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材料

更新时间:2023-11-14 21:59: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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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诉 书

申诉人:张立华,汉族,现年61岁,中共党员,原系伊春市综合信息网络公司西林分公司副经理。

现对2002年6月27日午夜被西林公安局经侦大队突然传讯,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名投入到西林看守所五天五夜。在一年半期间,先后三次变更强制措施,被逼迫交上叁万元后取保候审,至今(14年)未结案,提此申诉。

一、事情起因

1995年期间,本人担任西林区广播电视局差转台台长,西林区开始设计建设安装有线电视网络。因为当时区政府不给投资,针对这种情况,由主管区长王力,宣传部部长李鹏远,广播电视局局长李东艳和我一起研究决定,采取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办法完成西林区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因为当时人员少、任务重,外雇了一些人,由单位职工分成几个小组,带领外雇人员从早上8点到中午12点,下午1点到晚上7点,连续奋战,这样就产生了误餐费和材料费,以及运输费,这笔费用由单位卖出的用户终端“连接线”款项中解决。

自1995年4月到1998年年末共计支出误餐费1万1千多元,运输费和材料费共6千多元,以上发生的费用均有证人证言,全部属实,而且公安机关核实调查过,有审讯笔录,证人证言有签字画押。

二、突然被抓经过

2002年6月27日午夜12时,西林区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办案人员,突然到我家中,将我带到公安局经侦大队进行传讯。审讯期间,办案

1 人员态度十分蛮横,一时间弄得我惊慌失措,大脑一片空白,对所提出的问题很是吃惊,因为这都是几年前的事情,加上后半夜连续几小时的询问,对卖了多少根连接线,怎样支付的款项等这些问题,根本无法说的准确,我对办案人员说,有一些票据在我的办公桌里,可以取来核实,可办案人员却说“吃多些了,取也没用,1万元和5万元一样,不差那几千块钱”。我认为在法律面前,我应该有依法寻求公正的权利,办案人员为什么这样不尊重事实与依据,把“侵占公款”的罪名强加给我,而且经侦大队的领导恐吓我妻子说,我贪污多少多少钱,已经够判几年了,让我妻子交7万元就放人息事,我妻子也不知道单位情况,更不知我犯了什么事,只好东借西凑借了3万元钱交给了经侦大队的领导郭永奇,在刑拘五天以后取保候审。

我没有侵占公款,也从来没有往兜里揣赃款,却让我交3万元返赃款,这是法律的公正吗?更让我不明白的是,我妻子交了钱,办案人员只给一张手写的便条作为收款凭据,这合法吗?

三、在强制管制期间我曾遭受侮辱和非人的待遇

在强制管制期间,公安局办案人员对我曾经多次连续48小时以上的多人轮流审讯,不让睡觉和休息,持续几个小时的罚站,而且公安机关审讯人员手指着我的鼻子大骂出口,严重侮辱了我的人格,给我在心理上,精神上,身体上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而且,我的妻子和子女在精神上,心理上同样受到严重的伤害。

四、在检察院接受调查阶段

在我取保候审期间,区检察院起诉科科长张明霞将我叫到检察院,对我进行一次询问,大约十几分钟,我把事实情况说清楚后,把申诉

2 材料交给她,便离开检察院。后来,区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又找过我一次,询问时间也大约十几分钟,便叫我回了家。又过了一段时间,检察院办案人员到我单位将全体职工召集到一起,搞书面形式的情况调查,此后检察院在没有任何人找过我,后来听我请的律师说,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到公安局。

五、14年多毫无音讯,有这样的取保候审吗?

强制措施解除以后,我曾经多次找过公安局,请求对此案重新核实一下,可公安局局长让我找主管副局长,主管副局长让我找经侦大队,经侦大队的队长又让我找办案人员,办案人员让我去找领导,一句话又把我给踢了回来,这14年来,我一直没有间断的找公安局领导重新核实此案。因为此案久侦未结,本人要求单位安排工作,单位领导以公安机关对本人一案没有结论为由,拒绝安排工作,导致本人至今有班不能上,职务无法晋升,职称无法晋级,一切奖励和奖金。包括福利待遇都没有,这么多年来,只有单位每月900元的生活费。

我从来没有从财务领取大额钱款,何来“职务侵占”之说,我又不是单位的主要领导,只是搞技术的负责人,管理混乱不是本人造成的。

六、现在是法制社会

2016年4月份,申诉材料又一次递交到公安局,公安局领导说,几天以后给回复。一个月后,公安局主管副局长说当时办案的人员已经退休,不在本地,回去继续等待。然后,我又去找公安局局长,公安局局长说“我很忙,没有时间打理你这个案子”,迟迟不给结论。在此期间本人找过区委,区委的工作人员说,国家有新的规定,政府官

3 员不能干预司法案件。后又找到政法委,政法委的官员也是这么说,有新规定,不能干预司法案件,被拒之门外。我要问一句,政府官员能干预什么案件?我现在有诉无处投,有冤无处申,非常的无助!

七、申诉要求

1、要求公安局对本人的所谓“职务侵占”一案给予结案。 2、将所谓的“返赃款”三万元退还给本人。

3、补齐本人从2002年6月至今所欠工资差额,福利待遇等。 4、给予本人、本人妻子,以及子女精神上,心理上的经济补偿。 5、要求公安机关向我赔礼道歉。 6、追责办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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