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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党校2015级在职研究生

开 题 报 告

论文题目 :论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产权归属问题

姓 名 专 业 学 号

导师姓名

2017年 5月28日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一、论文题目

论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产权归属问题 二、选题意义 (一)理论意义

2011年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发布实施了。由于该司法解释,尤其是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将对与婚姻家庭密切相关的房产问题规定采用登记主义及市场理念的处理规则,与传统家庭伦理产生强烈冲突,故在理论界引发了广泛争论及猛烈批评。该解释从一定意义上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即将产权登记确认为出资方父母无言时的意思表示,不仅为各级法院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保护了出资方父母的财产权益。但是从传统婚姻观及法律层面阐述,又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目前,国内学者对于该司法解释的理论研究较多,但鲜有完整、系统地对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产权归属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论述。因此,对该问题的研究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重要理论意义:(1)对司法解释三第7条进行合理性及不合理性的全面分析(2)对第7条的完善及实践适用提供部分理论上的依据(3)对第7条立法的类型化建议提供理论依据。

(二)实践意义

研究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产权归属问题,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重要现实意义:(1)男方利用第7条规定和自己父母合谋制造“债务”以骗得房产的情形。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解释中认为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行为视为“赠与”,而非“借贷”,而以上情形就是错误地将父母出资行为视为“借贷”行为。(2)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在赠与权利实现后就享有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而

存在法定撤销三种情形时才可主张赠与撤销。而最高法制定该司法解释的目的就在于防止父母出资财产流失,试问该不动产既然已属受赠人财产,又何谈保护出资方父母财产一说呢?(3)以“房产加名案”为例,该案存在的争议点是夫妻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行为是否适用该司法解释?通过对不同学者的观点分析可知该司法解释仅适用“全额出资”情形,那么类似案件的判决适用第7条就存在不合理之处。(4)司法实践中法官针对父母出资证据(大部分证据属于间接证据)认定存在困难问题,本文就对如何有效认定提出完善建议。(5)社会结婚习俗一般为男方购房、女方随嫁妆。而如今房产不断升值,相比婚嫁动产不仅贬值还要夫妻双方共享使用。本文提出设立动产补偿机制弥补法律空白,切实保障女性合法权益。(6)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夫妻一方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给父母购买房产的情形,提出审理裁判中给予适当多分的理论意见。 三、理论综述

(一)传统婚姻观及法律层面的违背

1、是否违背传统婚姻观:最高人民法院吴晓法官认为,现代中国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我们需要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不仅促进越多父母走向社会、走向工作,而且可以修正人们不健康的婚恋观。而黑格尔认为婚姻的本质为婚姻合伙理论,更注重的是夫妻之间的人伦亲情,而该司法解释三恰恰带有浓厚的商务化,损害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而忽略婚姻家庭中的感情亲情等重要因素。

2、是否违背《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关于夫妻房产归属问题,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颁布以来,学界出现两大阵营,以奚晓明为代表的规则制定者认为,该解释优先保护个人财产,符合法律总体发展趋势,强化了物权意识,纠正了借婚姻谋取利益的不正之风,有利于净化婚姻伦理。而陈幸、马亿楠为代表的学者立足于法理分析,认为该解释的涉房条款不符合婚姻家庭财产制的精神,不利于保护婚姻家庭的和谐,过分运用财产法原理,使婚姻立法走向歧途,忽略了非产权方利益的保护,不利于维护夫妻双方的利益平衡。

3、是否歧视妇女权益角度:资深婚姻律师、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秀全认为,婚后家庭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即使一方没有工作,另一方的收入也被视为夫妻共同共有,房产还贷部分也能有一半财产。而艾佳慧在《“一刀切”的司法解释还是类型化的判例制度》认为该项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对婚姻中弱势或者财力弱的一方的歧视。比如对于家庭妇女,尤其是农村的家庭妇女,婚姻关系破裂,可能面临净身出户的风险。

4、是否违背婚后夫妻财产共同制的立法原则: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晓力认为《婚姻法》的核心思想为夫妻财产为共同共有,即使有例外规定也是个人财产的规定,并没有按份共有的情况。而该项司法解释第二款规定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情形,视为双方子女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该项解释从根本上损害了婚姻法坚持的夫妻财产共同制的基本价值取向,否定了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相互矛盾。而有些地方法院,如江苏法院认为该条司法解释仅是对以上法律规定的补充,并不存在冲突矛盾。最高院将产权登记默认为赠与合同成立的要件,并不违反婚姻法第17、18条规定。其次,司法解释二第22条仅包括父母部分出资情形,并不影响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适用。 (二)法条本身存在的问题

1、适用范围存在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将婚后父母出资理解为既包括父母支付全部购房款也包括仅支付部分购房款。司法实践案件如“房产加名案”等就认为出资额度也包括父母部分出资情形。而最高人民法院杜万华、吴晓法官、孙若军教授等为代表,认为该司法解释仅适用父母出资全额情形。在父母仅支付部分房款的情形下,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处理,认定此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相应的增值也应符合孳息条件认定为子女的个人财产。

2、出资性质存在争议。该项司法解释规定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为赠与还是借贷?关于该问题,一般存在两种观点:(1)赠予说,有不少学者认为父母为子女出资的目的本身就是为了减轻子女的经济负担,并不希

望子女日后归还。(2)借贷说,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的出资行为应当理解为父母将资金借贷给子女,日后需要归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其编写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如果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能够举出明确的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即可认定为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的初衷并不是将房屋赠与给子女。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应注意考量主张借贷的一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而不宜简单根据《婚姻法司法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只要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一概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 (三)法律适用存在瑕疵

法律适用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父母的赠与意图进行推定缺乏依据。上述提到“假离婚”现象,就绝对地将产权登记认定为赠与成立的条件明显不妥当。第二,存在将第7条的适用类推到其他动产的风险。该司法解释注重以登记作为赠与成立的条件,那么司法实践中很可能会将不动产的赠与类推适用于需要登记的车、船、股份等动产类型中。第三,认购父母出资证据存在认定困难。假使当事一方举出银行卡付款凭证这一证据,证明购房款是由其父母的户头转出也不足以证明这笔钱的来源就是其父母的财产,而非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要举证到哪种程度才足以证明购房款确由父母进行出资,在司法实践中将可能成为难点。第四,有关房屋归属的证明责任。《民事诉讼法》通常认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该法条的适用导致举证责任明显对弱势群体存在不公正之处。

四、观点与创新 (一)观点

本文对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产权归属问题进行了研究,通过对我国发生的“房产加名案”等案例的分析,结合我国关于该问题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文献资料,得出的观点主要如下:

1、该司法解释第7条的立法理念与传统婚姻观存在冲突。传统婚姻本质是一种婚姻合伙理论。“夫妻不分你我,在财产问题上也不分彼此”观念

依旧普遍,这就决定了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仍然是共同财产制的基本形态。而该司法解释以牺牲家庭和睦幸福而维护一方财产利益的立法目的不利于维护夫妻关系、婆媳关系,甚至是双方关系的挑拨者。

2、该司法解释与法律层面存在冲突,具体如下: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相违背;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共同制相违背;与保护妇女权益的立法规定相违背;

3、有关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归属立法本身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主要如下:①出资性质存在争议,即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系赠与还是借贷关系。②适用范围存在限制,即该解释适用范围系婚后父母全额出资还是也包括部分出资。③法律适用存在瑕疵,主要包括父母出资证据认证困难、类推适用存在风险、举证责任认定不公等。

4、从上述角度出发,该司法解释确实存在一系列的不合理之处。但从从实际出发,该项解释的出台并不能因司法实践及理论界的强烈反对而废止。因此,就需要从该项司法解释的文义解释角度出发,因考虑到该项解释属于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故需要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以该司法解释为参考,以事实为依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非一味地依据该项司法解释作出判决。

5、为更好的推动该司法解释的适用,本文认为法官在审理裁判案件过程中应坚持保护女性弱势群体利益及婚后夫妻财产共同制原则且在承认家务劳动的财产价值基础上作出公平、公正的自由裁量。同时,为避免司法实践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夫妻双方尽可能地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形下对房产进行公证及设立通过制定动产补偿机制的约定。其次,针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双方共同的不动产方面的问题,建议结合完善《婚姻法》第四十七条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制订相应的关于涉房方面的司法解释细则。最后,根据该司法解释“一刀切”司法制度,提出类型化建议。主要从婚姻持续时间的长短、是否存在过错一方及对家庭贡献力度三个方面进行阐述提出完善建议。

(二)创新点

1、提出动产补偿机制观点,即无论出资为动产或不动产、折旧或增值,夫妻双方均可约定以出资时的份额为依据进行财产分割,否则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具体案件审理裁判。

2、提出针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双方共同的不动产方面的问题,建议并不完全依照第7条规定作出按份共有的判决,应结合完善《婚姻法》第四十七条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制订相应的关于涉房方面的司法解释细则。

3、确立夫妻共同财产证明责任的规则认定。有关房屋归属的证明责任。《民事诉讼法》通常认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该法条的适用导致举证责任明显对弱势群体存在不公正之处。因此,根据我国实行婚后夫妻财产共同制这一规则推断出:对于房屋的所有权,由主张是个人财产的一方举证证明,如果其不能证明房屋系个人所有,则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这一结论。

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 条这种“一刀切“的司法解释仅涉及到80后、90后这部分群体。而这部分群体中,仅涵盖闪婚闪离的现象。因此,针对该项一刀切的司法解释提出类型化的判例制度,区分不同类型情况下的婚姻关系并对财产分割时的各种因素予以考量,提出合理化建议,例如以婚姻持续时间长短为依据、以对家庭贡献力度为依据、以夫妻一方是否存在过错为依据进行类型化分析。

五、研究方法 (一)文献资料法

通过收集和查阅相关资料,在网上的学术论文和专著以及图书馆中,找到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产权归属问题的相关资料,确定研究内容后,拟定提纲,搜集资料。 (二)案例分析法

为进一步论证该解释存在的问题及争议点,本文对该司法解释三出台后争议比较大的案件进行整理分析,以事实为依据,提出该解释立法本身存在的问题,并以典型案件为基础提出有针对性地完善建议。

(三)综合分析法

通过研究和学习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产权归属问题相关理论,结合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分析该项解释存在的各种问题,提出完善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产权归属问题的具体对策。

六、论文提纲 一、前言

二、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理论概述 (一)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概念及特征 (二)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类型 1、部分出资与全额出资 2、赠与性出资与借贷性出资 3、一方父母出资与双方父母出资 (三)我国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立法规定 三、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归属立法的理论分析 (一)立法理念与传统婚姻观存在冲突 (二)与法律层面存在的冲突 1、与《婚姻法》立法精神相违背

2、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共同制相违背 3、与保护妇女权益的立法规定相违背

(三)有关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归属立法存在的问题 1、出资性质存在争议 2、适用范围存在限制 3、法律适用存在瑕疵

四、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产权归属的完善建议 (一)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认定原则. 1、保护女性弱势群体权益

2、与我国现行《婚姻法》基本原则保持一致

(二)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产权归属具体制度的完善 1、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灵活运用 2、意思表示一致情形下的房产公证 3、制定动产补偿机制

4、修改完善《婚姻法》第47条规定 5、房屋归属证明责任的确定

(三)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产权归属的类型化建议 1、婚姻持续时间的长短 2、是否存在过错一方 3、对家庭贡献的力度 七、写作计划

(一)确定论文研究方向、网上选题、定题、与导师见面。

(二)确定选题。查阅、收集、整理相关资料文献;列出论文提纲,撰写开题报告。

(三)完善论文提纲,完成论文初稿。

(四)进行毕业论文的中期检查,写出毕业论文中期总结,完成并提交论文第二稿。

(五)进行论文答辩;根据答辩委员会教师的意见完善论文终稿;打印装订论文。

八、参考文献 A:专著、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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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期刊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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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7gy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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