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门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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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卫管理制度

DTJT-2016-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生产和工作秩序,保护公司财产安全,规范人员、车辆、物品出入公司生产厂区大门的行为,加强监督和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厂区,同时,也适用于在公司生产厂区内的各法人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及厂区各企业”)。

第二章 人员出入管理

第三条 公司及厂区各企业的员工,凭以下有效方式入门: 1. 佩带在门卫室登记的标志牌或徽章; 2. 穿着在门卫室登记的制服或工作服; 3. 安全保卫部许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非公司及厂区各企业员工,在公司生产厂区工作期间,应在安全保卫部办理通行证。办理通行证的人员包括:

1. 从劳务机构选派到公司工作的人员; 2. 外单位承担公司生产厂区工程施工的人员;

3. 在公司生产厂区连续工作三日以上的外单位设备安装和售后服务人员;

4. 公司及厂区各企业临时聘用人员。

第五条 外来办事人员由公司一门出入,凭本人有效证件,在门卫室办理登记手续,与接洽单位电话联系取得确认后,方可进入公司生产厂区。如需驾驶车辆进入公司二门,按机动车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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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条 退休职工和职工家属出入,应在门卫室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未成年人除参加公司许可的集体活动外,一律不准进入公司生产厂区。

第八条 携带物品出入门的人员,必须接受门卫检查,符合物品出入管理规定时,物品方可放行。

第九条 为加强考勤管理,厂区大门在每天上班后十分钟,下班前十分钟关门锁闭,禁止通行(具体时间:8:20~8:30、11:50~12:00、13:30~13:40、17:40~17:50,如上下班时间调整,相应进行变动)。

第三章 非机动车出入管理

第十条 自行车禁止出入公司生产厂区。公司及厂区各企业配备的自行车限于生产厂区内使用,非公司及厂区各企业的自行车禁止入门。

第十一条 公司及厂区各企业配备的手推车、三轮脚踏车因工作需要出门时,按物品出入管理规定中的“需返回物品”流程办理。

第十二条 在公司及厂区各企业购买物资并需要使用非机动车载货时,由当事人向安全保卫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入门。

第四章 机动车辆出入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车辆出入公司大门必须停车,接受门卫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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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检查。在非工作时间出公司的所有货车,都必须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货车出入

1.由公司编号挂牌的机动车辆限于生产厂区内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出门,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并出具凭据,按物品出入管理规定中的“需返回物品”流程办理。

2.送货、提货、载货的车辆,其货物出入分别按物品出入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流程办理。公司运送纯净水和排渣的车辆,其纯净水和日常的生产垃圾可以不办理物品出入手续。

3.外单位货运车辆进入公司生产厂区,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在门卫室进行登记换取“送货”标志牌后方可进入,出门时用“送货”标志牌换回证件。

4.经特批进入公司购买废旧物资的车辆,除按前条规定进行登记换牌外,同时需要由供货单位派人在门卫室登记簿上签字,方可带入生产厂区装车,并由供货单位派人监装。出门时,持当日有效出门票,并由监装人在票上签字,交门卫查验后放行。

5.与公司及厂区各企业签订一个月以上业务合作协议的货车和施工作业的车辆,在安全保卫部交纳保证金,由安全保卫部发放“车辆通行证”,但出入门时必须接受门卫检查。一旦发现非法夹带物资行为,没收保证金和撤销合作协议,并追究用车单位的责任。

第十五条 客车出入

1.除本公司公务用车外,其余客车未经批准不允许进入公司生产厂区。

2.临时来公司及厂区各企业办事的客车如需要入门的,经门卫向接待单位电话确认后,凭有效证件在二门登记,换取“来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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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牌并置于车内显著位置后入门。办完事情后,由接待单位派人送出门,并在车辆登记簿上签字,用“来宾”标志牌换回证件。

3.有重要客人预约来公司时,公司办公室可与安全保卫部另行商定其车辆的进出事项。

4.公司及厂区各企业员工的私有轿车一律不准进入生产厂区大门。

第十六条 特种车辆出入

警务车、消防车、救护车以及有政府执法部门标识的专用车辆执行公务进入公司时,门卫应及时放行,同时电话通知对口业务部门或向安全保卫部领导报告,并记录出入时间。

第十七条 非公司及厂区各企业的车辆严禁停放在公司生产厂区过夜。特殊情况需要停放时,由业务对口单位领导同意,通知安全保卫部备案后方可停放,车上的物品由车主自行保管。

第五章 物品出入管理

第二十八条 物品出入条件

1.所有“外销物品”、“委托加工物品”出门必须经财务审核签章,门卫方能放行;

2.各种“外单位物品”、“需返回物品”、“免列账物品”出门实行归口管理,由指定部门审批后,门卫方能放行;

3.特殊情况下,经办单位出具便条,公司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签字,安全保卫部查验后,可通知门卫允许物品出门。事后,经办单位应在三日内补办物品出入手续,替换出门便条。

第十九条 物品出入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在门卫室备案单位领导的个人印章,作为物品出入放行的有效印件,并指定专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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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负责日常出入物品的登记、统计、开票、核准、盖章、清查等事务。

第二十条 物品出入归口管理权限

1.财务部负责销售类物品、委托加工物品出入的审批。 2.设备安全备部负责设备的出门管理;负责外单位在公司生产厂区施工时各类物品和施工垃圾的出入管理。

3.公司办公室负责计算机的出门管理。

4.生产部负责各类物资销售、出借、委外加工、成品销售的出入管理;负责公司生产厂区外大宗材料的送料;负责公司及厂区各企业物品的出入审批(不含设备、计算机);负责一次性5个以上各种气瓶的出入管理;负责日常生产垃圾排放的出门管理。

6.公司各车间负责本单位工具、材料的出门管理,但材料限定为1千公斤以内或价值1万元以下,若超过此限额,应在生产部归口审批。

7.除上列部门外,其他单位如需要办理物品出入手续,应出具书面申请,由单位第一管理者盖章,到归口管理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在公司生产厂区的各企业,在办理物品出入过程中,承担维护自身利益和本公司利益的双重责任,有义务按本制度规定,在公司办理物品出入审批手续。在容易识别、方便简捷的前提下,在公司生产厂区的各企业,可以与公司安全保卫部商定本企业专有产品不在公司审批的出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安全保卫部负责按当日有效出入门手续,对物品出入查验和放行。各种物品出入原始凭证应保管三年以上,接受财务、监察等部门的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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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外销物品”出门流程

1.外销物品包括对外销售的产品、物资和设备调剂、废旧物资处理等。

2.外销物品出门一律采用金蝶K3系统(以下简称“K3系统”)销售出库单出门。销售出库单分两种情况:

①现款销售。由销售单位开具一式两份销售出库单交购货人,购货人到财务部按K3系统的销售发票金额交款,财务部门在收到货款后,在两份销售出库单上盖收讫印章,交还购货人,一份用于到发货单位核实发货,一份用于出门。门卫对出门货物进行查验后,放行并收回销售出库单,加盖“放行”印章存留。

②赊销发货。由销售单位开具一式四份销售出库单,销售经办人将单据送交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审批后,到财务部办理预销售挂账手续。财务部在办理完挂账手续后,在其中两份销售出库单上盖财务专用章。仓库凭盖有财务章的销售出库单发货,同时录入K3系统。销售出库单盖有印章的一份留仓库备查,另一份用于出门。门卫对出门货物进行查验后,放行并收回销售出库单,加盖“放行”印章存留。未盖印章的销售出库单,一份由销售单位留存,办理后续的销售手续,另一份由财务留存,用于对账。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发出物品与货款收讫不在同一时间发生的销售行为(如易货贸易、赊销等),由销售的开票部门在“备注”栏中注明合同编号、预计收款(货)时间或预收款(货)时间,并由该部门经办人和领导审核签字,加盖有效印章,最后加盖财务部门的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 “产销发货”出厂流程

1.产销发货是由销售部统一办理的货物发运,主要采用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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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发运。

2.产销发货在具备物品销售手续或物流委托手续后,发货申请人方可向销售部提出发货申请。

3.如采用航空,则由门卫对出门货物进行查验后,放行并收回销售出库单,加盖“放行”印章存留。

4.具备物流委托手续的货物发运管理制度由销售部自行制订,报送给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外单位物品”出入流程

1.外单位携带的物品如需要出门,进门时应在门卫填写一式两联《外单位自备物品进厂清单》。需要过磅计量的可在进门时先行过磅,领取计量单后再办理登记。门卫在《外单位自备物品进厂清单》上加盖“入厂”印章,签注进门时间并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经办人作为出门依据。当天下班前出门的,凭此单直接到门卫查验出门,门卫加盖“放行”印章并收回留存;超过下班时间的,不允许出门。

2.外单位携带的物品未办理入门登记手续或当天下班前未出门的,由公司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和办理出门手续。

第二十七条 “需返回物品”出入流程

1.需返回物品包括物品出借、外出施工携带、委托加工或修理等。

2.对于委托加工的物品,凭委托加工出库单三份,并且由经办部门领导和管库员盖章,一份留库房备查,另两份送财务部门审核,盖财务专用章后用于出门。门卫在查验放行时,在两份加工出库单上加盖“放行”印章并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经办单位保管。加工物品返回时,门卫在查验后,在经办单位保管的加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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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单上加盖“返回”印章,经办单位据此单办理委托加工入库单。

3.如果委托加工的物品分批返回,经办单位应在加工出库单上据实填写各批次返回的时间、数量,再办理入库手续。

4.对于物品出借、外出施工、委外修理等需返回物品,由有权限的部门开票人用复写纸填写一式三份《物品出入门证》,注明返回时间,一份留存备查,另两份用于出门。门卫在查验放行时,在两份出入门证上加盖“放行”印章并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经办单位保管。物品返回时,门卫在查验后,在经办单位保管的出入门证上加盖“返回”印章,经办单位将此单交回开票人。

5.需返回物品,由主办部门的开票人员定期查对,一经发现逾期未返回,应及时催办。每月月初5日前,主办部门应对上月逾期未返回的物品下达《物品出厂逾期未返催办单》,送经办人核对并填写“未返厂原因”及“预定入厂日期”,报经办单位主管领导核签后留存。如连续两个月逾期,应追究经办单位经办人及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免列账物品”出门流程

1.免列账物品包括施工垃圾、生产垃圾、废弃物、退货、暂存材料等。

2.免列帐物品由有权限部门的开票人用复写纸填写一式两份《免列帐物品出门证》,一份留存备查,另一份用于出门。门卫查验后,加盖“放行”印章并留存。

3.退货和暂存材料的《免列帐物品出门证》,应在备注栏注明原因。

4.对建筑施工采用“以料抵工”方式拆除房屋,产生的可回收材料(含废钢材、旧砖、旧门窗、旧砼构件等),由设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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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依据项目施工合同,出具一式三份通知书,明确工地位置、出门时间范围、出门物资品种、施工管理人员等内容,加盖部门公章,通过安全保卫部会签后,一份留在本部门物品出门开票人处作依据,一份送采购部备案,一份交门卫室存查。在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废旧材料出厂时,由施工人员按程序办理免列帐物品出厂手续,注明材料品种和数量。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的,由安全保卫部按照《部门绩效管理日常考核办法》考核。

1. 出入门时无理与门卫人员争吵的。

2. 未办有效出门手续携带物品出门被门卫制止的。 3. 出入门证件印章不全携带物品出门被门卫制止的。 4. 出入门手续过期携带物品出门被门卫制止的。 5. 物品与出入门手续不相符被门卫制止的。

6. 携带物品出门未在门卫盖章或换票被检查发现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的,由安全保卫部、同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1. 采用欺诈手段携带物品出门的。 2. 无出门手续携带物品强行出门的。 3. 丢失、毁损出入门原始凭证的。 4. 门卫人员私自放行无出门手续物品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涉及的各种通行证、物品出入凭证由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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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管理部门统一格式和制作,通行证由安全保卫部负责,各类物品出入凭证由采购部负责。

第三十二条 安全保卫部、财务部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对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设备安全部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0 -

江苏鼎泰集团2016年10月01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i8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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