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工作面防治水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6-08 16:12: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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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掘进工作面防治水管理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掘进工作面防治水管理工作,预防和避免掘进工作面水灾事故发生,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及《义煤集团<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结合集团公司各矿井水害类型特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掘进工作面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采取探、防、疏、排、堵综合防治措施。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受水害影响严重和兼并重组矿井必须坚持有掘必探、有异必治、有治必评,不安全不掘进的原则。

第三条 矿长对本矿掘进工作面的防治水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开拓掘进的副矿长对本矿掘进工作面的防治水工作负主要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矿地测部门具体负责掘进工作面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管理。

二 掘进前防治水工作

第四条 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在地面或井下采用钻探、物探或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编制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及掘进地质说明书,并提出水害防治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地测、生产、安监等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掘进。

第五条 所有掘进工作面,应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

水害隐患,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并在掘进过程中,对预测图、表逐月进行检查,不断补充和修正。

第六条 所有掘进工作面应编制年度、季度和月度水害预测预报,并将预报资料(水害评价)及时报送矿井总工程师及生产安全部门。

第七条 矿井每月生产作业计划中,应包含物探、钻探及探放水作业计划等内容。

三 掘进期间防治水工作

第八条 掘进工作面防治水应根据不同水害类型,采取不同的防治水办法。

(一)对于威胁生产安全的采空区积水或具有老空水性质的其它水体,必须坚持先探后掘原则,即先探放水,解除水害威胁后方可掘进。

(二)受底板灰岩水患威胁的矿井,应根据掘进工作面突水系数的大小,采取不同的超前探测、超前防范手段进行防治。超前物探不应少于两种方法。

1. 必须预算各煤(岩)巷工作面突水系数。突水系数的计算均应采用公式T=P/M。底板隔水层厚度(M)及承受的水头压力(P)应采用相邻或附近实测资料,无实测资料的应采用勘探报告中最小隔水层厚度值或最大水压值进行计算。

突水系数小于0.1 MPa/m的正常地段,小于0.06 MPa/m的构造破坏地段,采取超前物探、有异必验、有险必治、有治必评,不安全不

掘进的防治措施;

突水系数大于0.1 MPa/m正常地段,突水系数大于0.06 MPa/m的构造破坏地段,采取有掘必探(钻探为主、物探辅助)、有险必治、有治必评,不安全不掘进的防治措施。

2. 掘进工程应在物探报告评价或钻探探测范围内进行,并根据物探探测结果和钻探探测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确定安全允许掘进距离,并进行锁标管理。

3. 对超前物探查出的异常区,必须编制钻探验证设计和施工安全措施进行钻探验证。无突水危险的,应提交验证报告;有突水危险的开掘区段要对围岩进行预注浆加固或修改设计进行处理,并提交治理评价报告。否则不得掘进。

4. 为防止掘进工作面发生底板滞后突水,应及时对已掘巷道进行底板物探。并根据探测结果,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底板水害隐患。

第九条 巷道前方存在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探水前进。有危险时应采取超前预注浆等防治水措施;否则,不准施工。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巷,应当进行壁后注浆处理。

第十条 巷道掘进时,应经常观测掘进头以外巷道有无底鼓、底板渗水、出水点水量增大等突水预兆,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第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发生突水时,应根据水情启动相应级别的防水灾应急预案,并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集团公司,不得隐瞒。凡瞒报、迟报、缓报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 掘进工作面排水系统

第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应随掘进构造完善可靠的排水系统,为正常和安全掘进创造条件。

(一)上山巷道应挖设排水沟使涌水归渠自流。平巷掘进时,有探放水任务的,必须安设能满足探放水工作的排水设施。

(二)下山掘进时,掘进头应配备不低于预计最大涌水量1.5的排水设施,并紧跟窝面。

五 奖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责任。

(一) 无水害分析预测表、图,未及时修正,罚1000元。

(二) 年、季、月预测预报缺一项,罚1000元;预报不准确罚2000元。

(三) 未编制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或未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罚 2000元。

(四) 应进行超前物探,不进行的,每次罚2000元。

(五) 排水系统不完善,罚2000元。

(六) 未进行锁标管理,罚2000元。

(七) 对异常区不验证,强行掘进的,罚5000元。

(八) 超过安全允许掘进距离施工的,罚1万元。

(九) 存在采空区积水影响,不进行探放水强行掘进的,罚1万元。

(十) 有突水危险的区段不进行治理,强行掘进的,罚5万元。

(十一) 防治水措施不力,造成水灾事故的,罚10万元。同时依据事故的性质,酿成的后果,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 预报准确,及时进行超前物探等防治工作的。

(二) 及时发现突水征兆并提出防突水建议的。

(三) 敢于与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斗争,避免了重大水害事故的。

六 其他

第十五条 巷道掘进完成后,地测部门应结合掘进时揭露的水文地质资料及物探、钻探和注浆加固资料,编写巷道水文地质分析总结报告,以供后期开采使用。

第十六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及《义煤集团公司<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及修改权归集团公司。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mf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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