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证据学复习题

更新时间:2024-01-28 20:5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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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事先对证据的形式、范围和证明作明确规定,法官只依 的问题,二者不能混淆。 B .举证责任的分担 照法律规定做出机械判断的证据制度是( B法定证据制度 2、我国诉讼立法上第一次将视听资料明确规定为独立的证据种类的法律是( A民事诉讼法

3、我国民事诉讼中,书证的提供,原则上由(

A主张相关事实的当事人

4、当事人陈述一旦有效做出,当事人便不得再就所承认的事实进行争执,也不得任意撤销。这是由当事人该类诉讼行为的有效性所决定的,也是诉讼中( A )的体现。A禁止反言 5、最佳证据规则的含义是指( C )。 C作为证据的原始文字材料优先于复制品 6、诉讼中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材料( D )。 D一律不得作为答案的根据

7、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院许可的辩护律师有权对被害人进行询问。询问的时候,( B )。 B不得少于2名办案人员

8、侦查中传唤询问的时间最长不得(C),不得连续传唤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C超过12小时

9、《刑事诉讼法》规定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是( A )。 A公安司法机关

10、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无罪推定的规定是( C )。 C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1、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的代理律师( A )。 A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12、德国由于是职业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故采用A.自由心证 13、美国由外行组成的陪审团审理案件事实,为了正确引导他们

判断证据,建立了(C.证据规

14、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之一,它与诉讼

制度是A.从属关系

15、控诉式诉讼制度产生于(b)。B.奴隶社会

16、混合式诉讼实行的是(a)诉讼制度。A.诉讼双方权利对等 17、我国的诉讼制度是(a)的诉讼制度。A.分权主义 18、审问主义主要盛行于(a)的一些国家。A.欧洲大陆 19、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b)。 B.奴隶社会

20、法律依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做出判决的证据制度是(b)。 B.法定证据制度

2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c)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C.资产阶级

22.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最早产生于(c)。C.法国 22、疑罪唯轻兼从赎,实行有罪推定,是我国(b)证据制度的

基本特点之一。 B.封建社会

23、物证(b)而存在。B.可以不依赖言词证据

24、证据原因来自(c)对证据证明力(或曰证明价值)的判断。

C.办案人员

25、以书证的内容所体现的性质作为划分标准,可以将书证划分

为(A.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

26、行政诉讼中的书证,由(d)提供。D.被告

27、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以及经人民检察院比准逮捕的人,必须在拘留、逮捕后的(c)进行询问。C.24小时以内 28、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在证据分类上同属(b)。B.人证 29、侦查实验笔录应当归于(a)。A.勘验、检查笔录 30、(a)是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A.证据的来源 31、本证与反证的划分同(b)基本一致,但却是两个不同范畴

32、证明的主体是(a)。A.诉讼主体

33、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证明制度,是(a)A.神示证明制度 34、b)是指证明主体根据已知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B.行为意义上的证明

35、(a)是指运用已知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的结果,特别是指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形成确信的心态。A.结果意义上的证明 36、证明对象是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这里所说的法律(d)。

D.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

37、证明责任制度最早产生于(a)。A.古罗马法时代 38、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在承担的主体上,与刑事诉讼和民事

诉讼不同,是由(b)承担。B.被告

39、(c)是指执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成立的可能性大于其不成立

的可能性的标准。C.优势证据标准

40、无罪推定的内核是(c)C判决前,任何人不能被称为罪犯 41、法律事先对证据的形式、范围和证明作明确规,法官只依照法律规定做出机械判断的证据制度是( B )B法定证据制 42、我国诉讼立法上第一次将视听资料明确规定为独立的证据种类的法律是( A )A民事诉讼法

43、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书证的提供,原则上由( A

A主张相关事实的当事人

44、当事人陈述一旦有效做出,当事人便不得再就所承认的事实

进行争执,也不得任意撤销。这是由当事人该类诉讼行为的有效性所决定的,也是诉讼中( A )的体现A禁止反言 45、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 C )负责进行。有

C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

46.(a)是刑事诉讼中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A.被害人陈

多选题

1.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包括( ABCD )。 A口头的B书面的C复制的D实物的 2、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是(ABD)。 A客观性B关联性D合法性 3、以下哪些是书证( ACD )。

A反映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车票 C犯罪现场留下的车票 D窃取的机密文件4、询问被害人的地点主要有( ABC )。 A被害人所在的单位 B被害人的住处

C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办公地点

5、实践中经常遇到需要鉴定解决的专门问题,除了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痕迹鉴定以外,还有( ABCD )。 A化学鉴定 B会计鉴定

C文件书法鉴定 D责任事故等方面的鉴定 6、口供的内容包括( BCD )。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检举同案其他犯罪行为的陈述 7、推定有利于( AD )。

A法院审判 D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8、在我国,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ABD ), 不能作为证人。

A生理上、精神上有某种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 B法人或非法人团体 D案件的当事人 9、在广义上,证据学的研究对象除了诉讼活动中的证据以外,

还包括( abcd )等活动。 A.司法 B.执法 C.仲裁和公证 D.监察 10、作为证据学研究对象的证据规则可以分为(ac)。 A.诉讼证据规则 C.非诉讼证据规则 11、诉讼证据规则包括(abc)中运用证据的规则。

A.刑事诉讼 B.民事诉讼C行政诉讼

12、非诉讼证据包括(abcd)等活动中运用证据的规则。

A.行政执法 B.仲裁 C.监察 D公证

13、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

价值和证明作用。以及人们通常所说的(bcd)。 B.可信性C.可采性 D.可靠性

14、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它可以是(abcd)的。

A.口头 B.书面 C.复制 D.实物 15、纠问式诉讼制度的证据制度是(bc)。

B.刑讯逼供C.口供主义

16、研究证据学的方法,除了借鉴和创新的研究方法以外,还有。

A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研究方法 B系统、全面研究的方 C比较研究的方法 D实证研究的方法 17、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有(ab)。

A法官的理性和良心 B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

18、诉讼证据是(abd)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A.审判人B.检察人员 D.侦查人员

19、其他可以用来发现犯罪行为和查获犯罪分子的存在物也是物

证的种类之一。如(abcd)。 A.人体的特征 B.物体的位置 C.物体的大小 D.物体的气味 20、收集调查物证的方法有(abcd)。

A.提供与调 B.勘验、检 C.扣押 D.搜查 21、以下(abcd)是书证。

A.身份B.公证文书 C.认证书 D.经济合同 22、(abcd)可以作为证人。

A.能够辨别是非的人 B.与犯罪嫌疑人有亲属关系的人C.能够正确表达的人 D.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3、(ab)不具有证人资格。

A.法人 B.非法人团体 24、询问证人时(ad)。

A.不得少于两名办案人员D.必须个别进行 25、口供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abd)。

A.揭发检举同案其他犯罪行为的陈述 B.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 D.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26、以当事人陈述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acd)。

A.确认性陈述C.否定性陈述 D.承认性陈述

27、视听资料的收集,是指(ac)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制作或者

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取视听资料的专门活动。 A.执法人员 C.律师

28、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ad)的证据。

A.案件事实 D.原始出处

29、犯罪人首先手写反动标语,然后复印成若干分广为散发,其

中手写的原件及复印件标语属于A.原始证据 D.书证 30、abcd)属于人A.刑事被害人陈述 B.民事当事人的陈述

C.证人证言 D.鉴定结论 31、(abcd)属于实物证据。

9.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

A.物证 B.书证C.音像资料 D.勘验笔录 32、言词证据的收集方法主要是(cd)。C.询问 D.讯问 33、询问是指对(cd)。C对刑事被害人的问话

D对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问话 34、讯问是指对(ab)。

A.对犯罪嫌疑人的审问B.对刑事被告人的审问 34、实物证据的收集主要是通过(abcd)等方式进行的。

A.勘验 B.扣押 C.调取 D.查封

35、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分类,是根据证据的(bc)进行的划

分。B.内容 C.作用

36、直接证据是(bd)B.原始证据D.传来证据 37、直接证据包括(abcd)。A当事人的陈述

B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 C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 D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音像证据

38、在刑事诉讼中,证据保全主要由(ab)主动进行。

A.公安机关 B.检察机关

39、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包括(abc)。A行政机关采取的证据保全

B公证机关采取的诉讼保全 C人民法院应申请采取的证据保全

40、证明对象是(bc)。B诉讼客体C.案件事实

41.证明方法包括(abc)。A.逻辑推理 B.司法认知C.推定 42、根据证明对象所属领域不同,可以将证明分为(cd)。

C.自由证明 D.严格证明

43、我国关于证明责任性质的见解主要有(abcd)。

A.权利说 B.义务说 C.承担说 D.责任说 44、我国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使用基本一致的证明

标准,即(ab)。A案件事实清楚 B证据确实、充分 45、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主要在于(ad)。

A督促执法机关守法 D制止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

二、 名词解释:

1.证据学:是研究在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过程中,运用 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其他法律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学科。2.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 书面的;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复制的。

3.证据力:又称证据能力、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4.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亦即人们通常说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 5.证据学的体系:就是将证据学的研究对象具体化之后,按照一定相互关系和内在联系进行研究和阐述的科学系统,简言之,就是证据学的组织结构。

6.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就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7.证据的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8.法定证据制度:又称为形式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进行自由

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10.神誓法:就是当诉讼双方的陈述相互矛盾、发生冲突时,裁判者便要求双方分别对神灵发誓,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 11.水审: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当事人接受水的考验,显示神意,借以判定当事人对案情的陈述是否真实、刑事被告人是否有罪。 12.火审:就是通过一定的方式要被告人接受火或者烧红的铁的检验,显示神意,借以判定当事人的陈述是否真实以及刑事被告人是否有罪。

13.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14.证据材料:凡是未经查证属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形式,统称为证据资料。

15.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16.证据法的原则:是指在运用证据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17.直接言词原则:基本含义是指要求一切证据材料都必须在法庭上以直接、口头的方式进行陈述、讯问、审查和辩论的诉讼原则,由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合并而来。

18.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查原则,是指法官、陪审官必须亲自接 触案件的所有材料,在审判庭上审查证据,检查物证,让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出庭并亲自听取他们的口头陈述,听取法庭辩论,然后据以对案件的实质问题作出裁判。

19.言词原则:又称言词审判原则,是指法院审理案件,特别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材料的提出和进行辩论,要在法官前以言词及口语形式进行,这样取得的材料,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20.证据原因:是法官对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是否属实形成的心证的原因。

21.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2.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23.书证证明力的特点:书证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情的: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和意图同案件事实有联系;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可以被认知;书证要有明确的制作者。 24.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 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

2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说明,它包括当事人自己说明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事实的承认。

26.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性的判断。

27.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28.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29.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的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

30.证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证据的法律性。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所以,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合法性,是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

31.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32.物证的收集:是指执法人员或者律师发现、提取、固定、保管和保全物证的专门活动。

33.辩认:是指在公安、司法机关的主持下,由有关诉讼法律主体对提供、收集到的物证材料进行识别、判断,辩明其真伪以及阐述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的认识活动。

34.科学技术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技术知识、技能、工艺以及各种科学仪器、设备,等等,根据法庭的指派或聘请对在诉讼中出现的物证材料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提供的结论性意见。

35.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36.文字书证:是指以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书证。 37.图形书证:是指以图形表现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情形的书证。 38.符号书证:是指以符号作为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情形的书证39.公文书证: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法定的权 限范围内所制作的文书,以此文书作为证明案件有关情况的书证。 40.私文书证:是指公文书证之外的书证。

41.处分性书证:是指书证中所记载或表述的内容,以发生一定的 法律后果为目的书证。

42.报道性书证:是指书证中所记载或表述的内容,反映的只是制作人的见闻、感想、体会等。

43.原本:是指文书的制作人最初所制成的文书。

44.正本:是指照原本全文抄录或印制并与原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

45.副本:是指照原本全文抄录或印制但效力不同于原本的文件。 46.节录本:是指制作者以摘抄的方式,节录原本或正本文书内容的一部分而形成的文书。

47.影印本:是指运用影印技术,将原本、正本摄影或复印而形成文书。

48.译本:是指运用其他国家或民族的文字将原本或正本翻译而形成的文书。

49.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

50.被害人陈述: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 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陈述。

5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

52.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说明,它包括当事人自己说明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事实的承认。

53.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不利于已的案件事实的承认,可分为

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

54.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性的判断。

55.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并由勘验、检查人员和现场见证人签名的一种书面文件。

56.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57.证据的分类:是指在理论研究上将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

58.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 59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

60.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因而又称为人证。

61.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做广义上的物证。

62.有罪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是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 63.无罪证据:是指反驳控诉、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以及减轻他们刑事责任的证 据。

63.直接证据:是指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64.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

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65.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即是能支持诉讼重一方的事实主张成立,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66.反证: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67.收集证据:是指在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证明的主体(包括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发现、采集、提取证据和固定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

68.民事证据开示制度:一般又被称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指的是法庭在庭审前的准备过程中,在法官的主持下,案件当事人将各自的证据与证据线索进行交换、核查,并由法庭归纳无争议的焦点,拒不交换或迟延交换要承担证据失权的不利诉讼后果的一种庭前准备程序,它是庭前准备程序的关键。

69.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一般又被称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指的是法庭在庭审前的准备过程中,在法官的组织和主持下,案件当事人将各自的证据与证据线索进行交换、核查,并由法庭归纳无争议的焦点,拒不交换或迟延交换要承担证据失权的不利诉讼后果的一种庭前准备程序,它是庭前准备程度的关键。

70.举证时限制度: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概念,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责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期间制度。

71.证据保全:即证据的固定和保管,是指为了防止特定证据的自然泯灭,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因而,在收集时、诉讼前或诉讼中 用一定的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便司法人员或律师在分析、评定案件事实时使用的一种措施。 72.证明:有两种含义,一是指“用可靠的材料来表明或者断定人或事物的真实性”;二是指“证明书”或者“证明信”。

73.证明对象:是证明活动中需要证明的事实,又称待证事实或者要证事实。

74.证明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75.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承担举证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76.证明方法:证明方法包括逻辑推理、司法认知、推定等。逻辑

推理是最重要的证明方法,推定和司法认知是一种快捷的证明方法。

77.证明程序:证明程序通常是在诉讼法中与一般诉讼程序混合规定在一起。因为诉讼的过程就是证明的过程,证明程序通常表现为诉讼程序。

78.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司法人员对于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 和鉴别,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找出证据材料的证据力和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认定的一种活动。 79.优势证据标准:是指执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成立的可能性大于其不成立的可能性的标准。

80.合理可能性标准:是指司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符合情理,具有成立的一般可能性。

81.对质:也叫“质证法”,是指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和指挥了解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特定的案件事实或者证据事实进行互相询问、反驳和辩认的方法。

82.推定:是指由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83.法律上的推定:是通过法律明文确立下来的推定,即法律要求事实 认定者在特定的基础事实被证实时必须作出的推断。

84.事实上的推定:又称裁判上的推定或诉讼上的推定,是与法律上的 推定相对而言的,是指法律规定法院有权依据已知事实,根据经验法则进行逻辑上的演绎,从而得出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及其真伪的结论。 85.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裁定的形式直接确认特定事实的真实性,及时平息没有合理根据的争议,确保审理顺利进行,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

86.司法认知的范围:是指法院可以采取司法认知的事实的范围,具体表现为可以采取司法认知的案件事实或者证据事实的种类。 87.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的集中体现。

88.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总称。

89.相关证据规则:是指只有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是证据规则体系中的一项基础性规则。

90.传闻证据:是指证人的陈述,不是陈述其亲身经历的事实,而只是转述传闻的内容,也就是将其他人的陈述在法庭上提出,作为自己作证的言词。

91.自白规则: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判外所作的关于犯罪的承认。 92.交叉询问规则:诉讼的任何一方提出证人到庭作证的,都需要由提出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当庭对证人就待证事实进行连续的提问,由证人逐一回答,其回答只限于问题所涉及的内容,而不能连续不断地陈述,要等到发问者到下一个事实时才能作关于下一个事实的陈述,这样可以使对方当事人充分考虑本方当事人的询问是否违反证据规则,而有随时提出反对的机会。

93.最佳证据规则:就是为了保证被告人获得公平的审判,防止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所以所有证据资料,不但要具有相关性,而具力求确实。

94.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

95.特权规则:为保护特定的社会关系和公私利益,英美法律规定个人、法人、组织和政府在诉讼中享有一定的特权。特权的享有者可以免除出庭作证和就特权事项提供证明,可以制止他人提示特权范围内的情况。

96.证据学的研究对象:在狭义上,由于证据在各种诉讼活动中的运用最为广泛也最具有代表性,又于由各种证据规则大多产生于诉讼制

度的发展进程之中,所以,这一学科还经常被称为“诉讼证据学”或“诉讼证据法学”。在广义上,证据学的研究对象除了诉讼活动中的证据之外,还包括司法、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 97.证据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种法律法规中与证据有关的规定和规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和特征必然要受国家法律制度及至政治制度的影响。

98.刑事证据开示:又称刑事证据展示,是批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在审判人员主持下,依法相互展示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证据的活动。 99.行为意义上的证明:指证明主体根据已知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100.结果意义上的证明:是指运用已知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的结果,特别是指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形成确信的心态。

101.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作广义上的物证。

102.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所谓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是指证据是在案件事实的直接作用或影响下形成的;所谓直接来源于原始出处,是指证据直接来源于证据生成的原始环境。

103.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如对无法直接取得物证制 作的模型,书证的复印件、影印件、照片,证人转述他人干支事实的证言等。

104.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因此

又称为人证。它包括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证据。 105.证据的来源:是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即以证据

具有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为标准划分,而不能以证据本身的表现形式是否是复制品为标准。

106.相互关系和内在联系进行研究和阐述的科学系统,简言之,就是证据学的组织结构。各国证据学中具有代表性的体系主要有: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学体系;大陆法系国家证据学体系;新中国证据学体系。

107.证据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种法律法规中与证据有关的规 定和各种的总称,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和特征必然要受国家法律制度乃至政治制度的影响。

108.证据的意义: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证据是对公众进行法制教育的工具

109.收集证据的概念:收集证据是指在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证明的主体(包括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发现、采集、提取证据和固定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

120.证据保全措施:证据保全措施是指执验机关进行证据保全的具体方法。证据保全的措减法律没有作明确的规定。而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简 答

1.证据学的研究对象和具体内容:

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力;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经验及证据理论。

2.证据学研究对象的证据规则的种类:

一类是诉讼证据规则;另一类是非诉讼证据规则。前者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运用证据的规则;后者包括各种行政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中运用证据的规则。证据

规则都要由法律以一定方式明确规定,因此,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中,证据规则的内容往往有所不同。 3.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有两点:

一是法官的理性和良心;二是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 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古代证据法律制度;我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证据法律制度;新中国的证据法律制度。 4.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

是强化国家权力对社会的控制,实现中央集权君主制的产物。 5.证据的分类:

是指在理论研究上将刑事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其目的在于研究不同类别证据的特点及其运用规律,以便于指导办案工作。

6.证据的分类有别于证据种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把刑事证据分为7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民事诉讼法》第63条、《行政诉讼法》第31条也分别把证据分为7种。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也是对证据的一种分类,是立法者根据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以及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刑事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证据的分类泪则是从多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以两分法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因此,证据的分类与法律上的证据种类区别是明显的。同时两种划分又是交叉的,同是一种证据,由于分类的标准和角度不同,其类属也不完全相同,具有多重性。 7.划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意义:

揭示了不同类别证据的可靠性程度和证明力的强弱。原始证据于传来证据的不同来源,决定了原始证据较传来证据更为可靠,有着更强的证明力。它为司法和执法实践提供了衡量证据可靠性与证明力的一个尺度,告诫司法和执法人员在办案中应尽可能地获取原始证据,在不能取得原始证据的情况下,也应尽可能地获取最接近案件事实的传来证据。 8.言词证据的内容:

是陈述人直接或间接感知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9.通过询问或

讯问而取得的陈述,而陈述又往往固定于笔录中,不论记载的方式如何,记载的内容仍是陈述人陈述出来的案件事实,因此不能因记载方式表现为实物而影响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分类。 9..它包括各种具有实物形态的证据: 物证、书证、音像证据、勘验笔录等。 10.证据力和证明力的关系:

证据力是证据所必须具有的形式要件,证明力是证据所必须具有的内容和实质要件。所有的证据材料,只有形式合法,内容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才能被采纳为定案依据。 11.证据的内容和形式:

内容是证据本身内在具有的证明能力,它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关联性;形式是证据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外在表现方式和正当的获取手段。

12.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历史演变进化的阶段:

奴隶社会的控诉式诉讼制度与神示证据制度;纠问式诉讼制度与法定证据制度;混合式诉讼制度与自由心证制度;社会主义类型的诉讼制度与证据制度。 13证据学的研究方法:

借鉴和创新的研究方法;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研究方法;系统、全面研究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实证研究方法。 14.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

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奴隶社会时期,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产生原因有二:一是在政治上实行神权统治;二是因为全民族的科学文化落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缺乏战胜自然的力量。

15.神示证据制度中典型的神意表示方式: 对神宣誓;水审;火审;决斗;卜筮等。 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合法性。 16.物证证明力的特点:

凡有一定固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外部特征,同案件事实产生关联性,凡没有一定的固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所使用的物质材料的特殊属性同案件事实产生关联性。 17.证人证言的特点:

证人证言必须是证人对案件事实所感知的情况,记忆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的特点;证人具有不可代替性,只有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才能成为证人。

18.被害人的陈述:

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陈述。

1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明力的特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可能是真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可能是真假混杂。 20.鉴定结论证明力的特点:

凭借科学设备仪器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受主客观影响其准确性受到影响;具有解决事实问题的专门性。 21.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笔录:

是指办案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并由勘验、检查人员和现场见证人签名的一种书面文件。

22.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笔录证明力的特点: 相对比较客观;有时具有虚假性。 23.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划分标准:

根据证据事实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其证明方式是以人的陈述中所包含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实物证据的表现形式是各种实物,而证明方式则是以物的外部形态或物所记载的内容起作用。 24.言词证据的特点:

由于言词证据属人证的范畴,作为人的认识和反映,其优点是生动形象、具体,其缺点是客观性较差,因此言词证据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言词证据能够从动态是证明案件事实。 25.实物证据的特点:

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相比,实物证据最突出的特点是客观性、稳定性强,不易失真。实物证据都是客观存在的物,且往往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而形成,一般难于伪造,不像言词证据那样易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而且实物证据往往是经司法和执法人员勘验或搜查、扣押而到案的,一经收集保全后,就可以长期保持其原有形态,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力证据。这是实物证据的突出优点。其缺点是容易被毁灭、伪造、顶替等。 26.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运用:

言词证据的收集方法主要是讯问或询问。辨认也是一种收集言词证据的方法,是一种特殊的讯问或询问。实物证据的收集主

要是通过勘验、搜查、扣押、查封、冻结、调取、当事人提供等方式进行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审查、判断:对言词证据,要着重于审查内容是否属实;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则主要是查明与案件的关联性。

27.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的分类:

是根据证据的内容和作用划分的,并不是根据诉讼当事人的哪一方提供证据来划分的。 划分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意义:

在于使办案人员全面客观地收集和运用证据,防止主观片面性。

28.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

是依据一个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这里所说的证明关系,是指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是以直接证明还是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 29.直接证据主要有:

当事人的陈述;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音像证据。 30.直接证据证明力的特点:

优点:对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明性;缺点:收集和审查、判断较为困难;直接证据大多表现为言词证据,容易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且稳定性较差。 31间接证据证明力的特点:

一是间接证据的依赖性;二是间接证据的关联性;三是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比,其证明过程复杂;四是间接证据的排他性。 32.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孤证不能定案;直接证据必须得到间接证据的印证,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33.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必须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必须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必须审查各间接证据之间是否互相衔接,互相协调一致,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所有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只能作出一个正确的结论。 34.本证与反证的划分:

是以证据对当事人双方所主张的事实是否成立的证明作用来划分的。双方都可以提出支持己方主张的本证,也可以提出反驳对方主张的反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凡是主张某项事实的一方,负举证责任,有义务提出证据证明己方的主张,提出的证据为本证;反驳对方事实主张的一方不负举证责任,但有权利提出反驳对方事实主张的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是反证。通常情况下,本证由控方提出,反证由辩方提出。 35.收集证据具有以下特点:

(1)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2)收集证据的方法必须依法进行。

(3)收集到的仅为证据材料。征据材料只有经过法庭查证,通过了审查判断,核实了真伪之后,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36.收集证据的要求:

(1)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 (2)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 (3)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 (4)收集证据必须深入、细致; (5)收集证据必须依靠群众;

(6)收集证据必须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 (7)收集证据要抓住本质,分清主次,并要注意保密; (8)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要注意效率。 37.收集证据的方法:

(l)询问。(2)讯问。(3)辨认。(4)勘验。 (5)检查。(6)搜查。(7)实验。(8)鉴定。 38.证据保全的概念:

证据保全即证据的固定和保管,是指为了防止特定证据的自然混灭、人为的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因而在收集时、诉讼前或诉讼中用一定的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便司法人员或律师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的一种措施。因此,证据保全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照职权主动采取一定措施加以固定的调查取证措施。

39.证据保全的特征:

(1)诉讼征据做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前采取的,是一项保证证据完整和真实,不被破坏或灭失的保护性措施。 (2)保全措施采取的条件一般是只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才能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主要条件是:证据有可能灭失;证据以后难以取得;证据可能会被故意毁损、灭失,犯罪嫌疑人或其同伙可能毁灭证据。 (3)证据保全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4)证据保全可以依职权实施或者应申请采取。 41证据保全的意义:

(1)保护证据的法律价值,即防止证据材料因保管手续不健全而失去法律效力,(2)保护证据的证明价值,即防止证据材料变质或被损坏;(3)保护证据的特定价值,即防止证据材料遗失或被替换。 42.证据保全的种类:

从时间来看,证据保全可以分为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和诉讼过程中的证据保全。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包括行政机关采取的证据保全、公证机关采取的证据保全和人民法院应申请采取的证据保全。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包括刑事自诉中的证据保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43.证据保全的程序:

(1)申请。证据保全程序一般是从当事人提起申请开始;任 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

(2)审批。诉讼前保全一般向公证机关提出,诉讼后保全向法院提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受理后除当事人主动申请外,法院也可以主动依职权实施保全措施。依法对有关证据予仪保全。 44.证据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措施是指执验机关进行证据保全的具体方法。证据 保全的措减法律没有作明确的规定。而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总的来说,应注意以下几点。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一类的证据,应当采用笔录的方法固定,笔录必须如实地记载陈述内容,并且应经陈述人。供述人仔细核对无误后由其本人签名或盖章。

对物证,可以通过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绘图、拍照或录像的具体措施,当某些物证或书证有可能被毁损时,应采取强制方法,加以扣押,也可尽可能地提取原物妥善保管。对书证保全,应区分情况予以妥善保管。

45.对音像制品的保全:

对音像制品的保全要采取以下措施,即在收集后予以封存,防止丢失;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音像证据应妥善保管,严格保密;;对于违禁的音像证据,应予以封存,不得传播。 46.收集证据的概念:

收集证据是指在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证明的主体(包括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发现、采集、提取证据和固定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

47.收集证据的意义:收集证据具有以下意义: (l)为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可靠的事实基础。

(2)规范执法程序,制约和保障执法机关闭行职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收集证据是审查、判断证据的基础。 48.收集证据的范围:

(1)有关能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的事实; (2)肯定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材料; (3)否定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材料; (4)和案件处理有关的一切证据材料。 49.简要说明收集证据的特征?

答:特征:(1)时间受限。(2)条件受限。(3)权利有限。(4)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作为代理人,在案件起诉前,应积极收集证据,促使法院及时立案。(5)我国民事、行政证据制度规定了当事举证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相结合的制度。

50.对物证,可以通过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绘图、拍照或录像的具体措施:

当某些物证或书证有可能被毁损时,应采取强制方法,加以扣押,也可尽可能地提取原物妥善保管。对书证保全,应区分情况予以妥善保管。 51.证据保全的要求:

(l)要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就要有健全的证据保管手续,形成完整的证据保全程序。(2)对于已经保全起来的证据注意妥善保存,不得随意损坏或使用,或调换、变卖。(3)严格执行保密规定。(4)证据材料的有关情况应在诉讼文书或案卷中写必要时应附上证据材料的照片。 52.证明的概念和特征:

证据法或者诉讼领域中的证明称为诉讼证明,它是指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活动。有时又称为“司法证明”。 53.证据学的具体研究方法是什么?

(1)借鉴和创新的研究方法;(2)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研究方法;(3)系统、全面研究的方法;(4)比较研究的方法;(5)实证研究的方法。

54.我国奴隶社会证据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1)法官认定案件,主要依据审判经验的总结。(2)神示证据制度消失的较早。(3)除注重采用当事人的证词以外,还重视其他证据的使用。

55.我国封建社会证据制度的特征是什么?

(1)坚持口供至上的原则,定罪必须取得被告人认罪的供词。(2)审讯时可以依法刑讯。(3)诬告者反坐,伪证者罚。(4)疑罪惟轻兼从赎,实行有罪推定。(5)重视勘验检查。(6)据众证定罪的制度。(7)继承和发展了“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主观臆断的审判方法。

56.直接言词原则包含哪些内容?

(1)法庭审判应贯彻“在场原则”,即在刑事诉讼中,法庭审判必须有控辩审三方亲自在场;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法庭审判必须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和裁判者亲自在场方可进行。(2)在法庭审理中,所有提供言词证据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被告人必须出庭作证。(3)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和采纳必须亲自进行,即案件的裁判者必须是同一案件的审理者,不允许出现“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4)法官采纳的证据,一般应当是原始证据,传来证据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采用。(5)审判应当持续而集中地进行,一般不得中断。

57.直接言词原则在证据法中有何意义?

(1)符合了程序公正价值,体现了对案件事实认识的正当性要求。(2)吻合了实体公正的要求,体现了对案件事实认识的真理性要求。 58.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1)证据的客观性。(2)证据的关联性。(3)证据的合法性。 59.证据在诉讼中的意义有哪些?

(1)证据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理,以及定罪判刑和正确认定事实的依据,是司法人员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2)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3)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证据是解决发生争议案件的事实基础,人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充分地说明了证据的地位和作用。 60.物证证明力的特点。

物证同其他证据种类相比更直观,更容易把握;同言词证据相比,它更客观、更真实。言词证据的运用一般要靠实物证据来检验,言词证据同实物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物证则可以不依赖于言词证据而存在,在西文国家的历史上,曾把物证称为“哑巴证人”,并将它作为最有证明力的证据来使用。 61.书证证明力的特点与分类。

(1)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和意图同案件事实有联系;(2)书让所记载的内容可以被认知;(3)书证要有明确的制作者。 62.诉讼证明有如下几个特征:

第—,证明的主体是诉讼主体。包括司法机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第二,证明对象是诉讼客体或者案件事实。案件事实是指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为了正确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必须查明的事实,又称为要件事实或者待证事实。第三,证明必须按照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标准进行,即具有法律性。 63.证明主体和证明责任:

证明主体是依法承担征明义务、享受证明权利的主体。征用主体和诉讼主体是一致的,包括司法机关、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证明责任与证明主体不可分离,证明责任解决的问题是,从事证明活动、完成证明过程的证据,应当由何方主体提供。 64.“三大”诉讼证明的共同特征:

首先,证明源自实体法的要求,同时通过诉讼法加以调整,是沟通实体法和诉讼法的纽带。这一点三大诉讼法是相同的。 其次,三大诉讼证明方式也是相同检,都采用逻辑推理、司法认知和推定等方法。

最后,三大诉讼证明的主体也是相同的,都是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当事人和律师。 65.证明对象的特征:

A.证明对象是与当事人的主张相联系的概念。 B.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联系。

C.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据证明的要证事实。 D.证明对象是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 66.区分本证和反证的意义。

(1)把证据划分为本证与反证,有利于调动当事人双方举证和积极性,增强诉讼的抗辩性。(2)把证据划分为本证与反证,有利于审判人员迅速了解双方的事实主张,尽快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3)把证据划分为本证与反证,有利于审判人员审查证据。 67.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应遵循什么原则?意义何在? (1)设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有利于发现案件的客观事实,实现实体公正。

(2)设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平等武装,实现程序公正。

(3)设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有利于节省诉讼资源,实现诉讼效率。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原则:(1)法定性原则。(2)双方展示原则。(3)非对等展示原则。(4)公共利益豁免原则。(5)责任原则。 68.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有哪些规定? (1)证据交换的前提。(2)证据交换的时间。 (3)证据交换的方式。(4)证据交换的主持人。 (5)证据交换的次数。 69.举证时限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1)举证期限可分协商举证期限和指定举证期限。(2)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3)举证期限满后新证据的提出。 70.人类历史上存在过哪些诉讼证明制度?

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证明制度,是神示证明制度。欧洲历史进入中世纪之后,一种全新的证明制度出现了,即 以证据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它的最初表现形式就是法定证明制度,又称为形式证明制度。这种制度到资本主义社会,便为自由心证的证明制度取代。我国新中国成立后创设的证明制度被很多人称为实事求是证明制度。 71.证明由哪些环节构成?

(1)证明对象。(2)证明主体和证明责任。(3)证明标准。(4)证明方法。(5)证明程序。

72.在证明中是如何体现诉讼证明的真理性和正当性原理的? 第一,人的认识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主观的认识结果必须完全符合客观情况,认识才具有绝对的真理性。第二,诉讼证明制度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结果的相对性。第三,法律价值的冲突和协调也成了证明的相对性。第四,司法活动与科学研究不同。诉讼证明的正当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证据要合法,也就是说要具有证据能力或者可采性。其二,证明的程序必须正当、合法。 73.证明有哪些分类?

(1)以证明的表现形态为标准,可分为行为意义上的证明和结果意义的证明。行为意义上的证明可以进一步分为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等行为,这些行为表现为连续的证明过程。(2)根据证明对象所属领域不同,可将证明分为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74.证明对象有哪些特征?

第一,证明对象是与当事人的主张相联系的概念。第二,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联系。第三,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明的要证事实。第四,证明对象是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 75.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1)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2)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3)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4)刑事诉讼程序事实。 76.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1)民事法律关系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2)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3)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4)与案件有关

的其他事实。

77.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1)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2)与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事实。(3)行政诉讼程序事实。 78.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如何承担?为什么?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既不是绝对由原告承担,也不是绝对由被告承担,更不是双方平均分配,各承担一半,而是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由原被告分担的。可以说,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比较复杂。因为民事诉讼涉及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双方的纠纷,他们在诉讼过程中完全可能面临着同样的机遇和问题。所以,在不同的案件中,有的可能是原告承担证明责任,有的可能是被告承担证明责任,还有的可能是原被告都得承担证明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证明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学者们都认为该条规定的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充其量只能算是提供证据的责任,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这种规定方式对于我国民事审判实务造成了负面影响,因为它并没有规定当事人没有履行证明责任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79.外国立法中的证明标准有哪些特点?

(1)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英美法系上的表述是“排除合理怀疑”,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的表述是“内心确信”、“高度的盖然性”。(2)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对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般都是用“盖然性的优势”。还规定对一些特殊的民事案件适用第三种证明标准,即“清楚的、明确的和令人信服的标准”。 80.我国诉讼中对证明标准的规定有何特点?

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统一的,即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我国证明标准的最大特点,即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这与国外实行的不同诉讼有不同证明标准的多元化标准有鲜明区别。

81.如何理解和适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这是指作为定案根据的每一个证据都具有证据的本质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这是指司法机关所认定的对解决争议有意义的事实均有证据作根据,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得认定。(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办案中收集到的证据可能与其他证据工案件事实有矛盾,这时,必须进一步补充证据,有根据地排除矛盾,查明事实真相;否则,不得认定有关的事实。(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以上四点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为是达到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82.证据的审查、判断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1)证据的审查、判断的目的在于确定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2)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运用是司法人员为履行责任而运用职权进行的一项重要诉讼活动。(3)证据的审查、判断也是司法工作人员的一种思维活动,是司法人员通过科学的分析、鉴别和判断而完成的,要遵守认识论和程序公正的基本原理。(4)证据审查、判断的依据是法律的规定,同时应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

83.为了确定证据的本质属性,司法人员应从哪些方面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

(1)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2)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3)阶段性证明标准。

84.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是什么?

(1)定案证据必须查证属实。(2)定案证据必须与本案有关,具有关联性。(3)定案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4)定案证据必须经当事人质辩,由法庭予以认定。(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85.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是什么?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优势证据标准。(3)合理可能性标准。

86.审查、判断证据的意义是什么?

第一,通过审查、判断证据,可以鉴别证据的真伪,去伪存真,以保证采用的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第二,通过审查、判断证据,有利于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定案,为正确适用法律奠定坚实基础,从而顺利地完成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的任务。第三,通过审查、判断证据,可以确实证据的相关性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排除无关的证据,发挥与案情有关的证据的证明作用。 87.审查、判断证据的核心是什么?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核心。 88.如何对证人证言审查、判断?

(1)个别审查。(2)综合审查。(3)辩认。(4)对质。(5)技术鉴定。(6)侦查实验。(7)推理、判断的逻辑方法。 89.推定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1)推定是法律所直接认可或间接允许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特殊规则。(2)推定应许可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因而与证明责任紧密关联。(3)推定既可依法律规定进行,又可按经验法则进行。(4)推定既须有前提事实,又须有推断事实,因而推定是沟通二者关系的法律桥梁,倘若缺乏其一,则均不能构成推定。(5)不同的推定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90.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一是只有法院并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才能判定某人有罪,即定罪权归法院。二是证明犯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通常是由公安和检察机关承担,个人即贝卡里亚所说的“任何人”都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三是罪疑从无,证明有罪的证据必须达到充分的程度,即达到使法院确信某人有罪的程度,否则仍然不能使“任何人”成为罪犯,后来被归纳为罪疑从无的规则。四是被告人有沉默权。不能强迫任何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 91.推定有哪些效用?(作用)

(1)推定能够依据公平原则,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2)解决疑案,适用推定有助于法院对某些事实加以认定。(3)提高效率,推定有利于迅速审理案件。(4)从司法实践上看,推定是满足法律运用需要的适当手段。

92.事实推定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必须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否,因而只能借助间接事实推断待证事实。(2)基础事实必须业已得到法律上的确认,这是事实推定的前提条件。(3)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须有必然的联系。(4)许可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并以反证的成立与否确认推定的成立与否。(5)事实推定必须符合经验法则。 93.我国应确定哪些事实为司法认知的范围?

(1)大多数学者都承认的司法认知对象:第一,为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第二,为法院的裁判所预决的事项;第三,已为有效公正书所证明的事实。(2)除上述所列的适用范围以外,有学者主张下列事项也应属于司法认知的对象,这些事项主要有:第一,司法人员在业务上熟知的事实;第二,不为一般人所共知但是作为法官执行职务中所知悉的事实。(3)至于经验法则和地方法规、地方条例、习惯法以及当事人引用的外国法能否成为认知的对象,学者则主张应予以区别对待。

94.人民法院在采取司法认知时应遵守哪些程序规则?

(1)司法认知的启动。(2)采取司法认知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进行必要的调查。(3)采取司法认知时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反驳的机会。(4)进行司法认知的时间。(5)指示或记载。(6)对司法认知的上诉。

95.证据规则的法律属性有哪些?

(1)具有明显的程序性。(2)具有明确的指导性。(3)具有强制的效力。

96.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中有关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证据规则分别有哪些?

(1)关于证明力大小方面的证据规则。(2)关于补强规则。(3)关于完全证明力方面的证据侧。

关于证据能力的规则有:(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原物原件优先原则。(3)意见证据规则。(4)其他排除规则。 97证据规则的意义是什么?

(1)确立证据规则,对于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具有重大作用。(2)确定证据规则,有助于审判方式改革的实现。(3)证据规则能够规范执行行为。(4)确立证据规则,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5)确立证据规则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98.证据规则的种类有哪些?

(1)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证据规则和职权主义的证据规则。(2)证据能力规则和证明行为规则。(3)成文法证据规则、判例法证据规则和习惯法证据规则。(4)通用的证据规则和特殊的证据规则。(5)示范证据规则和法定证据规则。(6)取证规则、采证规则、查证规则和定案规则。(7)证据本身的规则与运用证据的规则。 99.证据规则具有什么功能?

第一,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功能。第二,侧重保护其他社会价值的功能。第三,兼有发现真实和保护人权的功能。第四,追求诉讼效率的功能。

100.传闻证据的概念与特征。

传闻证据:是指证人的陈述,不是陈述其亲身经历的事实,而只是转述传闻的内容,也就是将其他人的陈述在法庭上提出,作为自己作证的言词。

特征:(1)传闻证据的主体是证人;(2)传闻证据是证人所作的各种陈述;(3)传闻证据是证人在本案法庭审查之外所作的陈述;(4)传闻证据是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陈述。 101.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是什么?

(1)没有经过原供述人的宣誓,缺乏确实性和可靠性;(2)实行直接审理导致排除传闻证据;(3)传闻证据具有很大的误传的危险性,不足以采信。

102.传闻证据规则有哪些价值?

(1)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对抗式审判制度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2)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案件裁判的准确性。(3)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诉讼公开,诉讼平等和诉讼民主等价值的实现。 10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

(1)控制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2)非法排除规则有利于督促执法机关守法,保持法律规范的完整性和司法尊严。(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5)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促进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 104.推定与证明责任有什么关系?

(1)在特定情况下,推定决定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之所以是这样分配而不是那样分配,其原因主要在于推定的客观存在。(2)推定能够改变证明责任的证明对象。当事人之所以可对此事实而不是彼事实负证明责任,关键的原因在于在此事实与彼事实之间有推定关

系存在。(3)推定决定证明责任的转移和变化。在诉讼过程中,证明责任之所以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其原因就在于推定发挥了作用。

105.证明责任有如下特征:

(1)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相联系。 (2)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法律风险相联系。

关于证明责任概念的争论,焦点是如何认识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关系,理论界有以下几种观点:

(1)同一说,认为证明责任就是举证责任,即谁负有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义务。

(2)并列说,认为两个概念完全不同。证明责任专指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承担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法律义务;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提供证据的责任。 (3)大小说,认为证明责任包含了举证责任。 (4)包容说,认为两者之间具有相互包容的特征。。

(5)前后说,认为两个概念是独立的一,但存在着前后关系。举证责任指提出和收集证据,证明责任指判断和适用证据。 106.我国理论界关于证明责任性质的几种观点

在我国理论界,关于证明责任性质存在几种观点,主要有权利说、义务说、责任说和负担说。

权利说认为,证明责任是责任承担者的权利。

负担说认为,证明责任既非权利,也非义务,仅是当事人为得到胜诉结果而在实际上产生的必要负担。。使种说法只将证明责任与败诉风险联系起来,而没有与提出证据的责任或起诉成立的风险联系起来。

责任说认为,证明责任属于证明主体的法律责任。既包括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也包括不能证明时,承担其主张不成立的风险,既非权利,也非义务。

义务说认为,证明责任是法律要求当事人履行的诉讼义务,不履行该义务。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赞同义务说。 107.外国立法中的证明标准

(1)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英美法系的表述是“排除合理怀疑” (2)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对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两大法系差别并不大,表述方式也基本相同,一般都是用“盖然性的优势”这一词汇,另外还使用“盖然性的平衡”、“优势证据”等表述方法。 108我国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 (l)刑事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2)民事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 (2)民事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证明标准作出直接的规定,而是间接体现在该法第153条的规定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

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本条将证明标准从否定的方面进行表达,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正确的表达就应当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于证据本身必须以确实为条件,所以,这与刑事案件中的证明标准实际上是一样的。

(3)行政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同民事诉讼法一样,也是通过间接的方式对证明标准作了规定。《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可见、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也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09.我国证明标准的特点

从三大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统一的,即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我国证明标准的最大特点,即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 110.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标准

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标准根据证明责任主体不同而有不同。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对于程序法事实的证明,应当适用盖然性优势的标准;而对于当事人来说,则应当适用“提出合理怀疑”或者“可信性”的标准。

111.证据审查判断的概念

证据的审查判断,就是司法人员对于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找出证据材料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认定的一种活动。112.证据的审查判断的概念有如下基本含义:

(1)证据的审查判断的目的在于确定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

(2)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运用是司法人员为履行责任而运用职权进行的一项重要诉讼活动;

(3)证据的审查判断也是司法工作人员的一种思维活动,是司法人员通过科学的分析、鉴别和判断而完成的,要遵循认识 113.证明标准:

是指执法人员审查判断每一个证据或者对全案作出事实认定结论的准则,是衡量执法人员审查判断证据是否正确和水平的具体尺度。对执法人员来说,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审查判断证据行为的法律依据,二是审查判断证据结果的是非标准。 判断证据的真实性的标准体现着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证据与证据之间的联系,以及证据与整个案件过程的完整性之间的联系。从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学理研究来看,审查判断证据可分为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和对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1)、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2)、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3)、阶段性证明标准

114.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证据的收集

审查判断证据贯穿在整个诉讼过程的各个阶段。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证据的收集,也不能截然分开,而是互相联系、交错进行的。证据审查判断与证据的收集的相互关系是:证据的收集是审查判断的前提,没有收集到一定的证据,审查判断就无从谈起;对证据的及时审查判断,又可以指导对证据作进一步的全面的收集。按照证据本质属性的要求,只有那些能证明案情真相的客观

事实,才能作为证据采用。 115.审查判断证据的意义

(1)、通过审查判断证据,可以鉴别证据的真伪,去伪存真,以保证采用的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

(2)、通过审查判断证据,有利于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定案,为正确适用法律奠定坚实基础。从而顺利实现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的任务。

(3)、通过审查判断证据,可以确定证据的相关性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排除无关的证据,发挥与案情有关的证据的证明作用。 116.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思想武器和理论前提 (1)、基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案件的客观真实性是可以认识的。诉讼证明过程是由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两个基本阶段构成的,认识论在其中起着指导作用。

(2)、充分发挥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努力查明案件事实,认识案件事实,必须尊重证据的客观性,收集一切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同时也要正确发挥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处理好两方面的关系:其一是要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尊重证据的客观性。其二是要认识到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是收集证据、把握证据的客观性,正确地认识案件事实的条件。

(3)审查判断证据,注意运用事物普遍联系的观点。 (4)在审查、判断和收集证据时,要坚持矛盾的观点。 117.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

1、个别审查 即甄别法,是用于对收集的证据,逐一地进行单个审查和鉴别。

2、综合审查 要对案件中的不同种类的证据,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审查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协调,是否存在矛盾;还应当把案内所有的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进行。 3、辨认 是指对某一事物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组织曾与该事物接触过的有关人员加以指认与确定的活动。

4、对质 也称“质证法”,是指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和指挥了解该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特定的案件事实或者证据事实进行互相询问、反驳和辩论的方法。

5、技术鉴定 对于有些物品和痕迹。需要运用各种鉴定方法才能判明。

6、侦查实验是为了审查判断某一现象在一定的时间内或情况下能否发生,而将该现象发生购过程加以重演或再现的一种活动和方法。一般用于刑事诉讼。

7、推理、判断的逻辑方法 在审查证据中最常用的是推理、判断和联系比较的方法。 118.推定的概述

(1)推定:是指由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2)推定的主要特征是:A.推定是法律所直接认可或间接允许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特殊规则。

B.推定应许可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因而与证明责任紧密关联。 C.推定既可依法律规定进行,又可按经验法则进行。 D.推定既须有前提事实,又须有推断事实,因而推定是沟通二者关系的法律桥梁,倘若缺乏其一,则均不能构成推定。 E.不同的推定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3)推定的分类

A.确定性推定和可反驳的推定。 B.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

C.结论性推定、说服性推定、证据性推定和临时性推定。

(4)推定与证明责任

A在特定情况下,推定决定证明责任的分配。 B.推定能够改变证明责任的证明对象。 C.推定决定证明责任的转移和变化。 119无罪推定与推定

一是只有法院并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才能判定某人有罪。二是证明犯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三是罪疑从无,证明有罪的证据必须达到充分的程度。

无罪推定虽然来源于推定,并且具有推定的一般性质,但其发展的范围已超推定的范围:第一,无罪推定已经成为受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基本人权制度,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第二,无罪推定是一项贯穿于刑事审判活动的诉讼原则,它在立法、侦察、起诉和审判阶段都必须得到遵守。第三,无罪推定已经成为衡量诉讼制度民主和文明的一项标准。

120.司法认知的规则

司法认知的规则是指人民法院在采取司法认知时应当遵守的程序规则。人民法院在采取司法认知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规则:l、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应申请采取司法认知。2、采取司法认知之前应当告诉当事人,并进行必要的调查。3、采取司法认知时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反驳的机会。4、司法认知应当采取裁定的方式。 121.证据规则的概念,

证据规则普遍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我国学者认为,我国证据制度完善约方向在于建立我国的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的集中体现。证据规则首先是确认证据范围的法律规范。所谓证据范围,是指什么样的事实材料是证据,什么样的事实材料不是或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及有关的划分标准是什么。证据规则还包括调整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所谓证明行为,是指形成、发现、展示、质辩、采纳或者排除证据以证明行为的同项主要内容。证据规则的约束对象包括一切与证据或者证明行为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律师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等等。证据规则是程序法中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

122.证据规则具有以下法律属性:

A有明显的程序性。证据规则总体上属于程序法的范畴,是程序法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B.具有明确的指导性。证据规则中蕴含着更高层次的、抽象的原理,原则,但其本身不是原则,而只是具体的行为规范。C.具有强制的效力。证据规则具有约束力,不遵守证据规则构成违法行为,所收集的证据无效,不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我国没有规定详细的证据规则,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也规定了一些有关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规则。 123加强对证据规则研究的必要性

首先,研究证据规则是进一步完善我国诉讼立法的需要。其次,研究证据规则也是为了改变过去证据学偏重理论研究,缺乏具体的对实践的指导的传统。最后,确立眼确的取证规则,可以加强对人权以及其他重大社会利益的保护。 124.制定证据规则的可行性

第一,制定证据规则符合诉讼证明需要。 第二,实行完全的自由心证违反了诉讼的基本目的。

第三,明确规定证据规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吸收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必然结果。

第四,确立某些证据规则是保证诉讼公正,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的需要。

第五,明确规定某些证据规则有利于排除可能不真实的证据。 125..收集证言的基本程序。

(1)对证人的询问应由指定的办案人员进行。为了保证证言的客观性,询问证人时办案人员不能少于两名。(2)询问证人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拟订询问提纲,认真分析案件,尤其是对询问的重点要明确,还要对证人与本案和本案当事人的关系了解清楚,做到心中有数。(3)询问证人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最好到证人所的单位或在本人住所进行。询问时必须出示询问的证明文件;必要时,可通知证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4)询问证人必须个别进行,不许采用讨论会、座谈会的形式互相启发诱导进行询问。(5)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如实提供证据,实是求是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如果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6)询问时,还要查明证人的身份及基本情况,以及证人与本案的关系,不得启发、诱导、指名问证,要让其全面、客观地叙述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然后,再根据询问提纲要解决的问题,向证人提问。(7)询问证人要制作询问笔录,并交给证人核对或向其宣读,允许补充、改正。在承认无误后,由证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手印。(8)询问未成年证人时,要有他父母或监护人在场,要选择他们习惯的场所。询问的方法也要适应未成年人的特点,尽量消除他们不必要的顾虑。询问聋、哑的证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翻译,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 126..被害人陈述证明力的特点。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他不仅是违法犯罪的行为直接受害者,而且在诉讼法律关系上,他要直接参加诉讼,或者委托授权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同时由于其身受其害,遭到了犯罪行为的侵害,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也有着一定的关系,因此,这种证据,一般说来是比较客观真实的,而且具有直接、形象、具体、生动的特点,对犯罪分子作案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结果,揭露得比较深刻。

12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收集和证明力的确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收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讯问要由法定的主体进行。(2)选择讯问地点。(3)讯问人员不得少于二人。(4)讯问应当个别进行。(5)出示证明文件。(6)先予告知申请回避权和聘请律师权。(7)讯问分三步进行。一是讯问自然情况;二是就其犯罪情况,即是否有罪、犯罪的事实经过进行陈述或辩解;三是就揭发、检举的问题提出问题,让其回答。(8)拘捕后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9)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10)侦查中传唤讯问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连续传唤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11)制作讯问笔录。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明力的确定(1)严格遵守“重证据,重调查严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2)从口供材料的来源上,审查其讯问的程序是否合法。(3)要进行情理推断,审查其供述与辩解是否合情合理。(4)审查、判断几个共同被告人的口供时,要考虑到他们既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又要考虑到他们每个人在共同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而有矛盾。(5)审查被告人的品质。(6)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7)在确定口供的证明力时,如何对待和正确处理翻供问题,是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128.自认的法律效力及其撤回。

自认的效力(1)对当事人的拘束力。首先,作出自认者的相对方对自认的事实不再承担举证责任;其次,自认者在自认后不得随意撤回自认,也不得在同一诉讼中再就自认的事实进行争执或主张与自认事实相反之事实。(2)对法院的拘束力。即一旦当事人之间对事实

作出自认,法院必须视自认事实为真实,以其作为裁判依据,而不得再动用职权对自认制度的核心之所在,也是对当事人拘束力的保障和基础。

自认的撤回条件:(1)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2)自认人作出自认是因为被诈欺、胁迫或因他人对其实施刑事上应受惩罚的行为所致;(3)自认人能够证明自认不真实且因自认人发生重大误解所致。在行政诉讼中自认撤回的条件是自认在外力影响下作出的,在有充分证据反驳的情况下,自认可以撤回。 129..鉴定结论证明力的特点和审查、判断。

(1)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任借科学的设备和仪器,分析、检测、研究案内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因此在证明力上,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的特点。(2)有的鉴定结论,由于受到送验材料、技术能力、设备条件、客观干扰、主观条件、业务水平等方面的限制,其科学性、准确性受到了影响。因此,在证明力上也存在一定缺陷,甚至有虚假性,不能把鉴定结论作为惟一的定案根据。(3)鉴定结论是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其证明力具有解决事实问题的专门性,而不是对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审查、判断鉴定结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鉴定人的条件是否具备。(2)鉴定结论所依据的送鉴材料是否充分、真实。(3)鉴定的设备是否先进,鉴定的方法是否科学。(4)鉴定结论的依据是否科学。(5)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130.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笔录的概念、意义。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并由勘验、检查人员和现场见证人签名的一种书面文件。

1在刑事诉讼中,经常使用和勘验、检查笔录有:现场勘验笔录。对于客观准确地反映现场的实际情况,证明犯罪案件和事实情节具有重要意义。2尸体检验笔录。有助于查明死亡原因、死亡时间、致死方法和手段。3物证检验笔录。对于查明物证的性质、特征,证实犯罪,查明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的意义。4人身检查笔录。有助于查明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等。5侦查实验笔录。有助于查明在一定条件下某一事件或现象是否发生,以及后果如何。 131.视听资料证明力的特点

由于视听资料是通过高精技术手段制作的,它除了具有证据的共同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之外,作为高精技术证据,其证明力还是直接、形象、准确、科学和综合性的特点。 132.证据分类的意义

证据的分类是指在理论研究上将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

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分类在各门学科中都是普遍使用的方法,它是人们认识和研究客观事物的一种重要的逻辑思维方法。只有这种方法,才能把各种事物区别开来,才能深入揭开各种事物的共同点和差异点,这是人类从盲目走向自觉的一种科学方法。运用分类的方法对证据进行深入地研究,不仅把证据理论研究不断引向深入,更重要的是对指导公安,司法人员收集、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有着直接的作用和意义,通过对证据的分类和掌握其规则,使办案人员少走弯路,自觉地按照规律办案,使办案人员及时排除假证。因此,它对保证案件的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掌握各类证据的运用规则和规律,可以使公安、司法人员办案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可以克服长期以来办案人员的传统观念和传统做法。深入研究证据的分类,可以克服缺点,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133.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概念和运用规则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 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和运用规则:首先,在证据的收集中,要努力寻找、发现并尽可能地获得原始证据。其次,传来证据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对传来证据的运用,第一,要树立起传来证据也是证据的观念,不要对传来证据视而不见,不去主动收集,也不要未经查证而轻易舍充。第二,要充分发挥传来证据的作用。同时还要遵守相应和特殊规则,(1)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和;(2)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取传闻、转抄、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3)只有传来证据时,定案必须持慎重态度,对案件事实不能轻易作出结论。

134.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概念和运用规则。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因而又称为人证。

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做广义上的物证。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运用,包括对其收集、保全和证明力的确定。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运用,最佳途径和方法是把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结合起来使用,相互印证,相互补充,发挥各自的优势,避免各自的弱点。言词证据有动态证明优点,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要以成为直接证据,司法和执法人员据此可直接、迅速地认识案件的主要事实。但言词证据又容易出现虚假或失真,为避免在认定案件上出现差错,在运用言司证据时,就要把它与实物证据相互印证,运用实物证据客观性、稳定性强的优点,克服言词证据的弱点。在运用实物证据时,则要注意运用言词证据挖掘实物证据的证明力。实物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一旦其证明意义被提示出来,便成为证明力很强的证据。总之,在证据的运用中,一定要综合运用证据,充分发挥两种不同证据各自的优势,克服各自的弱点,从而取得最佳的证明效果。 135.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概念和运用规则。

有罪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是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 无罪证据:是指反驳控诉、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以及减轻他们刑事责任的证据。 就无罪证据和有罪证据而言,在使用时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在证据的收集上,要坚持既要注意收集同本案有关联的有罪证据,又要注意收集无罪证据,在两类证据的比较和鉴别之中,分清是非、划清界限,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二是在证明标准和要求上,要按照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所固有的特征,即两者是相互排斥的,不管是有罪,还是无罪,只有达到证明的要求和标准,即证据确实、充分的时候,才能否定对方。三是在证明的过程中,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势均力敌,定也定不了,否也否不掉时,尽了最大的努力仍不能收集新证据,否掉一方,这时只有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无罪。

136.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概念和运用规则。

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由于直接证据多数表现为言词证据,其真实性、可靠性、稳定性较差,因此,在运用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则:(1)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

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从被讯问人或被询问人口中掏取直接证据,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收集证据的方法也往往是为了获取直接证据。(2)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3)孤证不能定案。(4)直接证据必须得到间接证据的印证,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运用间接证据,必须遵守以下规则:(1)必须审查每个单位证据是否真实可靠。(2)必须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当做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使用。(3)必须审查各间接之间是否互相衔接,互相协调一致,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

(4)所有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只能作出一个正确的结论。 137.法律上的推定 (1)法律上推定的概念

法律上的推定就是通过法律明文确立下来的推定,即法律要求事实认定者在特定的基础事实被证实时必须作出的推断。具体而言,法律上的推定指的是,当某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甲)有待证明时,立法者为避免举证困难或举证不能的现象发生,乃明文规定只须就较易证明的其他事实(乙)获得证明时,如无相反的证明(即甲事实不存在),则认为甲事实因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而获证明。从内容上看,法律上的推定可以分为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和法律上的权利推定。 (2)法律推定的适用

法律推定的适用必须要考虑以下两个条件:第一,适用推定必须首先确认基础事实。法律推定仅免除了推定有利方对推定事实的举证责任,而没有免除其对基础事实的举证责任。第二,适用推定必须以无相反的证据推翻为条件。 (3)法律推定的分类

A.从法律推定在诉讼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来看可以将法律上的推定分为不可反驳的推定和可反驳的推定两种。

B.从推定有无基础事实来分,可分为基础事实的推定和无基础事实的推定。

C.从报定的效果进行划分,可分为因果关系的推定、过错推定和责任推定三种。 D.按照是否需要前提事实为标准,可分为直接推定和推论推定。 (4)对法律推定的反驳

一般说来,对推定主要有两种反驳方式:其一为阻碍法院适用有利对方的法律推定,可针对前提事实提出反证。其二为对推定事实提出的反驳。 (5)法律推定的作用

A.法律推定导致了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对方当事人为排除由法律推定所产生的不利于己的法律效果,必须就原本不属于自己举证范围的事项负担举证责任,使举证责任分配构成了倒挂状态,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B.法律推定使证明对象发生了变更。法律推定以前提事实的证明代替推定事实的证明。因而主张适用推定做当事人,负对前提事实的举证责任。

C.法律推定降低了举证的难度。当事人可以在推定事实和前提事实之间选择举证主题,增强举证成功的可靠度。另外,法律推定使当事人由说服责任降低至推进责任。 138.事实上的推定 (l)事实推定的概念

事实上的推定,又称裁判上的推定或诉讼上的推定,是指法律规定法院有权依据已知事实,根据经验法则进行逻辑上的演绎,从

而得出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及其真伪的结论。

事实推定就其本质而言,是一个立法机关赋予司法者在一定情形下行使自由我是权,调节举证责任的具体运作状态,从而决定是否认定事实的司法原则。

有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乃区别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的明显标志。法律推定是事实推定的法律化、定性化,事实报定是法律推定的初级阶段,有待于上升为法律推定。二者的区别是:第一,法律效果不同。法律推定,司法者必须适用,事实推定,则可载量决定是否适用。第二,产生的方式不同。法律推定由法律明文规定,事实推定来源于司法人员的逻辑推理。第三是适用的范围不同。法律推定主要适用于非刑事诉讼,事实推定则存在于任何诉讼形式中。第四,推定的种类不同。法律推定可分为可反驳推定和不可反驳推定,事实推定都是可反驳推定。 (2)事实推定的成立要件

事实推定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要件:1.必须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否,只能借助间接事实推断待证事实。2.基础事实必须业已得到法律上的确认,这是事实推定的前提条件。3。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须有必然的联系。4。许可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并以反证的成立与否确认推定的成立与否。5.事实推定必须符合经验法则。 139司法认知概述 (l)司法认知的概念

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裁定的形式直接确认待定事实的真实性,及时平息没有合理根据的争议,确保审理顺利进行,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司法认知可以分为对事实的司法认知和对法律的司法认知。 (2)司法认知的特征 司法认知的主体仅限于法院。 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的事实。 C.司法认知具有可反驳性。 (3)司法认知的种类

A.判决事实的司法认知、立法事实的司法认知和法律的司法认知

B.对证据事实的司法认知和对案件事实的司法认知 C.口头司法认知和书面司法认知

D.依职权的司法认知和依申请的司法认知 E.任意司法认知和强制司法认知 F.对事实的司法认知和对法律的司法认知 (4)司法认知的作用

A.司法认知是迅速结案的一条捷径,有利于明确案件争议要点,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B.司法认知有利于诉讼证明的规范化。 C.司法认知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 140.司法认知的范围 (l)司法认知范围的涵义

司法认知范围是指法院可以采取司法认知的事实的范围,具体表现为可以采取司法认知的案件事实或者证据事实的种类。 (2)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司法认知范围的理论 在美国法律中,司法认知的范围包括:

A.事实问题的司法认知。一是显著的事实,二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B.本国法律和外国法律的司法认知。 (3)确定我国司法认知的设想

确定司法认知的范围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人民法院不得对法律采取司法认知。

第二,采用司法认知的事实必须是没有合理争议的案件事实。 第三,关于司法认知范围,我们认为在道德、思维范畴不宜适用司法认知。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对于特定事项可以进行司法认知。我们认为,我国司法认知的范围应当确定为:A。公众周知的事实。B。裁判上显著事实。C.职务上已知的事实。D.自然科学定律。E.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F。生效裁判、公证文书和行政行为确认的事实。G.其他明显的、当事人不能提出合理争议的事实。

141.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l)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

所谓传闻证据,通常是指证人的陈述,不是陈述其亲身经历的事实,而只是转述传闻的内容,也就是将其他人的陈述在法庭上提出,作为自己作证的证言。传闻证据规则一方面要求证人就某一事实作证,必须陈述已耳闻目睹的该事实的情况,如果陈述者是由他人就该事实的感知而转告他的,就属于传闻,不能作为证据。另一方面传闻证据规则的要求是,证人必须出庭,他人的陈述即使以书面的形式存在,也不能由他人在法庭上代为陈述。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主要有:一是因为其没有经过原供述人的宣誓,缺乏确实性或可信性。二是实行直接审理的结果,导致传闻证据的排除。三是实行传闻证据具有很大的误传的危险性,不足以采信。 (2)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

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有两种例外,一为陈述者可否作证无关紧要;一为陈述者不能到庭作证。 (3)传闻证据规则的价值

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已经成为一个庞大复杂的证据规则体系。但实际上,传闻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却越来越小。由于例外和限制众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实际上已处于名不副实的境地。但不可否认的是,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具有深厚的价值内涵:

A名闻证据排除规则是对抗式审判制度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 B.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案件裁判的准确性。

C.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诉讼公开。诉讼平等和诉讼民主等价值的实现。 14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执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a。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b.执法机关在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时制作或者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c。律师或者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者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d。非法证据包括教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2)非法证据的可采性

可采性是指执法机关是否可以将非法证据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对此,学理上存在着采纳说、排除说、衡量采证说和例外说。我们认为。非法证据的可采性应从以不胜三个方面进行介绍,才能体现其复杂性和权衡性。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 A.控制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

B.有利于督促执法机关守法,保持法律规范的完整性和司法尊严。

C.有利于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 D.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E.能够促进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 143.相关证据规则 (1)相关证据规则的概念

广义上讲,相关证据规则是指只有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是证据规则体系中的一项基础性规则。相关性并不涉及证据是否真实的问题,其重点要解决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形式关系问题,即证掘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实质性和证明性。 (2)外国有关相关证据规则的规定

英美法系证据法对证据的关联性极为重视,即凡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的,所提的资料与其主张及争议事实有关联性。以此来限制辩论的范围。

(3)我国对证把关联性的规定

虽然我国诉讼法没有就证据的关联性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对于证据只有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才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这一点,却是证据法学界的共识。在我国的法律中,存在有关相关性的分散的规定。

三、论 述

1.证据内容与证据形式的关系?

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本身内具有的证明能力,它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关联性;证据的形式是证据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外在表现方式和正当的获取手段。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法律应该反映人民的意志,法律上具有效力的证据应具有效力的证据应具有确凿可靠的内容,而且有证据力的证据应享有法律上的有效形式,二者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它们的对立体现在各自表现的内容不同;它们的统一表现于具有共同的目标——查明案件的真实。二者一致,这当然是最理想的现实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难以统一,主要是因为理论与实际结合上存在两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一、证据材料内容真实,取证方式违法。即以违法手段获取的证据经查证具有真实性。对这样的证据,有三种不同观点:(1)一律排除;(2)证据可以采用,但应依法处理违法取证的人员;(3)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不同情况对待。比如:对待实物证据与对待口头证据的方法是不同的。上述三种意见对如何惩罚取证违法者各有理由,无法达成供识。二、合法获取的证据,经实践证明有少数不具有真实性的内容,没有证据力,但以合法的证据形式进入诉讼程序。也就是说经过法定程序的鉴别仍未能排除那些不具备证据资格的假证据进入了证据范畴,享有法律效力,在实践上没有办法根除这一现象的发生。以上两个问题,分别从理论到实践上说明我们的理论研究在法律程序上尚有缺陷,对于假证据和非法证据无法杜绝。正因为如此,我们应面对现实,既要考虑保护人权,又要考虑维护程序,从而力求做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核心,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应 为之服务。因此,在证据的内容与形式关系上应有的观点是:(1)坚持有真实内容的证据,原则上应使其具有合法的证据形式,这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从而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不能因噎废食,为了惩治违法者,而使真实的证据不能使用。(2)重视对人权的保护,对于证据收集、采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一委依法严处;坚持按法律程序办案,坚决惩治违法行为,以实现诉讼程序公正。(3)对严重违法收集的证据,基于可靠性程度差,必须限制采用,严格审查,尽可能不采用,如必须采用,必须有充足、合理的材料证实其可靠性时,才得使用。 2.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

法律对于诉讼活动的任务、原则、程序、原告、被告的权利和义务,司法机关的职能和任务,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都

作了规定,这种规定的总称就是诉讼制度,也就是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总和。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之一,它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诉讼制度决定证据制度。当然证据制度并不是完全被动和消极的,它可以影响并反作用于诉讼制度。总之,二者密切联系,不能截然分开。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都是属于一定历史范畴的东西,是历史的产物。它们随着历史的演变而进化,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它们在各个阶段上表现为不同的类型,各具不同的特征,但也有其连续性,不能截然分开。其终极原因是生产方式的变革,直接原因则是统治阶级的更替。它们是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一般来说,证据制度又是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与诉讼制度相适应的,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然而证据制度并不是完全消极地适度诉讼制度,它对诉讼制度有反作用,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3.混合式诉讼与自由心证的关系?

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后,以封建的司法制度进行了有条件的否定。资产阶级从维护自己的统治出发,继承和建立了检察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提出了保障被告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民主化的原则,实行三权分立,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新诉讼制度,即混合式的诉讼制度。混合式的诉讼制度与轻视人权的纠问式诉讼制度截然相反,它是培养在主张人的个性解放的基础上的。因此,它实行的双方权利对等的诉讼制度,按照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原则,由法院、被告、控诉人三方共同进行诉讼活动。根据不同的历史渊源和不同国度的情况,按其法系之不同,各国的诉讼制度又有所区别,但一般分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类。当事人主义主要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其特点是:(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他们认为,只有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双方在法庭上互相抗衡,激烈辩论,才能提示出事实的真相,达到诉讼公正的目的。(2)充分尊重嫌疑人即被告人的主体性,重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不能对被告人进行歧视。被控诉的被告人在审理中作了有罪的陈述,只有其不是在威胁的情况下作出的,审理程序便告结束。(3)法官扮演着仲裁者角色,保持中立,处于被动地位,主动权操纵在当事人手里,因此,庭审不是必经程序。法官处在被告与控诉人两方之间,没有收集调查证据的权力,双方可以进行辩诉交易。职权主义,又称审问主义,主要盛行于欧洲大陆的一些国家。在这些国家,法官有较大的权力,他们依照职权进行审判。其主要标志是:(1)国家赋予法官广泛的权力,法官处于较为主动的地位,不是简单的仲裁者,而是主动地向双方调查、讯问、出示证据,以决定对证据的取舍。(2)坚持法庭调查是刑事诉讼的定罪必经程序。事实的认定要有相应的证据,因而在审讯过程中,即使被告作出有罪的供述,也不能终止审判,必须取得证据,对事实进行调查和证实。(3)在举证责任问题上,当事人虽有举证责任,但法官亦可以积极调查、收集证据,以查清案件事实。无论是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在诉讼证据上都采用自由心证原则,任法官的良心、理性判断而采用证据。这种自由心证中,即内心确信的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为:(1)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自由举证,对等辩论,提供证据材料,以确保内心确信。(2)要求注重法官的积极性,法官凭借职权主动调查证据,审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和鉴定人。(3)要求保证被告人的辩护权与控诉方权利对等。这种自由心证原则是与混合式的诉讼方式相适应的,但其在职权主义审判方式中的作用更为重要。

4.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是什么?

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制度的否定,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它的出现是人类文化科学的发展对司法经验总结的结果,同时又是和当时的政治斗争形势联系在一起的,是中央集权君主制的产物。为了结束地方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封建君主实行这项法律制度,有利于把司法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从而打击封建割据势

力。欧洲的历史进入封建君主专制的时间之后,一种新的适应当时政治需要的证据制度,即法定证据制度(又称为形式证据制度)取代了神示证据制度。在16世纪至18世纪之间,法定证据制度发展到了全盛时期,其影响一直延续到19世纪中叶。当时,欧洲大陆法纪系各国的法典中,普遍规定了这种证据制度,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典有1532年的《加洛林纳法典》、1853年的《奥地利刑事诉讼法》以及1857年的《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等。当然法定证据制度不过是这一时期的主要证据制度而已,有的国家的证据制度还较多地保留神示证据制度的残余。在同时期的英国,由于其民族历史传统的特殊性,尽管其证据制度中也有许多形式主义因素,但却没有形成严格意义上的法定证据制度。封建君主专制的一个特点就是中央集权,强化国家权力对社会的控制,与这个政治特色相适应,在欧洲大陆君主专制时期,以纠问式诉讼形式取代了控告试诉讼形式。在纠问式诉讼形式下,无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司法机关都有权主动追究犯罪,法官集起诉讼权和审判权于一身。

5.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是什么?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过程。众所周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孕育于封建社会,历史发展到18世纪,欧洲发生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确立了资本主义制度。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使社会精神生活、政治法律制度和物质生活制度等发生了变革。表现在司法制度方面,则是摧毁了封建领主法院,建立了陪审法院,废除了封建的纠问式诉讼制度,确立了混合式的诉讼制度。为了与诉讼制度的变革相适应,1791年法国宪法会议正式废除法定证据制度,建立了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一名叫杜波尔的法国议员在1790年12月26日的宪法会议上提出革新证据制度的草案,他建议废除法定证据制度,把法官的内心确信作为诉讼证据制度。经过激烈辩论,杜波尔的革新建议在宪法会议上取得了胜利,并于1971年1月18日正式通过。 6.如何评价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要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作出正确的公正的评价,就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它进行全面的分析。自由心证制度取代封建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引起了诉讼结构的变革,否定了法定证据制度的形而上学的形式主义,抛弃了法定证据制度中的封建特权,废除了刑讯逼供的证明方法,确定了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承担的原则,使被告人获得了辩护权。自由心证制度还实行双方当事人对等辩护的原则,能使法官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辩论,形成其内心确信,然后对案件作出裁判。这是历史上的进步,对诉讼制度是一个重大的革新,它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民主化进程。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使法官摆脱法定证据制度那些繁琐规则的束缚,有可能按照自己的经验和良心对证据和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判断,从而为查明案情和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了可能性。它推动了证据科学的发展和证据理论的进步,自由心证制度是确认有审判权者即有的原则,它为法官利用司法活动灵活地为政治服务提供了广阔的天地。这是自由心证制度能够产生并长期存在的一个关键因素。但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评价证据价值上及其价值的选择上,给法官和陪审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对法官依良心、理性、“自由”地判断证据也有一定的限制。比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8条规定:“证据的证明力由审判官自由判断。”但紧接着第319条又规定,当被告人的自白成为对他不利的惟一证据时,法官不得将其作为有罪的根据。上述这些法律上或理论上对法官自由判断权的限制,都体现了一些有价值的实际经验,从而使自由心证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7.证据裁判原则在三大诉讼中的适用有何例外情形?

在现代证据制度中,证据裁判原则是所有证据法和诉讼法制度的核心原则。首先,整个诉讼制度就是围绕如何正当地利用证据认定案

件事实而设置的。离开这一点,诉讼制度将不会存在。其次,证据裁判原则与其他诉讼法和证据法原则相此,具有优先性。自由心证原则必须在优先适用裁判原则的前提下才能适用,就是一个例子。另外,直接言词原则、裁判中立原则、控辩对等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都 不能削弱证据裁判原则的作用,甚至有些原则对证据裁判原则还有强化作用。在刑事诉讼中,基于刑罚适用的慎重性,尽管对于证明对象的枝节性内容会存在毋庸证明的可能,证明对象的骨干性构成要件一般却必须由证据予以证明。强调实质真实的大陆法系国家如此,实行对抗制的英美法系国家亦是如此。在刑事诉讼中,即使是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承认自己犯罪,这种承认也只有在被告是“明知、明智且自愿”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依据被告人的承认定罪。在我国,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查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第款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这也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例外性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不仅基于当事人的实体处分权而设置有自认的规定,而且,基于辩论原则,对于当事人没有明确争论的事实还实行拟制自认制度。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1款、第2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面当事人无须举证……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可见,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有效的自认直接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作出裁判。中外,民事诉讼中,还存在大量的推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因此,对于法律推定的事实,人民法院无须当事人举证,可以直接依据推定规则认定事实。又由于与推定在民事诉讼中较为常见,因而民事诉讼中具体证明对象的多数内容往往因存在其他证明方法而不具有以证据证明的必要性,从而削弱了证据裁判原则对事实认定的决定性作用。而些恰恰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例外。 8.证据与证据资料、证据方法、证据力、证据原因的联系和区别。 证据与证据材料:在理解证据的概念时,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民事诉讼法第63条、行政诉讼法第31条中所使用的“证据”、“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条所使用的:“证据材料”等用语和表述,要严格加以区分。我们所说的证据,应该同定案的证据是同一个概念,凡是未经查证属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形式,统统称为证据资料,或曰证据材料。这些材料,在未经查证属实之前,也可能是不真实的,理所当然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方法:所谓证据方法,是指诉讼中可以作为调查对象的有形物。例如:物证、书证、各种人证,等等。其实,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见和方法论,证据就是客观存在的实实在在之物,不宜把证据问题概括为证据方法。证据力:又称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解决的是证据之所以成为证据的资格问题。例如:证人证言的资格条件,还有各种证据来源的程序和运用的主体是否合法,等等。证明力:又称证据的证明能力,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亦即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在具体的案件中,特定证据对于待证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紧密,则该的证明力较强,在诉讼中所起的证明作用就较大。证据原因:是法官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是否属实形成的心证的原因。证据原因来自办案人员对证据证明力(或曰证明价值)的判断。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收集和证明力的确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收集:(1)讯问要由法定的主体进行。(2)选择讯问地点。(3)讯问人员不得少于二人。(4)讯问应当个别进行。(5)出示证明文件。(6)先予告知申请回避权和聘请律师权。(7)讯问分三步进行。一是先讯问自然情况(或基本情况);二是就其犯罪情况,即是否有罪、犯罪的事实经过进行陈述或辩解;三是就揭发、检举的问题提出问题,让其回答。(8)拘捕后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9)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10)侦查中传唤讯问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连续传唤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11)制作讯问笔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明力的确定:(1)严格遵守“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2)从口供材料的来源上,审查讯问的程序是否合法。(3)要进行情理推断,审查其供述与辩解是否合情合理。(4)审查、判断几个共同被告人的口供时,要考虑到他们既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又要考虑到他们每个人在共同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而有矛盾。(5)审查被告人的品质。(6)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7)在确定口供的证明力时,如何对待和正确处理翻供问题,是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10.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及其陈述的证明力的特点?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既是实体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又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因些,当事人陈述是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具有事后性的特点;它又是以证据主体对案件事实的真切感知为内容,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是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其陈述的性质属于诉讼行为,当事人与案件的解决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这种证据由于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复杂性,决定其陈述的证明力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当事人是实体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对于它的产生、发展、演变及发生争议,较之任何其他诉讼参与者,如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都更加了解,不仅全面,而且深刻。因些当事人陈述,从应然的意义上说,比任何其他证据形式都更加能够反映安件的真实情况,更加有助于客观真实的诉讼目标之实现。所以,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种类之一,不仅有充分的独立存在的理由,而且应当受到充分重视。但是,另一方面,又不能不看到,由当事人陈述的证据主体所决定,当事人陈述的证据内容通常难以确保它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全面性,而往往在真实的陈述中搀入虚假的成分,并始终带着有利于陈述者的主观性和片面性。同其他的证据形式相比较,当事人陈述的这一特点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对当事人的陈述,审判者既应充分重视,又不能轻易置信,而需要同案件中所出现的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去伪存真,从而辩证地发挥其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情况的作用。 11.三大诉讼证明的异同?

三大诉讼证明的共同特征:证明是沟通实体法和诉讼法的纽带,是横跨两大法域的综合概念。因为,实体法的抽象规定和一般原则要落实到具体案件上,就必须对实体法规范的要件事实进行证明。从实体的规定上说,证明源自实体法的要求;从形式的规定上说,证明则是由诉讼法加以调整的。这一点,是刑事、民事、行政等三大诉讼法中的证明的共同特征。三大诉讼证明的方式也是相同的,都采用逻辑推理、司法认知和推定等方法。另外,三大诉讼证明的主体也是相同的,即都是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当事人和律师。

三大诉讼的差异:第一,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在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以及罪行轻重的责任由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则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原告不盗版软件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任。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则不以诉讼地位的特定化决定证明责任承担的主体,而是根据当事人的主

张,分别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第二,证据的种类有所不同。收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等,是三大诉讼共同的证据种类。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需指出,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陈述”,分解为“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两项。第三,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对证明标准,我国三大诉讼法采取的术语不同。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才能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事实清楚”,与刑事诉讼相比,少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第1款则进一步确立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予以确认”。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是“证据确凿”,与刑事诉讼法相比,不仅没有“事实清楚”的要求,而且也没有“证据充分”的要求。此外,从抽象的证明要求看,刑事诉讼主张的是客观真实,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则明确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即主张的是法律真实。第四,证明对象不同。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的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事实;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第五,证明的程序规则不同。由于证明的程序规则不同。由于证明程序是诉讼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与诉讼程序具有一致性,所以,三大诉讼程序的不同决定了相应的证明程序也不同。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是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体现在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之中;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明调查收集证据等。 12.关于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是否属于证明对象范围,有哪些理论观点?

学理上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持坐骨神经痛态度,认为程序法事实属于证明对象。理由是:(1)诉讼法是实体法的实施法,查明程序法事实有利于监督司法机关遵守法定程序,保证实体法正确、公正地实施。(2)当事人可能对程序法事实发生争议,从而使程序法事实可能构成系争事实。(3)诉讼中有争议的程序法事实,有关司法机关也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决,对其中有的裁决不服,可以申诉或者申请复议,对有的裁定甚至可以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由于以上三个原因,故应把程序法事实作为证明对象。第二种观点持否定态度,认为程序法事实不能成为证明对象,理由是:(1)证明对象是为了明确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等证明活动的方向,以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只有将证明对象限于实体法事实,即为案件的实体处理必不可少的事实,才有利于司法人员分清主次,集中注意力。(2)程序法事实,特别是那些据已作出决定或裁定的事实,虽然也存在查明的问题,但与证明对象不能混同。许多程序法事实不查自明或者司法人员可以认知。而且,并非每个案件都会遇到程序法事实,如果没有发生某些程序问题,就不需要对有关的事实加以证明。(3)由于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标准低于盖然性优势的标准,这种证明不是严格的证明,而仅仅是“释明”或者“稀明”。所以,严格意义的证明对象,应当限于实体法事实,不包括程序法事实。第三种观点持折衷态度,认为证明对象包含着程序法事实,但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仅与实体法有关,就这一问题而言,程序法事实不是证明对象,理由是:(1)尽管程序法事实也存在着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但相当简单,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即可解决。(2)实体法事实是由当事人作为诉讼请求根据事实

提出的,直接关系到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查明这些事实是否存在,是整个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总之,程序法事实与证明责任的研究无关。证据事实,也就是证据本身所记载和反映的事实能否成为证明对象,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肯定说,认为证据事实是证明对象。理由是任保证据的真实性都需要其他证据确证,而当某个证据成为其他证据验证的客体时,便成为证明对象。也就是说,在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证据事实与证据事实之间,存在着手段与目的的因果锁链,处于中间环节的证据事实,具有证据事实和证明对象的双重身份,是证明手段和证明对象的统一体。第二种观点是否定说,主伙证据事实只能是证明手段,不能列为证明对象。第三种观点是折衷说,认为证据事实依其与案件事实的证明关系,它可以表现为直接证据,也可以表现为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直接反映和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因而它与案件主要事实重合,所以,尽管它是证明对象,但不间接证据相联系,方能对案件主要事实证明作用。因为间接证据需要证明,所以便成为证明对象。

13.对于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关系有哪些理论观点?

关于证明责任的性质,理论界争议较大,另外,由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对于证明责任的规定有所不同,所以使得这一问题变得更为复杂。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实行对抗式诉讼,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只能由当事人及其律师来提供,法官只扮演消极仲裁者的角色,所以,证明责任只是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或者责任,而不可能出现其他的观点。大陆法系国家则不同。由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程序一般实行职权原则,对于诉讼中提出的案件事实,除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外,法院还有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责。这样一来,对于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就会出现不同的理解。总体上看,关于证明责任的性质先后出现过这样几种学说:权利说、义务说、责任说、败诉风险负担说、需要说、必要说、权利义务说、权利责任说等。在我国,关于证明责任性质的见解,主要有权利说、义务说、责任说和负担说等几种观点。权利说认为,证明责任是责任承担者的权利。显然,这种观点与证明责任概念的含义是不一致的。这种观点现在已很少见到。负担说认为,证明责任既非权利,也非义务,仅为当事人为得到胜诉结果而在实际上产生的必要负担。也就是说,不履行证明责任仅仅导致败诉,如果不想败诉,就不得不负担证明责任。责任说认为,证明责任属于证明主体的法律责任。所谓“责任”,包括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也包括在不能证明时,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证明责任不是权利,但也不是义务,因为对于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来说,他应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如果未能证明,只对自己不利,而非对他人不履行义务。义务说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之所以要负证明责任,是因为证明责任是法律要求当事人履行的诉讼义务,当事人不履行该义务,便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如败诉的后果。 14.在证明标准问题上存在哪些理论争议?

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客观真实说、主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客观真实说认为,诉讼中对事实的证明,应当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完全可能的,这是因为:第一,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存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存在决定意识。人类具有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能够通过调查研究认识案件的客观真实。查明客观真实具有科学的理论根据。第二,客观上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必须在外界留下这样或那样的物品、痕迹,或者为某些人所感知,为查明案件客观真实提供了事实根据。第三,我国司法机关有党的坚强、统一的领导,有广大具有觉悟的群众的支持,有一支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真相,具有比较丰富的经验,掌握一定科学技术的司法干部队伍,这是查明案件客观真实的有利的组织保证。第四,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加强,总结司

法工作正反经验,反映现实需要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已先后颁布,提供了查明案件客观真实的法律依据。总之,司法人员只要依法正确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完全有可能对案件事实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认定。这种观点在国外也有不少人支持。主观真实说认为,在诉讼中证明的案件事实,实际上是一种主观事实。所谓主观事实,是指法官或者事实认定者发现的事实,并不是诉讼之前在特定时间、地点发生的“客观事实”。这是因为:首先,事实认定者是从对事实的预测得出的模糊结论出发,然后才寻找有关的证据支持的,如果有关的证据不支持原来的结论,就会放弃一结论而寻找其他的结论。其次,事实认定者在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推理时,直觉或者预感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另外,每个法官由于学识、经验、信仰等不同,也就是个性不同,他们的思维方式也就会不同。因此,对于同一个案件事实,即有相同的证据,不同的法官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法律真实说认为,在法律世界中,没有什么“本来是”事实的东西,没有什么“绝对的”事实,有的只是有关机关在法律程序中所确定的事实。这是因为,事实只有首先通过法律程序加以确定后,才能被赋予法律上的效果。也就是说,确定事实的机关,是在“法律上”认定事实。所以,通过法律程序确定的事实,其中具有一定的构成性。 四、案例分析:

1. 1998年3月15日上午8点,在某工厂单身宿舍里发现职工叶 X X 被杀。侦查过程中,通过勘验现场发现有模压底小波浪花纹鞋印,长28厘米,还发现一个棕色纽扣和一只打火机,上有指印一枚,室内抽屉被撬开。死者家属证明,丢失现金2000元。经侦查,发现嫌疑人赵 X X ,某饭店职工,29岁,刚被解除劳教。发案当天,他休息,不值班,有作案时间。当年“五一”准备结婚,急需钱用。现场打火机上所取指纹同赵 X X 劳教档案中指纹进行鉴定,认定属同一人指纹。对赵家进行搜查,发现一件灰色上衣少一纽扣。其他纽扣同现场遗留的棕色纽扣完全相同。又发现模压底布鞋一双,以鉴定此鞋印与现场小波浪鞋印为同一鞋印。拘留赵 X X 以后,从其手表的表链夹缝中发现有血迹,经鉴定血型同被害人为同一血型,与赵 X X 血型不一致。据赵 X X 11岁的外甥女说,15日早晨8点多钟,赵 X X 到她家,看见他的上衣、裤子、帽子上沾有红油漆似的东西。赵 X X要了她父亲的衣服换上就了。被告人赵 X X 被捕后,拒不承认杀人事实。

答:本案涉及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主要是根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凡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这里所说的案件主要事实,在刑事诉讼中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二是该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也就是说,根据某一项证据的内容,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接地了解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这种犯罪行为是否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例如:在本案中,赵 X X (被告人)不承认其杀人的供述是直接证据。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例如:犯罪分子在现场留下的物品或痕迹,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被害人伤害情况等。在本案中,间接证据有:a.死者叶 X X 的尸体;b.现场的鞋印;c.现场的纽扣;d.打火机上的指纹;e死者家属的证言;f.对指纹、血型、鞋印的鉴定;g.赵 X X 11岁外甥女的证言;h.现场被撬开的抽屉;i.手表上表链里残存的血迹。

在理解这种分类标准时,要注意几个问题:1.分类的范围内只涉及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2.所谓案件主要事实的两个方面,是相对肯定意义上的直接证据而言的;而否定性直接证据则不然。只要能据以否定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内容,就是直接证据。例如:本案中赵 X X 的供述,就是否定其杀害了叶 X X 。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都可以是原始证据或是传来证据,其划分同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无关。

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证明方法简单,无须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其在诉讼中的证明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必须强调,直接证据也必须依赖于其他证据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此外,由于证明的范围不同,认定案件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进行综合审查判定。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法律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间接证据的主要特点是不能独自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任何间接证据都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且,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方式往往是间接的,用于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经过逻辑推理。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判明案件真相。如在本案中,上述间接证据能够证明和认定被告人的杀人罪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本案,虽然没有证明被告人杀人的直接证据,但完全可以依靠间接证据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犯罪的目的、动机、时间、地点、手段、后果、被告人身份等案情的各个方面均可以得到证明,由间接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而且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协调一致,没有矛盾,排除了其他可能。因而,凭借上述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的罪行。

2. 某日,高某带女儿去长乐游乐场游玩时,将一手提包存放在该游乐场内的存包处。高某在

游玩后取包时,发现放在手提包内的两架尼康相机、1个快译通、1对礼品表及1台随身听不见了,同时还发现该手提包的拉锁处已裂开。高某当即要求赔偿,但遭到拒绝。高某随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数月过后,本案仍无任何消息。于是,高某诉诸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长乐游乐场返还上述财物或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受理本案后,指定原告在20天内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但原告未能在指定期间内提供被告应承担过错之责的证据。法院遂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该判决,依法提起上诉。在本案二审期间,当地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盗窃案。在清理赃物时,根据1个快译内所储存的信息,公安机关与该被盗物的主人高某取得了联系,由高某将快译通领回。高某随后将上述情况告知二审合议庭。二审法院的承办法官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并及时开庭审查本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上诉人将自有财物放在手提包内,并将手提包交由被上诉人予以保管,且被上诉人亦接受了上述人的委托,此时,双方就订立了保管协议,被上诉人应对被保管物品承担保管义务。但由于被上诉人疏忽,未能将被保管物品予以妥善保管,导致上诉人委托其保管的财物被盗(该事实已由二审法院查证属实)。对此,被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公安机关已将追回的快译通发还上诉人,但其他物品已无法追回,成为不能返还的物品,故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判决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问题:(1).什么是举证责任?

答:所谓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以及无法证明时,所要承担的责任。 (2).举证责任负担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答:“谁主张,谁举证”,就是举证责任负担的一般原则。具体说,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也负有举证责任。

(3)如何理解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之间的关系?

答:在本案中,原告高某之所以一审败诉,是因为其未能提供相在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而在二审中,由于一起盗窃案的告破,高某原本难以获得的证据有了线索。但高某仍难自得通过公安机关收集或调取相关证据。按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之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据此,人民

法院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依职权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使本案事实得以查清,从而客观、公正地解决了本案。

3. 某市友谊华侨公司(以下简称友谊公司)系该市第一商业局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享有黄金饰品经营权。1992年8月,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工商(1992)检处字1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友谊公司在1991年12月至1992年3月期间,先后3次通过无业人员翟某父女,购进24K黄金饰品17836.12克(每克人民币85元,共计人民币1516070.20元)的行为,构成了私下买卖黄金饰品,给予友谊公司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友谊公司不服,向该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翟某的身份,因此法院认为被告省工商局认定原告与无黄金饰品经营权的不法人员进行黄金饰品买卖活动,构成私下买卖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省工商局工商(1992)检处字10号行政处罚决定。

问题: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还是被告承担?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败诉后果是否正确?

答: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从立法上明确了被告对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举证制度的一项基本规则。这一规则意在促使行政机关严格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同时也是考虑到了行政机关的取证优势以及举证能力因素,因此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举证的范围不仅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还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从而能够全面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于被告举证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作出了严格限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之所以作此严格限定是采纳了许多国家在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中所适用的“案卷主义”。行政诉讼的证据主要来源于行政程序之中,行政机关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程序规则,这就决定了行政机关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作出裁决获得,一旦进入诉讼,应当向法院提供,因行政机关所提供的证据必须在行政程序中取得,所以仅限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形成的案卷中所包含的证据,对于案卷以外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予采纳,从而更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因此,本案中省工商局 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省工商局提供的对原告友谊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证明或不足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败诉后果是正确的。

4. A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因为A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

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A非常愤恨,于是在B的房间里愉愉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错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题:(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本案中A采用窃听的手段获取证据,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因此,是非法证据,法院不能采纳。 (2)在案件定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

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 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以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因为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不利于已的案件事实的承认,构成了诉讼上的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本案中,B的自认就免除了A的举证责任,所以人民法院可判决A胜诉。

5. 个体工商户刘某领取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服装、百货。因经营服装亏损,与他人合伙改营图书,但未依法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未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县工商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处罚款1万元。刘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上级工商局申请复议,上级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刘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诉讼中县工商局认为处罚决定并无违法和不当。

问题:(1)本案诉讼中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答:本案中应当由县工商局承担举证责任。本案是个体工商户刘某不服县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而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所以本案应由被告县工商局承担举证责任。 (2)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哪些事实?

答:本案需要证明与被诉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1)有关被告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和权限的事实,即被告县工商局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刘某的行为进行处罚。(2)原告是否实施了被处理行为或者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事实,即个体工商户刘某是否未依法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未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便与他人合伙经营图书的事实。(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事实,即被告县工商局对刘某的处罚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4)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目的是否正当的事实,即被告县工商局处罚刘某的目的是否是正当的。(5)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与案件的事实,情节和性质是否相适应,即被告工商局对刘某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处罚款1万元的处罚是否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性质相适应。

6. 张某由某地购进了属国家一级保护的珍稀动物的皮革250张,打算转卖给王某,双方用手机约定于10月10日在王某的家中交货。按事先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由张某乘坐马某的出租面包车将货物运到王某家中,但并未告知马某所运何物。当张某叫马某从车上卸货时,马某才发现此货物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皮革,于是表明自己不参与此事的立场。在张某刚将货物搬下车时,公安人员突然出现在现场,并将张某、王某和马某三人一起抓获,同时扣押了面包车和张某的手机。经讯问,张某和王某分别供述了贩卖珍稀动物皮革的事实,马某也将本人运送货物的情况作了陈述。

问题:(1)本案中,公安人员调查收集到了哪些种类的法定证据?理由何在?

答:(1)物证:珍稀动物皮革250张、手机、面包车;(2)犯罪嫌疑人张某、王某的供述和辩解;(3)马某的证人证言。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中,手机、面包车是犯罪使用的工具,皮革250张是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 这些都是物证。本案中,马某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所以是证人证言,而张某、王某的供述是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理由何在? 答:张某和王某的供述,马某的证人证言是直接证据。皮革、手机、面包车是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主要有(1)当事人陈述;(2)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3)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4)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音像证据。间接证据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难以分类概括。一般说来,只能证明时间、地点、工具、手段、结果、动机等单一的事实要素和案件情节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据。本案中,张某和王某的供述以及马某的证人证言都能单独直接证明本案的主要事实,即张某、王某实施了贩卖珍稀动物皮革的犯罪事实,而其他物证只能证明犯罪的工具、手段和结果等单一的事实,所以是间接证据。

7. 1988年7月,被告人上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由公司经理、被告人杨鸿志和公司业务员、被告人杨翔安,纠集被告人钱大昌,共谋走私集成电路模块。经商定,由钱大昌在香港购买集成电路模块并设法走私入境,由上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负责销售,所得利润共同瓜分。嗣后,钱大昌又纠集被告人陈荣庆,并由陈纠合被告人邓志良,进一步策划了闯关走私的具体办法。1988年8月至1989年4月,钱大昌根据杨鸿志、杨翔安提出的集成电路模块的规格、数量,在香港采购后交给陈荣庆。陈指使邓志良并与邓志良一起将集成电路模块包装后,藏入集装箱汽车内,由邓驾车运至广东省深圳市。上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收到走私的集成电路模块后,分数次转运上海进行销售。为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督,使销售的集成电路模块合法化,杨翔安等人还在深圳市高价收买了空白发票,填写货物、品种、数量后予以入财。销售得款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分赃。在上述期间,上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和钱大昌、陈荣庆、邓志良共同走私集成电路模块30余次,总价额达人民币297万余元。此外,1988年9月至1989年8月,被告人杨鸿志、杨翔安在主管和直接负责上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的走私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钱大昌贿赂的港币、人民币、彩色电视机、电冰箱和金首饰等财物。杨鸿志受贿价值人民币9700余元,杨翔安受贿价值人民币7600余元。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审计部门的查证报告、查获的部分走私集成电路模块和伪造的发票以及缴获的全部贿赂物品足以证实,各被告人也供认不讳。 问题:本案中,公安人员调查收集到了哪些种类的法定证据?理由何在?

答:(1)物证:部分走么集成电路模块,全部的贿赂物品;(2)书证:伪造的发票;(3)鉴定结论:审计部门的查证报告;(4)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本案中,走私集成电路模块和全部的贿赂物品是属于犯罪行为的侵犯的客体物,是物证。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本案中,伪造的发票就是书证,它以记载的内容证明了走私的犯罪事实。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部门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的鉴定后所做出的结论性的判断。本案中,审计部门做出的查证报告就是鉴定结论。

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理由何在? 答:直接证据: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间接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本案中的主要事实就是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和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以是直接证据。而物证、书证、鉴定结论都要和其他证据结合才能

证明事实,是间接证据。

8. 原告李德华与被告严庆菊结婚后于1981年1月30日生一女儿李萍,并共同抚养。1993年12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由法院判决离婚,李萍由被告严庆菊抚养,原告李德华每月支付抚育费130元并负担李萍的学费。1994年12月8日,李萍在新疆石油管理局工会友谊馆观看演出时因火灾遇难身亡,新疆石油管理局给李萍的亲属支付赔偿金70000元、丧葬费6000元、奔丧费4000元,共计80000元。在处理李萍丧事过程中,原告李德华实际支出丧葬费用2700元,被告严庆菊给付原告现金1000元,并购买了部分丧葬用品。此后,原、被告因对石油管理局支付的赔偿金和丧葬费的分割发生争议而诉讼到人民法院。另,被告严庆菊系1995年5月被招为新疆石油局测井公司工人,工资收较低。此前其无固定工资收入。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明人证实双方当事人共同抚养李萍的证言。2.法院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并确定李萍随严庆菊生活、李德华承担部分抚育费的民事判决书。3.石油管理局支付给李萍亲属80000元赔偿金的证词。4.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

问题:根据本案,请指出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为什么?

答:(1)原始证据:证人证言、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石油管理局的证词。传来证据: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本案中,证明人证实双方当事人共同抚养李萍的证言,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以及石油管理局的证词均来源于案件事实,是源于证据生成的原始环境。而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作为证据的来源不是在案件事实的直接作用或影响下形成的,而是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所以是派生证据。(2)言词证据:证人证言、石油管理局的证词,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实物证据:民事判决书。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本案中,民事判决书是书证,所以是实物证据,证人证言,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都是间接证据。(3)直接证据:证人证言,民事判决书。间接证据:石油管理局的证词,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本案中,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如何分割李萍的赔偿金和丧葬费问题,证明人证实双方当事人共同抚养李萍的证言,法院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并确定双方共同承担部分抚育费的民事判决书都单独能证明双方之间应如何分割赔偿金和丧葬费,而其它证据只是证明的案件的某些事实要素是间接证据。

9. 1992年5月某日晚8时左右,徐某所经营的“羽华茶铺”正在播放《X X X》的录像片。大约十余分钟时,被某公安分局西安路派出所民警将其播放电源关闭,同时将播放工具G-30型录像机、VPA彩色电视机各一台予以扣留。该公安分局于同月15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的规定,以第1507号治安处罚裁决,给予徐某治安罚款2000元,并于同月16日开具罚没收据,后经该市公安局对该录像片鉴定为淫秽录像。徐某不服提起诉讼,诉称该公安分局认定录像带是淫秽录像错误,请求撤销被告对其财物没收和罚款处罚决定,并要求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认定徐某播放淫秽录像事实清

楚,证据确凿,维持其行政处理决定,徐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淫秽录像应由新闻出版局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淫秽、色情出版物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或者由司法机关委托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专门知识以及一定政治素质的人进行鉴定,而公安局无权鉴定。即使公安局有权对淫秽录像进行鉴定,其鉴定程序也不合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研)发(1998)28号通知关于“淫秽物的鉴定,必须有3名以上经出版物主管部门指派,经司法机关聘请的人进行”的规定,再次,鉴定结论是行政诉讼证据种类的一项,必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一审过程中,被告并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供徐某所播放的录像带,一审法院对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也未作严格审查,即诊定“?羽华茶铺?播放淫秽录像属实”是错误的。

问题:该市公安局所作的认为“?羽华茶铺?播放的录像片是淫秽录像的鉴定结论是否可以作为一审法院据以作出维持判决的证据? 答:该市公安局所作的认为“羽华茶铺”所播放的录像片是淫秽录像的鉴定结论不可作为一审法院据以作为维持判决的依据。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看,在行政诉讼中,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1)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3)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本案中,鉴定人员是公安局,根据新闻出版署的规定,不具有鉴定资格,而且,鉴定程序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一审过程中,被告并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供徐某所播放的录像带,一审法院对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也未作严格审查,即诊定“?羽华茶铺?播放淫秽录像属实”是错误的。所以,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一审法院据以作出维持判决的证据。

10. 富通公司向某银行申请贷款,该银行按规定要求贷款提供担保。后该公司向银行提供了某信托投资公司出具的担保函。该担保函承诺:如被担保人未能偿还到期债务,由担保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该公司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银行依据该合同的约定,向借款方足额发放了贷款。后因该公司未能如期还借款本息,银行遂将该借款公司及担保方某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诸法院。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某借款公司承认拖欠借款本息的事实,但同时认为,现公司重重,难以立即偿还债务,请求银行宽限还款期限,并希望本案能调解结案。被告某信托投资公司则辩称,其从未向该借款公司提供过任何形式的担保,该担保函系“伪造的”。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部门对该担保函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该担保函上的公章系伪造的。人民法院遂认定:“担保关系”不成立,本案与某信托公司完全无关。

问题:通过本案情分析什么是民事诉讼证据的调查收集?

答:收集是办案的必经阶段,也是完成证明任务、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与前提。只有确实发生了犯罪行为、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司法机关才会立案查处。因此,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在立案时必须对案件涉及到的犯罪事实、民事纠纷及行政争议事实进行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从这个意义上讲,收集证据是正确办理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的首要工作。收集证据是指在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证明的主体(包括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发现、采集、提取证据的固定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

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条规定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调查和收集的基本制度框架,对法院和当事人在举证上的作用分担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即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主要由当事人承担,只有在法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才应调查收集证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有两种情形,一是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这类证据主要包括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对此,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进行证据收集。二是除第一类情形外,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证据的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本案中,当事人提出担保函上的公章是伪造的,人民法院出为审理案件的需要,对于涉及可能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依职权委托签定部门对该担保函进行了签定,在鉴定为公章系伪造之后,依法认定“担保关系不成立,本案与某信托投资公司完全无关,是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11. 1991年5月28日下午6时,在某市郊区的麦田里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尸体呈卧状,下身裸露,赤足。尸体前腹部有少量泥土覆盖。距尸体15米远的一块石板上有血迹,血迹距地面36厘米,呈喷溅状,两条血痕下流,上面附着数根毛发。尸体头部额顶有两个椭圆形孔,两眼眶上方均有骨折。颈部缠一条线带,绕颈两周。在喉前方打结(经辩认此线带系死者腰带)。另距现场附近留有两行飞鸽牌自行车胎痕。鉴定结论为他杀。经查,死者名叫严某,13岁,某市职工小学三年级学生,5月25日下午外出未归。经过进一步侦查,又收集到如下证据:1.铁路职工刘某,过去有过犯罪行为,严某遇害那天,刘某公休。刘某在证明当天下午活动时,支支吾吾,表现反常,先说是在修自行车,后又说是看电影,经查都不是事实。2.发案当天晚上,刘某推车回家后,他母亲问他为什么回来这么晚,外面都下雨了。他说:“出事了,撞死了个小女孩,不知死活,下场大雨就好了。”3.严某死后,其亲属接到两封信,内称:“亲爱的父亲,对不起您,夺取了您女儿的生命。这是为了工作(破坏共匪的治安)。将来光复大陆,必有重谢。”经查,此信为刘某所写。4.刘某于5月26日凌晨,自己洗了衣服并把衣褂染成黑色,其妻说刘某过去从未洗过衣服。5.案发后第二天,刘某买了两条新飞鸽牌自行车外胎,上面的花纹已被人用挫挫过,痕迹明显。并在刘某家搜出木挫一把,经鉴定与旧外胎的挫痕一致。6.搜查出刘某用过的小铁榔头一把,上面有血指纹一枚,经鉴定为刘某所留。又将榔头与严某额顶两个椭圆形小孔进行鉴定,认定为该榔头所致。7.其母证明,发案后的第二天,刘某让其母将家里所有的信纸、信封、复写纸等烧掉。8.刘某被拘捕之后,拒不承认杀害了严某,只说特务杀了小孩,让他给死者家属写信,否则便杀死他。 问题:(1)本案已收集到几种证据?(各举例予以说明)

答:本案已收集到物证:小铁榔头一把,两条旧飞鸽牌自行车外胎;书证:严某家属收到的两封信;鉴定结论:严某额顶两个椭圆形小孔系榔头所致的鉴定结论,血指纹系刘某所留的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某市郊区麦田里女尸的现场勘验笔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2).结合本案说明证明对象主要是指什么?证明要求如何? 答:证明对象是证明活动中需要证明的事实,又称待证事实或者要证事实。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这些案件事实,根据诉讼性

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的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事实;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所有上述事实,都是在提起诉讼之前就已经发生了的,司法人员未能亲眼观察到。为了客观全面地查明和确认已经发生而又存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司法人员只能通过调查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即通过证明的方法中以实现。因而,查明案件事实就成了诉讼证明的首要任务,而那些与本案相关的诸事实,就成了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成了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本案中的证明对象就是有关刘某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证明要求是指承担举证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虽然没有证明刘某杀人的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均已查证属实,案件事实也都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之间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已得到合理排除,能得出唯一的结论即刘某杀害了严某。

(3).应如何正确对待被告人口供?

答: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即严格遵守:“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为了消除口供主义的影响,刑事诉讼法第46条还规定,“只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规定,是我们在办案实践中确定口供材料证明力的主要指导原则。本案中,虽然刘某拒不承认他杀害了严某,但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就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4).根据本案证据,能否认定刘某是杀害严某的罪犯?为什么? 答:根据本案的证据,可以认定刘某是杀害严某的罪犯,因为本案是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运用间接证据,必须遵守以下规则:(1)必须审查每个单位证据是否真实可靠。(2)必须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当做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使用。(3)必须审查各间接之间是否互相衔接,互相协调一致,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

(4)所有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只能作出一个正确的结论。全案证据已符合上述运用间接证据认定刘某有罪的规则。

12. 某县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王某有贪污行为。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因本案不属公安机关管辖,将举报信移送到了县人民检察院。县检察院经过调查取证,未能查实王某的贪污行为,但是,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王某的个人生活支出明显高于其收入,于是,县检察院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问题:根据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承担的原理,说明本案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答:本案中关于王某涉嫌贪污罪的证明责任应由检察机关承担,王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罪的证明责任应由王某承担。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主要为自诉人)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并证明其有罪的责任,苦不履行该证明责任就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从本条规定可以发现,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控诉由控诉方承担。因此在自诉案件中,由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在公诉案件中,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

责任的例外,是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根据这一规定,对于此类案件,首先承担证明责任的仍然是控诉方,当控诉方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时,证明责任即转移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身上,它必须说明或者证明差额部分的来源是合法的,若不能说明或证明,差额部分即以非法所得论。这样规定,是为了加大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力度,在国际上是一种惯例。本案中,贪污案件是公诉案件,因此应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明责任,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则应由被告人王某承担证明责任。

13. 1991年8月,某市工人王某因与他人斗殴,被该市公安分局裁决行政拘留15日。王某不服,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裁决。王某仍不服,故以该市公安分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后,要求被告提供作出处罚行为的证据,但被告一直不提供。于是法院认定被告的处罚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判决予以撤销。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被告提供作出处罚行为的证据。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在一审中未提供证据是工作失误,故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问题:(1).简述行政诉讼证据的提供规则。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2).被告在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主要证据而在二审时提供,此种证据是否有效?法院应否采用?

答:被告在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主要证据而在二审时提供,此种证据无效,法院不应采用。

14. 某敲诈勒索案中,从被害人处提取到恐吓信;被告人某甲在犯罪分子指定的放钱处取钱时被当场抓获,并对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交代的恐吓内容、索要钱数、放钱地点与恐吓信的内容完全相符。预审中被告人某甲未作任何辩解。但预审人员发现恐吓信的文笔顺畅、书写流利,而被告人在供述过程中显出文化水平极低,签名歪歪扭扭,与恐吓信笔迹差别很大。预审员让被告人按规定内容写了一段文字,然后与恐吓信一起送交笔迹鉴定,鉴定人作出了检材与样本不同的认定。再次预审中,经告知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认了系与其表兄和妹夫共同作案,恐吓信系其妹夫所写。提取其妹夫的笔迹后进行鉴定,与恐吓信的笔迹认定同一。经传讯某甲的表兄和妹夫,二人的供述与某甲相印证,并交待了三人策划由某甲一人顶罪的串供过程。 问题:请结合本案件,说明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方法。

答:(1)个别审查。本案中首先对被告人的供述、恐吓信的内容进行了个别审查。(2)综合审查。本案中通过对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与恐吓信笔迹的综合对比,就发现了问题。最后又将某甲的表兄和妹夫的供

述与某甲的供述相印证,弄清了三人策划串供的过程。(3)辩认。(4)对质。(5)技术鉴定。本案中通过对某甲的笔迹签定与恐吓信字迹不符,从而使被告人供认了恐吓信为其妹夫所写破案的关键。(6)侦查实验。(7)推理、判断的逻辑方法。本案中侦查人员成功地运用了推理和判断方法,综合某甲的供述情况推断出恐吓信并非为某甲所写,是破获此案的突破口。

15. 被告人董玲(1978年9月出生),自1995年3月始在高福纺织有限公司做临时工,由于深受经理的信任,后被安排至仓库轮值。1995年7月至11月间,董玲多次将仓库内的高级色纱窃出,交给表兄何任藏匿,商量若有合适的机会就将它们卖出去。董前后所盗色纱总价值1万余元。12月初,董的行为被公司发现,在经理的追逼下,董交出了所盗的色纱。该公司念其年纪不大,也已将所有色纱退还,故不再对其追究,只于12月6日作出开除董的决定。董认为自己老老实实退赃,没有对公司造成损失,反而遭到开除,心中不服,便继续在公司滞留住宿。12月11日下午,被公司经理发现后,又遭到训斥和驱赶,董怀恨在心,欲行报复。12月13日凌晨约3点40分,董玲离开留宿的四楼4B3宿舍时,拿了一盒火柴,走到四楼仓库的货梯边,乘四周无人之际,划着一根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一小堆腈纶纱,便转身离开了现场。结果酿成大火,烧毁了四楼仓库内所有货物和仓库北部用木板违章隔成的女工宿舍,燃烧时放出了大量的毒气,致使61名公司员工被大火烧死、毒死和熏死,15名女工受伤,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董玲作案后,坐长途汽车回到家中,当她知道事件的后果后,愈相愈怕,向自已的父母哭诉,希望父母为其隐瞒,因为当晚没有任何人看到她在工厂中的行动。她的父母感到事件严重,劝说她向政府自首,并待她镇定后陪同她到公安机关自首。董在公安机关交代了事件的全部过程。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主要收集到如下证据:(1)公司职员张某与李某证实,12月11日,公司经理训斥与驱赶董的事实;(2)公司女工林某称,董曾两次对她谈及要设法向公司报复;(3)女工吴某与陈某证明,董于12月12日晚6点至8点多,逗留在4B2宿舍;(4)女工郑某证明,13日凌晨3点多,董在女工宿舍洗脸,向其打听时间,郑告知其当时是3点15分;(5)消防部门推断,发火时间是13日凌晨4点;(6)保安员赵某证明,他第一个跑入现场,当时是4点零5分,他看到四楼仓库窗口冒烟;(7)消防部门的鉴定书确定,点火点在仓库的西南角,起火原因是明火,即排除电线起火、静电起火、烟头起火、自燃等原因;(8)董玲家邻居王某等7人证言表明,董玲在13日回到家中后,对自己如何逃离火灾现场的说法前后不一;(9)董玲在公安机关的多供述,表述基本一致。

问题:关于火灾事件中所列举的证据,主要由哪几种证据种类组成?有无直接证据?这样的证据材料是否足以对董玲进行定罪?为什么?

答:1.火灾事件中所列举的证据,主要由以下几种证据种类组成: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本案有直接证据,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这样的证据材料足以对董玲进行定罪。因为本案的证据已达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明标准和证明要求。证明要求是指承担举证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所有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案件事实均有必要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之间及其案件事实之间无矛盾,能得出董玲放火的结论是唯一的,具有排他性。

16. 1992年7月13日凌晨,在杭(州)萧(山)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磨擦痕迹。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侦查人员对现场

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有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告诉她,事故发生时,他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在距萧山15公里。萧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两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为萧山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察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5点55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

问题:上述案例中,哪些证据属于物证?哪些证据属于书证?哪些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哪些证据属于辩护证据?

答:物证:被害人的摩托车、血迹、汽车的刹车痕迹、摔坏的手表、车上一处漆皮脱落的痕迹。书证:指针指向5点50分的手表、出车登记表。直接证据:证人证言。辩护证据:刘某、赵某的口供与辩解。 17. 宣汉县某单位职工王某和女青年李某结婚不久,王某迷上了赌博,经常输钱,夫妻俩常常吵架。脾气暴躁的王某动不动便将妻子打得鼻青脸肿。1999年3月的一天,王某又因李某唠叨其输了钱,对着李某的胸、腹部一顿拳打脚踢。李某被诊断为脾脏破裂,随后其脾被切除。李某决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通过法医鉴定,她的伤情属重伤和七级伤残。之后,她又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丈夫王某的刑事责任。宣汉县公安局于2000年6月对王某刑事拘留,同月,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向法院提起公诉。 问题:(1).谁负有举证责任?为什么?

答:由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主要为自诉人)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并证明其有罪的责任,若不履行该证明责任就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从本条规定可以发现,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控诉由控诉方承担。因此在自诉案件中,由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在公诉案件中,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这是因为: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公诉人和当事人都可以向法庭提供证据,但是,当事人提供证据,显然不是证明责任,而是诉讼权利,同时,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证据有疑问时,要以调查核实,但并非单独提供新的证据,因此,法院也不可能承担证明责任,所以,承担证明责任的,只可能是检察机关和自诉人。本案中,被害人李某被打成重伤,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是属于公诉案件,因此应由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当然被害人李某也可以提供证据,但这是她的权利而不是证明责任。 (2).分析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的范围。

答: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包括:(1)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2)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3)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4)刑事诉讼程序事实。本案中,首先需要证明王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次,需要证明与王某故意伤害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

18. 齐某在抢劫时被蔡某等人当场抓获。公安机关讯问时,齐某对抢劫行为供认不讳,并指认参与抓获他的区蔡某曾奸过妇女。对齐某的抢劫案经一审判决后,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提出了抗诉。在二审过程中,齐某又供认曾有盗窃行为。二审法院调查后证实齐某供认的盗窃属实,并构成盗窃罪。二审法院据此直接判处齐某抢劫罪和盗窃罪两罪并罚。因齐某的指认,公安机关对蔡某强奸案进行侦查。受害

妇女艾某证实曾遭强奸,所描述的作案人体貌特征与蔡某强奸相似,但因事隔一年,经辩认却又不能肯定是蔡某。讯问蔡时,蔡某不承认。后因侦查人员逼供,蔡某被迫承认,但所供述的内容与艾某所述作案过程在细节上多有不符。本案虽无其他证据,但检察院仍决定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期间,正在外地服刑的齐某承认,强奸艾某的是他自己。齐某所交代的强奸犯罪过程与艾某所述细节相符,经查证,齐某的这一供述属实,法院因此判决蔡某无罪。

问题:根据本事例的叙述,在检察机关决定对蔡某强奸案提起公诉时,本案有哪些证据材料?

答:检察机关决定的对蔡某强奸案提起公诉时的证据材料有:(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辩认。(5)个别审查。(6)推理、判断的逻辑方法。本案中检察机关指控蔡某犯有强奸罪的证据材料有齐某的证人证言,被害人艾某的陈述,和被告人蔡某的供述与辩解。

19. 1998年4月,原告经县粮食局调拨进37吨面粉向居民供应。销售期间,被告工作人员经检查抽样化验后,认定原告所售面粉质量严重不合格,不能食用;认为原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此,1998年6月5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原告非法所得13690元,罚款4000元。原告不服,于1998年6月19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所售面粉系经粮食局调拨,原告无主观过错为由,请求县人民法院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 问题:(1)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究竟谁负有举证责任?

答:本案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通过本案分析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哪些不同? 答: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不同点是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即证明责任由双方当事人承担,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则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这被称为举证责任的倒置。

20. 某县卫生防疫站,在一次检查时发现某个体餐馆卫生条件不合格,当即对其罚款600元,并限其立即改正,否则令其停业。但该卫生防疫站没有出具决定书,也没有收集有关证据,只给了餐馆业主一罚款收据。该个体餐馆不服处罚,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卫生防疫站接到起诉书之后,未告知县法院即找该个体餐馆要求其提供处罚当日的卫生不合格的有关证据。

问题:(1).该卫生防疫站没有出具决定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该个体餐馆的起诉?

答:该卫生防疫站没有出具决定书,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原告有证明处罚行为存在的依据即罚款收据就足以具体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2).该卫生防疫站收集证据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该卫生防疫站收集证据的行为不合法。行政诉讼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一举证时限的规定就显了防止行政机关违法取证。

21. 在陈甲诉李乙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种证据:陈甲出具的由李乙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甲人民币3000元整,一个月以内返还。1999年3月20日。李乙的同事乔丙的证言。乔丙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乙说,李乙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

准备到外地旅游时用。李乙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乙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李乙的朋友张丁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乙在1999年3月底与张丁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丁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

问题:在上述证据中,请指出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对当事人陈甲的关于李乙向其借款的主张来说,哪些是本证?哪些是反证?

答:原始证据:借条、李乙的陈述;传来证据:乔丙的证言、张丁的证言;言词证据: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实物证据:借条;直接证据: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间接证据:张丁的证言;本证:借条、乔丙的证言;反证:李乙的陈述。

22. 甲、乙、丙三人于1997年1月5日共同盗窃塑料薄膜,价值5000元。案发后乙、丙二人逃跑,甲归案并如实陈述了三人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乙的妻子和丙的姐姐分别向公安机关陈述了甲、乙、丙三人于1月5日晚到乙、丙两家窝藏赃物的经过和赃物的外部特征。根据乙妻、丙姐的陈述,公安机关查获了赃物,所获赃物同失主的陈述和被告甲的供述相互印证。

问题:(1).指出本案证据分别属于哪些法定证据种类?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

答:本案证据分别属于物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直接证据是被告人甲的供述。间接证据是物证、乙妻、丙姐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2).如何理解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根据本案中所获得的证据,对被告人能否定罪?

答:证明标准是指承担举证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根据本案例获得的证据,能够对被告人定罪。因为刑事诉讼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间接证据均已查证属实,案件事实也都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之间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已得到合理排除,公安查获的赃物同失主的陈述和被告甲的供述相互印证,所以能够被告人定罪。

23. 某市居民张三在本市永久副食商亭购买一箱啤酒招待朋友。在开启第三瓶啤酒时,该啤酒瓶突然爆炸,玻璃碎片当场将张三的眼睛严重击伤,其朋友李四、王五及其子张小三的脸部也受了伤。张的家人赶快将他们送往医院治疗,并迅速到出售啤酒的永久副食商亭交涉。张三因伤住院半个月,花费5000多元医疗费,其朋友李四、王五、其子张小三也各花费了数十元至上百元不等,1个月后,张三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赔偿所有损失。 问题:(1).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答: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1)民事法律关系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2)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3)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4)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2)在本案中,张三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答:本案中,张三需要证明以下事实:首先是侵权行为发生的事实,即他在本市永久副食商亭购买的啤酒发生了爆炸;其次,是侵权行为的结果,造成了张三及其朋友住院并花费医疗费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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