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核医学科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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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山东省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核医学科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山东省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

2020 年6 月

环境保护部监制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山东省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

核医学科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单位名称: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山东省医学

科学院附属医院)

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名或签章):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路38 号

邮政编码:250000 联系人:韩富强

电子邮箱:sdxthfq@ 联系电话: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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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本次不作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3 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

例》(国务院令第 449 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 号,2017 修正)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 号)等法律法规对伴有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本项目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受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山东省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委托,我单位承担了该项目的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后,在进行现场勘察、收集和分析有关资料、实地检测及预测估算等基础上,依照《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HJ 10.1-2016),于 2020 年 6 月编制完成了《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山东省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核医学科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审版)。

1.3项目周边保护目标、场址选址等情况

本项目在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山东省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院区南侧 5 号楼一层,该 5 号楼共 4 层,地上 4 层,无地下建筑,高 15m。通过图 2 可看出,本项目位于 5 号楼一层,北侧和东侧紧邻院内道路,西侧 8m 处为医院围墙,隔墙为无影山路,南侧紧邻医院围墙,隔墙为南岗东路,路南距离 5 号楼南侧边界 20m 处为无影山新村 1 号楼和 2 号楼、东南侧31m 处无影山新村 7 号楼。

50m 评价范围内的主要保护目标为无影山新村 1 号楼(5 层,高约 15m)、2 号楼(4 层,高约 12m)和7 号楼(5 层,高约 15m)。

医院地理位置见图 1。医院周围环境影像图见图 2。医院平面布局示意图见图 3。5 号楼一层平面布局示意图见图 4。

1.4医院原有核技术利用情况

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山东省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路 38 号,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为鲁环辐证[01084],见附件 2,有效期至 2021 年 7 月 21 日;种类和范围: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使用非密封放射物质,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医院已许可使用的非密封放射性物质见表 1-3,已许可使用的射线装置见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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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产业政策符合性

本项目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修正)中鼓励类三十七、卫生健康—“5、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7实践正当性

该院投资建设本项目,可以提高医院的整体医疗水平、满足群众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保障的

需求,并进一步提供达到国际水准的高端优势专科医疗服务,项目的开展满足医院医学诊疗的工作

需要,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医院优选低活度、中低毒性核素99m Tc、131I、18F、89Sr、125I、32P、68Ga、90Y 等进行诊疗,通过合理选址、选用合适的防护措施,所获利益远大于其可能产生的

电离辐射危害。根据下文分析,本项目采取辐射防护措施,保证机房外剂量率和人员受照水平控制

在标准范围内,具有较为明显的环境效益。

因此,从该项目的代价和利益方面分析,本项目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本项目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辐射防护“实践正当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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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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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 射线装置

(一)加速器:包括医用、工农业、科研、教学等用途的各种类型加速器

(二)X 射线机,包括工业探伤、医用诊断和治疗、分析等用途

(三)中子发生器,包括中子管,但不包括放射中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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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 废弃物(重点是放射性废弃物)

2、含有放射性的废物要注明,其排放浓度、年排放总量分别用比活度(Bq/L或Bq/kg或Bq/m3)和活度(B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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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 评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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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 保护目标与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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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物品使用。”

3、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分级

根据GB18871-2002 附录C中对非密封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分级原则及计算方法规定如下:

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分级原则

表 7-2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分级

级别日等效最大操作量/Bq

甲>4×109

乙2×107~4×109

丙豁免活度值以上~2×107

②放射性核素的日等效操作量的计算

放射性核素的日等效操作量等于放射性核素的实际日操作量(Bq)与该核素毒性组别修正因子的积除以与操作方式的修正因子所得的商。放射性核素的毒性组别修正因子及操作方式有关的修正因子分别见下表 7-3 和表7-4。

表 7-3 放射性核素毒性组别修正因子

毒性组别毒性组别修正因子

极毒(225Ac、223Ra)10

高毒1

中毒(131I、125I、89Sr、32P、90Y)0.1

低毒(99m Tc、18F、68Ga)0.01

表 7-4 操作方式与放射源状态修正因子

操作方式

放射源状态

表面污染水平

较低的固体

液体,溶液,悬浮

表面有污染

的固体

气体,蒸汽,粉

末,压力很高的

液体,固体源的贮存1000 100 10 1

很简单的操作100 10 10.1

简单操作10 10.1 0.01 特别危险的操作10.1 0.01 0.001

4、放射性物质向环境排放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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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GB18871-2002 中 8.6.2 条款规定:不得将放射性废液排入普通下水道,除非经审管

部门确认是满足下列条件的低放废液,方可直接排入流量大于 10 倍排放注量的普通下水道,并应对每次排放作好记录:

a)每月排放的总活度不超过 10 ALImin(ALImin是相应于职业照射的食入和吸入ALI值中的较小者,其具体数值可按B1.3.4 和B1.3.5 条的规定获得);

b)每一次排放的活度不超过 1 ALImin,并且每次排放后用不少于 3 倍排放量的水进行冲洗。

根据B1.3.4 和B1.3.5 条规定,对于职业照射,在一定的假设下可将I

j,L

用作ALI。由相应

的单位摄入量的待积有效剂量的值得到放射性核素j的年摄入量限值I

j,L

计算公式:

其中:DL—相应的有效剂量的年剂量限值,取 5mSv/a;

e

j

—GB18871-2002 给出的放射性核素j的单位摄入量所致的待积有效剂量的相应值。本项目放射性核素排放导出限值见表 7-5。

表 7-5 放射性核素排放导出限值

放射性

核素

职业照射待积有效剂量(Sv/Bq)

ALImin

一次排放限值

(Bq)

10ALImin

月排放限值

(Bq)吸入转移因子f

1

食入转移因子f

1

99m Tc 2.0×10-110.800 2.2×10-110.800 2.0×108 2.0×109

131I 1.1×10-8 1.000 2.2×10-8 1.000 4.55×105 4.55×106

89Sr 1.4×10-90.300 2.6×10-90.300 1.07×106 1.07×107

18F 5.4×10-11 1.000 4.9×10-11 1.000 1.02×108 1.02×109

125I7.3×10-9 1.000 1.5×10-8 1.000 3.33×105 3.33×106

32P 1.1×10-90.800 2.4×10-90.800 3.64×106 3.64×107

68Ga 4.9×10-110.001 1.0×10-100.001 1.02×108 1.02×109

90Y 1.6×10-90.0001 2.7×10-90.0001 3.12×105 3.12×106

225Ac 1.0×10-60.0005 2.4×10-80.0005 1.04×105 1.04×106

223Ra 5.7×10-60.200 1.0×10-70.200 1.00×107 1.00×108

5、患者剂量约束

根据GB18871-2002 中 7.4.4.3 条款规定:接受放射性核素治疗的患者应在其体内的放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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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符合出院条件的患者排泄物。

2、固体废物的管理

(1)废物收集

第6.1.2 款:供收集废物的污物桶应具有外防护层和电离辐射警示标志。污物桶放置点应避开工作人员工作和经常活动的区域。

第6.1.3 款:污物桶内应放置专用塑料袋直接收纳废物,装满后的废物袋应密封,不破漏,并及时转送贮存室,并放入专用容器中贮存。

(2)废物临时贮存

第 6.2.1 款:产生少量放射性废物的非密封型放射性核素应用单位,经审管部门批准可以将其废物临时贮存在许可的场所和专门的容器中。贮存时间和总活度不得超过审管部门批准的限制要求。

第 6.2.2 款:贮存室建造结构应符合放射卫生防护要求,且具有自然通风或安装通风设备,出入处设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第 6.2.3 款:废物袋、废物桶及其他存放废物的容器必须安全可靠,并应在显著位置标有废物类型、核素种类,比活水平和存放日期等说明。

(3)废物处理

第7.1 款:操作放射性碘化物等具有挥发性的放射性物质时,应在备有活性炭过滤或者其他专用过滤装置的通风橱内进行。

3、气体废物的管理

气载放射性浓度的排放限值用导出空气浓度(DAC)表示,它可以用作评价工作场所空气污染状况时的参考。

导出空气浓度是导出限值,目的是控制直到一年的延续期间的照射,导出空气浓度由公式

得到:

DAC=ALI/(2000×60×0.02)=ALI/2.4×103 Bq/m3

式中:ALI——放射性核素的年摄入量限值,Bq/a;

0.02——“参考人”在轻体力活动工作条件下每分钟呼吸空气的体积,m3/min;

2000——工作人员的全年工作时间,h。

对于职业照射,在一定的假设下,可将 I

jn,L

用作 ALI。

I jn,L =DL/e

j

式中:I

jn,L

——放射性核素 j 的年摄入量限值,B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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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8 环境质量和辐射现状

8.1项目地理及场所位置

本项目位于山东第一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山东省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院区 5 号楼(共4 层,高约 12m)一层,楼上为内科,北侧和东侧紧邻院内道路,西侧约 8m 处为医院围墙,隔墙为无影山路,南侧紧邻医院围墙,隔墙为南岗东路,路南距离 5 号楼南侧边界约 20m 处为无影山新村 1 号楼和 2 号楼、东南侧约 31m 处无影山新村 7 号楼。50m 评价范围内的主要保护目标为无影山新村 1 号楼(5 层,高约 15m)、2 号楼(4 层,高约 12m)和 7 号楼(5 层,高约15m)。医院地理位置详见图 1。医院周围环境影像图见图 2。

北侧

西侧

5 号楼北侧 5 号楼西侧

医院围墙

东侧

南侧

医院内车棚

5 号楼西侧 5 号楼南侧

1 号楼7 号楼

2 号楼

无影山新村

小区围墙

5 号楼南侧 20m 处无影山新村 1 号楼

5 号楼南侧 20m 处无影山新村 2 号楼

和东南侧31m 处无影山新村 7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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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so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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