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网调度规程》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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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电 网

调 度 规 程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二O O二年十月

关于颁发《山东电网调度规程》的通知 为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经济和优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电网实际,集团公司对一九九八年一月执行的《山东电网调度规程》重新进行了修订。在修订过程中,多次组织有关发电厂、供电公司的领导和专业人员进行认真的讨论,广泛征求意见,经集团公司领导审查批准,现予颁发。望各单位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本规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上级调度规程抵触者,以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上级调度规程为准。

本规程自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山东电网调度规程》即行废止。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二OO二年十月九日

山东电网调度规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调度管理…………………………………………………………………4 第一节 调度管理的任务………………………………………………………4 第二节 调度设备管辖范围划分的原则………………………………………5 第三节 调度管理制度…………………………………………………………7 第四节 检修管理………………………………………………………………9 第五节 出力管理………………………………………………………………11 第六节 负荷管理………………………………………………………………11 第七节 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12 第八节 新设备投产运行的管理………………………………………………13 第九节 安全自动装置的管理…………………………………………………15 第十节 调度通信的运行管理…………………………………………………17 第十一节 调度自动化系统的管理……………………………………………17 第三章 调度操作…………………………………………………………………20 第一节 操作的一般原则………………………………………………………20 第二节 操作制度………………………………………………………………22 第三节 变压器操作……………………………………………………………23 第四节 开关操作………………………………………………………………24 第五节 母线、刀闸操作………………………………………………………25 第六节 线路操作………………………………………………………………25 第七节 解、并列操作…………………………………………………………27 第八节 解、合环操作…………………………………………………………27 第九节 零起升压操作…………………………………………………………28 第四章 频率的调整及异常处理…………………………………………………29 第一节 频率的调整……………………………………………………………29 第二节 异常频率的处理………………………………………………………31 第五章 电网电压的调整及异常处理……………………………………………33 第一节 电网电压的调整………………………………………………………33 第二节 电网的异常电压处理…………………………………………………35 第六章 电网事故处理……………………………………………………………37 第一节 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37 第二节 线路的事故处理………………………………………………………39 第三节 开关故障的事故处理…………………………………………………40 第四节 母线的事故处理………………………………………………………42 第五节 变压器、高抗的事故处理……………………………………………43 第六节 发电厂机、炉事故的处理……………………………………………44 第七节 线路过负荷的处理……………………………………………………45 第八节 电网解、并列的事故处理……………………………………………46 第九节 电网振荡事故的处理…………………………………………………46 第十节 通信中断时有关规定及事故处理……………………………………48 第七章 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49 第八章 省调调度员职责…………………………………………………………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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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省调调度员职责………………………………………………………52 第二节 调度员交接班制度……………………………………………………53 第三节 调度员培训制度………………………………………………………54 附录一 省调调度管辖设备明细表………………………………………………57 附录二 省调委托地调代管设备明细表…………………………………………61 附录三 省调许可设备明细表……………………………………………………62 附录四 调度术语示例……………………………………………………………65 附录五 省调调度管辖设备编号原则……………………………………………68 附录六 电压监视控制点…………………………………………………………70 附录七附录八

输电线路持续允许电流(A)、负荷(MVA)………………………………72 电网解列后,各孤立电网调频、调压、事故处理分工表……………7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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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修订本规程。

第2条 山东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3条 山东电网设臵三级调度机构,即省、地区(市)、县(市)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省调、地调、县调)。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第4条 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各级调度机构分别由本级电网经营企业直接领导。调度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网经营企业的职能机构,代表本级电网经营企业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第5条 凡并入山东电网的各发电、供电(超高压公司)、用电单位,必须服从省调的统一调度管理,遵守调度纪律。各级调度机构按照分工在其调度管理范围内具体实施电网调度管理。

第6条 山东电网各级调度人员、变电监控中心(变电站)运行人员、各发电厂值长及电气运行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本规程;各级有关领导、技术人员也应熟悉、遵守本规程。

第7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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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调度管理

第一节 调度管理的任务

第8条 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按最大范围优化配臵资源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网的发、输、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人民生活用电的需要;

2.按照电网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使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使电能质量(频率、电压和谐波分量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有关合同或者协议,保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4.根据本电网的实际情况,充分合理利用一次能源,使全电网在供电成本最低或者发电能源消耗率及网损率最小的条件下运行;

5.按电力市场调度规则,组织电力市场运营。 第9条 电网调度机构的主要工作: 1.接受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指挥; 2.对所辖电网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

3.负责本网电力市场即期交易的组织实施和电力电量的考核结算; 4.负责组织编制和执行电网年、月、日运行方式。执行上级调度下达的跨区电网联络线运行方式和检修方式;

5.参与编制电网的年度、分月发、供电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负责编制全网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下达执行;监督发、供电计划执行情况,并负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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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调整、检查、考核;执行上级调度下达的跨区联络线送、受电计划;

6.负责所辖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管理,组织稳定计算,编制所辖电网安全稳定控制方案,参与事故分析,提出改善安全稳定的措施,并督促实施;

7.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电网“黑启动”方案;

8.负责电网经济调度管理及管辖范围内的网损管理,编制经济调度方案,提出降损措施,并督促实施;

9.负责所辖电网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臵、通信和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

10.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操作;指挥电网的频率调整和电压调整;指挥电网事故的处理;

11.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进度表,批准其按计划进行检修; 12.参与电网规划编制工作,参与电网工程设计审查工作; 13.组织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14.协调有关所辖电网运行的其它关系;

15.审核申请并网发电厂并网的技术要求,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16.行使上级电网管理部门及上级调度机构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节 调度设备管辖范围划分的原则

第10条 省调管辖设备划分原则

山东电网内,除上一级调度机构管辖外的以下设备为省调管辖设备: 1.主要发电厂的主要设备;

2.500kV变电站的主要设备、重要220kV变电站的220kV母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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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kV线路、220kV主要联络线; 4.500kV、220kV主变中性点接地装臵;

5.管辖设备配臵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对发电机及升压变只管失磁保护、高频率保护、低频率保护及失步保护);

6.管辖发电机组的励磁系统及其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调速系统、自动发电控制装臵(AGC)、自动电压控制装臵(AVC);

7.管辖发电厂、变电站的远动装臵和远动专用变送器、电量采集装臵、电力数据网设备,以及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网控电气自动化、机组AGC及DCS接口设备。

省调管辖设备明细表见附录一。省调可根据电网实际情况,随时修正。 第11条 省调委托地调代管设备划分原则

省调管辖设备中,状态变化对系统运行方式影响不大,但对地区电网运行方式有较大影响的发、输电设备,可委托地调代管。如:部分发电厂设备、部分地区间输电联络线路。

省调委托地调代管设备明细表见附录二。省调可根据电网实际情况,随时修正。

第12条 地调管辖设备划分原则

地区电网内非省调管辖的主要发、输、变电设备。 第13条 省调许可设备划分原则

地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其操作对省调管辖范围内的发、输、变电设备或对系统运行方式有较大影响的,为省调许可设备。

省调许可设备明细表见附录三。省调可根据电网实际情况,随时修正。 第14条 县调管辖设备原则在地区电网调度规程中明确。

第15条 发电厂厂用电设备及热电厂的供热设备,由各厂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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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调度管理制度

第16条 凡要求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不论其投资主体或产权归属,均应遵照《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并网前向电网经营企业提出并网申请,根据调度管辖范围依法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

第17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在值班期间,在调度关系上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挥,并负责正确执行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指令。省调值班调度员为山东电网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山东省调所属地调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值长、变电监控中心(变电站)值班员,在调度关系上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省调值班调度员直接对调度范围内的值班人员发布调度指令,并对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第1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电网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发布和执行调度指令,不得无故不执行或延误执行上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第19条 各级领导人发布的命令如涉及到值班调度员的权限时,必须经值班调度员许可方能执行(现场事故处理规程中有规定者除外)。各级领导人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命令,一般应通过调度负责人转达给值班调度员;值班调度员直接接受和执行命令时,应同时迅速报告调度负责人。

第20条 未经值班调度员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调度管辖设备状态。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按厂站规程处理,但在改变设备状态后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第21条 对于代管设备、许可设备,下级调度机构在操作前应当向省调申请,在省调许可后方可操作,操作后向省调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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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条 电网紧急需要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可以越级发布调度指令,受令单位应当执行,并迅速通知地调值班调度员。

第23条 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必须使用普通话及调度术语,互报单位、姓名。严格执行下令、复诵、录音、记录和汇报制度,受令单位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受令人应主动复诵调度指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

调度术语示例见附录四。

第24条 各级运行值班人员在接到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时或者在执行调度指令过程中,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当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人员报告,由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如果发令的值班调度员重复该指令时,接令值班人员原则上必须执行,但是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设备或者电网安全时,值班人员应当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第25条 各地调调度员和发电厂值长,接班后一小时内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负荷情况、检修情况、电压水平、设备运行异状、预定工作及天气情况等,同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将运行方式变化及电网重大异常运行情况告知有关单位。

第26条 省调每年应备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事故拉路序位”;各地调应于每年一季度末向省调上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限电拉路序位”和“事故拉路序位”。

第27条 省调管辖设备发生异常或事故时,地调调度员、发电厂值长、变电监控中心(变电站)值班员,要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第28条 地调、发电厂管辖设备发生重大事故(如设备损坏、误操作、人身伤亡、对重要用户停电等),也应及时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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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条 调度员值班期间,不得离开调度室,如必须离开时,应经领导同意,由具有值班资格的人员代替。发电厂值长离开值班室时,应指定专人负责调度联系,并事先报告值班调度员。

第四节 检修管理

第30条 电网内主要设备实行计划检修。设备年、季、月度大、小修应从设备健康状况出发,根据检修规程所规定的周期和时间进行,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以保证安全经济发、供电。

第31条 省调管辖设备、省调委托地调代管设备、省调许可设备的月度大、小修计划,各单位应在每月十五日前将次月检修计划报省调,经批准后于月前五天下达。

第32条 省调管辖设备、省调委托地调代管设备、省调许可设备检修或试验虽已有计划,仍需在开工前一天十时前(遇公休日提前),由发电厂值长、地调值班调度员、超高压公司生产调度向省调提出申请,省调在十七时前批复。节日检修在节前三天提出申请,省调在节前一天十一时前批复。设备的检修开工,必须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

第33条 省调委托地调代管设备的检修申请,由工作单位经代管地调向省调提出,省调的批复意见由代管地调转达。

第34条 地调管辖设备停电需省调管辖设备停电、代用或需将负荷调其它地区电网供电时,也应按照第32条规定执行。

第35条 提检修申请时应说明:停电范围、检修性质、主要项目、检修时间、综合出力、紧急恢复备用时间以及对电网的要求(送电时是否需要核相、保护测方向)等。未经申请及批准手续,不得在设备上工作。

第36条 省调管辖设备、省调委托地调代管设备、省调许可设备检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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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不能竣工者,工作单位应按第32、33、34、35条有关规定提出延期申请。输、变电设备延期申请应在批准竣工时间前3小时提出;机炉设备延期申请应在批准工期未过半时提出。

第37条 省调管辖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臵停用、试验、改变定值,影响发电厂出力的附属设备及公用系统检修、消缺等,也应按第30、31、32条的规定执行。

第38条 设备临故修、消缺,可随时向省调提出申请。省调值班调度员有权批准下列检修(对故修时间不予批复):

1.八小时以内可以完工的检修;

2.与已批准的计划检修配合的检修(但不得超出已批准的计划检修时间)。 第39条 省调批准的设备检修时间计算:

1.发电机组检修时间从设备断开,省调值班调度员下开工令时开始,到设备重新投入运行达计划出力并报竣工或转入备用时为止。设备投入运行所进行的一切操作、试验、试运行时间,均计算在检修时间内。因滑参数停机,未按省调通知的时间解列机组,拖延了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不变。

2.输变电设备检修时间从设备断开并接地,省调值班调度员下开工令时开始,到省调值班调度员得到“××设备检修工作结束,检修人员所挂地线全部拆除,人员已撤离现场,现在可以送电”的汇报为止。

申请时间包括停、送电操作及检修时间。500kV、220kV线路停、送电操作一般规定各为50分钟。

第40条 省调管辖的输变电设备的带电作业,须在作业前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说明带电作业时间、内容、有无要求,及对保护、通信、远动的影响,并得到同意,值班调度员应通知有关单位。

第41条 发电厂的省调许可设备,其检修计划由发电厂报所属地调,地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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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后报省调。

第42条 发电设备检修(计划检修、临故修及消缺)工作结束前一天的12时前(遇公休日提前)应向省调汇报,启动前应征得值班调度员的同意。

第43条 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检修管理按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规程执行。

第五节 出力管理

第44条 发电厂向电网经营企业报月度检修计划的同时,报出各种运行方式下的最大连续出力和最小技术出力、顶峰出力,经电网经营企业审查批准,省调按批准的出力进行调度管理。当出力变化时,应于前一天十时前向省调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第45条 运行设备异常而使机组最大连续出力和最小技术出力变化时,值长应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改变原因并提出申请,预计超出本值的降出力,应提出书面申请。(代管电厂由所属地调值班调度员提出)

第六节 负荷管理

第46条 各供电单位用电管理部门应向调度机构提供准确可靠的用电资料。各级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实际运行状况最大限度地满足用电需求。

第47条 各地区供电单位要做好本地区负荷预计工作,负荷预计应准确。对因实际用电负荷与预计负荷偏差较大而造成电网低频率、低电压运行、线路过负荷,迫使省调拉闸限电等后果者,要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第48条 当发生事故或其它原因发电厂出力降低,造成电网备用不足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批准的限电方案分配地区临时用电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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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各地调应按分配的负荷限额控制地区负荷,对未经省调同意超限额用电而造成迫使省调拉闸限电等后果者,要追究超用单位责任。

第七节 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

第49条 编制年、月运行方式的主要内容包括:

1.500kV跨省联络线年、月有功、无功电力(电量)计划; 2.年、月有功、无功电力(电量)平衡; 3.发电厂可调出力; 4.设备检修计划;

5.新建及扩建设备投产进度; 6.电网正常结线方式及潮流图; 7.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整定方案; 8.电网安全自动装臵配臵方案; 9.电网稳定极限及采取的措施; 10.电网最高、最低负荷时的电压水平;

11.调度管辖各厂、站母线短路电流和母线固定联接方式; 12.电网改进意见。

第50条 编制日运行方式的主要内容: 1.电网、地区预计负荷和临时负荷限额; 2.批复的设备检修申请;

3.500kV跨省联络线互供电力电量计划;

4.各厂及电网出力计划(每日负荷备用容量为发电负荷的2%,事故备用为发电负荷的5%左右,上述备用容量应根据电网结构合理分布,调用应不受系统安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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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电气结线方式变化时的潮流分布和反事故措施; 6.新建、扩建及改建设备投产的调度启动措施; 7.有关注意事项。

第51条 日运行方式应及时编好,于每日十七时前将次日的运行方式由值班调度员通知有关单位。

第52条 各发电厂、地区电网的正常结线应与主网的正常结线相适应。发电厂的正常结线应保证发电厂的安全运行,特别是厂用电系统的可靠性。地区电网的正常结线应首先保证主网的安全。

第八节 新设备投产运行的管理

第53条 凡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发、输、变电设备(统称新设备),设备规模为220kV及以上的变电站、主变、线路或者50MW及以上发电机组及出线,需接入山东电网的,业主单位应在投产4个月前向省调报新设备编号建议。

涉及省调管辖的新设备,业主单位应在投产三个月前向省调提供下列书面资料:

1. 一次系统结线图(线路注明:导线规范、长度、杆型、杆号、排列方式及线路沿布图等);

2. 主要设备规范及技术参数;

3. 继电保护、自动装臵的配臵及保护图纸(原理图、配臵图、二次线图); 4.试运行方案、运行规程、主要运行人员名单、预定投产日期等; 5.在向省调提供技术资料的同时,也应将有关资料报所在地区地调。将通信线路和通信设备的资料报信通部门;

6.省调在新设备投运3个月前明确设备命名、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电力电量计量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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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条 省调管辖设备、省调委托地调代管设备、省调许可设备由所属电厂、地调按部颁规定及省调管辖设备编号原则编号,并经省调认可,省调管辖设备编号原则见附录五。

第55条 省调应在收到新设备编号建议的一个月内给予答复。并且在新设备投运一个月前答复下列问题:

1.确定运行方式和主变分头位臵,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 2.省调调度员名单; 3.继电保护及自动装臵定值。

第56条 新设备在开始试运15天前由运行单位书面向省调提出试运计划。其内容包括:启动试运措施、试运项目、接带负荷、对电网的要求等。省调应在试运七天前答复。试运前二天十时前向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省调十七时前答复。

第57条 新设备启动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设备验收合格,有关运行单位已向所属调度机构提出投运申请; 2.所需资料已齐全,参数测量工作已结束;

3.与所属调度机构已签定并网调度协议,有关设备和厂站具备启动条件; 4.调度自动化、通信设备具备投运条件;计量点明确,计量系统具备投运条件;

5.启动、试验方案和相应调度措施已批准。

第58条 新机组应不迟于移交试生产后的一个月完成电网要求的下列试验:

1. 一次调频试验;

2. 自动发电控制(AGC)试验; 3. 发电机进相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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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试验; 5. 电网要求的其它试验。

第59条 新设备试运由所属调度机构统一调度。调度联系对象由运行单位运行人员担任。

第60条 电气新设备投入运行前应核相;电气设备检修改进后,可能造成相序、相位混乱的,也应核相。是否需要核相,由施工单位向所属调度机构提出要求。

第61条 不属省调管辖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220kV输、变电设备,在向所属地调申请投运的同时,也要将设备规范、一次结线、主变分接头运行位臵等主要资料报省调。

第九节 安全自动装置的管理

第62条 电网安全自动装臵装设方案、调度管辖权限、投停方式等,原则上由省调提出。

第63条 安全自动装臵安装后,应符合投运规定,定期校验,保证正确动作。

第64条 新设备投运需要装设的安全自动装臵,应与新设备同步投运。 第65条 安全自动装臵动作后,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装臵管辖单位值班调度员。装臵所在单位应于动作后次日将详细情况报省调。

第66条 为了防止电网发生事故时,频率、电压急剧降低而扩大事故,电网内必须装有足够的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装臵,并投入运行。各地区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整定方案,除满足主网要求外,还应满足各种运行方式下失去主网电源时,能使地区电网或地方电厂频率、电压基本保持正常的要求,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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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可以加装地区特殊轮。当加装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装臵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考虑加装联切负荷装臵或低频解列装臵。

第67条 电网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方案由省调编制,经批准后下达执行。方案中应指出:

1.切负荷轮数;

2.每轮动作频率(或电压)和时间; 3.每轮各地区所切负荷数。

第68条 各地区应根据电网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方案,结合本地区电网情况,制定本地区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方案和实施措施,并报省调。方案中应指出:

1.每轮装臵的安装地点,切除线路名称和负荷数; 2.每轮切负荷总数;

3.需送保安电源者应指明负荷数。

第69条 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装臵除安装在电力企业的设备上外,根据需要还应装在用户设备上,用户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第70条 电网自动低频(包括地区特殊轮)、低压减负荷装臵由所属地调管辖,未经地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不准私自停用、改变定值或拆除。不允许使用备用电源自投装臵将切除的负荷送电。需送保安电源的用户,可按规定向用户送保安电源。

第71条 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装臵动作后,值班人员应将动作时间、切除线路条数和切除负荷数,报告地调值班调度员。地调将动作情况在事故后八小时内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事故后24小时内报省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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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条 为了掌握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装臵投运情况,地调应将每月十五日的十时、二十一时投入自动低频、低压减负荷装臵线路的实际抄表负荷,于二十五日前报省调。

第十节 调度通信的运行管理

第73条 电力调度通信是保证电网正常运行和迅速处理事故的重要工具,各级通信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排除故障,保证通信畅通。

第74条 各地区电网必须具备通信网监控管理系统,地区通信调度24小时有人值班。

第75条 调度电话为调度业务专用电话,非值班人员不得使用,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除外。

第76条 行政电话为调度备用通信工具,各级调度、运行人员可优先使用,总机值班人员应优先并迅速地接通。

第77条 调度通信设备维修、试验,需停用通道(包括影响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通道)的,由通信值班人员在前一天十时前向电网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由调度、通信部门审批,并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一节 调度自动化系统的管理

第78条 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是保证电网安全、经济、优质运行的重要技术手段。省调是山东电网调度自动化技术管理的职能部门,实施全网调度自动化的专业管理。

第79条 各级调度机构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管辖范围:

1.省调负责所辖调度自动化系统、电量采集系统、电力调度数据网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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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设备的运行管理;

2.发电单位负责所辖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供电单位负责所辖调度自动化系统和变电站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80条 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采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符合山东电网规定的通信规约及接口要求。

第81条 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电力监控系统及电力调度数据网等应有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应设立有效的“防火墙”和防止黑客、病毒等攻击破坏的安全隔离措施。

第82条 对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的要求。

1.各级调度机构及发电厂应设调度自动化部门或专职人员。建立运行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负责”;

2.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的运行维护,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并保证安全、稳定、可靠运行,保证信息的正确与完整;

3.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做好设备的巡视、检查、测试和记录工作,并按上一级调度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报送运行月报、季报和年报;

4.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停运、检修应按电网一次设备要求同等对待。紧急情况按现场规定处理,并及时汇报上一级调度机构;

5.值班调度员发现自动化系统信息有误或其它不正常情况时,应通知自动化值班人员或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6.调度范围内重要发电厂和枢纽变电站的自动化设备至调度端远动通道应具有两路独立的通信电路;

7.调度专用通道带宽、设备槽位和端口不得随意变更和占用。如需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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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网调度规程

任何时间电钟与标准钟误差不得超过±30秒。

第135条 为监视电网频率,各级调度机构调度室、发电厂控制室应装有数字式频率表、标准钟和电钟。其它发电厂和110kV及以上变电站应装有数字式频率表和电钟。

电网频率表、电钟以省调(或上级调度机构)表计为准,各地调和有关厂、站应经常与省调核对,以保证其准确。

第136条 电网频率调整由省调(或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负责。发电厂值长、地调值班调度员对确保电网频率正常,与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负有同等责任。

第137条 山东电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 第138条 电网正常运行时规定:

山东电网的发电机组按照频率责任范围分为:主调频机组,辅助调频机组和负荷监视机组。

主调频机组一般指具备并投入AGC功能运行的发电机组,负责保持电网频率50赫兹运行。

辅助调频机组由省调指定,负责保持电网频率50±0.1赫兹运行。

负荷监视机组负责保持电网频率50±0.2赫兹运行。主调频机组、辅助调频机组之外的运行机组均为负荷监视机组。

主调频机组的AGC功能退出后,作为辅助调频机组运行。 遇有特殊情况,省调值班调度员可临时改变。

第139条 省调确定投入运行的AGC机组应保持电网频率50赫兹,并符合CPS1、CPS2(或A1、A2)标准;

在系统运行正常时,除投入运行的AGC机组外各发电厂应依照调度计划曲线接带负荷,不得随意增减出力。如有特殊情况,需改变调度计划出力曲线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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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网调度规程

必须预先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

当电网频率变动超过50±0.1赫兹时,辅助调频机组应主动参加调整; 当电网频率变动超过50±0.2赫兹时,负荷监视机组应主动参加调整,使频率恢复正常,并将调整结果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第140条 运行的125MW及以上容量的机组原则上应具备AGC功能,200MW及以上容量的机组必须具备AGC功能;新投产100MW及以上容量的机组必须具备AGC功能。

第141条 具备AGC功能的机组必须满足《山东电网自动发电控制技术要求》的规定;机组的AGC功能正常投停方式必须按省调的通知执行,值班调度员有权根据电网需要临时调整。

第142条 正常投入AGC功能的机组,当调度计划出力高于(低于)其AGC 出力调整范围下限时,发电厂值长应自行投入(退出)AGC功能,并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当AGC功能退出后,机组按调度计划出力曲线接带负荷。

发电厂因设备消缺、运行方式改变不能按规定投入AGC功能时,由发电厂值长向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退出。机组AGC功能因故紧急退出后,发电厂值长应及时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

第143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根据系统情况或上一级调度指令,有权修改各发电厂调度计划曲线。

第144条 地区电网解列时,各孤立小电网的频率调整由所在地区的地调值班调度员和主力发电厂值长负责。几个地区和几个发电厂解列为同一电网时应按省调指定地调值班调度员和主力电厂值长担任。

第二节 异常频率的处理

第145条 电网频率超出50±0.2赫兹为异常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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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网调度规程

一般情况下,频率超过50±0.2赫兹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二十分钟;频率超过50±0.5赫兹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十分钟。任何情况下,频率超过50±0.2赫兹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分钟;频率超过50±0.5赫兹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分钟。

第146条 当频率低于49.8赫兹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调出全部负荷备用容量,必要时按比例下令地区限电、拉闸,或省调直接拉闸。

当频率低于49.8赫兹时,各发电厂值班员无须等待调度指令,立即自行增加出力,直到频率恢复至49.9赫兹或发电机带满出力、联络线满载为止。

第147条 当频率低于49.1赫兹时,各发电厂、变电监控中心(变电站)值班人员应主动迅速地将装有自动低频减负荷装臵应动而未动的线路拉闸;

当频率低于49.0赫兹时,各地调值班调度员应主动按“事故拉路序位”拉闸,使频率恢复到49.0赫兹以上;

当频率低于48.8赫兹时,发电厂按本厂“事故拉路序位”立即拉闸,使频率恢复到48.8赫兹以上,然后汇报省、地调值班调度员。

第148条 当频率低于46.0赫兹时,按所管辖调度机构批准的“保厂用电方案”,发电厂可自行解列一台或数台发电机带本厂厂用电和地区部分负荷单独运行,同时将其它机组自行从电网解列(如现场规程有明确规定,按现场规程执行)。

第149条 当电网频率恢复至49.0赫兹,电压恢复至额定电压的90%以上时, 解列运行的发电厂应主动联系值班调度员将解列的发电机并入电网。

第150条 低频率运行时,对拉闸和自动低频减负荷装臵动作跳闸的线路,需在频率恢复到49.8赫兹以上,并征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方可送电(需送保安电源者除外)。省调下令拉闸的线路由省调下令恢复送电。

第151条 频率高于50.2赫兹,虽经调整仍未恢复正常,省调值班调度员可令各厂采取措施降低出力或让部分机组滑减出力直至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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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网调度规程

第152条 在正常和事故情况下,下级调度机构未按上级调度机构指令或有关规定及时限电或拉闸,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负责。

第153条 电网解列时,装机容量小于3000MW的电网正常频率为50±0.5赫兹。一般情况下,频率超过50±0.5赫兹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二十分钟;超过50±1赫兹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十分钟。任何情况下,频率超过50±0.5赫兹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分钟;超过50±1赫兹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分钟。

第五章 电网电压的调整及异常处理

第一节 电网电压的调整

第154条 为保证电网电压质量,附录六所列发电厂、500kV变电站的500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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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网调度规程

和220kV母线定为省调电压监视控制点。

第155条 发电厂电压监视控制点值班人员应保持500kV、220kV母线电压在500 kV至550 kV、220 kV至242 kV之间运行,超出且无法调整时,应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500 kV变电站电压监视控制点值班人员发现500kV、220kV母线电压低于500 kV或高于550 kV(潍坊站低于485kV或高于525kV)、低于220 kV或高于242 kV时,应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第156条 220kV变电站中的省调管辖、省调委托地调代管、省调许可的220kV母线定为省调电压监视点。

上述各站值班人员发现220kV母线电压低于213.4 kV或高于235.4 kV时,应立即报告所属调度值班调度员。

第157条 未列入省调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监视点的发电厂、220kV变电站各级母线为所属地调的电压监视点。

第158条 省、地调按调度管辖分工,根据电网负荷变化和调压需要对发电厂电压监视控制点和电压监视点编制和下达电压曲线(或无功负荷曲线),发电厂和具有无功调整能力的变电站应严格按照调度下达的电压曲线自行调整无功出力。

1.无功高峰负荷期间,发电机无功要增到监视控制点电压达到目标电压值或按发电机P-Q曲线带满无功负荷为止;

2.无功低谷负荷期间,发电机无功要减到监视控制点电压降至目标电压值或功率因数提到0.98(迟相)以上(或其它参数到极限);

3.已执行上款规定但监视控制点电压仍高达目标电压值的102%及以上时,100MW以下容量发电机组功率因数要求达到1(自动励磁调节装臵投运),100MW及以上容量发电机组功率因数要求达到省调规定的进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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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电厂可投切的低压电抗器组, 由发电厂电气运行值班人员根据母线电压和发电机功率因数按规定自行调整;

5.500kV变电站电容器组、低压电抗器组的投切,有载调压变分接头的调整,由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根据母线电压按规定自行调整。但操作前后应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及时记录电容器组、低压电抗器组的可投数和实投数以及有载调压变分接头位臵调整前后的情况。

第159条 地调应在调度管辖范围内建立地区电压监视点(或监视控制点),负责本地区内调相机、电容器组、电抗器组等无功补偿设备的调度管理,并根据电网运行方式及负荷的变化,对装有手动投切电容器组的变电站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电容器投、切规定。

第160条 地调值班调度员要加强对变电站无功、电压的监视、调整,保持变电站母线电压质量;全部调压手段用完后,变电站母线电压质量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及时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协助调整。

第161条 变压器分头选择整定按调度管辖范围分级管理。变压器运行电压一般不应高于运行分头额定电压的105%。 第162条 电压调整的主要方法:

1.改变发电机、调相机励磁,投、停电容器、电抗器; 2.改变变压器分头;

3.改变发电厂间及发电厂内部机组的负荷分配; 4.开启、停运机组;

5.改变电网结线方式,投、停并列运行变压器; 6.限制电压过低地区的负荷。 第163条 调整电压的原则:

1.调压方式:在电压允许偏差范围内,供电电压的调整使电网高峰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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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网调度规程

时的电压值高于电网低谷负荷时的电压值;

2.电网的无功调整应以分层、分区和就地平衡为原则,避免经长距离线路或多级变压器输送无功功率;

3.无功电源中的事故备用容量,应主要储备于运行的发电机、调相机和无功静止补偿装臵中,以便在发生因无功不足,可能导致电压崩溃事故时,能快速增加无功电源容量,保持电网稳定运行。

第二节 电网的异常电压处理

第164条 当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规定电压的95%(允许偏差下限)及90%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通知地调值班调度员在低电压地区限电或拉闸,必要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在低电压地区的发电厂、变电站按省调“事故拉路序位”直接拉闸。一般情况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规定电压95%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一小时,低于规定电压的90%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三十分钟。任何情况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规定电压95%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低于规定电压的90%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

第165条 发电机电压降至额定电压90%以下时,现场值班人员应利用发电机事故过负荷能力,增加无功出力以维持电压,同时报告所属调度值班调度员处理,若电压下降很快,低于额定电压的85%,发电厂可按事故拉闸顺序自行拉闸,使电压恢复到额定值90%以上,再向值班调度员报告。

第166条 当监视控制点电压高于规定电压的105%(允许偏差上限)及110%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采取改变运行方式,通知地调切除无功补偿电容器、投入电抗器,通知发电厂降低无功出力、投入电抗器等措施。一般情况下,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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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点电压高于规定电压105%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一小时,高于110%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三十分钟。任何情况下,监视控制点电压高于规定电压105%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高于110%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

第167条 电网发生电压稳定破坏事故,参照“山东电网稳定规程”规定处理。

第六章 电网事故处理

第一节 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

第168条 省调值班调度员在事故处理时受上级调度值班调度员指挥,是省调管辖范围内电力系统事故处理的指挥者,应对省调管辖范围内电力系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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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处理的正确和迅速负责。

第169条 事故处理的主要任务:

1.迅速限制事故发展,消除事故根源,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防止系统稳定破坏或瓦解;

2.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持对用户的正常供电;

3.迅速对已停电的用户恢复送电,特别应优先恢复发电厂厂用电、变电站站用电和重要用户的保安用电;

4.调整电网运行方式,使其恢复正常。

第170条 电网发生事故时,运行值班人员应迅速正确地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下列情况:

1.跳闸开关(名称、编号)及时间、现象; 2.继电保护和自动装臵动作情况,故障录波及测距; 3.表计摆动、出力、频率、电压、潮流、设备过载等情况; 4.人身安全和设备运行异常情况。

第171条 事故单位处理事故时,对调度管辖设备的操作,应按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或经其同意后进行。无须等待调度指令者,应一面自行处理,一面将事故简明地向值班调度员报告。待事故处理完毕后,再作详细汇报。

第172条 电网事故过程中,各单位应首先接听上级调度的电话。非事故单位应加强设备监视,简明扼要地汇报事故象征,不要急于询问事故情况,以免占用调度电话,影响事故处理。

第173条 为了迅速处理事故,防止事故扩大,下列情况无须等待调度指令,事故单位可自行处理,但事后应尽快报告值班调度员:

1.对人身和设备安全有威胁时,根据现场规程采取措施; 2.厂、站用电全停或部分全停时,恢复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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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压互感器保险熔断或二次开关跳闸时,将有关保护停用; 4.将已损坏的设备隔离;

5.电源联络线跳闸后,开关两侧有电压,恢复同期并列或并环; 6.安全自动装臵(如切机、切负荷、低频解列、低压解列等装臵)应动未动时手动代替;

7.本规程及现场规程明确规定可不等待值班调度员指令自行处理者。 第174条 值班调度员在处理事故时应特别注意:

1.防止联系不周,情况不明或现场汇报不准确造成误判断; 2.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异常频率、电压; 3.防止过负荷跳闸; 4.防止带地线合闸; 5.防止非同期并列; 6.防止电网稳定破坏;

7.开关故障跳闸次数在允许范围内。

第175条 值班调度员在处理事故中,要沉着、果断、准确、迅速。处理事故期间非有关人员应主动退出调度室,有关人员应协助值班调度员处理事故。事故处理完毕,应迅速将事故情况汇报上级值班调度员及有关领导。 第176条 事故处理时,要全部录音并做好记录。对重大事故当值调度员应在三日内写出事故报告。

第177条 重大电网事故,要组织有关人员讨论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

第178条 交接班时发生事故,应停止交接班。由交班调度员进行处理,接班调度员协助,待事故处理告一段落时,再进行交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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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线路的事故处理

第179条 单电源线路故障开关跳闸时的处理:

1.线路无重合闸或重合闸拒动时,现场值班人员不必等待调度指令,应立即强送一次,再向调度汇报(发现明显故障点、空载线路、电缆除外)。

2.线路重合不成或重合闸停用时,根据调度指令强送一次,强送不成,不再强送。

第180条 两端有电源可分段的线路故障开关跳闸,根据调度指令进行处理:

1.无重合闸、重合闸停用或拒动时,应全线强送一次。强送不成,再根据保护动作情况分段强送;

2.有重合闸重合不成,分段强送。若一段强送不成,则强送另一段;若强送成功,另一段不再强送。

两端有电源不分段的线路故障开关跳闸,根据调度指令进行处理:

1.无重合闸、重合闸停用或拒动时,应立即强送一次,强送不成,不再强送;

2.有重合闸重合不成,一般应强送一次,强送不成,不再强送。 第181条 两端有电源的线路,应根据下列原则决定由何端强送: 1.短路故障容量小的一端;

2.开关遮断故障次数少和开关遮断容量大的一端; 3.保护健全并能快速动作跳闸的一端; 4.能迅速恢复用户供电和正常结线方式的一端; 5.电网稳定规程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182条 当500kV线路保护和高抗保护同时动作跳闸时,应按线路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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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同时故障来考虑事故处理。在未查明高抗保护动作原因和消除故障之前,线路不得带高抗进行强送。在线路允许不带高抗运行时,可退出高抗对线路强送。

第183条 线路跳闸时伴有明显的事故象征,如火花、爆炸声、系统振荡等,待查明原因后再考虑能否强送。

第184条 因带电作业而停用重合闸的线路故障跳闸,在未查明原因前,不得强送。

第185条 现场值班人员必须确知开关遮断故障的次数(220kV及以上分相统计)。当开关实际遮断故障次数接近允许次数时,现场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作出能否允许增加遮断故障次数的结论。

第186条 当开关允许遮断故障次数少于两次时,厂站值班员应向管辖调度提出要求,停用该开关的重合闸。

第187条 线路故障开关跳闸,虽重合或强送成功,也要通知有关单位巡线,并告知线路带电。

如线路系永久性故障,应立即将该线路停电,并通知有关单位查线抢修。 各单位应将巡线和抢修情况及时汇报值班调度员。

第三节 开关故障的事故处理

第188条 开关在运行中出现闭锁合闸尚未闭锁分闸时,值班调度员根据情况下令拉开此开关;开关闭锁分闸现场采取措施无效时,应尽快将闭锁开关从运行中隔离,采取如下措施:

1.有专用旁路或母联兼旁路开关的厂站,应采用代路方式使开关隔离; 2.用母联开关串故障开关,使故障开关停电;

3.母联开关故障,可用某一元件刀闸跨接两母线(或倒单母线),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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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开母联开关两侧刀闸;

4.3/2接线的开关,保证故障开关所在串与其它串并联运行时,可用其两侧刀闸隔离(用刀闸拉母线环流或空载母线要经过相应试验并有明确规定)。

第189条 根据开关在运行中出现不同的非全相运行情况,分别采取如下措施:

1.开关单相跳闸,造成两相运行,厂站值班员应立即手动合闸一次,合闸不成应尽快拉开其余两相开关;

2.运行中开关两相断开,应立即将开关拉开;

3.线路非全相运行开关采取以上措施仍无法拉开或合入时,应立即拉开对侧开关,然后就地拉开开关;

4.发电机出口开关非全相运行,应迅速降低该发电机有功、无功出力至零,然后进行处理;

5.母联开关非全相运行,应立即调整降低母联开关电流,然后进行处理,必要时将一条母线停电。

第四节 母线的事故处理

第190条 发电厂母线电压消失时,现场值班人员应首先将可能来电的开关断开,然后断开所有开关(如双母线均有电源时,应先断开母联开关),一面迅速恢复受影响的厂用电,一面检查母线,同时报告值班调度员。

第191条 具有两个及以上电源的变电站母线电压消失时,现场值班人员在每条母线上保留一个电源线路开关,断开其它开关(如双母线均分布有电源时,应先断开母联开关),一面检查母线,一面报告值班调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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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有备用电源自投装臵的变电站母线电压消失,备用电源自投装臵拒动时,现场值班人员不必等待调度指令,立即拉开供电电源线路开关,合上备用电源开关,若母线仍无电压,立即拉开备用电源开关,再拉开其它开关。一面检查母线,一面报告值班调度员。

第192条 母线电压消失时,如发现母线有明显故障,则应该将母线的所有开关、刀闸断开,用另一条母线送电。倒换母线操作时,应先拉开故障母线侧刀闸,再合非故障母线侧刀闸。

母线如无明显故障,可用发电机由零升压或选用适当电源线试送。 第193条 母差保护动作跳闸,并伴有故障象征而使母线电压消失时,在未查明原因前,一般不应试送。

第194条 母线因后备保护动作跳闸电压消失(多为线路故障开关拒动越级跳闸所致),在查明故障点并切除后,再恢复母线送电。

第195条 试送母线时,尽可能用外来电源,只有在无其它试送条件时,方可使用带有充电保护的母联开关。

第196条 母线有带电作业时电压消失,应先进行母线检查,不得立即试送。

第五节 变压器、高抗的事故处理

第197条 变压器故障跳闸,应按现场规程规定处理。并列运行的变压器故障跳闸,应首先监视运行变压器的过载情况,并及时调整。对有备用变压器的厂、站,不必等待调度指令,应迅速将备用变压器投入运行。

第198条 变压器系瓦斯或差动保护动作跳闸,在未查明原因和消除故障之前,不得送电。由于过负荷、外部短路、后备保护动作(如低压过流保护等)、人员误碰使变压器跳闸,则变压器可不必检查,立即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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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9条 变压器故障跳闸,可能造成电网解列,在试送变压器或投入备用变压器时,要防止非同期并列。

第200条 变压器正常运行和事故时允许的过负荷,应按现场规程规定执行。现场无规定者,变压器在30分钟内短期超负载电流的系数K2按下表执行。

30分钟短期急救负载的负载系数K2表

变压器 类 型 大型变压器(冷却方式OFAF或OFWF) 大型变压器(冷却方式ODAF或ODWF) 急救负载前的负载系数 K1 0.7 0.8 0.9 1.0 1.1 1.2 0.7 0.8 0.9 1.0 1.1 1.2 环 境 温 度 ℃ 40 1.50 1.50 1.48 1.42 1.38 1.34 1.45 1.42 1.38 1.34 1.30 1.26 30 1.50 1.50 1.50 1.50 1.48 1.44 1.50 1.48 1.45 1.42 1.38 1.32 2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48 1.42 1.38 1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45 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2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25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注:OFAF:强油风冷式;ODAF强油导向风冷式;OFWF强油水冷式;ODWF强油导向水冷式)

第201条 高抗主保护动作跳闸,未查明原因和消除故障之前,不能进行强送电。

第202条 高抗后备保护动作跳闸,在找到故障并有效隔离后,可试送一次。

第六节 发电厂机、炉事故的处理

第203条 发电厂的机炉事故,由现场人员按现场规程规定自行处理。但有关事故情况,应及时报告所属值班调度员。

第204条 当机、炉事故需紧急停机停炉或辅机事故需紧急降出力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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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网调度规程

了及时处理事故,值长可先向省调值班调度员作简要汇报,事后再做详细汇报。不需紧急停机、炉的事故,值长要详细汇报有关情况。

第205条 汽轮发电机三相不平衡电流无制造厂规定时,不得超过额定电流的10%,同时任一相的电流不得大于额定值。超过额定时,按现场规程规定处理,并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第206条 在中性点不接地或经消弧线圈接地系统中运行的发电机,当发现电网中有一相接地时,应立即查明接地点,如接地点在发电机内部应立即减出力停机。如接地点在发电机外部,亦应迅速查明原因,并将其消除。发电机带接地故障运行,不得超过二小时。现场规程有规定者,按现场规程执行。

第207条 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励磁回路发生一点接地时,应查明故障性质与地点,并加以消除。如系转子线圈稳定性接地,应争取尽快停机处理。在查找故障过程中,应投入励磁回路两点接地保护。

第208条 发电机和同期调相机失去励磁,按现场规程规定处理。当因机组无励磁运行使发电机母线电压降至额定电压的80%或装有失磁保护的发电机失磁而保护拒动不能立即恢复励磁时,应立即将机组解列。

第209条 事故情况下,发电机、调相机允许的短时过负荷按现场规程规定处理。如无规定时,对表面冷却式发电机允许过负荷的时间和参数参照下表。

过负荷电流/额定电流 1.10 1.12 1.15 1.25 1.50 过负荷持续时间(分) 60 30 15 5 2 双水内冷发电机事故过负荷不得超过15%,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第七节 线路过负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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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网调度规程

第210条 线路过负荷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受端电网发电厂增加有功、无功出力,送端发电厂适当降低出力; 2.提高送、受端运行电压;

3.改变电网结线方式,使潮流强迫分配; 4.将受电地区负荷调出; 5.在受电地区限电或拉闸。

第211条 在正常或事故情况下,发电厂与电网单回联络线过负荷时,发电厂可不必等待调度指令,视具体情况增、减有功、无功出力,消除过负荷。 第212条 线路过负荷采取一般措施无效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线路电流互感器过负荷超过10%或线路过负荷不超过15%时,省调下令地调在受电地区限电或拉闸。若十分钟内仍未消除过负荷,省调值班调度员在受电地区按事故拉闸顺序直接拉闸,使过负荷时间不超过二十分钟。

2.线路过负荷超过15%时,省调值班调度员立即在受电地区按事故拉闸顺序直接拉闸,拉至过负荷不超过15%,再按上款的规定处理。

3.继电保护和稳定极限按给定的数值掌握,不允许超过。 输电线路持续允许电流、负荷见附录七。

第八节 电网解、并列的事故处理

第213条 电源联络线开关跳闸时,如开关两侧均有电压,现场值班人员不必等待调度指令,立即找同期并列,然后再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第214条 为加快电网事故处理,允许自同期并列的发电机、调相机尽可能采取自同期并列。采取准同期并列时,允许电压差20%。

第215条 为了加快两个电网的并列,按下列方法调整电网间频率,使其稳定在49.8-50.2赫兹之间任一值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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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把一电网频率降低或另一电网的频率升高; 2.从高频率电网解列一台或数台发电机并于低频率电网; 3.将低频率电网的部分负荷切除,并立即转接到高频率电网; 4.在低频率电网限电或拉闸。

第216条 事故情况下,电网解列成几部分,为便于工作,省调值班调度员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有关地调、发电厂负责该孤立电网的调频、调压和事故处理。

电网解列后各孤立电网调频、调压、事故处理分工见附录八。

第九节 电网振荡事故的处理

第217条 电网发生振荡的一般现象:

1.发电机、变压器及联络线的电流、电压、功率表周期性的剧烈摆动,振荡中心电压波动最大,周期性的降低或接近于零;

2.失去同步的发电厂间联络线输送功率往复摆动。虽有电气联系,但送端频率升高,受端频率降低,并有摆动;

3.发电机有异音。电灯忽明忽暗。可能甩掉部分负荷。 第218条 电网发生振荡的主要原因是:

1.电网发生严重事故,特别是邻近长距离联络线发生短路故障; 2.长距离线路送电到受端电网,输送功率超过其稳定极限;

3.环状网络(或并列双回线)突然开环,使两部分电网联络阻抗增大; 4.送、受端之间的大型联络变压器突然断开或电网大型机组突然切除,使联络阻抗增大;

5.大型发电机(特别是送端发电厂)进相运行或失去励磁,大型调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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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励磁运行;

6.事故时开关或继电保护拒动或误动,无自动调节装臵或虽有而失灵; 7.电源间非同期合闸未能拖入同步。

第219条 电网稳定破坏发生振荡时,各厂不必等待调度指令作如下处理,然后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

1.频率较事故前降低的发电厂应立即增加有功、无功出力,迅速恢复频率。若频率仍低于事故前1赫兹以上,且伴有振荡时,应立即按事故拉闸顺序拉闸至振荡消失或频率恢复到49.1赫兹以上;

2.频率较事故前升高的发电厂,应立即减少有功出力,降低频率(不能低于49.1赫兹)至振荡消失;

3.电网振荡时,各发电厂应按发电机、调相机事故过负荷规定,把电压提至最大允许值。若强励动作,在其现场规程规定允许动作时间内不得停用。 第220条 电网发生振荡,采取措施后三分钟振荡仍未消失,值班调度员根据情况,选择适当解列点将失去同步的部分解列运行。

第十节 通信中断时有关规定及事故处理

第221条 当地调、发电厂、变电监控中心(变电站)与省调通信中断时,有关单位应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迅速恢复与省调的通信联系。

允许发电厂值长按调度曲线自行调整出力,但应注意频率、电压变化、联络线潮流及稳定极限。

第222条 值班调度员发布调度指令时,通信突然中断,未完成重复指令手续,受令者不得执行该指令。现场值班人员操作完毕汇报时,通信突然中断,未完成重复汇报手续,调度员不得进行其它有关操作。

第223条 事故情况下,地调、发电厂、变电监控中心(变电站)与省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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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中断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按规定可不必等待调度指令的事项,现场可自行迅速处理; 2.线路故障跳闸后,投入无压重合闸的开关未重合,当判明线路上确实无电压时,可立即强送一次;

3.主变开关、母联开关、线路开关跳闸后,只要开关两侧有电压,可自行恢复同期并列;

4.通信恢复后,有关厂站运行值班员应立即向所属值班调度员汇报通信中断期间的处理情况。

第224条 事故情况下,发电厂、变电监控中心(变电站)与省调通信中断时,现场应主动与所属地调联系,可由地调代行省调职权,指挥处理。

第七章 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

第225条 省调是山东电网继电保护技术管理的职能机构,实施全网继电保护的专业管理。

第226条 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和运行操作按调度管辖范围进行。继电保护及自动装臵(以下简称保护装臵)的投、停按值班调度员的指令执行,其他人员(包括保护人员)不得操作运行中的保护装臵。

省调管辖的一次设备(如发电机、变压器、电抗器等)的保护装臵,其定值不是省调下达的均由现场管理,这些装臵的投停由现场规程规定,但必须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

第227条 省调管辖的保护装臵的定值按省调下达的定值通知单执行。定值整定试验完毕,现场值班人员与省调值班调度员核对无误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228条 保护装臵出现异常并威胁设备或人身安全时,现场值班人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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