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违章作业处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3-12-17 16:5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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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违章作业处理规定 1. 释义 版次/状态: A/受控 文件编号: BLY/GL-16 在生产、施工作业过程中,超越相关操作规程及日常行为规范的行为称之为违章。 2. 适用范围 相关操作规程及日常行为规范的违章行为 3. 操作规程 3.1 职工在生产、施工过程中有以下违章行为之一,视为一般违章行为。 3.1.1 按劳防用品发放规定和生产、施工作业要求穿戴工作服和防护用品(不包括不发工作服和不配置防护用品); 3.1.2在车间赤膊、穿拖鞋、凉鞋、短裤、背心、裙子等; 3.1.3使用非安全电压(48伏以上)灯具作行灯; 3.1.4使用I类型移动电动工具不戴绝橡胶手套或不配备漏电保护器; 3.1.5使用无防滑措施的竹、木、铝合金梯进行高处作业; 3.1.6在高处投扔工具、材料、杂物等; 3.1.7在高处作业时无人监护; 3.1.8检修、清扫设备不切断电源,不挂警示牌; 3.1.9在金属构架内使用非双重绝缘的电动工具; 3.1.10设备运转时,跨越或触摸运动部位或触摸加工的零部件部位; 3.1.11机床开动时,用手或嘴吹清除铁屑(含有色金属); 3.1.12机床开动时测量工件; 3.1.13冲压作业时手进入危险区域; 3.1.14在吊运物件下停留或操作; 3.1.15不符合工艺规定,使用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品作清洗剂,清洗零部件; 3.1.16未经主管同意擅自拆卸设备上的安全信号、仪表、防火防爆装置和警示标志; 3.1.17启动设备时,不使用安全防护装置; 3.1.18未经批准,擅自开动非本岗位(工种)设备; 3.1.19非本岗位的人员擅自在危险、要害、动力站房区滞留; 3.1.20物件堆放不平整或超高、不稳固; 3.1.21擅自在安全通道堆放物品; 第1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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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违章作业处理规定 版次/状态: A/受控 文件编号: BLY/GL-16 3.1.22在车间内骑自行车、摩托车、助动车; 3.2 职工在生产、施工中有以下违章行为之一,视为“违章情节比较严重”行为。 3.2.1患有高处作业禁忌症者从事高处作业;未办理带电作业审批手续进行带电作业; 3.2.2检修高压设备时不停电、不验电、不接接地线、不挂警示牌或无人监护; 3.2.3未办理临时用电申请审批手续擅自装接临时用电线路; 3.2.4在工作时间内饮酒或酒后上班; 3.2.5带电拉高压开关,不使用绝缘棒或绝缘手套; 3.2.6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含超期)从事特种作业; 3.2.7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擅自在二级禁火区域焊、动火、使用电炉、煤油炉、电加热炉; 3.2.8在二级禁火区域内吸烟; 3.2.9其它违反安全环保管理制度、管理标准相应条款中视为“违章情节比较严重”行为。 3.3 职工在生产、施工工作中有以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视为“违章情节严重”行为。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擅自在一级禁火区域内焊接、动火、使用电炉、煤油炉、电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擅自在二级禁火区域内焊接、动火、使用电炉、煤油炉、电使用汽油、煤油易燃易爆品等时,接触明火、热源或吸烟; 在一级禁区域内吸烟。 3.3.1 3.3.2 加热器等; 3.3.3 加热器等; 3.3.4 3.3.5 3.4 其它违反安全环保管理制度、管理标准、安全环保操作规程相应条款中视为“违章情节严重”行为。 3.4.1职工在生产、施工工作过程中,由于违章行为或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而造成工伤、火灾、爆炸,厂外道路交通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3.4.2工伤(轻伤)事故责任者 ? 本人负主要以上责任(含主要责任)处罚50-100元/次,负次要责任者处罚20-50元/次; ? 他人(肇事者)负主要以上责任(含主要责任)处罚200元/次,负次要责任者处罚100元/次; 第2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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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违章作业处理规定 版次/状态: A/受控 文件编号: BLY/GL-16 3.4.3工伤(重伤)事故责任者 ? 本人负主要以上责任(含主要责任)给予降职试用,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辞退; ? 他人(肇事者)负主要以上责任者(含主要责任)给予辞退,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辞退; ? 发生厂内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负主要责任(含主要责任)给予辞退。 3.4.4发生厂外交通事故责任者 ? 发生厂外交通事故责任者造成轻伤或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5000元以下,给予500元/次罚款,并给予警告处分,5000元以上给予辞退,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 发生厂外交通事故责任者造成重伤或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给予辞退,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 发生厂外交通事故责任者造成死亡或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给予辞退,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3.4.5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者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2000-5000元以下或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5000元以下,给予500元/次罚款,并给予警告处分和降职使用; ?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5000元以上或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给予辞退,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 发生中毒事件死亡或死亡1人以上事故者给予辞退,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 发生一般和生产性污染事故处以100元/次,发生重大生产性污染事故给予500元/次并给予辞退,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发生特大性污染事故者给予辞退,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3.5 有关问题的界定 3.5.1违章行为: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或本公司颁发的安全环保制度、管理标准和安全环保操作规程中有关条款的行为; 3.5.2伤亡事故: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受伤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范围的事故; 第3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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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违章作业处理规定 版次/状态: A/受控 文件编号: BLY/GL-16 3.5.3重伤事故: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受伤的部位符合市劳动局规定的事故。或在受伤后30天内由轻伤转为重伤范围的事故; 3.5.4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指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处理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减去保险公司赔偿金额的结余部分,由公司承担支付的费用。 3.6 管理责任及失职处理: 3.6.1生产部应当检查、督促各部门严格进行安全环保工作管理,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职工的违章过失负责记录存档并报送办公室,属主管职能部门失职的,部门主管领导记过处分; 3.6.2部门发生一次集体违章的(违章职工占部门员工人数的5%-10%)或部门全月累计违章人次数超过一定比例(2%-3%)的,部门主管属失职的,部门主管领导记过处分,并给予警告处分; 3.6.3职工由于违章行为造成重伤事故,部门直接主管领导处以300元/次,并给予警告处分; 3.6.4对违章行为不制止、不教育、不处理的部门,部门主管领导处以500元/次,情节严重者给予降职试用。 3.7 附则 3.7.1职工对违章处理不服,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30天内向公司办公室申请调解,调解不成职工可在规定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未达成调解协议或未做出裁决,法院判决之前仍按原违法乱纪处理执行; 3.7.2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附录A 电工作业违章行为 1. 电工作业未带绝缘检修电器或线路未验电; 2. 带电作业无专人监护。 附录B 起重、吊运作业违章行为 1. 起重作业(含行为地面)不戴安全帽; 第4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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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违章作业处理规定 版次/状态: A/受控 文件编号: BLY/GL-16 2. 不按地面指挥人的指挥信号; 3. 同时启动设备三只开关; 4. 启动行车或通过交叉走道的不打铃警告地面人员; 5. 捆缚带有棱角缺口物件时,未在棱角缺口处加衬垫起吊; 6. 使用与吊运物件重量不相匹配或不符合安全系数的吊具进行起吊; 7. 使用有裂纹或拉伸变形的链条起吊物件; 8. 对角吊运物件。 附录C 车辆驾驶作业违章行为 1. 未按厂区限速规定超速行驶; 2. 无安全措施超长、超宽、超高行驶; 3. 厂内车辆(汽车、叉车、拖拉机、起重机)作乘人车辆行驶; 4. 使用未经检验审核合格的车辆行驶; 5. 驾驶车辆逆向行驶。 附录D 电焊“九不烧焊” 1. 不是电焊工不能烧焊; 2. 盛过危险物品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清除隐患的不能烧焊; 3. 一、二级禁火区无人值班不能烧焊; 4. 双休日和节假日无人值班不能烧焊; 5. 消防措施不落实不能烧焊; 6. 有压力的管道及封闭的容器不能烧焊; 7.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有毒有害气体、废水、废液泄漏或在大面积扬尘的场所不能烧焊; 8. 重点物资仓库和危险场所不能烧焊; 9. 不了解能否动用明火的场地不能烧焊; 10. 焊接操作场地未消除易燃物及邻近易发生火险的地方不能烧焊。 附录E 第5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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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违章作业处理规定 版次/状态: A/受控 文件编号: BLY/GL-16 特种作业范围 1.电工作业; 2. 锅炉司炉; 3. 金属焊接作业(电焊工、气焊工); 4. 机动车辆驾驶(含叉车、拖拉机、起重机等); 5. 化学危险品保管工; 6. 空压机操作工; 7. 起重吊运指挥挂钩作业。 附录F 一、二级禁火区域范围 一级禁火区域: 1.配套仓库; 2.设备动能处:电器仓库、变配电站、空气站; 3.油漆贮藏室、危险品贮藏区域、油桶贮藏区域周围30米内区域; 4.档案处及各部门资料室; 二级禁火区域: 1.仓库:元器件、辅料、标准件、工具、五金仓库等; 2.生产处; 3.基本建设处:设备动力处、各工作场所符合二级禁火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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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违章作业处理规定 版次/状态: A/受控 文件编号: BLY/GL-16 特种作业范围 1.电工作业; 2. 锅炉司炉; 3. 金属焊接作业(电焊工、气焊工); 4. 机动车辆驾驶(含叉车、拖拉机、起重机等); 5. 化学危险品保管工; 6. 空压机操作工; 7. 起重吊运指挥挂钩作业。 附录F 一、二级禁火区域范围 一级禁火区域: 1.配套仓库; 2.设备动能处:电器仓库、变配电站、空气站; 3.油漆贮藏室、危险品贮藏区域、油桶贮藏区域周围30米内区域; 4.档案处及各部门资料室; 二级禁火区域: 1.仓库:元器件、辅料、标准件、工具、五金仓库等; 2.生产处; 3.基本建设处:设备动力处、各工作场所符合二级禁火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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