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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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管

理办法》

为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用及资源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优化仪器设备的配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是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学院、学科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为主体,采用信息化手段,构建成全校的大型仪器共用平台,相互开放,服务于全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有利于充分发挥仪器设备资源效益,共用共享,为提升科学研究条件支撑能力、保障高层次人才培养及创新成果的获取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共用大型仪器设备的界定

第二条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或单价虽低于10万元,但共用需求高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总价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第四条教育部明确规定的精密、稀缺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章建设原则

第五条围绕学校发展的总体目标,进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依托学科、专管共用、开放共享、服务需求”的建设共用机制,形成以共用机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以及配备与共用平台相适应的实验技术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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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队伍,最终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体系相对健全、开放高效的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及面向校内外开放的服务体系。

第六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布局,大型仪器设备集中在相关学院、学科或课题组,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建设以资源共享为核心,将仪器设备集中管理,配备相应实验技术人员,形成学院(学科)仪器设备共用平台,在此基础上,建立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鼓励和支持各实验室和课题组设备加入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改变大型仪器设备封闭和低效运行的状况。

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配备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专人负责管理,最大限度发挥仪器设备的各项功能,保障仪器设备安全高效使用,实现大型仪器设备资源的开放共享。

第八条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根据设备使用范围的不同进行有偿服务,对于校内教学科研用途的测试实行优惠收费。

第九条对于纳入南京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体系的各子平台,应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与设备完好率,凡满足共用平台管理要求,设备运行良好者,学校将在学科建设、仪器设备的投入上进行适当倾斜。

第四章管理机构

第十条科学研究院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中心平台的管理部门,负责中心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各学院为各子平台的管理部门,负责各子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章设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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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由科学研究院统筹协调,按照学校发

展目标与仪器设备配置需求做好顶层设计和规划论证,集中财力、人力、物力系统分步配置。学校根据科研条件支撑体系建设要求,建立南京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配置数据库,指导大型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仪器设备购置严格按照《南京农业大学货物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经论证审批后实施采购。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相关学院、学科、课题组将已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纳入共用平台开放共享,学校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服务。由学校支持新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都应纳入共用平台体系管理。

第六章运行方式

第十三条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实行预约机制,校内用户可从大型仪器共用平台网页了解大型仪器设备的综合状况,并与相关共用平台工作人员预约设备的使用时间。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单位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积极予以支持与协助,不得无理拒绝。

第十四条用户原则上须在使用前向共用机组提出预约申请,说明实验要求的条件、耗材和试剂等情况,由共用平台根据收费规定核算收费金额,并提前做好安排,保证仪器设备按时使用。

第十五条用户按预约时间应及时上机,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上机的,应在48小时前通知平台管理人员取消预约。如因用户方面的原因未能按时上机造成损失的,由用户负责。

第十六条用户在使用仪器设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仪器设备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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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服从仪器操作人员的管理,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动用实验室内的其它仪器设备,应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第十七条获准自行上机操作的用户,实验完成后,应做好记录,认真填写用户意见,及时清理所用物品。

第十八条机组工作人员在使用人完成实验后应严格检查设备状况,发现设备故障后应及时处理,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失的,将视情况追究事故责任。

第十九条任何人不得私自安排或私自使用共享设备,私自接收测试(加工)任务和收取测试(加工)费的按学校核定收费标准的2倍处罚,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暗中收取额外费用的按收取金额的2倍以上处罚,严重者将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根据“南京农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的规定,大型仪器设备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故障或损坏,由事故责任人按规定进行赔偿。正常使用中发生的故障,发生的共用仪器设备维修费用,由设备所属单位自行负担。

第七章收费方法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的制订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需要为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二条收费标准的组成。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仪器使用收费项目包括了实验材料费、水电消耗费、人工服务费、仪器设备折旧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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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费及管理费等。

第二十三条各学院(学科、课题组)平台可按以上收费项目,参照有关同类仪器收费标准分别提出收费标准建议,报学校科学研究院实验室与平台处,经学校审核及公示后,批准实施。学校每两年将对收费标准予以复审。

第二十四条科学研究院和计财处共同负责对设备共用平台经费转账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必须对所属的共用平台加强管理,单位负责人为

第一责任人。共用平台管理需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设备试验、测试和收费档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阅。收费标准需遵守《南京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使用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各科研项目使用校内共用平台需由测试双方签订《分析测试业务委托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需详细填写委托方课题名称及经费编号、受托方工作内容及经费编号等,双方负责人在《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报科学研究院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各科研项目在向校内共用平台支付试验、测试费用时需填写《南京农业大学校内转帐单》,同时将《协议书》和加盖测试单位章的《测试结论报告》等交计财处转账。

第二十八条各测试单位应按《南京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使用收费标准》据实收取费用,科学研究院、计财处将对测试单位的收费状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于测试单位未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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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范围收费、虚列测试套取费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计财处将书面通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违反规定的,计财处将停止该单位测试费用的校内转账资格。

第二十九条为支持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学校设立大型仪器共用平台专项管理经费。由科学研究院负责管理,主要用途为每年组织平台实验技术人员培训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独立核算的共用平台经费账户,各测试单位的收费纳入该账户统一管理。共用平台收费的管理应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共用平台收费总额的60%作为各测试单位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维修、实验耗材、水电支出费用(特殊设备经审核批准可超出此限额规定),15%用于人工服务的劳务费用,10%作为学校仪器设备折旧费,10%作为平台所在学院的管理费,5%作为学校共用平台的管理建设费。根据各子平台的实际收入形成下一年度共用平台各类费用的使用额度,由各学院

指定专人管理,不得突破。维修费和劳务费使用须由学院、科学研究院审批后才能使用。

第八章人员管理

第三十一条利用共用大型仪器设备做终端测试时,原则上由机组工作人员进行操作。根据工作需要,经共用平台管理人员批准,可由校内人员上机操作,并认真填写使用记录。使用完毕后,严格按规程检查仪器设备,履行仪器设备交接手续。使用者应严格遵守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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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学校每年对大型仪器设备进行年度效益综合考核评价,考核内容包括“机时利用、完好程度、功能利用与开发、开放服务、科研成果、人才培养”等。考核评价工作采取学院自评与学校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考核评价结果向全校公布,纳入学院考核指标。考核优秀并取得突出成绩者,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不合格者,学校将实施经费投入增量控制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学校重视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配备与共用平台工作相适应的职称、年龄、专业结构合理的实验技术队伍。对在共用平台上做出显著成绩的实验技术人员,给予表扬、奖励及按学校有关规定优先晋职、晋级。

第三十四条鼓励教学、科研系列的研究人员参加共用平台的技术服务。鼓励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学生积极开展实验技术创新,在所获得的成果中应体现贡献者的作用。

第三十五条加强共用平台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利用学校及社会资源,对实验技术人员、教师、学生开展技术培训;及时组织对新购仪器

设备的培训,使之尽快满足共用平台开放使用的要求。鼓励实验技术人员对共用平台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不断挖掘仪器设备的功能。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及共用平台仪器的功能开发。

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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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南京农业大型仪器设备共用平台管理办法》…校科发(xx)5号?同时停止执行。

xx年九月

第二篇:浙江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浙江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教[xx]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大型仪器设备。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为校院共管大型仪器设备;单价超过人民币4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为教育部部管大型仪器设备,是学校的重点管理对象。

第二章大型仪器设备的增置

第三条购置大型仪器设备论证,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申购单位要填写《购置大型仪器设备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审批报告》一式三份,表格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室处)网站下载。

2.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应按金额分级论证及审批:

(1)10万元(含)—40万元(不含)的大型仪器设备,由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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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单位)组织论证,报实验室处审批。

(2)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处或委托学院组织论证,报主管校长审批,其中特大型仪器设备由主管校长组织论证。

3.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内容:

(1)购置仪器设备必要性、主要用途及工作量预测分析;

(2)购置仪器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及合理性(适用学科范围、国内外供货商以及同类仪器设备、品牌、档次、规格、性能、技术指标比较);

(3)所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置后运行维修经费的落实情况;

(4)使用维护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本校及附近兄弟院校是否有同类设备、能否共享,如果本校已有该类设备,说明该设备工作情况;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4.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院(系)须对《购置大型仪器设备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审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论证专家组须对“专家组论证意见”结论负责;项目提议人与附议人须对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及使用效益负责。

5.《购置大型仪器设备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审批报告》由专家论证并签署意见后,经学院(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学院(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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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实验室处。实验室处将《购置大型仪器设备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审批报告》在网上公示一周。

6.网上公示若无异议,经实验室处审批后递交经费主管部门审批,进入采购程序;如有异议,实验室处负责与申购单位进行沟通协商解决。

第四条采购

学校采购部门按照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的采购计划,根据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采购。

第五条验收

1.仪器设备到货之后,购置单位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

2.仪器设备到货验收的主要内容:

(1)验收前,应按合同要求事先做好安装、验收的准备工作,包括人员、用房、防磁防震、水电气配置、小型仪器配套等;

(2)检查并记录外包装及设备外观状况(受潮、锈蚀、损伤等),开箱时要有供货单位到场,如有问题,及时记录并拍照留下资料,必要时请商检部门参加。

(3)按合同和装箱单进行品种和数量的清点验收。

(4)严格按合同或说明书对仪器设备的功能、指标逐项验收,并保证重复性和稳定性。

(5)安装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首先向学校采购部门报告,及时以书面形式记述存在的问题并形成备忘录,必要时,报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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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部门检测,由用户单位、学校采购部门和供货方共同确认并商定处理办法,采购部门负责与供货方的联系和后续处理相关工作。

(6)安装验收合格后应向采购部门提交《大型仪器设备安装验收报告》,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增置手续,同时将《购置大型仪器设备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审批报告》(正本)交由实验室处归档。

3.购置单位在验收后,凭采购部门出具的发票,到实验室处办理固定资产增置手续。

第六条自制大型仪器设备,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和验收:

1.自制单位填写《自制大型仪器设备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审批报告》一式三份,表格可从实验室处网站下载。

2.经学院(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批及专家论证后,报实验室处,审批过程与购置程序相同。

3.自制大型仪器设备的分级论证和内容、各方责任、采购等参照第三条至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4.立项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三章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管理操作人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须经过培训和考核方可上机操作。

第八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认真做好使用、维护和维修记录,并按学校的要求及时填报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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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校验或标定。

3.在熟练使用仪器设备已有功能的基础上,开发新功能,使仪器设备发挥最大效益。

4.做好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工作。

5.努力做好对校内和校外的服务工作。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负责将以下资料归档保存:

1.购置或自制的大型仪器设备前期论证材料(可行性论证与审批报告);

2.购置或自制的大型仪器设备采购合同(自制协议);

3.购置或自制的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4.购置或自制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清单目录(含所有资料);

5.购置或自制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与维修记录。

第十条在保证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在不同层面上实现开放、共享和服务。对外开放服务应按学校收费管理小组核准,按规定统一收费。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等。

第十一条大型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使用单位应做好书面情况记录,及时组织修复。对较大的事故或单价40万以上仪器出现故障,仪器设备负责人(或当事人)要及时写出详细的报告,由学院(单位)根据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在3天内向实验室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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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大型仪器设备一般不得自行拆改或分解使用。确有必要时,须经实验室处审批。

第十三条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等情况,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经实验室处审批后,作报废处理。

第十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出借校外,特殊情况必须经实验室处审批。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学校每学年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考核结果向全校公布。

第十六条对于单价在10—40万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由学院(单位)组织评估考核,并将结果上报实验室处。4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由实验室处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进行评估考核,并汇总上报。

第十七条对在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中成绩优秀、效益突出、开放共享好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在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实验技术岗位配置上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对效率低、开放共享差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单位或个人,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1.对管理严重不善并造成国家财产浪费与损失的,学校将收回该大型仪器设备,重新进行调配。

2.对所在单位今后申购大型仪器设备的审批从严掌握,并减少对该单位的设备经费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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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该单位下一年度的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和实验技术岗位进行适当削减。

4.公布申购提议人与附议人的名单。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浙江大学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浙大设发[xx]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篇: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根据生物系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23种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以及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国内外仪器设备和单价虽不满10万元,但在国内比较稀缺的仪器设备均定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三、凡属本办法管理范围的仪器设备,在购置时不论使用何种经费均属学院统管设备,管理权归院设备处。使用单位负责保管和使用中的具体管理。设备处有权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鉴定,对设备进行调剂、转移等。

四、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应由使用单位提出专门的书面申请报告,由设备申购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技术和经费的可行性论证,并填写论证报告,报设备处并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执行采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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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已批准决定购置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各申请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房屋及其它安装条件,做好使用、维护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训计划的安排,保证设备到校前完成上述各项准备工作。

六、设备到校后,申请单位应立即组织校内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做出验收报告存档。如发现质量不合格,必须及时提出报告,以便在限定的索赔期内办理退、换、补、赔手续,如因延误而超越索赔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申请单位承担行政责任。

七、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一律实行“专管共用”,由使用单位指定专职技术人员管理,面向全院服务。专职管理人员如因进修学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时,设备所在单位要及时明确专职技术管理人员,拟定操作规程,填写使用及维修记录。对仪器的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校验、计量和定标,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对上机操作人员应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使用仪器,未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和专管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仪器设备。

八、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建立“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包括原机性能及自然状况、设备的原始技术资料、可行性论证报告、购置合同、验收记录、操作规程、检修记录、使用记录等直至报废)。档案正本一律存放在院综合档案室,副本随仪器设备放在使用单位。

九、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建立专门的使用操作记录,按日记载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等情况,每记满一本将使用机时、使用方向的分析一起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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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提高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在完成学院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校际技术协作、咨询及对外有偿服务,制定的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应报生物系批准。对工作量酬金按生物系有关规定办理,但无论何种经费购置及何种原因造成闲置不用和长期使用率很低的仪器设备,学院有权调拨到其它急需使用的单位。

十一、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任何人无权进行拆改,如因开发新功能、改造老设备必须进行拆改时,使用单位需提出可行性报告,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二、大型、贵重仪器因技术落后、损坏、维修费用过高,而没有修复、使用价值的,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经过技术鉴定,提交院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报生物系批准后方能履行报废手续。

十三、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考核制度。通过考核促使专职使用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对工作认真负责、坚持操作规程、提高设备利用率,在设备运行维护、技术开发、协作共用、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者,应予以肯定和表扬。

第四篇:哈尔滨工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哈尔滨工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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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范围

1、国家科委经管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2、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3、单台(件)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第三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范围及审批权限

1、单位在20万元以上(含)和国家科委审定的23种仪器为校管;

2、单位在2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为院(系、部、处)管;

第二章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四条各院(系)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

1、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⑴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⑵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⑶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⑷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⑸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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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校、内外共用方案;

⑺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

⑴学校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⑵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⑶主管校(院)长审批。

第五条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成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六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必须经过招标采购,详细规定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大宗物品仪器设备采购实行公开招标暂行规定的通知》校后[xx]600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七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到货后,必须立即通知使用单位,组织技术验收小组,进行严格验收,并办理报帐、建帐、入帐、技术档案归档等手续,验收时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后勤处国有资产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退换或赔偿手续。

第八条国外进口大型精密仪器到货后,使用单位提货时应及时检查外包装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做好索赔现场照像、索证等工作,如无问题,进行验收,验收时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后勤处国有资产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退换或赔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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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逐台建立技术档案,将原本存档案馆或国有资产办公室存档,制定严密的操作规程,指定有经验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掌握和指导使用。

第十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精心维护保养,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每年末检查一次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和完好情况填报工作,并做好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记录和履历书工作。

第十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逐步集中到中心实验室或公共检测室,供全校使用,各单位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除完成本单位的实验、测试任务外,同时积极参加校际和地区的协作,积极开展对外服务。

第十二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对校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仪器设备所有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学校、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将这部分经费用于补偿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

务费用。

第十三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学校主管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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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实行“持证上机制”,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

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和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应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严格技术鉴定,经设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维修,修好后将维修情况装入档案。使用单位不能自行维修和改造。

第十六条发生重点设备损坏事故,使用单位要详细写出事故报告;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设备主管部门,设备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迅速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七条因违章操作、擅自拆修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视情节轻重给当事人以必要的纪律处分或经济惩罚,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律不准借出校外。

第四章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十九条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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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3、报主管校长审批;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条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

第二十一条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机组和个人学校将根据其工作量对其奖励。

哈尔滨工业大学教务处

二○○五年十月修订

第五篇: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参照国家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净化工程实验室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包括以下内容:

1.单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

2.总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的成套仪器设备。

3.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ss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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