AQ 2003--2004《轧钢安全规程》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该规程充分考虑了轧钢生产工艺的特点(与炼铁生产工艺相同),适用于轧钢厂的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生产和设备检修。

该规程主要包括:安全管理,厂区布置与厂房建筑,危险场所与防火,基本规定,加热,轧制,镀涂、清洗和精整,起重与运输,电气安全与照明。

(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 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区内的发生炉、水煤气炉、半水煤气炉、高炉、焦炉、直立连续式炭化炉、转炉等煤气及压力小于或等于12×105Pa的天然气(不包括开采和厂外输配)的生产、回收、输配、储存及使用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等,不适用于城市煤气市区干管、支管和庭院管网及调压设施,液化石油气等。

该规程主要包括:基本要求,煤气生产、吸收与净化,煤气管道(含天然气管道),煤气管道设备与附属装置,煤气加压站与混合站,煤气柜,煤气设施的操作与检修,煤气事故处理,煤气调度室与煤气防护站。

(5)《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4387-1994《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适用于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的运输及其装卸作业,矿山和物资仓库的铁路和道路运输及其装卸作业也可参照使用,不适用于林场建筑工地以及铁道交通公安部门管辖的铁路和道路。

该规程主要包括:基本要求,铁路运输(有铁路运输设施,铁路

限界线路间距及线路有关距离,信号安全标志,道口安全,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的要求,液体金属熔渣和高温货物的运输,危险货物的运输,线路维修和安全防护),道路运输(有厂内道路,车辆,车辆装载,动车行驶,机动车驾驶员),装卸。

(6)《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GBl6912-1997《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适用于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的企业。规定了氧气及相关气体的生产储存输配和使用中必须遵守的安全要求。

该规程主要包括:基本要求,生产运行和设备的一般要求,氧气生产和设备,相关气体生产和设备,氧气管道,检修维修,氧气使用,劳动卫生。

(7)《烧结球团安全规程》

《烧结球团安全规程》(原冶金工业部【88】冶安环字第366号颁发)适用于烧结球团厂车间,下同)的设计、施工安装、生产、维修和管理。

二、金属冶炼基本知识

1、煤气的种类

煤气,现广义称为燃气,可分为两大类:

城市燃气——焦炉煤气、炭化炉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油制气等,其特点是热值高、毒性低,遵守GB50028-98(2002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工业煤气——发生炉煤气、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铁合金炉煤气等,其特点是大部分热值低、毒性大,遵守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2、煤气的成分

煤气是混合气体,其中,可燃气体成分有:CO 、H2、CH4、CmHn 等;不可燃气体成分有:CO2、N2、水蒸气和少量氧气。冶金煤气的成分为:

3、冶金煤气理化性质

高炉煤气

净化后的高炉煤气( BFG

)是无色、无味、剧毒的易燃易爆可

燃气体,重度 1.3Kg/m3,热值3300~4200KJ/m3。理论燃烧温度1500℃,着火温度700℃,爆炸极限30~89%,理论燃烧空气需要量0.595m3/m3,燃烧火焰:浅蓝色。

转炉煤气

净化后的转炉(LDG)煤气是无色、无味、剧毒的易燃易爆气体,重度1.33Kg/m3,热值7000~8400KJ/m3。理论燃烧温度1700℃,着火温度600~650℃,爆炸极限18~84%,理论燃烧空气需要量1.45m3/m3,燃烧火焰:浅蓝色。

(4)单一成分性质:

一氧化碳(CO)——无色无臭气体,分子量28.01,重度1.25Kg/m3,低发热值为16269KJ/m3,爆炸极限12.5~74.2%。,着火温度是644~658℃,火焰呈微光,在气体混合物中含有少量的水,可降低着火温度,火焰呈蓝色。CO毒性极强,空气中含量达到0.06%即有害于人体,含量0.2%即可使人失去知觉,含量0.4%即可使人迅速死亡。空气中可允许的CO浓度不得超过0.0024%(24ppm )

氢气(H2)——无色无臭气体,爆炸极限4 ~75%,着火温度580~590℃,难溶于水;

甲烷(CH4)——无色气体,有微量葱臭味,分子量16,重度0.715 Kg/m3,难溶于水,低发热值为35671KJ/m3,爆炸极限为5.4~15%,着火温度为650℃,燃烧火焰微弱亮光。当空气中甲烷浓度达到25%~30%时才会使人中毒。

硫化氢(H2S)——无色气体, 有浓厚的臭鸡蛋味,属于剧毒气

体,分子量34,重度1.52Kg/m3,易溶于水。低发热值为23668.6 KJ/m3,爆炸极限为4.3~45.6%,着火温度为364℃,火焰呈蓝色。在大气中最大允许浓度为0.01 g/m3,当浓度达到0.04%时有害于人体,0.1%可以致人死亡。

二氧化碳(CO2)——略有气味的无色,不可燃的气体,分子量为44,重度为1.977Kg/m3,易溶于水。空气中达25mg/升时对人体即有危害,高浓度时会刺激呼吸系统,引起呼吸加快、呼吸困难并有窒息、中毒的危险。

氮气(N2)——无色、不可燃气体,分子量28,重度1.25Kg/m3。化学性质不活泼,空气中含量增加时缺氧会使人窒息。

氧气(O2)——无色无味助燃气体,空气中含有21%,分子量32,重度1.429Kg/m3。

4、燃烧的概念

(1)热效应——热的产生或吸收的一种物理现象,譬如:生成热、溶解热、稀释热、中和热、水和热、吸附热、燃烧热等。

(2)热量——物质作用过程中热效应的大小。

(3)燃烧热——1mol分子在250C、1atm下燃烧时生成稳定的化合物产生的热量。(过程)

C+O2=CO2+ΔH ΔH=97000kcal/kgmol

C+1/2O2=CO+ΔH

CH4+2O2=CO2+2H2O+ΔH ΔH=191300kcal/kgmol 通式CmHn+(m+1/4)O2=mCO2+n/2H2O+ΔH

(4)热值——1Nm3气体或1kg液体燃料完全燃烧时产生的热量。(物质)

1 mol=22.4 l

1 kgmol=22.4 Nm3

高热值——烟气温度回到原始值,水蒸汽变成冷凝水

低热值——烟气温度回到原始值,水蒸汽仍是气态

Qh=Ql+r.WH2O

(5)煤气热值的计算

H=1/100(2580H2+3520CO+8560CH4+14110CmHn)

(6)燃烧三要素

可燃物、氧气、着火温度

5、煤气中毒事故

(1)CO的毒性

煤气中毒有时也被称为一氧化碳中毒。由于CO具有多种引起缺氧的作用,其与血红蛋白(Hb)生成碳氧血红蛋白(HbCO)的能力要比O2与血红蛋白(Hb)生成氧合血红蛋白(HbO2)的能力大200~300倍,阻断了血液输氧,是煤气中毒的罪魁祸首。

(2)CO 响应浓度

煤气中毒程度取决于CO进入人体后血液中产生的HbCO含量。人体内正常水平的HbCO含量为0.5%左右,安全阈值约为10%。当HbCO>10%时,为轻度中毒;HbCO>30%时,为中度中毒;HbCO>50%时,为重度中毒;我国作业场所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

m3(24PPM)。按CO 响应浓度,控制作用时间。

6、煤气的爆炸事故

煤气浓度进入爆炸范围,就有爆炸的可能。通常认为,煤气的爆炸下限越低,爆炸的可能性越大。

各类煤气的爆炸范围取决于各组分的爆炸极限与浓度。

(1)煤气的爆炸范围

7、爆炸范围的影响

(1)爆炸上限——爆炸下限

(2)爆炸范围的影响因素

温度的影响:温度越高,爆炸范围变大,即下限降低,上限提高

压力的影响:压力增高,爆炸范围变大,但下限变化不大,上限提高临界压力:压力降低,上限与下限重合时的压力,此压力时,气体不爆炸

惰性气体影响:惰性气体含量增加,范围变窄

爆炸危险度

H=(爆炸上限-爆炸下限)/爆炸下限

H≥10 危险性大1级

10<H≥4 危险性中2级如H焦炉煤气=6.87 H转炉煤气=4.92 H<4 危险性小3级如H高炉煤气=1.14

8、控制措施

(1)工程措施

①按爆炸场所等级,使用防爆电气

②泄爆——防爆阀、爆破膜、事故放散、防爆水封、安全阀、泄爆M2/M3不小于1/10,门窗外开

③抑爆——惰化、通风、检测监控

④隔爆——分隔、分离、分开、、逆止装置、紧急切断装置

⑤阻火——火焰捕集器、阻火器、呼吸阀、灭火系统

⑥惰化措施

⑦耐压设计(材料、结构)

(2)防止火源

防静电火花、电气火花、摩擦火花、雷电、自燃、硫化物反应等(3)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

9、煤气着火事故

(1) 燃烧三要素:

可燃物、助燃物、引火源可用一个燃烧三角形来表示,三要素缺一燃烧不会发生;

可燃物

助燃物引火源(温度)

(2)几种常见点火源的温度

(3)控制措施

①防火间距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②防明火

明火是指敞开的火焰、火花、火星。在工厂企业中常用的明火有:维修焊割动火、加热用火(蒸发、蒸馏、烧烤、熬炼)和机车排放火星等。易燃可燃物堆放,烟火、加热、干燥、取暖、焊接切割等

③防其他火源

磨擦与撞击引起的火源(机械上轴承缺油,润滑不均会磨擦起热;金属零件,铁钉等落入旋转设备;金属机件碰撞;铁制工具相互撞击,以及铁制工具与混凝土板撞击)、高温表面及高热物(采暖系统、加热装置|、高温物料、热处理的赤热体)电气火花(电路开启或切断、电气保险丝熔断|电线发生短路)静电火花、雷电、自燃、硫化物反应等.

④消防设施

消防许可、消防器材、消防用水、火灾监测报警

⑤防煤气泄露

应经常检查,及时处理煤气设备、管道易造成泄露的部位,这些

部位是:阀芯、法兰、膨胀器、焊缝口、计量导管、铸铁管接头、排水槽、煤气柜侧与活塞间、风机轴头、蝶阀轴头等。

10、高炉煤气安全要点

(1)煤气作业类别一般按下列情况划分:

一类煤气作业:风口平台、渣铁口区域、除尘器卸灰平台及热风炉周围,检查大小钟,溜槽,更换探尺,炉身打眼,炉身外焊接水槽,焊补炉皮,焊、割冷却器,查冷却水管泄漏,疏通上升管,煤气取样,处理炉顶阀门、炉顶人孔、炉喉人孔、除尘器人孔、料罐、齿轮箱,抽堵煤气管道盲板以及其他带煤气的维修作业。

二类煤气作业:炉顶清灰、加(注)油,休风后焊大小钟、更换密封阀胶圈,检修时往炉顶或炉身运送设备及工具,休风时炉喉点火,水封的放水,检修上升管和下降管,检修热风炉炉顶及燃烧器,在斜桥上部、出铁场屋顶、炉身平台、除尘器上面和喷煤、碾泥干燥炉周围作业。

三类煤气作业:值班室、槽下、卷扬机室、铸铁及其他有煤气地点的作业

(2)各类带煤气作业地点,应分别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在一类煤气作业场所及有泄漏煤气危险的平台、工作间等,均宜设置方向相对的两个出入口。大型高炉,应在风口平台至炉顶间设电梯。

(3)煤气危险区(如热风炉、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人员经常停留或作业的煤气区域,宜设置固定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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