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法律规则下的新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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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国际经济法 专业(本科段) 毕 业 设 计 (论 文) 设计题目: 论WTO法律规则下的新贸易壁垒 助学单位 东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姓 名 准考证号 指导教师 2013年 10月1 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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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Studies on the New types of Trade

Barriers Under WTO Law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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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贸易壁垒,是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某一国家为了保护本国产业而采取的一

系列限制贸易的规则、措施、技术标准的总称。作为政府经济管理职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贸易壁垒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会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随着贸易自由化程度进一步加深,经济全球化趋势在世界范围内愈演愈烈,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人们越来越渴望在一个安全而和谐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生存和发展,于是对国际贸易发展的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应对这种新形势的挑战,各国政府纷纷制定了诸多新的法律规范和政策措施,在不同程度上构筑起新的贸易壁垒体系。

新国际贸易壁垒与传统的贸易壁垒都是各国为了保护本国利益、促进本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手段。因此,二者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但是,二者在许多方面又存在明显的区别。新国际贸易壁垒比传统贸易壁垒更为复杂,其对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法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都产生了不同于传统贸易壁垒的重要的积极影响和显著的消极影响。如何充分发挥它的积极影响并有效限制它的消极影响,是国际社会当前正在努力解决的问题,也是本文即将展开论述的主题。而世界贸易组织是目前国际社会最重要的经济组织,其所具有的现行法律机制,在应对新国际贸易壁垒以及因其产生的贸易纠纷中,将做出富有成效的贡献。

本文在比较分析新国际贸易壁垒与传统贸易壁垒的基础上,介绍了几种类型的新国际贸易壁垒以及与其相关的 WTO 现行法律规则,详细阐述了新国际贸易壁垒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科学论证了 WTO 现行法律机制应对新国际贸易壁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应对新国际贸易壁垒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国际贸易壁垒 世界贸易组织 积极影响 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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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rade barriers can be defied as a series of rules, measures and technical standards, which an independent state adopts in an attempt to protect inner-state industries, laying restrictions o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development. Trade barriers may appear in varied forms due to different times. With the process of trade liberation rapidly deepening,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performs in a great speed, as brings sharp changes to people’s life styles and conceptions of values. These changes consequently raise new requirements of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developing pattern. Governments, therefore, come up with many new rules and policies, which contributes to new types of trade barriers, to meet the concerning requirements.

Both the new types and the traditional ones aim at protecting inner-state interests. The two, however, show sharp distinctive. The new types of trade barriers are more complicated and have both evident positive and negative effects o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and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hat to do with these effects has been the focus of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n the last decade and also the main issue of this thesis. As the most important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in the world,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can afford to efficiently settle the disputes caused by the new types of trade barriers. This thesis introduces several typical types of the new trade barriers and related WTO rules on the basis of comparison between the new and the traditional ones. Then it gives an entire discussion over the current WTO legal schemes which will play a significant role in dealing with the positive and negative effects of new trade barriers. At last but not least, the thesis provides some useful suggestions for China’s trade development.

Key words: Trade Barriers WTO Positive affects Negative eff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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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目录................................................................................................................................ 5 引言................................................................................................................................ 6 第一章 新贸易壁垒概述.............................................................................................. 7 1.1新贸易壁垒的产生与发展 ................................................................................. 7 1.2新贸易壁垒与传统贸易壁垒的比较 ............................................................... 10 1.3新贸易壁垒的影响 ........................................................................................... 13 第二章 新贸易壁垒的WTO法律规则 ..................................................................... 20 2.1环境壁垒 ........................................................................................................... 20 2.2转基因食品安全壁垒 ....................................................................................... 22 2.3劳工保护壁垒 ................................................................................................... 23 2.4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壁垒 ........................................................................... 25 第三章 新国际贸易壁垒之 WTO应对机制 ............................................................ 29 3.1区域贸易安排 ................................................................................................... 29 3.2复边贸易协定 ................................................................................................... 31 3.3非违反之诉 ....................................................................................................... 34 第四章 中国应对新国际贸易壁垒的对策................................................................ 36 4.1积极参与区域贸易安排 ................................................................................... 36 4.2合理利用“非违反之诉” ............................................................................... 37 4.3全面研究国外贸易壁垒 ................................................................................... 38 4.4构建国内贸易壁垒 ........................................................................................... 38 结论.............................................................................................................................. 40 参考文献...................................................................................................................... 41 致谢..............................................................................................................................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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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贸易壁垒,是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某一国家为了保护本国产业而采取的一系列限制贸易的规则、措施、技术标准的总称。为了促进贸易自由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在内的诸多国际组织都制定了许多旨在削减和消除贸易壁垒的规则和措施。传统的贸易壁垒在这些规则的限制下,越来越无法为一国国内的产业提供有效的贸易保护。同时,随着贸易自由化进程的逐步深化,在经济全球化的历史背景下,单体(国家)的经济发展模式、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发生了急剧而显著的变化。这些变化对国际贸易发展的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单体(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环境质量、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劳工人权、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持竞争秩序等,纷纷采取了一系列新的贸易保护规则和措施,以限制和消除贸易自由化带来的诸多消极影响。

新的贸易保护规则和措施构成了当代新国际贸易壁垒。其与传统的贸易壁垒尽管在根本目的上并无二致,却在诸多法律特征上呈现出明显的差异。其对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经济法的创新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完善以及我国的社会进步具有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对国际贸易、国际经济法、世界贸易组织和我国经济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调查表明,2012 年我国有 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遭到国外各种名目的技术壁垒的限制,相当于当年出口额的 5.2%,影响程度大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前。因此,中国学界对于新国际贸易壁垒的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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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新贸易壁垒概述

1.1新贸易壁垒的产生与发展

1.1.1贸易壁垒的渊源

国际贸易自由化有利于各种资源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更佳配置,增加各国的财富,并促进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有关自由贸易的限制条件的学说,包括幼稚工业说、战略贸易理论、最优关税、国家安全考虑等学说,都促使各国启用各种不同类型的贸易壁垒,来保护本国的贸易利益。19 世纪中叶,大多数的先进欧洲国家在其国境内确立了自由贸易,但他们相互间都维持着大量的贸易壁垒。1870年欧洲遭受了严重而持续的经济衰退,同时面临着非欧洲国家谷物生产者日益增强的竞争。法国、德国等英国之外的很多欧洲国家和美国都极大地提高了关税水平。在 1929 年经济大萧条的影响下,各主要国家的经济都崩溃了,这种经济形势促使各国采取极端的贸易保护主义以维持国内生产和就业。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进一步破坏了国际贸易合作的条件。

国际贸易自由化是二战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追求的首要经济目标,也是许多国际经济组织成立或设立的宗旨。然而,国际贸易自由化在促进全球经济发展、增进世界人民经济福利的同时,也加剧了发达国家之间经济贸易的竞争,强制性或非强制性地改变了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经济、政治和法律结构。各国一方面在努力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另一方面也在不断地根据本国的国情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相应地采取贸易保护政策和实施贸易管制制度,为本国争取更多的利益。国际贸易壁垒是各国外贸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是,只要存在国际贸易,只要国际贸易自由化还是国际社会追求的目标,那么,国际贸易壁垒就会存在,对国际社会成员的外贸关系产生各种影响。

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进一步深化,经济全球化趋势在世界范围内愈演愈烈,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人们越来越渴望在一个安全而和谐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生存和发展。当传统的贸易壁垒对国内产业和社会的保护,不能提供人们期望的安全而和谐的环境时,各国政府于是制定了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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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采取了新的措施、标准来保护国内产业,维护内国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些新的法律、规范和措施、标准,演变成为当下盛行的新国际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发展和人类社会进步同时具有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它们是贸易壁垒在新的历史时期下的新的表现形式。 1.1.2新贸易壁垒兴起的背景

第一,经济目标与其它社会目标出现冲突。

贸易目标的实现和经济的高速发展引发了一系列非经济领域内的社会问题,包括环境质量恶化、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遭到质疑、劳工待遇下降、自然资源短缺、竞争秩序遭受破坏等等。

尽管 WTO 在序言中确立了 WTO 是在可持续发展前提下实现贸易目标,但是 WTO各成员对于上述问题还没有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来有效处理可持续发展中涉及的诸多非贸易目标与贸易之间的矛盾关系。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已达成 180 多个多边环境协定,其中,有大约 20 个多边环境协定中规定了直接或间接的贸易措施。但是多边环境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之间的关系从未予以明确,随着包含贸易限制措施的多边环境协定的不断增加,这种矛盾也将日益尖锐。

为此,发达国家出于维持本国环境状况、保证食品安全、提高劳工待遇和保护自然资源等目的,率先纷纷在国内采取了限制贸易的单边措施,制定了相关的国内政策和法律,设立了各种与环境、食品安全、劳工标准、自然资源和竞争政策等相关的新国际贸易壁垒。

第二,世界各国综合国力对比发生变化。

在 WTO 法律框架下,新秩序建立的核心表现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参与国际经济事务过程中能够平等对话、公平交易,发展中国家能够在参与国际经济法律规则制订的过程中制约发达国家,制定更多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条款,明确普惠制的适用效力,提高发展中国家对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影响力。然而,目前国际社会南北矛盾和南南矛盾的进一步激化都表明,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绝非易事。

随着发展中国家进一步融入国际经济贸易的进程,发展中国家不仅发展了本国的经济和政治力量,而且提高了利用多边贸易体制展开国际贸易谈判和运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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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争端解决机制的能力,传统的贸易壁垒已经不能有效地实现发达国家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发达国家为了维护旧的多边贸易体制,势必会革新其贸易保护体系,启用新国际贸易壁垒来维护其贸易利益。同时,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加深激化了发达国家之间的竞争。发达国家之间产业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在国际多边贸易谈判中,在许多新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发达国家往往采用 WTO 协议中缺乏规定的新的国际贸易壁垒,违反或规避已往谈判达成的 WTO 协定下的义务。例如,美国与欧盟在转基因农产品问题上的争议,WTO 争端解决机构已经裁定,欧盟的做法违反其在 WTO 协议下的义务,要求其尽快做出政策调整。

此外,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凸现。尽管二战后发展中国家缔结了大量的国际经济合作协定和其它领域内的国际协定,但是这些国际协定的执行效果都不理想。发展中国家为了争取贸易机会而引发的恶性竞争,不仅弱化了发展中国家抗衡发达国家的集体力量,而且客观上助长了发达国家利用强国的经济优势和信息优势实施单边贸易措施的态势。

第三,国际经济法律规则凸显滞后。

在国际社会中,由于不存在一个超国家的立法机构,所以调整平等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规则只能来源于各主权国家的共同同意。在国际法层面,国际经济法律规范主要表现为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和各国法定机关签署的授权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公约。无论是双边条约、多边条约还是国际公约,它们都是通过协调各国利益矛盾、达成妥协方案的方式制定出来的。

在国际贸易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的情况下,各国不可能在每一项谈判议题上都取得一致的意见、达成妥协的方案。“WTO 自身运作机制缺陷注定其效率低下。WTO 这种以谈判为基础的运行机制在成员少、议题少的情况下,是一种很好的机制,但是当参加的国家多、议题多,且又存在重大分歧的情况下,这种机制就很难发挥作用,甚至无法启动或者无果而终。”而且国际经济法本身存在着欠缺法律性的问题,例如其缺乏体系性、确定性、不一致性等等。因此,在缺乏统一的国际经济法律调整的新议题上,国际社会的成员就会倾向于采取单边贸易保护措施,来填补相关国际法律的空白,调整对外贸易关系。

可见,新国际贸易壁垒对国际经济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同时也说明,现行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不完备,为各国启用新国际贸易壁垒提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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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环境。

1.1.3新贸易壁垒兴起的表现

各国新国际贸易壁垒的名目和种类繁多,而且对于初级产品、加工产品和制成品等生产的不同阶段都有相应的非常细致的实体和程序性规定,要一一列举恐怕是不可能的。本文在后文的叙述中会详细介绍几种典型的新国际贸易壁垒。此处主要是举例说明欧盟所采取的一些措施和规则,希望以此给诸位一个比较直观的、新国际贸易壁垒的形象或者面孔,从而更好地理解下文对新旧贸易壁垒所作的比较分析。

欧盟一直禁止在禽肉生产中使用消毒剂,1998 年 10 月,欧盟就禽肉杀菌 消毒问题公布了其研究建议,即消毒处理只能作为贯穿禽肉全部生产链的细菌控制管理的一部分,欧盟认为磷酸三钠和乳酸的使用是可以接受的,禁止使用加氯水,但这是美国为了控制禽肉生产中细菌污染通常使用的消毒方法。1999 年 10 月,欧盟出台了一项于 2000 年 6 月 1 日生效的指令,规范生产使用明胶设备还明确了生产明胶可以使用的原材料,以及材料在投入生产使用前必须进行的预处理。欧盟规定,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符合 EN(欧洲)标准,取得 CEN(欧洲标准化委员会)认证标志;与人身安全有关的产品,要取 得 CE(欧洲安全)认证标志或者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厂商,要取得 ISO9000 合格证书。2001年1月29日,欧盟植物卫生检疫委员会投票决定修改纯木包装材料的立法。该法规要求,对来源于加拿大、美国、中国和日本的松类(软木)纯木包装材料在进入欧盟前,必须使用有关经审批合格的设备进行至少 30 分钟的高压处理,或使其中心温度达到 56 度的加热处理。

1.2新贸易壁垒与传统贸易壁垒的比较

新国际贸易壁垒与传统贸易壁垒都是各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利益而采取的限制贸易的措施,是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在本质上和根本目的上并无实质区别。但是,两者亦存在诸多明显差异,现详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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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与非贸易领域问题的联系程度不同

传统的贸易壁垒主要是关税、数量限制、进出口配额、补贴等措施,它们都属于国际贸易的范畴,本质上是经济贸易手段,受制于经济学理论和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而新国际贸易壁垒是由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劳工保护、竞争秩序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演化而来。贸易的发展对于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贸易的自由化进程同时也会消耗自然资源、损害环境健康,贸易的发展会刺激企业增加劳工工作强度和时间来降低生产成本,贸易的发展会促使知识产权享有者维护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这些冲突,一方面意味着我们应该重新审视贸易自由化发展模式的科学性,另一方面意味着贸易自由化进一步深入所面临的阻碍,甚至是抵抗。新国际贸易壁垒是在保护环境、劳工、食品安全、知识产权、竞争秩序等名义下提出的,因此,它与非贸易领域的诸多问题具有密切的联系。

1.2.2调整贸易壁垒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同

GATT 半个世纪的实践和发展,使 WTO 成立之初就制定了较为详尽的原则规则体系,来规范和削减传统的贸易壁垒。因此,某一国家的传统贸易壁垒无论从立法上还是从司法上,都受到 WTO 体制较强的约束;因其而引发的纠纷解决也有比较充分的法律依据可遵循。相比之下,目前关于如何协调新国际贸易壁垒的国际规则很少,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法律可以适用。即使是 WTO 协定也只是非常有限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尽管国际社会制定了很多有关于环境保护、劳工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规制反竞争行为的国际协定,这些国际协定会给一国政府规定诸多的国际义务,即政府有义务制定相关的国内保护措施,但是,当这些保护措施被用于一国的贸易保护目的时,即当这些措施成文新国际贸易壁垒时,国际社会仍然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这无疑会促使各国求助于单边法律措施来解决新国际贸易壁垒纠纷。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将来国际社会制定了有关于此的规则或达成了相关条约协定,我们还要面对另一个问题,那就是相关国际条约之间的矛盾性。有学者提出,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尚且会发生冲突,诸多国际组织制定的各种条约各有其侧重点,这是国际经济法的“碎片化”结果,这必然会产生更为复杂的矛盾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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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协调这类冲突也是我们面临的挑战。 1.2.3 贸易壁垒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同

传统的贸易壁垒之间彼此均比较独立,一般不会发生相互交叉的现象。而不同类型的新国际贸易壁垒之间存在相互交叉性的现象。例如,发达国家指责发展中国家政府为了获得贸易竞争优势,纵容企业降低劳工工作条件水平、忽视劳工工资待遇,造成恶性竞争,破坏竞争秩序,从而损害了贸易给双方带来的利益;发展中国家指责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使知识产权人滥用其垄断地位,造成市场垄断、破坏市场自由竞争秩序,一方面限制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出口贸易,另一方面使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在发达国家市场内受到歧视待遇和垄断企业的排挤,无法参与有效的市场竞争,而发达国家的竞争政策对此却不加调整,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期待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新国际贸易壁垒还可能与传统的国际贸易壁垒发生相互交叉。例如,“作为反倾销规则一部分的反规避调查条款,是 20 世纪 80 年代初,由欧美从反倾销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因为反规避调查条款的使用,往往不需要进行调查就可以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达到屏蔽他国商品的目的,所以我们有必要警惕和防范其成为新国际贸易壁垒。”新国际贸易壁垒之间的这种相互交叉性无疑增加了国际法律协调的难度。

1.2.4 对各国具体国情的依赖程度和范围不同

传统贸易壁垒的实施与否和实施种类、范围和程度,主要取决于一国或者该国某一产业的经济发展水平,而与其历史文化传统和法律体制特征等没有太多的联系。新国际贸易壁垒所涉及的领域,在传统上属于主权国家内国法的调整范围,其法律政策的制定通常取决于该主权国家的具体国情,包括一国的经济发展模式、地理特征和产业结构特点、历史文化传统、所属法系、立法体制、执法环境、司法模式等等。由于存在不同程度的国情差异性,各国都希望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国内法和国内政策来调整。国际社会试图协调各国对新国际贸易壁垒的态度和举动,必然要求不同国情的国家放弃本国的国情和传统,这无疑会引起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担忧。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修改本国的法律和政策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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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发展中国家要付出比发达国家更高昂的代价,而放弃本国传统是否真正能够换来发达国家的贸易开放和经济援助,无法断言。 1.2.5 受益的对象不同

传统的关税壁垒和数量限制措施,是一国基于保护本国工业目的而采取的贸易保护手段,其主观上和客观上都只着眼于维护本国经济利益。但是新国际贸易壁垒的实施,却是关系到全人类的共同福祉和普遍权利,无论是对进口国还是对出口国,甚至是对于不存在贸易关系的其他国家,都有可能会产生有益的影响。可见,这种影响具有普遍性。因此,新国际贸易壁垒比传统贸易壁垒包含着更多值得肯定的积极因素。因此,对新国际贸易壁垒不能简单地削减或者消除,而是应该防止其被滥用,防止其不合理、不适当的阻碍贸易自由化。

1.3新贸易壁垒的影响

1. 3.1积极影响

(一)强化国家主权的经济治理职能

关税、数量限制等传统壁垒在 GATT 框架下已经得到很大的削减,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在削减传统贸易壁垒方面获得的成果是比较丰硕的。GATT 本身存在诸多缺陷的事实,却使关税减让和数量限制的取消谈判比较容易在 GATT 内部开展。但是,当前新国际贸易壁垒主要依赖 WTO 法律框架来解决。WTO 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意味着主权国家的内国法和政策要受到更强有力的约束和争端解决机制的约束与裁判。尽管对于 WTO 协议的国际法效力和 DSB 的裁决效力有争议,但是WTO 的框架毕竟有着比 GATT 更强的约束力,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的授权报复效力。因此,很多国家不愿意将问题纳入 WTO 框架,或者尽量避免、规避 WTO 的管辖权限。

从另一方面来看,WTO 的法律框架却对单边贸易措施的使用起到了积极的限制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国际贸易纠纷,其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也比较有效率,互相攻击和损害的程度也比较小,不会出现 30 年代那种两败俱伤的贸易战。况且,即使不纳入 WTO,也会诉诸其它国际组织来解决。因此,新国际贸易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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垒的解决将更多地依赖规则而不是政治权力。GATT 类似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一票否决制”体现了 GATT 缔约方的“主权”,而现今 WTO 争端解决机制采取的“一致否定”原则却为解决各类与 WTO 法有关的争端,提供了一条畅通的准司法途径,能够更有效地解决贸易纠纷,恢复贸易秩序的稳定。

在 WTO 法律框架内,成员方之间关于新国际贸易壁垒的谈判势必会更加复杂和艰难,更加激烈和谨慎,因为每个成员都会面临着上述的两难选择,每一个方面的妥协都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一国的主权管辖范围,这与传统的关税谈判是绝然不同的。但是我相信,各个成员方的竭力合作将会更有利于促进新国际贸易壁垒争议的解决,主权的进一步让渡并不意味着国家利益必然会受到伤害,让渡的结果是使成员方争取到更为和谐的外部发展环境,从而能够将更多的精力集中于国内其他方面的治理,这恰恰从另一个渠道加强了主权统治的效果,而不是削弱其效果。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本文才对新国际贸易壁垒对国家主权的这一影响做出了积极的评价。

传统的关税减让和数量限制措施的削减谈判只是要求缔约方之间相互给予贸易自由化的承诺,例如关贸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只是就贸易的一般规则和原则达成协议,而没有寻求成员方国内法和政策的统一和协调。但是新国际贸易壁垒涉及成员方国内社会政策的诸多领域,而这些政策的制定传统上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治理体制、法律实施环境和精神文化渊源具有密切的联系,试图在这些政策领域获得国际统一实体规范的协调从而服务于贸易自由化的目标,这对于 WTO 法律体系和组织制度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二)增强 WTO 法律适用的开放性

WTO 的法律适用,是指关于 WTO 争端解决机构在处理贸易争端时是否能够援引非WTO 协定规则来补充和解释 WTO 协定的问题。对此学者们有不同主张,主要可以分为“并入说”和“自足说”。并入说认为,WTO 的争端解决机构可以在解释 WTO 协定规定的权利义务和协定内容时援引非 WTO 协定,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国际判例和相关学说等。自足说认为,WTO 法律是一个封闭而完整的法律体系,WTO 协定没有赋予争端解决机构增加和删减成员方权利义务的权利,因此,争端解决机构在处理贸易争端时不得援引非 WTO 协定的相关规则,以免对 WTO 的法律框架做出不合理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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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际贸易壁垒涉及环境、转基因食品安全、劳工标准、竞争政策和知识产 权等问题,在 WTO 法律框架下,除了知识产权问题存在专门性的《知识产权协定》(该协定对于解决知识产权壁垒问题意义不明显)之外,其它问题均无专门调整的法律规范。但是相关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却达成了诸多国际环境协定、劳工标准协定、竞争政策和转基因食品国际条约。例如针对转基因农产品的《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BSP)》,针对劳工标准的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基本劳工权利原则宣言》、美国 SAI 社团组织制定的 SA8000社会责任标,针对知识产权的《巴黎公约》、《罗马公约》《伯尔尼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等等,这一系列国际条约、宣言或规范都对新国际贸易壁垒的相关内容做出了一些比较专业的规定。WTO 争端解决机构在目前没有 WTO 法律规则可以援引的情况下,争端解决机构有选择性的援引非 WTO 协定,将增强 WTO 本身的法律规则的适用效力和适应能力。对于这种选择性援引的实际操作,应该在 WTO框架下以明确的规范确立选择的范围、程序、标准和限制适用原则。

各国国内的中央立法机关对于日益复杂多变的国内国际经济事务的治理负担越来越重,仅仅由各国外交代表等通过传统的正规途径共同缔约的国际经济条约,也愈显吃力,鉴于此,各国普遍采取授权立法的方式,将一部分经济事务交由下属专业的行政部门来完成,这些部门开始不断组成跨政府组织网络,开展辅助性的国际经济立法,构成一种值得关注的特殊国际经济法律渊源。这些原本属于内国法调控对象的国际立法对于 WTO 如何在自身法律框架内解决新国际贸易壁垒无疑将具有突出的借鉴意义,因为新国际贸易壁垒原本就属于内国法的调整对象。

(三)扩大 WTO 与其它国际组织的合作

本文在对新旧贸易壁垒进行比较分析时曾经指出,国际社会对于如何平衡环境保护、人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竞争政策与促进贸易自由化发展的矛盾,目前尚无具体的法律规则。WTO 法律体系也没有提供更多可供执行的具体规范,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WTO 是以贸易为中心的国际组织,但是其绝对不可能只考虑如何促进贸易的自由化。因此,广泛开展与其他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是 WTO 体制要关注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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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1964 年成立的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是由发展中国家倡议成立的一个重要的国际组织。联合国第 19 届大会于 1964 年 12 月 30 日通过的决议决定将其列为联合国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存在的巨大差异性,两者之间的矛盾是解决新国际贸易壁垒的核心问题。在其成立的四十年历史中,UNCTAD 对 GATT/WTO 的许多重要原则规则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争取了诸多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WTO 要想实现国际贸易领域的可持续发展这一宏伟目标,它必须仰赖于 UNCTAD 在发展中国家的号召力和凝聚力,因为 WTO 的成员方中有 2/3 是发展中国家。又如,2002 年,WTO 和 WHO 的秘书处联合对“WTO 协议与公共健康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发布了一个研究报告。报告前言指出:由于世界一体化程度越来越高,彼此之间单独处理自己的领域已经越来越不可能了,所有的 WTO协议都与健康有关。WTO 与 WHO 在政策上保持协调一致有利于国际贸易与人类健康的冲突最小化,使各国共同的利益最大化。 4、促进 WTO 法律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阐释,可持续发展意味着“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根据国际法委员会的分析,(可持续发展)这一概念的内涵包括自然资源的持续使用、发展中国家与工业化国家共同的良性经济发展、对发展与环境的平行关注、尊重人权和公众参与。这些议题的提出,尽管为各主权国家采取新国际贸易壁垒实施贸易保护提供了表面正当的借口,但是其催生的新国际贸易壁垒却在客观上引发了学者们对国际经济法发展模式的思考。WTO 协定是当今最重要的国际经济法,国际社会对 WTO 谈判机制所能够达成的贸易法律规则也给予厚望,无论其是否能够不负众望,WTO 法律体系都应该认真考虑如何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针对国家和国际社会在不可持续发展模式下面临的问题,而提出的以环境问题为起点的理念和理论体系。它虽然以环境为起点,但是环境保护、公共健康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存续与未来,无不是可持续发展的主题。国际经济法是为了维护国际社会的和谐发展和秩序稳定而存在,因此,其追求的目标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过程中,国际经济法本身必须确立一些基本理念或者说必须改变过去不科学的国际交往规则,包括确立尊重人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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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和全球化保持批判现实主义的态度、对经济与社会正义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保持高度重视、共同而有区别的历史责任等。可持续发展应当成为国际经济法本身发展中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其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坚持的核心价值。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国际社会应当依据可持续发展的模式来处理经济发展与其他社会政策目标之间的关系,应鼓励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各种主体通力合作,采取适当的国际经济法律规则和法律运作机制来防治污染问题和人权状况恶化等问题。

1.3.2新贸易壁垒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背离 WTO 自由贸易原则

自由贸易原则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是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各国通过发展自身在自然资源、技术资源或者人力资源等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的优势,最大幅度地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从而在国际贸易往来中,各国都可以获得最大限度的经济增长,促进贸易的参加方都获得实惠。而在涉及新国际贸易壁垒问题的 WTO 协议或谈判内容中,不论是环境标准、转基因食品安全标准,还是劳工标准和知识产权保护标准,都要求各成员方达到统一的标准,采取统一的政策。这些标准如果按照发达国家的提议,采取环保、劳工、知识产权保护等高水平标准,那么,这种多边贸易协议就会抹杀发展中国家在自然资源丰富和人力资源剩余方面的比较优势,强迫发展中国家提高生产成本来达到高水平标准。这种强迫标准的实施,必然会扭曲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自由水平,变成了发达国家的自由和发展中国家的被动与强制。同时,美国与欧盟的转基因食品贸易大战,也反映出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即使是在发达国家之间,也存在比较优势被根本削弱的情形。WTO 如果不能科学公正地制定一系列标准,那么 WTO 将会逐渐失去发展中国家和一部分贸易强国的支持和信任,从而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国际组织协调作用,最终会损害其苦心经营的,以贸易自由化为核心价值的多边谈判机制和多边贸易体制。 (二)违反 WTO 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又称无差别待遇原则,是 WTO 的最基本原则,要求 WTO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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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在实施各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要对另一成员方采取对任何其它成员方所不适用的优惠和限制措施。非歧视原则以产品为适用对象,规定非歧视义务适用于缔约方国内和进口的相同产品。根据现行 WTO 规则,以不同生产或加工方法生产的产品,只要具有相同的最终用途和物理特性即可认为是“相同产品”,不反映在制成品最终用途和物理特性中的其它标准不能作为区分相同产品的依据。但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用不同生产或加工方法生产出的相同产品尽管最终用途和物理特性一样,但对环境的影响却可能大相径庭。因此,许多国家制定了产品的生产和加工方法的环境标准、劳工工资标准、食品加工标准等,对一些会造成环境恶化、降低工人福利待遇、影响食品安全的生产和加工方法生产出的产品加以限制或禁止。

例如,在 1991 年,墨西哥诉美国金枪鱼案中,美国以墨西哥捕捉金枪鱼的方法威胁到与金枪鱼共生的海豚的生命安全为由,认为墨西哥的金枪鱼不符合美国国内法律——《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案》及产品的标签要求,因此限制进口墨西哥金枪鱼。美国的该种贸易限制涉及到产品的生产过程,而不仅仅是产品本身。墨西哥认为不能用产品生产方法对同类产品进行比较,美国禁止进口的规定不符合 WTO 的非歧视原则。美国则认为自己有权援引第 20 条一般例外原则,保护本国环境和生物资源。WTO 专家组研究了第 20 条环保例外的起草历史,认为其只能应用于采取行动的成员方管辖范围之内,不允许当事人一方将其境内有关动物及自然资源的法律措施,越界强加于另一方,所以美国不能因为墨西哥的捕捞方法而限制其同类产品的进口,必须给予墨西哥金枪鱼不低于美国金枪鱼产品的待遇。美国实施的环境保护措施,构成了新国际贸易壁垒,违反了 WTO 的非歧视原则。

(三)破坏 WTO 差别与特殊待遇原则

共同而有差别的责任,在国际关系领域,既应照顾到共时性的地位平等,又应照顾到历时性的实质公平。从国家的发展程度与对自然环境的影响讲,发达国家发展得更早,其在环境与资源方面的失误也更多;从国家实力对比来讲,原初的竞争态势与强调人与自然对立关系的不可持续发展模式是一致的,是人类社会内部不可持续发展模式的一种表现,发达国家从当时的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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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发展中国家的地域上掠夺资源、原材料和劳动力,是导致这些国家贫困的主要原因。

对此,WTO 在其法律文件中,包括诸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1947》的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等协议内容中,都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的在具体承诺和过渡日期上的特殊优惠待遇,以及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和经济援助。然而,发达国家对新国际贸易壁垒的滥用,即单方面制定各类保护环境、食品安全、劳工待遇标准和竞争政策,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采取苛刻的、与本国产品相同的标准和技术法规,表面上看是遵守了 WTO 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原则,却在事实上削弱了发展中国家的竞争优势,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与发达国家相等的责任和义务,严重违反 WTO 的差别和特殊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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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针对新贸易壁垒的WTO法律规则

2.1环境壁垒

2.1.1 环境壁垒的涵义

1947年GATT在第20条例外规则里已经开始关注环境措施对贸易的影响。在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建立的 WTO 框架下的规则、协议和案例,则极大地扩大和细化了环境措施的适用范围和适用规则,以此降低环境措施对自由贸易的限制性影响,环境措施对贸易制度的影响力度在深化和加强,这个趋势值得我们注意。环境壁垒又称绿色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某些国家借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对外国商品制定过分高于国际公认或绝大多数国家所能接受的环保标准,或比本国商品的环保标准要高的双重标准,从而限制或禁止外国商品进口的贸易壁垒。当前国际社会中存在的环境壁垒主要包括环境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包装制度、环境卫生检验检疫制度、绿色关税、环境补贴、环境合格评定程序、环境保护数量限制、进出口环境审批许可程序等等。

2.1.2与环境壁垒相关的 WTO 规则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序言指出:“各成员方认为处理它们的贸易与经济关系方面,应基于提高生活水准,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与有效需求,扩大货物与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同时,按照持续发展目标使世界资源得到最合理利用,维护和保护环境,并根据各成员不同需要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情况,加强采取措施。”

GATT1994 的第 20 条“一般例外”中的(b)款和(g)款是在实践中被用作采取环境贸易措施的基本条款。该条规定,任何成员方都有权采取“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或“与国内限制生产或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只要这些措施不违反非歧视性原则,不对国际贸易构成隐蔽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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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规定了各成员有权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以及保护环境”,只要其对贸易的限制不超过为实现这一合法目标所必需的程度。

《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指出:“不得阻止任何成员方采取或加强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但这些措施的实施不应该违反非歧视原则,也不应构成变相的贸易限制,并且必须建立在充分的科学依据基础上。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 8 条第 2 款(c)项将与环保有关的补贴列为不可申述的补贴。

《关于环境与贸易的决议》强调,“各成员考虑到建立和维护一个公开、无歧视和公正的多边贸易体制与维护环境和促进持续法制的行为之间不应有、也不需有任何抵触;并希望在多边贸易体制的权限下协调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使贸易与环境两个领域的各项政策能够相互协调。”该决议还规定了“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的工作首先应该考虑七个主要问题,其中之一是“环境措施对市场准入,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那些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影响,以及消除贸易限制和扭曲所带来的环境利益”。

在本文讨论的新国际贸易壁垒中,与环境保护壁垒相关的 WTO 规则内容相对较多。WTO 从法律上规定了成员方采取措施保护环境的权利,将其作为 WTO 具体承诺义务的合法例外;同时还规定了采取环保措施时所应当承担的维护贸易自由化目标的义务,例如不得违反非歧视原则、不得变相限制贸易。但是,我们发现,WTO 规则规定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多是原则性、宗旨性和目标性的,即 WTO 的规则只表明了WTO 要实现保护环境和促进贸易的目标,即使是《关于环境与贸易的决议》,其对权利义务的表述和措施也只限于对于目标和 WTO 原有基本原则的重复叙述。有学者指出国际经济法,包括 WTO 法律普遍存在缺乏系统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的问题。我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 WTO 法律是否应该添加明确具体的规则还是继续保留模糊的弹性的原则。值得我们思考的关键,是 WTO 目前这种原则性、目标性的表述和规定对于新国际贸易壁垒的解决是否具有积极效果。WTO 的争端解决机构目前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就是利用 WTO 基本原则规定的义务,来确定成员方的申诉是否应该获得支持。我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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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很多案子得到了解决,但是这不能从根本上降低不合理的贸易措施被实施的频率,而且缺乏统一的明确规则毕竟会降低成员方对贸易措施的预期,也会降低对争端解决机构裁决的预期。并且,考虑到今后有可能会出现更为复杂的新贸易壁垒的案情,单凭原则规定,恐怕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因此,WTO有必要制定更为明确和详细的规则。

2.2转基因食品安全壁垒

2.2.1 转基因食品安全壁垒的涵义

对于转基因农产品的安全监管与自由贸易的问题,学界一直是将其放置在环境与贸易的议题中讨论,有关于此的国际条约也被认为是国际环境协定的一部分。但是,鉴于转基因农产品贸易量的迅速增长和对我国农产品进口的重要影响,本文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加以讨论,以示其突出的现实意义。

转基因作物的问世始于 1983 年,而转基因作物的大规模生产和商业化则发生在1996 年前后的美国。美国是转基因作物的主要生产国和出口国,掌握着先进的转基因作物的科学技术。美国在 2000 年向 WTO 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提交的意见书中认为欧盟的 1139/98 号规则采取的严格限制转基因进口的安全管理措施与 WTO 的贸易原则不符。之后又向中国提出磋商要求,指责中国在 2001 年 6 月发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与之配套实施的三个具体办法违反 WTO 协定,认为欧盟和中国的做法是在对美国的农产品实施贸易壁垒。

转基因农产品的研究和推广对于解决世界粮食问题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但是其技术成熟性和食品安全性也引起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人民的普遍担忧。以美国为首的转基因作物生产大国认为,转基因作物尽管在生产程序和加工工艺上与传统农产品极为不同,但是产品性能与传统农产品的产品性能没有实质区别,应该适用 WTO 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不得对其实施特别限制。同时,在没有充分科学依据的基础上对转基因产品实施安全限制措施也不符合 GATT 第20 条的一般例外条款。而以欧盟为代表的对转基因食品采取审慎态度的国家则认为其有权采取措施保护本国人民的生命安全和环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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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发展中国家虽然欢迎转基因农产品为其带来的廉价而丰富的食品资源,但是仍然担心其会成为转基因产品安全性的试验场所,也希望国际社会能够制定有利于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规则。

2.2.2 与转基因食品壁垒相关的 WTO 规则

在现行的 WTO 法律框架内,WTO 法律体系中还没有针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的专门性规定。目前调整转基因食品的规则主要是 WTO 协定的基本原则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基本原则包括《GATT》第 1、3、5、6、20 条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过境自由、反倾销和反补贴、一般例外条款的原则。这些原则构成 WTO 法律框架的基础,任何成员方在采取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时不得违反上述原则。SPS 协议主要规定了成员方采取的管理措施是必要性措施,必须建立在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基础和科学依据上,并且不得采取歧视性措施来损害或限制贸易,同时鼓励成员方采取国际标准。TBT 协议与SPS 协议的要求大致相同,但其规则比 SPS 更具有实体法律的特征,其规制的内容涵盖了技术法规与规章、产品检验检疫措施和制度、包装与标签要求、信息技术壁垒等,其中标签要求与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争议联系最为密切。

2.3劳工保护壁垒

2.3.1 劳工保护壁垒的涵义

尽管国际劳工标准不是一个新问题,但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之下,劳工保护标准日益演变成为阻碍贸易自由进一步深化的重要障碍,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正越来越受到重视。1996 年在新加坡的 WTO 第一次部长级会议上,“核心劳工标准”作为新议题列入新加坡部长会议宣言。1999 年 12 月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的第三次WTO 部长级会议上,劳工标准再次引发激烈争论。2001 年多哈举行的第四次 WTO 部长宣言没有提及劳工标准问题,但劳工标准问题在美国强烈要求下被列入发展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新议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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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欧美发达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通过降低劳工保护标准、提高劳动强度来获得国际贸易中的价格优势,造成产品倾销,对发达国家内部的同类工业构成损害。他们通过各种努力,采取各种途径推动制定各种国际劳工标准,将劳工标准要求纳入各种双边和多边贸易体系,争取在 WTO 的框架下建立贸易与劳工标准的正式联系,从而谴责发展中国家的劳工政策与贸易政策,抵制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口,从而保护本国工业。尽管国际社会已经意识到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模式和贸易体制必须将保护劳工的身心健康纳入各国的视野,提高劳工保护标准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历史潮流。但是发达国家提倡制定的劳工标准设定方案往往极少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国情,发展中国家的政府财力和管理能力能否达到,以及是否有必要达到发达国家所谓的诸如“SA8000 社会责任标准”、“社会条款”等一系列国际性统一标准,仍然值得拷问。

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例。目前计算最低工资标准可以采用“比重法”、“恩格尔系数法”、“社会平均工资法”这三种方式来确定。国际通用方法是采用社会平均工资法的方式,即以月平均工资的 40-60%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但是有文章指出,在我国南方城市南宁的最低工资标准是采用恩格尔系数法,这是考虑了南宁的城市企业实际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的计算方法。因为南宁的企业发展水平不平衡,企业之间收入差距很大,一些垄断企业职工效益高,会把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拉高,因此,南宁不适用社会平均工资法来计算最低工资。文章还提到,最低工资过高会增加企业成本,企业会减员,如此就业人数会减少,失业率上升,将可能导致更为严重的贫困。国家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证实,“假如是按照国际上通用的方法——‘社会平均工资法’??目前没有任何一个省份能达到这个要求”。在一个中小城市内部都存在经济发展不平衡和最低工资标准难以统一的困境,何况在国际社会中,勉强将发展中国家的劳工保护水平盲目提高只会饮鸩止渴,可能会引发更严重的贸易危机。一国的发展本身是一个有机的、系统的、综合的、宏观的问题,需要实事求是的精神和总揽全局的意识,脱离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国情去实现国际统一标准只能招来发展中国家的抵制。 2.3.2 与劳工保护标准壁垒相关的 WTO 规则

早在关于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哈瓦那宪章的第 7 条就明确提出了将劳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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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包括在国际贸易中的建议:“所有国家在获得和维持与生产率相关的公平的劳工标准上有共同的利益。因此,应在生产率允许的范围内改善工资和工作环境。”“不公平的劳工状况,特别是在生产出口产品的部门中的劳工状况,会给国际贸易制造障碍。因此,每一个成员国应采取一切适宜的行动以在国内减少这种状况。”但是,哈瓦那宪章实际上并没有生效。

1996 年,在 WTO 成立后的首次部长级会议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过激烈争论,达成了新加坡宣言。在宣言中,世贸组织成员“重申遵守国际公认的核心劳工标准”,承认“国际劳工组织是有资格规定和处理这些标准的机构”,世贸组织“支持该组织有关促进这些标准的工作”,“拒绝利用劳工标准达到保护主义的目的,并承认一些国家,尤其是低工资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的相对优势”,“认为贸易增长和进一步放宽贸易限制而导致的经济增长发展有助于提高这些标准”,“世贸组织和国际劳工秘书处将继续现有的合作”。

在现行 WTO 协定中暂时没有调整劳工标准和贸易关系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则。但是新加坡宣言给我们的启示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发达国家的竭力推动下,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的趋势不容忽视,在 WTO 现有框架内纳入劳工标准和社会条款将是 WTO 未来议题的重点内容;第二,WTO 成员中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团结一致争取利益的行动是富有成效的,这样的行动无疑将有效促进 WTO 体制向着更公平的方向发展;第三,WTO 在劳工标准问题上将更深入地开展与国际劳工组织之间的合作,以争取更多主权国家和国际社会力量的支持。

2.4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壁垒

2.5.1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壁垒的涵义

传统知识产权制度是主权国家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发展的国内法,其与国际贸易体制基本不会发生关系。但是,随着经济、文化因素在国际范围内自由流动的程度越来越高,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逐渐形成。而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定》则将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贸易制度在国际经济法层面上紧密联系起来,宣告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全面升级,知识产权领域的国内法遵循于并让位于国际法规则的现象极大地凸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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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法律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制度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提高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和标准,它在保护客体、权利取得方式、保护期限等方面规定了最低保护标准,同时适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最低保护标准主要反映了发达国家的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反映了发达国家的意愿和声音。这个较高的“最低保护标准”使那些国内立法和执法不符合 WTO《知识产权协定》义务的国家受到发达国家贸易制裁的机会增大,成为发达国家维护贸易优势、限制发展中国家进出口增长的重要武器,对发展中国家的进出口成本和政策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此为知识产权壁垒其一也。

知识产权在权利性质上属于私权,是法律给予权利人的垄断权,它本身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它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来激励技术创新和文化繁荣,从而促进社会进步和生产力发展。国际贸易的目的是通过自由竞争实现资源的自由流动和最佳配置,通过具有不同比较优势主体之间的交易降低生产成本,从而提高社会的生产能力,使交易的双方都能获得实惠。从根本目的上看,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贸易制度是一致的。但是,如果知识产权人滥用其垄断权,图谋控制市场、攫取垄断利润,则会损害自由竞争,构成贸易壁垒,背离国际贸易追求自由竞争的初衷,损害国际贸易体制。以专利权为例,专利制度可能会提高某些行业的集中程度,某一企业可能基于一项专利而在专利有效期内垄断某类产品的生产,而且在专利期限届满后,拥有该项专利权的企业也可能基于新的发明而继续控制该类产品的生产。如果某一行业中有一家或数家企业拥有某项专利技术或近似的几项技术的专利权,就会使得该行业成为集中程度较高的行业,使得新的竞争对手无法进入该产业领域。有时,某一行业中几家企业还可能通过专利技术的交换或相互许可,使得每家企业侧重某种产品的生产,从而实现市场分割,削弱或消除它们之间的竞争。此为知识产权壁垒其二也。

据资料统计,在全球经济中,工业化国家当前拥有全部专利的 97%,并且 70%的版权和许可证收入为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所获得。但是工业化国家对不发达国家的技术转让和技术援助并不乐观。他们往往会以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不力为由拒绝技术出口或提出许多限制技术发展的要求,设立重重技术出口障碍。“《知识产权协定》虽然对促进技术转让和知识传播做了原则规定,并强调发达国家应鼓励其企业和机构对最不发达国家进行技术转让,但《知识产权协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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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后的事实表明,这些原则并没有真正落实。”此为知识产权壁垒之三也。

保护知识产权是 WTO 成员国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经达成的深切共识,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促进贸易、促进文化繁荣、科技进步、世界文明都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然而,保护知识产权的初衷和目标却有可能被扭曲和异化。贸易大国对贸易伙伴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对盗版和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执法力度都有相应要求,如果达不到要求,那么就会直接影响贸易大国对贸易伙伴的态度。例如,欧盟成员国都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有相关条约的成员方,它们及欧盟常与美国一起督促其他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签订并充分执行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一旦被其督促的国家没有达到 WTO 协定规定的保护标准,他们就会利用 WTO 争端解决程序,质疑他国的做法并采取报复行为,打击他国的进出口贸易。此为知识产权壁垒之四也。 2.5.2 与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相关的 WTO 规则

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非歧视等原则都可以适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关贸总协定中直接提及知识产权的条款和内容不多,例如原产地标记,要求缔约方制止滥用原产地标记的行为,为收支平衡目的适用配额,不得违反知识产权法律和一般例外规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应当是非歧视的等。 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协议)》目的是在总协定 内建立一整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用与贸易有关的保护措施减少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充分而对正常的国际贸易带来的扭曲和障碍,并增强其在多边基础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报复能力。因此,TRIPs 协议的核心内容是如何保护知识产权,从而保护发达国家在科学技术上的领先优势和贸易优势,而不是如何规范知识产权的垄断性被滥用之后,对国际贸易造成的准入障碍和市场竞争秩序的扭曲。尽管如此,TRIPs 协议仍然规定了保护公共利益原则,以限制知识产权人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

TRIPs 协议第 8 条以“原则”(Principles)为题专门规定,各成员在制定或修改其法律或规章的过程中,可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共健康,促进对其社会经济及技术发展具有及其重要性之部门的公共利益;此外,成员方还可以采取措施以防止权利拥有者滥用知识产权。这一条就暗示了知识产权的权利拥有者的利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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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平衡,这也就是知识产权作为私有财产权为什么具有法定时间性而不具有永恒性的原因。但是这项原则是从一国国内法调控知识产权滥用者的角度做出的规定,只是保护发达国家或者发展中国家国内的公众利益,而不是从规制作为新国际贸易壁垒的知识产权的角度做出的规定。发达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开展贸易往来时恐怕不会因为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发展需求和公众利益需要,从而规制本国国内的知识产权享有者的滥用行为,而正是恰恰相反,即要构筑这样的知识产权壁垒以维护自己的技术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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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新国际贸易壁垒之 WTO应对机制

3.1区域贸易安排

3.1.1 区域贸易安排相关的 WTO 规则

WTO 成员之间的区域贸易安排是 WTO 最惠国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的一项重要合法例外,是多边贸易体制下促进贸易自由化目标实现的重要经济安排。WTO 成员间的区域贸易安排必须符合 WTO 规定的条件和规则,在 WTO 法律框架的审查和监督范围内施行。WTO 协定关于区域贸易安排的规则如下:

(1)1994 年 GATT 第 24 条及《关于第 24 条的谅解》

1994 年 GATT 允许 WTO 成员建立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或二者的过渡安排,但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首先,建立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的目的必须是促进参加成员之间更紧密的经济一体化,而且是为增加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的贸易自由提供便利,而不是增加参加成员与其他 WTO 成员之间的贸易壁垒;第二,对于非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的 WTO 成员实施的关税或其他贸易规章不得高于或严于该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建立以前的相应关税和其他贸易规章,如果对非关税同盟成员实施的关税高于以前的水平,应给予补偿;第三,对于原产于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的产品贸易实质上取消关税或其他限制性贸易规章;第四,任何决定建立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及其过渡安排的 WTO 成员应及时通知 WTO。

(2)服务贸易总协定第 5 条

首先,服务贸易领域的区域一体化必须具有实质性的部门涵盖;其次,参加服务贸易区域一体化安排的成员之间实质上不实行或取消一切歧视,并通过取消现有歧视性措施和/或禁止新的或更多的歧视性措施予以实现;第三,对于非区域一体化协定的 WTO 成员,与该协定之前的适用水平相比,不得提高相应服务部门或子服务部门贸易壁垒的总体水平;第四,应允许其他 WTO 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享受区域一体化的各种待遇,如果该服务提供者在区域一体化领土内从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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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性商业经营;第五,任何参加服务贸易区域一体化安排的 WTO 成员应及时将此等安排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并定期将实施情况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报告。服务贸易理事会如认为必要,可以设立专家组对报告进行审查。 5.1.2 应对新国际贸易壁垒之分析

区域贸易安排是 WTO 体制赋予各成员方在彼此之间展开更深入、更紧密贸易自由化进程和范围的权利,是推动贸易自由化在全体成员方之间最终实现的一种有效促进机制。它包括四种紧密程度呈递进式的形式,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和货币联盟。自由贸易区是指区内各成员之间采取相同的关税制度和规章,通常是彻底消除关税壁垒和数量限制措施等非关税壁垒,实现完全的货物、服务自由贸易,但是各成员方对非区内成员仍然保持各自独立的关税税则和制度规章。关税同盟内各成员之间也采取相同的关税制度和规章,维持同样的关税水平,同时各成员对同盟外的成员也实行相同的关税政策和制度安排。共同市场是在关税同盟的基础上,各成员方在国内社会、经济政策方面也寻求协调和统一。货币联盟则是在共同市场的基础上,联盟内部流通统一的货币、实行统一的汇率制度。货币联盟是贸易自由化程度最高的区域贸易安排形式。

区域贸易安排在成员方之间可以减少谈判的阻碍,有望达成统一的实体规范。

由于新国际贸易壁垒较多涉及成员方的国内法和具体国情,WTO 目前要在所有成员之间通过谈判达成任何一项实体协议或制定任何实体规范,实属不易。现存的区域贸易安排,例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东盟等,它们不是在地缘上接近,拥有相近的地理特征和交通便利特征,就是在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或者产业结构发展模式上具有相近似或互补性特征,而且区域成员的数量相对较少,谈判和磋商的程序与成本相对要简单和低少。国情上较低程度的差异性和谈判的简便性都有利于减少成员之间的分歧,可以针对一部分新国际贸易壁垒率先形成统一的共识,制定统一实体规范。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巴西,这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区域组织,它们拥有地缘优势,经济上有很大的互补性,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在环境问题、劳工标准问题、竞争政策等问题上都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使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取得了很好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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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区域贸易安排缓解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压力,帮助更多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法规的制定。新国际贸易壁垒是发达国家实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不是对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市场准入设置障碍,就是限制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出口和排挤发展中国家的技术竞争。发展中国家充分利用 WTO 赋予的权利,通过建立区域贸易安排,开展彼此之间的贸易自由合作,发展本国经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对发达国家的依赖,缓解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严峻的国际环境。同时,发展中国家可以争取时间,积蓄和增强与发达国家讨价还价的实力。此外,通过更深入的、更密切的贸易自由化安排,发展中国家可以不断积累国际谈判的经验,掌握更多贸易知识,从而更成熟地参与 WTO 法律的制定。

当然,有的学者也不无担忧地指出,区域贸易安排有可能会演变成为小团体共同对外实施贸易壁垒的有利武器,这将严重阻碍贸易自由化在世界范围内的实现。本文认为,这样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但是,WTO 的透明度原则下的通知机制和 WTO本身对成员区域贸易安排也做了相关的管制和规范,例如,WTO 规定,不得针对非区域贸易成员提高关税壁垒水平。而且,区域贸易安排只能作为 WTO 的补充机制,只能降低成员方的贸易风险,缓解新国际贸易壁垒造成的贸易压力,即当某一成员在与非区域成员发生贸易摩擦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区域伙伴的贸易来获得补偿。如果将本国的贸易往来对象局限于区域成员,对任何国家来说都不是长远之计。因此,从本国长远利益出发,区域成员共同对外长期实施贸易壁垒的策略绝对是不明智的。

3.2复边贸易协定

WTO 的复边贸易协定(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目前为四个,即《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乳制品协议》、《国际牛肉协议》。其中,生效的协议只有《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和《政府采购协议》,另外两个已经失效。从法律上讲,复边贸易协定不属于乌拉圭回合“一揽子接受”的范围,其生效与接受遵从其自身的规定。也就是说,凡是 GATT 的缔约方,即使不接受复边贸易协定,也可以成为 WTO 的成员。同样,不是 GATT 的缔约方,可申请加入 WTO,而无须以接受复边贸易协定为条件。复边贸易协定有利于减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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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际贸易壁垒对 WTO 造成的消极影响,现详述之。 3.2.1 复边贸易协定相关规则

(1)《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 2 条 WTO 范围第 3 款规定:附件 4所列协定及相关法律文件(下称“复边贸易协定”),对于接受的成员,也属本协定的一部分,并对这些成员具有约束力。复边贸易协定对于未接受的成员既不产生权利也不产生义务。

(2)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第 4 条规定:“《WTO 协定》附件 4所 1 列复边贸易协定的接受和生效按该复边贸易协定的规定执行。”

(3)《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录 2 适用协定所含特殊或附加规则与程序中规定:复边贸易协定中的任何特殊或附加规则或程序由各协定的主管机构确定,并通知 DSB。

(4)《政府采购协定》第 22 条磋商和争端解决第 1 款规定:应适用《WTO 协定》项下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除非以下另有具体规定。第 7 款规定:尽管有《争端解决谅解》第 22 条第 2 款的规定,但是在《争端解决谅解》附录 1 所列除本协定外的任何协定项下产生的任何争端,均不得造成本协定项下减让或其他义务的中止,且本协定项下产生的任何争端不得造成上述附录 1所列任何其他协定项下减让或其他义务的中止。 3.3.2 应对新国际贸易壁垒分析

从上述诸项 WTO 规则我们可以尝试作如下思考:

第一,复边贸易协定的参加、生效、谈判内容和参加成员,都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 WTO 的其它协定。复边贸易协定可以在某两个或某几个成员方之间或者成员方与 WTO 非成员方之间达成,其小范围内展开对话的灵活参与机制,比在 WTO 所有成员方之间达成一项协议或者制定一项需要所有成员方通过的决策,显然要简单迅速得多,更容易形成富有成效的谈判结果。关于新国际贸易壁垒的各项议题,往往与一成员方的具体国情密切联系。各国国情的差异巨大,要想在大范围内取得实质性的协调或者统一,恐怕非 WTO 目前的地位所能左右。但是,在少数国家之间率先达成一些敏感议题的协议,是为 WTO 的整体多边谈判体制开辟了一个过渡性和折衷性的试验场所,可以为 WTO 今后展开所有成员间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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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贸易谈判和达成多边贸易协定,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例如,在《政府采购协定》中,尽管签字参加方很少,而且主要是发达国家,但是,在“政府采购”这一与国家主权联系更为紧密的议题上,复边贸易协定对于促进政府采购的国际市场竞争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有学者曾经形象地指出,“在复边贸易协定中,参加方受约束的范围,限于各自在协定附件承诺表上所承诺的义务,这种协定更类似一个双边协定的集合体。”

第二,复边贸易协定是 WTO 的组成部分,其争端解决机制同样具有相当的灵活性。一方面,复边贸易协定可以适用 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通过磋商程序、设立专家组和向上诉机构上诉,解决参加方的贸易纠纷;另一方面,WTO 允许它采用特殊的、附加的规则,只要参加方通知 DSB 即可。如果协议的参加方选择第一种争端解决方式,那么复边贸易协定的具体规则可以给争端解决机构提供明确的、具体可行的法律依据,帮助争端解决机构积累处理新国际贸易壁垒纠纷的经验;如果协议的参加方选择第二种争端解决方式,那么复边贸易协定的参加方则可以根据协商的规则和程序来处理彼此的贸易纠纷,不仅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也有利于当事方接受纠纷处理结果,增强争端解决机构所做出建议的执行力,从而降低因新国际贸易壁垒而产生的消极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复边贸易协定与区域贸易安排都是在小范围内的成员方之间达成某一特定问题的协议,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背离 WTO 的基本原则,它们在应对新国际贸易壁垒问题上,都表现出达成实质性的、实体性的协调或统一规范的更高的可能性。但是,复边贸易协定的参加方是就某一个特定的议题而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它的内容和形式都非常开放,参加方可以自由约定。而区域贸易安排不是对某一个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案,其目标是在成员方之间更大幅度地促进贸易自由化,促进成员方的经济发展和贸易往来,它是一种整体性的法律安排或者法律机制,它比复边贸易协定更为宏观、复杂,成果也更为显著。而且,本文认为,对于新国际贸易壁垒问题,通过复边贸易协定的形式来应对,目的是未来能够在 WTO 协定中最终达成相关规则,它是一种过渡性的安排。而区域贸易安排不是为了最终在 WTO框架下达成相关规则(尽管从客观效果上,区域贸易安排确实可以为 WTO 今后达成相关规则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其本身就能够在区域范围内促进贸易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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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非违反之诉

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起源于 GATT 第 22 条和第 23 条。依据 GATT 第 23 条,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的案件可以分为三类,违反之诉、非违反之诉和情形之诉。尽管在 GATT 半个世纪的发展历程中,违反之诉案件是争端类型的主体,但是非违反之诉却因其特殊的创立背景和 GATT 专家组长期的实践探索,而成为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建立关税减让开始的多边贸易体制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成员方采取的某项措施如各种非关税贸易壁垒,也许并不违反有关条约的规定或者根本不存在任何相关的条约规定,但却将关税减让中达成的各项约定的实际效果降低为零。”因此,非违反之诉的制度设计对于维护 WTO 建立的多边谈判体制和实现 WTO 贸易自由的宗旨,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3.3.1 非违反之诉的相关规则

(一)实体规则。GATT 第 23 条“抵消或减损”第 1 款规定:“凡任何一个缔约方认为,它依本协定直接或间接享有的利益受到抵消或减损,或本协定任何目标的实现受到妨碍,而这是由于:(a)??(b)另一缔约方实行的任何措施,不论其是否与本协定相冲突;(c)??该缔约方为使问题获得满意的调整,得向它认为有关的一个或几个缔约方提出书面陈述或建议。任何被涉及的缔约方应对向它提出的陈述或建议,予以同情的考虑。”

(二)程序规则。DSU 第 26 条第 1 款“GATT1994 第 23 条第 1 款(b)项表述的非违反之诉模式”规定:“对于可适用 GATT1994 第 23 条第 1 款(b)项规定的涵盖协议来说,只要一个争端当事方认为,一成员方采取的措施,不论其是否违背该涵盖协议的规定,其结果使该当事方依该涵盖协议直接或间接享有的任何利益受到抵消或损伤,或者该协议任何目的的实现受到妨碍,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就可以做出裁决或建议。如该方认为且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确定,一案件所涉及的措施与 GATT1994 第23 条第 1 款(b)项规定所适用的适用协定的规定不产生抵触,则应适用本谅解的程序,但需遵守下列规定:

(1)该起诉方应提供详细的正当理由,以支持任何就一项不与适用协定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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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抵触的措施而提出的起诉;

(2)如一措施被认定造成有关适用协定项下的利益丧失或减损,或此种措施妨碍该协定目标的实现,但并未违反该协定,则无义务撤销该措施。但此种情况下,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应建议有关缔约方做出使双方满意的调整;

(3)??仲裁可包括对利益丧失或减损程度的确定,也可以建议达成令双方满意的调整的方法,此类建议不得对争端各方具有约束力;

(4)尽管有第 22 条第 1 款的规定,但是补偿可以成为作为争端最后解决办法的令双方满意的调整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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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中国应对新国际贸易壁垒的对策

我国在促进贸易发展、刺激我国贸易量大幅度增加的同时,更要关注我国的环境质量、食品卫生安全、工人工资待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使我国的贸易发展能够走上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建设和谐的贸易环境和健康的贸易模式。因此,在应对新国际贸易壁垒纠纷、防止他国滥用新国际贸易壁垒,不合理保护本国工业时,我国应该坚定不移地贯彻合理使用、积极预防、勇于抗争的原则,充分行使 WTO 赋予的各项权利,使用 WTO 提供的各种有效机制,维护我国的贸易利益。

4.1积极参与区域贸易安排

从 20 世纪 90 年代开始,区域经济合作出现了第二次高潮。时至今日,仍在生效的区域贸易协定有 170 个。超过 90%以上的 WTO 成员参加了一个或多个区域贸易协定。在当前新国际贸易壁垒的全球挑战下,中国也正在广泛寻求区域经济合作的渠道,积极开拓新的贸易平台,以期为我国今后的多边合作谈判提供有益的经验借鉴。

作为世界三大区域经济组织之一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1989 年成立于澳大利亚的堪培拉。1991 年 11 月,中国以主权国家身份,中国台北和香港(1997 年 7月 1 日改为“中国香港”)以地区经济名义正式加入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 确立了若干独具特色的组织原则,“形成了 APEC 模式”,尽管一路波折和诸多艰辛,但是仍然在促进贸易与投资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APEC 是我国目前参加的最大的经济区域组织。

近年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成为中国开展区域经济合作日益重要的战略目标。20 世纪 90 年代,东盟与中国的经济关系发展迅速,双边贸易额从 1991年的 84 亿美元上升到了 2000 年的 395.2 亿美元,年均增幅达 17.4%。同时,中国与东盟在投资、金融、技术、劳务承包、旅游等领域也拓展了合作,使得双边的经贸关系日益密切。无论是从国家政策看,还是从学界的观点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符合我国扩大贸易市场、争取国际谈判主导权和话语权的经济外交战略目标。2001 年 11 月,在文莱举行的第 5 次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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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领导人会议上,双方一致同意在 10 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02 年 11 月 4 日,中国和东盟领导人在柬埔寨首都金边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标志着中国——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进程正式启动。

除此之外,我国还积极开展中日韩贸易合作谈判、中日贸易合作、东亚的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贸易合作。有学者指出,建立“10+3”(即东盟与中日韩)的 FTA方案对我国最为有利,将带来我国实际 GDP 年均增长 1.1%,出口年均增长 9.5%,进口年均增长 19.1%。在区域经济贸易合作区中,我国能够获得对外贸易和国内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应该充分发挥国内市场规模广大、对外部市场的依存度相对较低的优势,在合理利用和有效限制新国际贸易壁垒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的谈判中,采取更为主动的姿态、争取更为有利的规则制定主导地位和更多的谈判话语权,更深入更广泛地开展区域成员间的贸易与投资合作,缓解发达国家设置市场障碍而给我国造成的压力,通过区域合作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抗衡力,迫使发达国家放弃不合理的贸易保护政策。

4.2合理利用“非违反之诉”

非违反之诉是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制度,它是目前有效解决新国际贸易壁垒纠纷的司法裁判机制。我国入世的五年过渡期已经结束,我国各项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往来将在更大程度上融合并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新国际贸易壁垒对我国贸易的负面影响正呈上升趋势。非违反之诉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要维持成员方之间的贸易利益平衡,不会因为 WTO 尚无相应法律规制的贸易壁垒所削弱或打破。

而且,非违反之诉由于其在事实上更进一步地干涉了成员的国内政策措施,因此,它附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其诉讼程序也比较复杂。然而,我国政府和许多企业对于WTO 非违反之诉的运作以及争端解决机构对此的工作方式、司法推理逻辑和裁判规则等尚未熟悉掌握,这对于我国今后利用 WTO 非违反之诉机制申诉他国的贸易壁垒措施极为不利。为此,我国应该加强对 WTO 非违反之诉的研究,对非违反之诉的适用范围、启动方式、提起条件、举证责任分配、资料搜集途径、处理结果种类都应该深入、全面地学习。针对他国苛刻的贸易壁垒,我国应该学会合理利用 WTO 赋予的法定权利,提起非违反之诉,切实维护本国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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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全面研究国外贸易壁垒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WTO 的透明度原则、通知制度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以及每年由 WTO 秘书处编制的相关报告,都为我国了解其他国家的贸易政策和措施,以及对这些政策措施提出咨询和异议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和良好的场所。我们应该充分利用 WTO 提供的信息资源。同时,WTO 争端解决机制还建立了诉讼第三方制度,凡与案件有实质利益联系的成员方都可以申请作为第三方加入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陈述意见。这也是我们获得成员方国内政策信息和执法信息以及 WTO专家组的相关运作信息的有利场所。

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坚持“预防为主、应对为辅”的政策方针,在 WTO 体制之外,加大研究国外政策、措施、法规的力度。我们要注意国外新出台的法规政策,为国内的企业提供相关的信息,让企业能够知悉外国提出的贸易要求,从而做好充分的准备接受外国政府的市场准入审查。同时,我们的政府也要加强自身的执法力度,为贸易提供一个健全的法制环境和法治环境,消除外国出口商对我国贸易条件的疑虑。外国政府对我国提出的诉讼措施或者申诉措施或者磋商要求,我们也要积极回应,维护自身合法的贸易利益。

4.4构建国内贸易壁垒

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进程是为了能够给各国在贸易中带来实惠,最终提高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我们要想在贸易自由化的浪潮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就要加强“修炼内功”,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增强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国力和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途径必须是可持续性的,经济发展的轨道必须是健康稳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必须是良性互动的。因此,我们要充分吸取和保留新国际贸易壁垒中的合理成分和积极因素,构筑我国自己的新贸易壁垒规则体系。

在环境保护方面,我们应当严格执行企业生产的环境标准,进行相关的绿色标志或者标签认证的环保立法,鼓励企业申请国际绿色标志认证,防止国外生产商将环境污染项目转移到我国境内。在转基因食品安全方面,我们仍然应该坚持审慎原则和预防原则,对于转基因食品的进口、贴标签和标识食品成分、进口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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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程序等立法工作,只要不违反 WTO 协定规定的义务,都应该做出相应规定,以防止我国成为转基因食品的试验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们应该加强技术研发,形成我国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并在此基础上,以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为依托,争取技术标准的制定权,设定我国自己的行业准入技术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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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我国目前正处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历史时期。已经过去的 这几年是我国的外交领域取得累累硕果的丰收之年,更是我国入世十多年过渡期的结束之年和开始履行全面开放承诺的关键之年。我国彻底融入国际贸易自由化浪潮的态势将日趋显著,如何在国际贸易中争取更多的利益,减少更多的摩擦,直接取决于我国将采取什么样的姿态来有效应对新国际贸易壁垒的现实挑战。

新国际贸易壁垒的兴起促使各个国家和世界贸易组织反思国际贸易自由化发展模式存在的弊端和固有缺陷,也促使贸易的发展朝着可持续的、健康的方向迈进。

新国际贸易壁垒对 WTO 这一目前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带来了积极因素,有利于完善 WTO 的法律体制,同时也造成了诸多的消极影响,减损了 WTO 的实际效能,破坏 WTO 的法律规则原则体系。

我们在坚持新国际贸易壁垒积极效果的同时,更应该充分利用 WTO 目前提供的相关法律机制,应对新国际贸易壁垒的挑战。WTO 赋予成员方的区域经济贸易安排的权利、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非违反之诉和 WTO 协定体系内的复边贸易协定模式,在面对新国际贸易壁垒及其产生的纠纷中,都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贡献。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该坚持自己的立场,争取自己应有的广泛权利,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努力加强自身国力的提升,既要开创稳定宽松的国际环境,同时也需要维持友好活跃的睦邻关系,积极参与区域经贸合作,研究国外的新国际贸易壁垒的发展态势,同时构筑自身的贸易壁垒体系,使我国的贸易政策和贸易发展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健康模式,努力开创社会效益和贸易利益良性循环的共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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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戴军.绿色壁垒问题浅析——兼谈绿色壁垒的法律对策[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06,04

[2]易捷宇. WTO 新型国际贸易壁垒法律研究[D]. 华中科技大学, 2007.

[3]马志强. WTO 规则下的新贸易壁垒及中国之应对策略[J]. 特区经济, 2008, 4:

227-9.

[4]刘建民. 规避新贸易壁垒[D]. 北京林业大学, 2007.

[5]曹帅. 探析当前我国应对新贸易壁垒的对策[J]. 人口. 社会. 法制研究, 2010:

067.

[6]我国应对国外服务贸易壁垒的策略与思考_刘正

[7]开放经济下的国际贸易壁垒: 变动效应, 影响分析, 政策硏究[M]. 经济科学

出版社, 2001.

[8]张军峰. 中国面临国际新贸易壁垒的原因及对策[J]. 中国外资, 2011 (11). [9]张乃根. 试析 WTO 争端解决的国际法拘束力[J]. 复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3, 6: 010.

[10]车丕照. 经济全球化趋势下的国际经济法[J]. 清华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

版, 2001, 16(1):

[11]方向, 王海英, 密启娜. GATT/WTO 下第三方参加诉讼制度探析[J]. 中国法学,

2003, 3.

[12]洪雷.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入世和履行 WTO 承诺影响的评估 [J][J]. 世

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2006 (6): 17-23.

[13]林琳. 突破绿色壁垒迎接环保挑战——简论我国的环境贸易措施[J]. 法学杂

志,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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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毕业设计现在已经基本上结束。在老师的精心指导下,在师兄师姐和同学们的帮助下,在自己的辛勤劳动下,终于完成了这次意义重大的毕业设计工作。通过这次毕设,我增长了许多知识,也认识到了许多问题,同时了解到国经中的知识是多么的博大精深。

我以为,致谢通常意味着一段故事的圆满结束。然而,我们每天都会创造新的故事。此前获得的帮助是为了自身更好的发展,也为了自己能够帮助更多的人。因此,唯有一如既往,继续努力,方不负诸位之关爱。

最后,我欲引用一句话来结束我的简短致谢:

风正潮平,自当扬帆破浪;任重道远,更需策马加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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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g8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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