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5-26 02:25: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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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大学资助网

北京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贫困家庭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有效提高学生整体素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通知》、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教财[1994]35号)和北京市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一定报酬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同时增长才干,全面提升素质的行为。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的宗旨是“发挥特长,服务社会,团结互助,共同成长”。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校园风貌又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 本条例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的专科生、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北京大学勤工助学办公室”。学生资助中心主任兼任勤工助学办公室主任,指导勤工助学办公室工作。

勤工助学办公室兼具社团性质,社员包括:通过勤工助学办公室进行勤工助学的学生;在勤工助学办公室建立档案,欲获得勤工助学机会的学生。

勤工助学办公室下设秘书处、宣传部、督察部、家教部、校内服务部、校外服务部等若干部门。勤工助学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减部门。

第八条 校内其他各单位、群众团体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时,须将相关情况报送勤工助学办公室备案。校外单位在学校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开展与勤工助学有关的活动,需事先向勤工助学办公室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勤工助学办公室视具体情况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处理。 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获得收益的权利。

第三章勤工助学办公室职责

第九条 管理、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各有关单位、群众团体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学生个人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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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组织学生参加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服务以及其它有偿劳动。

积极挖掘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吸纳学生参加校内实验室、校办产业的有关工作。

拓展校外勤工助学资源,为学生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 优先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为用人单位推荐符合要求的学生,根据需要安排技能培训,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做出工作鉴定。

第十四条 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切实保障学生勤工助学应得的合理报酬,防止克扣和拖欠。

第十五条 对需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负责《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的组织审批和发放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样式,印制《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

第十七条 对在校内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代表学校与学生、用人单位签订《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勤工助学岗位,问题严重的,可建议学校暂停或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十九条 实施本规定以外的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组织勤工助学办公室成员进行业务培训、素质拓展和技能提升活动。 制定并不断完善北京大学勤工助学有关管理制度。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第四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勤工助学办公室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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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权要求勤工助学办公室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有权通过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批准的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获得勤工助学的信息和推荐。

第二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履行与勤工助学办公室、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四)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批同意。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还需到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办理《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佩带与身份相符的上岗证方可上岗。

(六)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有义务对有意参加同类勤工助学活动的同学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动的报酬原则上不低于8元/小时,如条件允许,应尽量争取同比稍高的标准。

第五章 基金与经费

第二十三条勤工助学基金由学校划拨: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给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劳动报酬和必要的管理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勤工助学办公室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直接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勤工助学办公室依据本条例,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团队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一)设立“自强之星”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二)设立“勤工助学优秀组织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团队予以表彰奖励;

(三)对表现突出的学生,推荐其参加北京市的有关评比。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学校根据《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校纪处分:

(一)未向勤工助学办公室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个人从事经商活动,不听劝阻者;

(二)盗用勤工助学办公室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三)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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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北京大学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经第 次(总第 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 年月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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