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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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粤环〔2008〕99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 验收管理规定》及相关验收技术指南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为规范我省国家、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验收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管理规定》及相关验收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我局环境监察分局反映。

附件:1.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管理规定

2.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现场验收比对监测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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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及系统联网验收技

术指南

二○○八年十月十日 2 —

主题词:环保 在线监控 验收 规定 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13日印发

附件一

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工作,保证在线监控系统建设质量,根据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国家、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验收管理。其他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验收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在线监控系统,由在线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在线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视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在线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在线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地级以上市监控中心的验收工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工作。 第五条 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编制全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现场监测设备验收技术规范,实施验收比对监测的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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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质量保证工作,对各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技术检测评估工作实施指导;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同级环境信息机构和县级环境监测机构实施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现场比对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及联网等技术检测评估工作。

省环境信息机构负责编制全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平台技术规范,对各市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联网验收工作实施指导,负责各地级以上市监控中心及配套联网的技术验收。

第六条 重点污染源单位申请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监控指标符合国家及省的相关要求,并与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2、在线监控设备的选型、安装、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符合国家和省的标准要求;

3、在线监控系统经调试稳定运行,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4、委托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机构完成现场比对监测等技术检测评估,且技术检测评估指标达到国家和省的技术规范要求;

5、建立数据管理、运行台账和质控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 重点污染源单位申请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应当向所在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交技术检测评估报告、系统调试与运行记录、性能检测和仪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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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以及数据管理、运行台账和质控管理制度等资料。 第八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重点污染源单位提出的申请,应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对材料不全的,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有关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九条 负责验收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在线监控系统验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通过验收的决定,并将验收结果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不符合验收条件的,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者,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应当重新向原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条 重点污染源单位应当依法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对不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为未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控系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在线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八年十月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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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广东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 现场验收比对监测技术指南

第一部分

重点污染源排放烟气在线监控系统 现场验收比对监测技术指南

一、验收监测条件要求 (一)验收监测前提条件。

1、CEMS已经安装在重点污染源上,经安装、初调和调试,并试运行90天,初调、调试结果应满足HJ/T 76-2007 CEMS主要技术指标要求;

2、在安装颗粒物CEMS或气态污染物CEMS的地方开设直径为8-10cm或边长为8~10cm的监测孔,在互不影响测量的前提下参比方法采样孔与CEMS探头应尽量靠近,监测孔设置应符合GB/T16157-1996的要求,并配套了符合监测要求的监测平台,设有通往平台的安全通道;

3、检测颗粒物CEMS准确度时,被测设施的生产能力应达到其最大生产能力的70%以上;检测气态污染物CEMS相对准确度时,被测设施最大生产能力应达到50%以上。

4、提供CEMS的文件一套(主要为仪器使用说明书、详细的CEMS初调和调试检测报告及其原始记录以及运行维护记录等)。

(二)验收监测必要条件。 1、颗粒物CEMS准确度检测要求:

提供HJ/T 76-2007标准 8.2.2条相关校准的所有计算资料,包括参比方法与颗粒物CEMS同步测量时,同时间区间CEMS显示值的平均值与参比方法测定值组成的数据对15个以上(包括舍去的数据对)的原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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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据此得出一元线性回归方程、相关系数。

2、气态污染物CEMS相对准确度检测要求:

(1)气态污染物CEMS线性误差、零点漂移、量程漂移达到要求(可以提供符合中国计量法规要求的计量检验报告);

(2)用于检测或校准的标准气体,应溯源到国家标准,不确定度≤2%,并在有效期内;浓度范围:低浓度标准气体为满量程的20%-30%;中浓度标准气体为满量程的50%-60%;高浓度标准气体为满量程的80%-100%。

(3)以氮气为介质含氧量3%-15 %的标准气体。

(4)为使检测结果更具可比性,校准参比方法使用仪器的标准气体应为校准气态污染物CEMS的标准气体,故以上标气由安装气态污染物CEMS的国控重点源单位提供。

3、流速CMS速度场系数相对误差检测要求: 速度场系数精密度应达到要求。 二、验收监测采用的参比方法

表1 验收监测采用的参比方法

序号 1 2 3 4 5 6 监测项目 颗粒物 (烟尘)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流速 烟温 氧量 参比方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1996) 定电位电解法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NDIR法),《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第四版) 定电位电解法或紫外分光光度法,《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第四版) 皮托管法(GB/T 16157-1996) 热电偶或铂电阻温度计法(GB/T 16157-1996) 电化学法或氧化锆氧分析仪法,《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第四版) — 2 —

三、验收监测工作开展

验收监测1天。比对监测时,生产设备正常且稳定运行,可通过调节固定污染源烟气净化设备从而达到某一排放状况,该状况在测试期间应保持稳定。用参比方法进行验收时,颗粒物、流速和烟温至少获得5个该测试断面的平均值,气态污染物和氧量获得9个数据对,并取参比方法测量平均值与同时段烟气CEMS的分钟平均值进行准确度计算。计算方法见公式1~9,比对监测验收指标见表2。

(一)颗粒物相对误差计算。

Rep=(Ccems-Ci)/ Ci×100% (公式1)

式中

Rep――颗粒物比对监测相对误差,%;

Ccems――颗粒物CEMS与参比方法同时段测定的颗粒物平均浓度,mg/m3;

Ci――参比方法测定的颗粒物平均浓度,mg/m3。 (二)流速相对误差计算。

Rev=(Vcms-Vi)/ Vi×100% (公式2)

式中

Rev――流速相对误差,%;

Vcms――流速CMS与参比方法同时段测定的烟气平均流速,m/s;

Vi――参比方法测定的测试断面的烟气平均流速,m/s,可与颗粒

物测定同时进行。

(三)烟温绝对误差计算。

△T=t2-t1 (公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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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r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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