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3-14 05:42: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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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维护和改善市容市貌,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深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公交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工地围墙等公共、自有或者其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建物以及公共交通车辆车身等户外设施,以展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实物造型以及招牌等形式发布的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以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登记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户外广告的发布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的法

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绿化、风景名胜和损坏文物古迹;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供电、供气、供(排)水、通讯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和人民正常生活秩序。

第五条 区城管局应当会同规划国土、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编制本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专项规划,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在进行城市道路改建扩建和旧城改造时,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征求区城管局意见,将户外广告和公共广告栏的设置列入规划方案。

第六条 龙岗市场监管分局是龙岗区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工作。

龙岗交通运输局是道路交通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指示牌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区城管局是龙岗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监督指导和管理,按照权限分工开展相关许可工作。

各街道设立区城管局派驻点,负责本街道辖区户外广告规划,对户外广告设置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安全要求等内容进行审查和管理;负责本街道辖区范围内的门店招牌、经营性广告(应由市城管局和区城管局审批的除外)的设置审批。各街道的区城管局派驻点,工作人员、办公经费等均由各街道办统筹安排,履职产生的对外法律责任和内部行政过错责任由区城管局和相关街道办分摊,具体由区城管

局另行规定。

第七条 下列广告的设置由区城管局审批:(一)面积在9平方米及以上的经营性广告和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电子显示屏广告的审批;(二)同一主体申请跨街道设置的统一样式的多个经营性广告。以上广告应由市城管局审批的除外。

下列广告的设置由区城管局在街道设置派驻点审批:(一)本街道辖区范围内的门店招牌;(二)本街道辖区范围内面积在9平方米以下的经营性户外广告,但市城管局或区城管局审批的除外;(三)临时户外广告的审批;(四)负责出具本辖区严管街(区)面积在9平方米及以上户外广告的审批初审意见。

区城管局和各街道区城管局派驻点,应认真执行行政审批工作相关规范,并建立网上审批系统,实行区街联网,加强监督。违反我市户外广告管理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工作部门和经办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发布准则

第八条 户外广告的发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全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节能环保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采用低碳、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三)品质原则,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材质、色彩

等应当与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相协调,鼓励创意设计,提高户外广告设置品质。

第九条 下列情况或区域,不得设置、张贴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者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道路、自行车道、人行道路面; (四)建筑物屋顶外轮廓线以外空间;

(五)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 (六)其他依法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者载体。 第十条 设计、制作、安装、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设计制作美观大方,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设置安装的户外广告若有破损、陈旧、脱色等应及时翻新、更换或拆除。

(三)设置安装应牢固、安全,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不得影响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在高压线、通讯线、电缆线、光纤等周围设置的,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五)在建筑物墙壁、消防设施及其通道上空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不得影响市容和安全。

(六)霓虹灯、灯箱、LED光源等广告,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供电及消防部门的有关规范标准。

(七)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大型户外广告业主须每年请专业公司进行安全检测,并把检测结果报区城管局备案。

第三章 申请审批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程序

(一)一般户外广告(公共用地和非公共用地) 1.申请人向城管部门申请设置许可。 2.城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3.城管部门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二)占用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申请人拍卖取得场地使用权。

2.拍卖成交的买受人(申请人)与市城管局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缴清款项(市城管局委托区城管局办理的除外)。

3.申请人向市城管部门申请设置许可。 (三)非公共用地大型户外广告

1.设置立柱式广告和大型LED显示屏应先取得规划许可,再向市城管部门申请设置许可。

2.面积在9平方米及以上的经营性广告须到区城管局审批,同一主体在同一区域申请设置连续多个的经营性广告须到区城管局审批。

第十二条 区、街道各相关部门责任

(一)区城管局是龙岗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全区面积在9平方米及以上的经营性广告(应由市城管局负责审批的除外)的行政审批。

2.负责对全区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工作实施统筹规划、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

3.负责各街道办严管街(区)广告、招牌前期规划的审核工作。

4.负责全区户外广告的执法监督指导工作。

(二)龙岗市场监管分局负责广告发布内容的审核和登记。

(三)龙岗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指示牌的设置;查处设置在交通指示牌上的非交通指示内容,以及未经审批设置的交通指示牌;做好交通指示牌的维护保养工作。

(四)区城管局各街道派驻点的职责 1.负责本街道辖区内所有门店招牌的审批。

2.负责面积不足9平方米的经营性广告和临时户外广告的审批(应由市城管局和区城管局审批的除外)。

3、负责出具本街道辖区严管街面积在9平方米及以上户外广告的审核意见。

4.负责辖区道路沿线、街区商铺的广告、招牌的整体规划、统一设计工作。

5.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广告、招牌执法工作,接受区城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登记发布

第十三条 申请设置招牌类广告、临时户外广告的,经区城管部门批准后即可依照批准文件设置,不需要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发布前款规定之外的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 各类招生、培训、启事、行医等广告或印刷品,只能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

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公共场所、建筑物、街道、院墙、树木、电杆、灯杆、信箱等区域张贴或散发印刷品广告。

第十五条 经批准登记设置的户外广告和公共广告栏,除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拆除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拆除、覆盖或损坏。

第十六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相应的区城管局街道派驻点提出申请;受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未经审批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清除、拆除或修整;在规定期限内未予清除、拆除或修整的,依法清除或拆除,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经审批设置的户外广告,制作滥粗、破损、陈旧、脱色的,责令限期修整;逾期不修整的,依法拆除。

(三)因户外广告倒塌、坠落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广告设置者和有关责任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mv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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