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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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细则范文

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校发[2005]第99号)

(2007年5月31日第650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根据国家招生相关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北京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北京大学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经北京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确认,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以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报到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不办理手续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学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交纳学宿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须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含)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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