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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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皖地税?2006?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

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逐步推行。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是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发展方向,也是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的有效手段。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将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作为今年全省地税系统规范管理年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

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先重点行业、企业,后一般行业、企业,先纳入管理后规范的原则,逐步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今年,各级地税部门要对代扣代缴税款总量前50位的单位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

二、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纳税义务人基本信息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所载信息为基础,不再另行填报?个人基础信息登记表?;属于重点纳税人的,其相关涉税信息按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办理。对已实行全员全额管理制度的单位,可将?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合并。

三、规范管理,严格审核。扣缴义务人要规范执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逐人、逐栏、逐项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辅导、培训,严格审核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资料,对不符合填报要求的,应要求纳税重新填报。

(本件只发电子文件)

二OO六年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个人所得税 扣缴 申报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1月12日封发 校对:税政二处 郑成良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551-5100744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5?2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重要意义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是新形势下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突破口,也是个人所得税税制建设与征管改革的发展方向。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从构建和谐社会、落

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的角度,充分认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二、完善配套措施,积极稳妥地分步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数据信息多,工作量大。为此,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和健全制度,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本着先重点行业、企业,后一般行业、企业,先纳入管理后规范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全力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

三、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培训,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打下基础

各地应通过多种形式和各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辅导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扣缴义务人和具体办税人员以及税务干部的业务能力和水平。特别是要根据扣缴义务人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尤其突出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宣传,以及办税人员扣缴工作具体操作的辅导。对尚未开展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的扣缴义务人,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大宣传力度,督促扣缴义务人尽早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应及时掌握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并及时报告总局。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所掌握的涉税信息,定期对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和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情况进行交叉稽核、分析评估。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个人基础信息等有关情况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依法为扣缴义务人和个人的情况保密。对未为扣缴义务人和个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其他税收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扣缴义务人和个人的税法宣传、政策辅导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或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1.2.

主题词:个人所得税 扣缴 申报 办法 印发 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5年12月27日封发 校对:所得税管理司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501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om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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