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商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比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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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商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比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社会需求,具有可持续发展能

力的合格人才,现依据《扬州大学学生素质测评基金奖学金评比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本科生,研究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生素质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心素质和能力素质等四个方面的内

容,具体测评如下:

(一) 思想道德素质

基本要求: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坚定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每位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分值满分为100分,通过评测,>=60分者为合格。各测评点实行扣分制,最高扣50分。

测评点:

1 政治学习及集体活动。测评学年内各类政治学习活动,集体活动(含班级)无故缺席一次扣5分,迟到、早退一次扣2分。 2 行为规范,遵章守纪。

(1)违法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违章用电,每次扣10分。 (2)宿舍留宿他人、未经比准擅自夜不归宿一次扣10分。

(3)无故破坏公共财物、在宿舍起哄,根据情节轻重按此扣10—30分。 (4)发生打架行为,按次扣25分。

(5)无故旷课(迟到、早退每两次按一节旷课计),按每节扣2分。 (6)违反网络管理规定,在互联网上撰写或转载具有不健康或歪曲事实或诽谤他人人格等内容的文章或信息者,视情节,扣10—50分。

(7)其他违反《扬州大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的行为,视情节,扣10—50分。 (8)违反校纪受到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全院通报批评者,分别扣50、40、30、20、10分。

上列扣分中,如因相同原因受到相关纪律出分则在处罚中扣分,不重复扣分。

3 感恩志愿。测评学年内,参加校、院、班级组织的志愿服务、公益劳动、感恩活动不少于2次,少一次扣10分。 (二)科学文化素质

基本要求: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女里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每位学生的科学文化素质分值满分为100分,通过测评,>=60分者为合格。个测评点实行扣分制,最高扣50分。

测评点:

1 文化课程。测评学年内的必修课程无重修(特殊情况除外),美有一门经补考后仍不及格扣20分。

2 参加竞赛。测评学年内至少参加1次(项)班级以上文化知识竞赛(专业知识技能比赛)活动,不参加者扣20分。

3 参加学术活动及素质拓展活动。

(1)测评学年内每位学生至少参加班级以上组织的本专业(含学术沙龙)学术报告2次,

1

少1 次扣10分。

(2)测评学年内至少参加班级及以上组织的自然科学类(含讲座、报告会、电教片等)学术活动2次,少1次扣10分。 (三)身心素质

基本要求: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和饱满的精神状态,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具有健康的人格和乐观的人生态度,具有恰当的心理反应、较好的心理平衡与自控能力,能较好的适应大学学习与生活环境。没玩为学生的身心素质分值满分为100分,通过测评,>=60分者为合格。个测评点实行扣分制,最高扣50分。

测评点:

1 体育课。认真上好体育课或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规定的及格以上标准(特殊情况除外)不合格或不达标扣40分。 2 课外体育活动。

(1)根据学校规定,晨跑和一、二年级体育会员卡记载达到满勤,少一次扣10分,每学期末有班级体育委员统计并经过公共体育老师签字后送学校工作办公室;晨跑弄虚作假者发现1次扣25分。

(2)测评学年内至少参加一个体育类社团或积极参加班级组织的各类体育活动(含参加各类活动的服务、宣传等),不参加的扣20分。

3 心理健康。测评学年内至少参加班级以上心理健康教育活动1次,不参加者扣15分。 4 宿舍内务。学生宿舍卫生检查低于80分者(含平时学工办抽查结果)按次扣所在宿舍成员5分(正常情况以宿舍管理中心每月反馈成绩为准)。 (四)能力素质

基本要求: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一定的人际交往与沟通能力;思维清晰,表达自如,能清楚表述自己的见解,掌握基本的公文写作规范,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善于协调,团结协作,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明礼修身,趣味高雅,具有一定的艺术修养和审美能力。每位学生的能力素质分值满分为100分,通过测评,>=60分者为合格。个测评点实行扣分制,最高扣50分。

测评点:

1 团结协作。

(1)善于团结同学,热爱集体,尊敬师长,与人和睦相处,测评学年内同学间无冲突行为。有小集体及故意制造矛盾着,相关参与者扣15分;同学之间不协调,口语冲突较严重,并又不文明行为者,当事人扣10分。

(2)具有较强的办事能力,与班级老师及同学有良好的沟通能力。不能完成班级集体及老师安排的任务(含不接受),每次扣10分。

2 组织策划。至少策划组织或参与班级及以上集体活动1次,不参加的扣15分。

3 社会实践。积极参加实践锻炼、社会调查、实习实训、技能培训等活动,测评每年内社会实践成绩评定不合格者扣50分。

4 写作与艺术欣赏。测评学年内应至少撰写2种常用文体(工作计划、个人总结、调查报告、自荐书等)各一篇并经班主任评阅合格,不合格及少1篇扣20分;测评学年内至少参加一个艺术类团体或班级及以上组织的1次艺术欣赏,不参加的扣10分。

第四条 学习成绩测评办法

学习成绩=【∑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成绩×课程学分×加权系数】/∑学分

1 一般课程加权系数为(含因学习高一级外语外语课程结束后在外语课选学的其他课程)1。

2

任意选修课加权系数为0.9;外语课加权系数:凡本学期所学级别高于规定级别时,高一级1.15,高二级为1.25。

2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95、85、75、65、55分计算。

3 测评学年内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合格的以不及格成绩计,补考合格的以60分计,经批准缓考课程的成绩以缓考成绩计,已重修的按重修成绩或较高的一次成绩计。

第五条 学生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第二学年起,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均需对上一学年进行素质测评。原则上符合第三条规定测评内容(测评点)要求者,方可取得奖学金评优资格。

第六条 鼓励学生在专业学习、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组织管理等方面挖掘自身潜力,培养兴趣爱好,发挥个性特长,学校设立以下特长奖项,思想道德、科学文化、身心、能力素质必须测评合格,方能申报各类特长奖。

(一)学业优秀奖。用于奖励学年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30%者。

(二)学业奋进奖。用于奖励学年学年成绩较上一学年(第一学年依据学期成绩)有显著进步(30%以上)者。

(三)奖励成才奖。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刻苦学习、立志成才,学习成绩在班级前50%者。

(四)学科竞赛奖。用于奖励在院级及以上组织的各类学科(专业、课程)取得突出成绩者以及在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中获得奖励奖以上者。

(五)创新创业奖。用于奖励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公开发表专业论文、大学生创业基金获得立项(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加者);在职业生涯规划、创业设计、创业活动、科技竞赛中获院级以上奖励者。

(六)时间先锋奖。用于奖励在开展社会调查、社会实践中表现突出者(社会调查的主要组织者或调查报告的主要撰写者,社会实践获得院级以上奖励者)。 (七)才艺竞技奖。用于奖励在各类文艺表演、演讲(比赛)、体育竞赛表现突出者。院级各类竞赛获一、二等奖者(院运动会前四名)、校级级以上竞赛获得名次者,在校外(含校报)文艺类刊物或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文学、文艺作品(或管理评论)的第一作者,在一、二、三类媒体发表宣传报道我院的通讯员及在组织具体宣传报道中有较大贡献者。

(八)组织管理奖。用于奖励在组织策划院级以上大型活动(含比赛)并成功举办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人,被评为院级级以上的优良学风班、先进班集体的主要干部,工作较为突出的学生会(含年级)、社团主要学生干部(学生干部数的10%)。

(九)道德模范奖。用于奖励在服务百局、志愿者服务、爱心传递、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感恩接力等公益活动中的具体组织者或表现突出(有具体证书或事迹)者。

(十)其他类别奖。学生可根据专业培养特色及学生个性特长申报其他类别奖项。 1 语言专长奖。在测评学年,用于奖励雅思(6.5)、 TOFEC(600)、GRE(1580)、GMAT(580)、中级口译(权威类)资格证书(口试)、剑桥商务英语中级、日语二级、韩语四级及以上证书获得者。

2 专业技能奖。在测评学年,获得相关证书两个以上者(如:会计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跟单员、报关员、报检员、单证员、证券从业证、导游证书、人力资源管理证、秘书证)。 3 文明宿舍奉献奖。在宿舍文化建设活动中,被评为“无星级宿舍”和“卫生标兵宿舍”的、校级评比中荣获星级宿舍,文明宿舍或优秀(最佳)宿舍的宿舍长。

第七条 第六条中除(一)、(二)之间不可兼得之外,其他特长奖可以兼得,学校颁发荣誉

3

证书,获奖人数不得超过取得评奖评优资格总人数的80%。

第八条 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之外,学校设立校长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均须在特长奖或得者中评选产生。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并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5%,且至少获得第六条(四)—(十)中的两项特长奖,具体评比办法按《扬州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专业学习成绩原则上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30%,并在第五条规定的“励志成才奖”获得者中评选产生,具体评比办法按《扬州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三)校长奖学金(一等奖学金)。比例5%,奖励标准2000元/生;各项素质测评在85分以上;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20%,且至少获得第六条中(四)—(十)中的两项特长奖。

(四)校长奖学金(二等奖)。比例20%,奖励标准1000元/生;各项测评在75分以上;专业学习成绩原则上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30%,且至少获得第六条中(四)—(十)中的一向特长奖。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不兼得。

第九条 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十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领导、团委书记(学工班主任)、专职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小组,负责全班同学的素质测评与评奖申报、评选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于每年9—10月进行,学生素质测评结果由学院备案留存;各类奖项由学生本人对照条件自行申报,各班级评奖工作小组负责评选。学院审核、汇总、公示后报校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十二条 毕业学年以评选表彰优秀毕业生方式进行,具体按《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级学生开始实行。

第十四条 以上各项测评由各班班长或副班长负责考核,每月将考核结果汇总经班主任认定签字后交各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扬州大学商学院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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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c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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