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风险控制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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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1

1.典当业务,做好抵质押登记,控制好不必要的法律程序。 2.典当业务分动产抵押(比如汽车),不动产抵押(比如土地产权),民品抵押(比如黄金、玉器、古董等),财产权抵押(比如股票、债券等)。不论何种抵押,尤其是房产抵押必须做好抵押登记流程。

3.典当业务抵押程序中,一定要有担保人,即在典当法律关系中,典当行为确保回收贷款、利息及综合费,在要求当户提供当物外,还要求第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做流程时候一定要明确担保人的责任范围,比如担保人担保的是一部分当金或者全部当金,是否担保月综合费和当款利息等。

4.不能做租来的房子或者土地的不动产抵押。

5.典当业务中,风险最大的就是无当物典当,即当户没有当物,典当行直接放借款给当户的情况,此种情况对于典当行来说,是风险最大的典当,如果没有必要,尽可能不要以此种方式放出典当款。如果能与当户达成协商,能补办抵质押手续,也可放出借款。

6.根本不存在当物,直接放出信用贷款的,如果借款人是个人,属民间借贷,可按相关规定处理,如果借款人是单位,属于企业借贷,这种是属于违法的借贷,所以会被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情节严重者,有可能拿不回贷款还要被罚款。

7.对于典当的综合费与利息,要典当行与当户明确协商,综合费与利息的收取是在借款时间以内,或者逾期收不收取综合费和利息?逾期的违约金怎么收取?等等的都要在放出借款之前就和当户明确协商。

8.绝当,即当户把物品或者财产权当到典当行开始,到与典当行约定的典当时间之内,约定时间截止以后,当户还没有赎回的当物,就属于绝当物品。绝当的物品绝当后的处理方法,物品拍卖后,有没有还清欠款与综合费、利息等,若绝当物品价值没有还清欠款,是否要继续追要欠款等,要与当户有明确协商。

9.绝当的物品的逾期费用是否继续计算,要与当户有明确协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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