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及办理减刑假释应注意的问题授课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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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刑罚执行

刑罚执行及办理减刑假释 应注意的问题

监狱刑罚执行

刑 罚 执 行的内容1)罪犯收监 2)罪犯减刑、假释 3)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 4)释放 5)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和漏罪的处理

监狱刑罚执行

一、罪犯收监

收监标志着监狱对罪犯刑罚执行的开始

监狱刑罚执行

罪犯收监的法律依据(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罪 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 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 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 行刑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 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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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收监的法律依据

(二)《监狱法》第二条规定,依照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 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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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收监的法律依据(三)《监狱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 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 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 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 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 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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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收监的法律依据(四)《监狱法》第十八条规定,罪犯收监, 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 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 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女犯由女性人民警 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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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收监的法律依据

(五)《监狱法》第十九条规定,罪 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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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收监的法律依据

(六)《监狱法》第二十条规定,罪 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 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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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予收监和暂不予收监的对象、法律依据(一)《监狱法》第十六条规定,罪犯被 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 1、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2、人民法院的 判决书;3、执行通知书;4、结案登记表同时 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 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 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 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并向看守所发出《罪犯不予收监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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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予收监和暂不予收监的对象、法律依据(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和 《监狱法》第十七条规定,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 刑罚的罪犯进

行身体检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司法部 [1999司狱字第70号文件精神,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并向看 守所发出《罪犯暂不予收监通知书》: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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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监的对象、程序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监狱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 监狱收押的对象:由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被判 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公 安机关送押时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年 龄已满十八周岁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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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监的对象、程序(二)收押罪犯还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监狱应按照省监狱管理局、省公安厅 规定的看守所、籍贯、年龄、性别、刑期收 押罪犯。 2、收押非规定看守所的罪犯和监狱之间 调动的罪犯,应根据省监狱管理局狱政管理 处的调犯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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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监的对象、程序(三)收监程序 根据《监狱法》规定,罪犯收监应当经过验收法律文书、 对罪犯进行身体和物品检查,收监后通知罪犯家属等程序。罪 犯收监工作由监狱狱政管理科具体负责,监狱医院、入监队及 相关单位按职责要求共同做好罪犯收监各项工作。 1、认真检验校对法律文书; 2、认真做好罪犯身体和物品检查。 3、履行交接程序。 4、罪犯收监后,入监队应在5天内向罪犯家属发出《罪犯 入监通知书》。 5、罪犯收监后,应建立个人档案,按正、副本要求立卷, 正档由罪犯档案室管理,副档由入监队管理。 6、应及时将收监罪犯个人档案信息录入监狱监管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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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 罪犯,由于出现了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形,不 适宜在监狱或拘役场所服刑,而依法批准在 监狱或拘役场所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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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规定, 监外执行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 役的罪犯。 监外执行法定情形必须是患有严重疾病 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或正在怀孕、正在哺乳 自己婴儿的妇女。 另外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 致危害社会的罪犯,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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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

监外执行有两种情形:一是罪犯交 付执行刑罚关,由人民法院决定的监 外执行;二是罪犯在服刑期间,由监 狱管理机关批准的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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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二)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 情形,是对于服刑期间患有严重疾病 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取保人担保 将其置于

监狱外面进行疾病治疗的一 种刑罚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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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三)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公安厅、司法厅四家联合文件闽司 [2008]188号“关于印发《福建省罪犯保 外就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和闽司[2010]360号“关于办理老病残犯 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有关问题 的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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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罪犯释放的种类根据法律规定,罪犯释放分四种: 1、刑满释放。这是最常见的释放形式, 是指罪犯的刑期已满,而被依法解除监禁 状态、恢复人身自由的活动。 2、假释。即附加条件地提前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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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罪犯释放的种类3、法院裁定或重新判决的释放。即 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发生错 误,经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 件进行重新审理后所作的裁定或重新判 决而带来的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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