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问题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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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问题调查报告

【摘要】:家庭是组成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家庭和睦安宁,社会才能繁荣昌盛,国家才能长治久安。然而,家庭暴力这种与人类社会文明进步格格不入的现象却一直存在于家庭中。家庭暴力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它破坏了家庭稳定和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近年来有进一步增多趋势,其呈现出的特征、产生的后果令人堪忧。严重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城市中,在农村中发生的情况更为严重。

【导言 】: 通过借鉴广西河池都安瑶族自治县的实地调查资料对资料数据的分析,发现现阶段我国农村地区的家庭暴力情况和存在的一些问题,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家庭暴力情况;了解家庭暴力受害者能否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了解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情况,并且进一步了解家庭暴力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及思考,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并谈谈我个人对这些问题的一些拙见,以期增强公众对家庭暴力的敏感度,给予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的保护,呼吁社会的广泛关注,从而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正文】: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根据全国妇联的调查表明,在我国30%的家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家庭暴力最突出的表现为婚姻暴力中的“夫对妻”的暴力。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从滑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情况来看,家庭暴力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05年至2008年,婚姻家庭案件占民事案件的62%,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占其中的30.1%;在2009年,上述比例分别达到了65%和33.4%。根据对家庭暴力典型案例进行的调查分析看,受暴者中92.6%为妇女。从受暴者的文化程度、职业构成上看,小学、初中学历、无职业的占68.5%。

此外,原先家庭暴力多发生在一些知识水平、职业层次、社会地位较低的家庭中,但根据近期抽样调查显示,每10个施暴者中,就有一个受过高等教育。家庭暴力的范围正从农村向城市、从低文化素质向高文化素质人群蔓延。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农民、个体私营者家庭,在干部、教师和法制工作者家庭也是屡见不鲜。并呈身份特定、时间连续、行为隐蔽、手段多样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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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资料分析 当时对广西河池都安瑶族自治县当地居民进行调查得出:

(一)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在询问中80%以上的居民认为,家庭暴力仅仅是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的伤害而不包括精神暴力、经济暴力、性暴力。绝大多数人知道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但对家庭暴力没有确切的法律上的认识。而尤其对家庭中子女的家庭暴力,60%以上的人没有意识到这样的行为已经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42.3%的人仅仅意识到了夫妻间的家庭暴力。调查对象中,57.5%认为家庭暴力只是家务事。从居民的回答中不难发现,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大多数人都不是十分清楚,只是从狭义去理解,所以导致了当自己遭受家庭暴力时,不能准确的认识,更不能找到准确的解决方法,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二)家庭暴力的发生情况

大部分家庭都有家庭暴力发生,且实施人和受害人都知道家庭暴力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因此,我得出一个结论,家庭暴力对于现在社会普遍存在,且受害者为多位女性,家庭暴力常常不是经常发生,但却总是存在。因为家庭暴力大多是偶然的发生,所以受害者往往报有侥幸心里,认为就这样的行为只是偶然,下次不会发生,不必闹的太大。这样的想法导致了家庭暴力的对待问题上,大多数人没有选择法律。但是在询问中我发现,受调查的人群中,未成年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严重,特别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地区,重男轻女现象比较严重,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严重,女孩遭遇家庭暴力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非常严重,大多数人认为这样的情况是管教孩子,无可厚非,使得该地区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

(三)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

调查数据显示,在已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中,40%的女性遭遇家庭暴力都原因在于男性素质差。而在男性遭遇家庭暴力中,40%是因为其在家庭中的的地位较低。

由此可见,女性经济地位并不是遭遇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两人感情不好也不是主要原因,而男性素质差不尊重女性才是罪魁祸首。但对于男性而言,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其家庭地位较低,导致了男性在家庭中遭受家庭暴力。

然而,当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很普遍。对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的大多是其父母或与其居住的亲戚。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很多,父母的素质较差,法律意识较低是最主要的原因。

反映出家庭暴力的原因有主要有以下几点,历史原因 我国长期以来“男尊女卑”传统的夫权思想,在当前市场经济形势下有所抬头;从社会角度来看,一是我国妇女的地位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二是社会上多数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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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难断家务事”。特别是在农村区,教育水平较差,当地的法律宣传不够到位,重男轻女现象严重,且无论是受害者还是施暴者,法律意识都相对淡薄。这就导致了家庭暴力的频发。而对于未成年的家庭暴力上,许多人认为他们在“管教”孩子,是自己的家事,自己有权利教育自己的子女。可是却不知道自己“教育”的方式已经触犯法律。但是许多未成年人还不知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对于家庭暴力,立法的原则性强,但可操作性差。

(四)对家庭暴力的解决方式

资料中提到对当地居民问过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如果你遭遇家庭暴力,你将采取什么方法解决?”在这个问题的回答中,有调查数据显示:如果被实施家庭暴力,已遭受家暴的女性最多人选择当场反击。而向妇联等组织反映的不到1%,当地的系统记录为0%。遭受家暴的男性的反应:高达43.0%的人选择直接分手,选择向妇联或村委组织反的为0%。而对于男性和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后运用法律武器解决的都不超过14%。

对于未成年遭受家庭暴力后怎样解决的问题,在调查中我也做了特别的询问。在调查中我发现,未成年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绝大多数没有采取任何方式保护自己,因为实施者大多数为其父母或亲属,所以他们大多选择忍受。

在第二个问题中,延续第一个问题,想当地居民了解为什么不通过妇联、村委会或者法律的手段解决家庭暴力?在当地居民的回答中,总结出以下几个观点。其一,是因为不到万不得已,家庭暴力最好不要声张,只是家务事,正所谓“家丑不可外扬”。其二,妇联、村委会等居民自治组织在农村地区的发展程度不高,对与处理纠纷的能力不强。其三,人们法律的意识还不高,认为运用法律武器太伤感情,并且起诉应诉过于复杂,聘请律师等等费用都不值得。

第三个问题是:“家庭暴力发生后,什么样的情况下会想到运用法律?”超过60%的人都没有准确的回答,这意味着,大部分人都不知道要忍受到什么时候才应该维护自己的权益。34.2%的人认为,除非到了离婚的时候才可能求助法律。救助法律的方式有很多,向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请求援助都是运用法律保护自己,但是当地的情况基本上是很少运用法律解决家庭暴力。

从资料显示的这些问题的回答中,可以发现对家庭暴力的解决方式,当地居民不能够很好运用法律的武器。当地居民在遭遇家庭暴力后找妇联、村委会或居委会处理的很少。女性和孩子对遭遇家暴后大多选择忍耐。大部分女性在遭遇家暴时会当场反抗,但事后没有真正寻找有效方法解决,导致了家暴在还会发生。而遭遇家暴的男性一般会选择直接分手(离婚)。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只有在家庭暴力导致了比较严重的后果以后,才会求助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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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庭暴力的取证

资料中提到,对于家庭暴力取证问题通过询问的方式对当地居民进行了解。在询问中发现,家庭暴力发生后,80%以上的人不知该如何取证,导致了最后有苦难言,只能默默忍受。在询问发现,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和隐蔽性,如若不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的影响,并不易被周围人知晓。其次,因为很多人都遭受家庭暴力后都没有就医,并且很多家庭暴力对身体的摧残程度也没有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所以难以取证。第三,因为该地区普遍出现的,出现家庭暴力后没有求助妇联、村委、派出所等,导致了在有关组织没有相关记录。在调查中,法院工作人员普遍反映,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最大的困难就是证据的获取,常常出现的情

况是一方当事人提出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但却不能提出足够的或有效的证据来证明。

(六)对法律关于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的认识

资料中的三个问题也向都安县当地居民进行了解,在调查中发现,当地居民对法律中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稍有了解,90%的人都知道法律是反对家庭暴力的,实施家庭暴力是会受到法律制裁的。但是法律的具体规定和怎样通过法律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却只有13.4%的人知道。特别在经济稍微落后的农村地区,当遭遇家庭暴力,只选择忍气吞声或者直接离家打工不再回家的人达到72.5%。这样的做法并不能根本的解决问题。在查阅案卷时我发现,57.1%案件里缘于暴力。在询问中我发现,当问到是否知道家庭暴力触犯了什么法律时,70.1%的人都不能说出具体的法律名称。特别是男性遭遇家庭暴力后,对法律的规定更是模糊。即使到了离婚的时候,很多人都不知道自己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是可以得到赔偿的。很多青少年经常遭遇家庭暴力,虽然在学校和课本中知道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现实中却不知道如何运用。 从调查资料与相关文献中可以得出

一 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

(一)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受暴者的人身权利,具体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性权利等。很多学者不承认“精神暴力”这个概念,因此认为家庭暴力侵害的仅仅是他人的身体权利,而不包括对受暴者人性和心理上的伤害。这一点笔者不敢苟同,这样“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就无从谈起了。

(二)施暴者在客观上对受暴者实施了肉体与精神上的折磨、伤害、凌辱或压迫等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的方式。作为主要是指通过殴打、捆绑、禁闭残害等积极方式;不作为的方式,即“冷暴力”。“冷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残害等暴力方式解决,而是表现为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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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其他国家法律对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更加注重的是共同生活之实,而不仅仅局限于依据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关系维系的家庭。其他国家法律对家庭暴力主体的宽泛规定是不适合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和文化的,同时,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扩大,只会导致法与法之间的冲突,降低法律的严肃性与执行力度。因此,把与家庭无关的暴力主体纳入到家庭暴力是不可取的,将其主体界定为具有亲属关系的家庭成员更为科学、合理。

(四)家庭暴力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但涉及不到过失的问题。家庭暴力手段之残忍、情节之恶劣,如开水烫、烟头烫、火烧、灌农药,更有甚者甚至发展到泼硫酸及用刀斧等利器伤害器官等手段,决定了施暴者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

二。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

“家和万事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的和谐安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团结。随着家庭暴力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问题,它引起的社会危害也就越来越深广了。为什么在社会文明高度发达的21世纪仍然会存在家庭暴力?就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笔者认为既有历史和社会原因,还有相关法律制度等原因:

(一) 历史原因

1.家长制是家庭暴力现象存在的本质原因。几千年来的封建社会里,作为一家之主的男人支配社会的一切道德、风俗、习惯、法律、政治、经济,在这样的社会里,妇女和儿童变成男性家长的所有品,自然绝对服从男性家长。社会和家庭以男人为中心,男性有经济基础,有政治权力,女性则没有。无论是在家庭还是社会都是男人决策,妇女和儿童服从的格局。因此,家长制就是家庭暴力现象存在的最本质原因。

2.男权思想的封建伦理观念根深蒂固。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父为子纲、男人是天然的统治者、妇女和儿童应以服从为美德等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一系列封建伦理观念由来已久,根深蒂固。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中国妇女受四种权力的压迫,这就是政权、族权、神权、夫权。在家庭中丈夫对妻子拥有权利,这种权利大到女人是男人的私有财产或奴隶,丈夫可以对妻子为所欲为,而妻子对丈夫只负有顺从的义务。“夫者,妻之天也”的男权思想虽然在新中国受到男女平等思想的校正,但男权思想的影响还很深。在男权思想支配下,很难把妻子和小孩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看待。同时受害人对家庭暴力的容忍和麻木,助长了施暴者的威风,也成为施暴者恶劣行为滋生、蔓延的温床。

(二) 社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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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宽容促进家庭暴力的肆虐。除产生后果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外,对一些伤害不大,情节轻微的暴力现象,一句“清官难断家务事”就把家庭暴力排斥在法的管辖范围之外。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危害认识依然不足,尽管家庭暴力性质可能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四不管”即“ 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真空地带,它实际上是对家庭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宽容、认可态度。

2.维权意识不高使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长期以来,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受害者往往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加上相当部分司法人员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不属于司法管辖范围,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和施暴者有恃无恐的气焰。在实践中,根据《刑法》、和《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使其成了相关部门不管不问的真空地带。

(三) 法律原因

1. 反家庭暴力立法相对滞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惩处侵害妇女、儿童、老人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具体的制裁办法,可操作性不强。同时我国法律在反家庭暴力方面还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家庭暴力未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司法机关就不会主动介入干预。

2.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缺乏可操作性。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后,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给予损害赔偿。但在此情况下,受害人有可能成为双重受害者:一方面,受害人因家庭暴力而成为身体和心理上的受害者;另一方面,受害人主张的损害赔偿可能从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中支出。因此,如何对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进行规范而又不使其与一般的法律规则相冲突,是处理家庭暴力方面技术上的一个难题。

(四) 其他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这些因素包括经济收入水平差别、教育水平差异、法制宣传力度不够以及施暴者自身有精神疾病、心理疾病或性格缺陷原因等等。

三 如何走出家庭暴力的困境

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人格权、自由权甚至生命权,而这些基本权利是一个人之所以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最起码的人权。不仅如此,因家庭暴力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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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幸福,阻碍社会进步的重要威胁。如何有效防止和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应该考虑也必须考虑的问题。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哪个部门和个人能够单独解决的,也不是短时间内能够解决的,它只会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公民素质的提高而逐步得到改善,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对于家庭暴力问题,我们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1. 充分利用现行法律法规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

利用现行法律法规来对家庭暴力实行制裁和救济是最有效最快捷的手段。我国现有维护家庭弱势群体的法律法规分散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首先就要充分利用好这些现行法,为受暴者提供更加充分更加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同时也能够起到警示作用,能够实现对家庭暴力最有效的防范。尽管上述各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条文,但是都比较原则和抽象,操作性不强,因此对现实生活中的家庭暴力案件在法律适用上显得“力不从心”。

2.立法上应该完善

保护与救济受暴者是实现社会公正和法律实质正义的基本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虽然法律机制因其局限性而无法解决受暴者利益需求的全部问题,但是法律机制在保护受暴者权利方面不可或缺。法律保护受暴者的利益体现了法律正义,是消除个性主义的人道主义与消减社会痛苦的功利主义的双重要求。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一方面可以体现社会对于受暴者人文主义的关怀,改变他们的不利境况;另一方面可以整合社会矛盾,和谐社会关系,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政治的稳定和社会的进步创造条件。同时也是为了弥补现行法的各种不足,因此制定一部单行的、专门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4.建立防范家庭暴力的社会综合体制

任何问题单靠法律是无法解决的,还必须有相应的其他配套措施。我们要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监督和控告各种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要形成这样一种观念,即预防和制止婚姻家庭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共同责任。同时,要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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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家庭暴力,全国各个地方的相关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相关工作以对其进行有效遏制,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此问题的重视。

5.加强道德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素质,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家庭氛围

媒体、舆论的力量是强大的,我们不能忽视媒体的宣传作用,应该借助舆论的力量,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使反对家庭暴力的观念深入人心,扭转许多人以前的错误认识,进而对暴力进行积极抵制;同时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让更多的人知道并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妇女和儿童进行教育,使他们真正地自立、自尊、自强,认识到并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敢于对家庭暴力说“不”。

最后,对于家庭暴力,我们见到听到太多。2001年热播的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把家庭暴力放到了公众面前,引起了社会上对家庭暴力的热议,但是家庭暴力问题一直都存在,且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上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对于家庭暴力造成的那些悲剧,我们感到难过的同时,也为我们将来对处理家庭暴力更多一份决心,相信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理上我们会有更多执行力强的法律法规,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也会随着法制观点的增强而进一步增强。家庭暴力是破坏家庭侵犯人权且违反法律的行为,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都有无限的危害。所以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我更希望家庭暴力这种行为能尽可能减少,同时希望当人们遭遇家庭暴力能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6.其他措施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和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工作范围。开展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提高人们法律意识、道德观念和防治家庭暴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要消除家庭暴力,就要破除“男尊女卑”等大男子主义观念,大力宣传 “尊老爱幼”等传统美德,大力宣传有关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增强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当遭受家庭暴力时,及时寻求法律的救济。增强公民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是消除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如在加拿大,人们纷纷走上街头,佩带白丝带,表示“我对家庭暴力不再沉默”。

2、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的积极作用。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起了自上而下的人民调解机构,并且有自己相应的制度和程序,因此要充分发挥利用现有的资源,积极发挥人民调解制度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尽早发现并缓解家庭之间的矛盾,及时制止家庭暴力。

3、在全社会提倡对家庭暴力的零忍耐。人们对家庭暴力的容忍和漠视态度,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升级、恶化和泛滥,因此有必要在全社会倡导零忍耐运动。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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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中小学教育中增加反对针对弱势群体的歧视内容,大力提倡人人平等的社会观念。教育人们从小应尊重其家人的人格和尊严,充分认识家庭暴力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从小厌恶暴力并远离暴力。从儿时起就培养孩子学会用非暴力方式解决人际冲突,让其明白以任何借口的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都是不可以被接受的。

(2)通过发布反家庭暴力的公益广告、张贴宣传画、报纸专栏等形式,提高社会对零忍耐运动的认识,从而使家庭暴力问题进入公共意识领域。

(3)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为受暴者提供舆论上的支持,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家庭伦理观念,营造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不可能一劳永逸的,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仍会存在。我国目前正在竭尽全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家庭暴力恰恰是破坏社会和谐的毒瘤。为了让每一个人都生活在远离家庭暴力的家庭、社会之中,国家、社会以及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坚决杜绝和防治家庭暴力,与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只有立法跟进,只有政府与民众互动,只有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才能在群策群力的群体智慧中寻找到有效的防范、减少和遏制家庭暴力现象的治癌良方。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2ze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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