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更新时间:2024-01-31 22:35:02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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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一、非煤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7、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8、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9、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定的救护协议。

二、非煤矿山企业所属独立生产系统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4、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5、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7、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8、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清单;作业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清单。 三、办理流程:见附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行政许可流程图

处理、反馈 申请人提出申请,需提交材料附后页 不属于许可或不属于本单位办理 申请材料不全,退回申请人补正,并一次告知 接待窗口接件 初审并受理 返回窗口通知申请人 返回窗口通知申请人领证 监管处提出 审核意见 局内部监督处室 电话:4366096 主管局长、局长批准,作出准予上报或不予上报决定 省安监局做出准予不予发 发证或不予发证的 决定准予投诉 举报

证的 发 证 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我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

查颁发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

发布文号: 桂安监管一字[2004]32号 各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

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4]100号)、《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85号),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实施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颁证对象

凡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及其所属生产系统、地质勘查企事业单位、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其它企业所属的非煤矿山生产系统(包括电力、有色、冶金、建材等非矿山企业的赤泥库或灰渣库)都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一)矿山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规定,由矿山企业按上年度矿产品销售额中不少于2%的比例提取,并按规定的使用范围支出。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非煤矿山企业或非矿山企业的独立生产系统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足100人的按不少于2%的比例配置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 5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

(三)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其中地下开采矿山和大型露天矿山的上述人员须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 (四)特种作业人员须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公安部门发证的除外)。

(五)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的生产系统应有具有建设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开采设计。对于年采剥总量小于50万吨的小型露天采石企业的生产系统,应当有具有建设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我局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设计的开采方案。 三、关于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文件资料的有关问题

(一)采矿许可证与工商营业执照中企业名称、采矿权人不一致时,应变更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在2002年11月1日以前已投产的矿山,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不提供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对2002年11月1日以后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均需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凡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应当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增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审查和验收通过后再申请和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这类矿山可以将竣工验收工作与许可证审查工作相结合,以提高工作效率。

(三)地下开采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及年设计采剥总量在10万吨以上的露天开采矿山企业,应成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的矿山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并指定3-5名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年设计采剥总量在10万吨以下的露天开采矿山,可以不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但应指定2-3名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以生产系统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要提供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国有(含国有控股)矿山须由国家安监局认定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其他矿山可由国家安监局或我局认定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真实反映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状况,对矿山是否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颁证条件做出明确的评判结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所提交的评价报告结论应当为安全生产条件合格。

四、矿泉水、卤水、采砂和砖瓦粘土开采企业及生产系统申办安全生产证时可不提供生产系统的开采设计、应急救援协议、安全评价报告。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接收单位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章第 五条规定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现场审查(本文另有说明的按说明审查),并签署意见。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颁布前已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批准书》的非煤矿山企业,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后,再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其他

(一)生产系统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系统、露天开采系统、尾矿库(含赤泥库、灰渣库)。

(二)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共用一座尾矿库的,必须明确一个法人单位对尾矿库负责监管,并由该法人单位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yqh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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