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源管理制度-NTLJ-P10-2015-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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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版本号:2015

火源管理制度 代 号:NTLJ-P10-2015

火源管理制度

(NTLJ-P10-2015)

1.总则

1.1为规范公司施工现场防火工作,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施工现场,公司和各下属部门及分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1.3使用明火必须严格执行临时动火“三级”审批规定,领取动火作业许可证后,方能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八不”、“四要”、“一清理”及其它防火规定。 2.“三级动火”审批规定

2.1特级动火,是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所谓特殊危险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如果有绝对危险,必须坚决执行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就绝对不能动火)。特级动火的作业一般是指在装置、厂房内包括设备、管道上的作业。凡是在特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办理特级动火证。一般由项目经理提出申请,经区域/专业公司/工程处主任工程师、安全员审核,区域/专业公司/工程处经理审批后方准实施。动火前须报当地消防部门备案,如有疑难问题,还须邀请当地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审批。特级动火申请须提前七天提出,动火期限为一天,审批人须在动火作业前到现场实地查看和交底;

2.2一级动火,是指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内动火的作业。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是指生产、储存、装卸、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蒸汽的场所。凡在甲、乙类生产厂房、生产装置区、贮罐区、库房等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内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其区域为30m半径的范围,凡是在这30m范围内的动火,均应办理一级动火证。一般由项目部生产副经理提出意见,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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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源管理制度 代 号:NTLJ-P10-2015

员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一级动火申请须提前四天提出,动火期限为一天,审批人须在动火作业前到现场实地查看和交底;

2.3二级动火,是指特级动火及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即指化工厂区内除一级和特级动火区域外的动火和其他单位的丙类火灾危险场所范围内的动火。凡是在二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均应办理二级动火许可证。一般由项目部班组长提出意见,经项目部安全员审核,项目部生产副经理批准后执行。二级动火应提前三天提出动火申请,动火期限为六天。 3.动火前“八不”规定

3.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3.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3.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3.4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的不动火; 3.5盛装气体会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3.6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3.7需在高处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下面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动火;

3.8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4.动火中“四要”规定

4.1动火要指定现场防火监护人;

4.2现场防火监护人和动火人员必须时刻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4.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4.4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5.动火后“一清理”规定

动火人员和现场防火监护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待焊渣和焊接物冷却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6.相关人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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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动火申请到终审批准,各相关人员均负相应的责任,必须按各级的职责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和规程,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相关人员的职责规定如下:

6.1动火项目负责人通常由动火作业任务的班组长担任。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之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的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2动火执行人在接到动火许可证后,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项目部、区域/专业公司/工程处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动火执行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min(含动火停歇超过30min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的班、组长呈验动火许可证,并让其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

6.3动火监护人一般由项目部现场安全员担任,必须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方法。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防火安全检查和监护工作,检查合格,应当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认可。动火监护人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执行人进行现场检查,消除残火,确定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4班、组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5动火分析人要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许可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许可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6.6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级别、防火安全措施等,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7.罚则

区域/专业公司/工程处、项目部各相关人员,必须执行《消防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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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消防法规、标准及本制定,因不遵守消防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及其他社会负面影响的,按照公司管理目标考核办法扣除相应考核分值,并按公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第4条第4.2.c款、第4.2.f款予以追究。 8.记录

8.1施工作业动火单 (施工动火-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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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源管理制度 代 号:NTLJ-P10-2015

施工作业动火单(施工动火-01)

工程名称 动火形式及级别 动火安全交底人 动火地点 动火人 审批人 自 年 月 日 时起 动火时间 至 年 月 日 时止 安全交底 审批意见

施工作业动火单(存根)

工程名称 动火形式及级别 动火安全交底人 动火时间 动火地点 动火人 审批人 自 年 月 日 时起 至 年 月 日 时止 安全交底 审批意见 注:在禁火区域内施工动火前,必须报批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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