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河北省清单计价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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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

DB13(J)/TXX-2009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

Specification of Compilation and Valuation with Bill Quantity of Construction Works

(报批稿)

2009―XX―XX 发布 2009―XX―XX 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

Specification of Compilation and Valuation with Bill Quantity of Construction Works

DB13(J)/TXX-2009

主编单位: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 批准部门:河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09年

X月

X日

1

前 言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XX-2009)(以下简称本规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着政府宏观控制、市场公平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编制的。

本规程总结了我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实践经验,并借鉴了国内外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成熟做法。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中介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及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讨论、修改,并经过专家审查后定稿。

本规程共分十四章和附录,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基础工作、工程量清单编制、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的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合同价款的确定、工程预付款、施工过程中的计量与价款支付、价款调整、不可抗力、索赔与现场签证、结算与工程计价争议处理、附录等内容。

本规程由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监督。为了提高本规程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石家庄市新华路501号,邮政编码050051),供以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程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编制组成员:

主编单位: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 参编单位:秦皇岛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 编制领导小组: 组 长: 梁军

付组长:李建秋 朱奕峰 李永辉 延素芬

成 员:吕德浦 马益福 杜同刚

主要起草人:朱奕峰 吕德浦 杨海涛 金春平 张保生 王晓利 赵云霞

李 秦 郭艳军 于守清 王力勇 李茹芹 孟劲松 王秋菊 解咏梅 张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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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则????????????????????????????????????????4 2 术语????????????????????????????????????????5 3 一般规定??????????????????????????????????????6 4 基础工作??????????????????????????????????????33 5 工程量清单编制???????????????????????????????????34 6 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的编制?????????????????????????38 7 工程量清单报价???????????????????????????????????39 8 合同价款的确定???????????????????????????????????41 9 工程预付款?????????????????????????????????????42 10 施工过程中的计量与价款支付?????????????????????????????43 11 价款调整??????????????????????????????????????45 12 不可抗力??????????????????????????????????????47 13 索赔与现场签证???????????????????????????????????48 14 结算与工程计价争议处理???????????????????????????????50 附录A 河北省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52 附录B 本规程用词说明 ?????????????????????????????????55 条文说明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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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我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方法,维护投资者、承包人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建筑市场工程计价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1.0.2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行为,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编制、投标报价编制、工程预付款、计量与价款支付、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结算与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应遵守本规程。 1.0.3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执行本规程:

1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建设项目。

2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

3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的建设项目。 4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建设项目。

5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的建设项目。 6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建设项目。 7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建设项目。 8 国家特许的融资建设项目。

9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建设项目。 10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建设项目。 11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12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建设项目。

1.0.4 除1.0.3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工程计价方式由招标人确定,但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的必须执行本规程。

1.0.5 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编制与核对。

1.0.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行为应遵循客观、诚信、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行为必须按“计价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和本规程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1.0.8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1.0.9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工程所要采用的合同价款方式、投标人所要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幅度,影响价款调整的因素及调整方法。

确定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幅度应公平合理、实事求是,不得迫使投标人承担无限度的风险。1.0.10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计量确认的工程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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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2.0.1 工程量清单

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2.0.2 项目编码

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2.0.3 项目特征

构成工程量清单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4 综合单价

是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规定的工作内容、规定的计量单位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招标文件规定的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2.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2.0.6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文明施工的非工程实体的措施项目费用。

2.0.7 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施工、生产所需要的,且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检验、试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的补贴费。

2.0.8 检验试验配合费

配合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取样、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2.0.9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在冬雨季施工的工程,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所采取的保温、防寒、防雨、防滑、排雨水、冬季施工需要提高混凝土和砂浆强度所增加的费用以及因气侯影响的人工、机械降低工效等费用。 2.0.10 夜间施工增加费

在合理工期内,必须连续施工而进行夜间施工发生的费用。包括照明设施安拆及使用费、劳动降效、夜间补助费用和白天在塔、炉内施工的照明费用,不包括建设单位要求赶工而采用夜班作业施工所发生的费用。 2.0.11 二次搬运费

工程所需材料、成品、半成品由工地仓库不能一次运至安装地点,必须再次搬运、装卸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自建设单位仓库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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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仓库的搬运以及施工平面布置变化所发生的搬运费。 2.0.12 工程定位复测配合费及场地清理费

工程开、竣工时的配合定位复测、竣工图绘制的费用及移交时施工现场一次性的清理费用。 2.0.13 停水、停电增加费

施工期间由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停水和停电每周累计在8小时内而造成的停工、机械停滞费用。 2.0.14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工程完工后至正式交付发包人前对已完工程、设备进行保护所采取的措施费及养护、维修费用。 2.0.15 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费

改、扩建工程在生产车间或装置内施工,因生产操作或生产条件限制(如不准动火)干扰了施工正常进行而降效所增加费用,不包括为保证安全生产和施工所采取措施的费用。 2.0.16 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降效增加费

在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施工现场的有害气体或高分贝的噪声等环境因素超过国家标准以致影响身体健康而降效所增加费用。不包括劳保条例规定应享受的工种保健费。 2.0.17 超高费

施工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滴水线)超过20m所增加的费用。

2.0.18 操作高度增加费

施工操作物离楼地面超过规定高度时所增加的费用。 2.0.19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列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签证等的费用。 2.0.20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招标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实施、招标人供应材料或设备时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服务费用、采购保管费用。不包括招标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施工单位使用总承包人的机械、脚手架等而支付的费用。 2.0.21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或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括材料暂估价、设备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 2.0.22 专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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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接的专业工程。如:钢结构专业工程、电梯安装专业工程、消防设施专业工程、桩基础专业工程、防水专业工程、通风专业工程、弱电专业工程、采暖专业工程、给水排水专业工程等。 2.0.23 计日工

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可能发生的、少量的零星项目或工作。

2.0.24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资询活动的企业。

2.0.25 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拦标价 )

根据设计文件、招标文件、现场实际情况、国家和本省标准、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消耗量定额、费用标准、计价办法、工程量计算规则等为依据,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市场价格信息等计算出的工程造价。 2.0.26 管理费

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 2.0.27 利润

施工企业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计入工程造价中的期望获得的盈利。

2.0.28 规费

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29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0.30 工程量偏差率

i = (m-n)/n×100%

(2.0.29)

式中 i:工程量偏差率;

m: 是依据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按照“计价规范”和本规程

规定计量确认的工程量;

n: 是招标时工程量清单所对应的工程量。

2.0.31 现场签证

经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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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2 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动乱、武装封锁、罢工、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和政府或卫生部门发布的影响正常工作的疫情。 2.0.33 索赔

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己方的过错,而是对方的过错或责任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己方向对方提出的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行为。 2.0.34 成本费用

索赔事件发生时所引起的直接费、间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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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般规定

3.0.1 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应采用统一格式。 3.0.2 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格式由下列内容组成: 1 封面 2 填表须知

3 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表3.0.2-1) 4 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表3.0.2-2) 5 工程项目总价表(表3.0.2-3) 6 单项工程费汇总表(表3.0.2-4) 7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表3.0.2-5)

8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表3.0.2-6)

9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3.0.2-7) 10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3.0.2-8) 11 暂列金额明细表(表3.0.2-9) 12 暂估价表(表3.0.2-10)

13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表3.0.2-11) 14 计日工表(表3.0.2-12)

15 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表3.0.2-13) 16 主要材料、设备明细表(表3.0.2-14)

1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表3.0.2-15)

18 措施项目费分析表(表3.0.2-16) 19 签证及索赔计价表(表3.0.2-17)

以上表格视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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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1

工程

工程量清单

法定代表人或

招标人: 委托代理人:

(单位盖章) (签字盖章)

工程造价 法定代表人或

咨 询 人: 委托代理人:

(单位公章及成果专用章) (签字盖章)

造价工程师

或造价员: (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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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2

投 标 总 价

招 标 人: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 标 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造价工程师

或造 价 员: (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11

封面3

工程

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标底)

最高限价(标底)(小写)

(大写)

法定代表人或

招 标 人: 委托代理人:

(单位盖章) (签字盖章)

工程造价 法定代表人或

咨 询 人: 委托代理人:

(单位公章及成果专用章) (签字盖章)

造价工程师

或造价员: (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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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4

工程

竣工结算价

中 标 价(小写) (大写) 结 算 价(小写) (大写)

法定代表人或

发 包 人: 委托代理人:

(单位盖章) (签字盖章)

造价工程师

或造价员: (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

承 包 人: 委托代理人:

(单位盖章) (签字盖章)

造价工程师

或造价员: (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工程造价 法定代表人或

咨 询 人: 委托代理人:

(单位公章及成果专用章) (签字盖章)

造价工程师

或造价员: (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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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须 知

1 工程量清单与计价格式中所有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签字、盖章。 2 工程量清单与计价格式中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内容不得修改。

3 工程量清单与计价格式中要求填报的单价与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与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与合价中。 4 金额(价格)以招标文件规定的币种表示。

14

10.3.6 承包人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计日工的费用应按下列规定支付:

1 人工费按计日工表中适用的单价乘以双方确认的人工用量计算支付。 2 材料费按计日工表中适用的单价乘以双方确认的材料用量计算支付。 3 机械费按计日工表中适用的单价乘以双方确认的台班消耗量计算支付。

4 计日工表中没有适用的单价时,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作为支付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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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价款调整

11.0.1 价款调整方式、方法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应符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11.0.2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14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0.3 不论采用何种合同价款方式,因下列因素发生而引起的价款变化,价款允许调整。

1 以招标工程投标截止日、非招标工程合同订立日前20日为基准日,基准日以后实施的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规定。

2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调整规定。 3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 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变更,但修正错误除外。 5 超过双方约定幅度的市场价格变化。 6 清单项目或工程量的偏差。 7 超过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及幅度。 8 双方其他约定。

11.0.4 当发生11.0.3条1至8款的情况之一时,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11.0.5 不论是采用何种合同价款方式,价款调整应符合下列原则,具体的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及对应的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应作为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的依据。

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有偏差,其工程量应依据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按照“计价规范”、本规程的规定计量确认后予以调整。

当工程量偏差率在±5%内时,该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费相应调整;当工程量偏差率超过±5%时,增加+5%以外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应作为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的依据;

3 由变更引起的原有项目工程量增减,其工程量应依据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含变更、签证),按照“计价规范”、本规程的规定计量确认后予以调整。工程量变化幅度在合同约定范围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费相应调整;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外的部分,其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应作为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的依据。

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量变化幅度范围的,以±10%为准。

4 当工程量偏差和变更同时出现时,应当以11.0.5条第3款为准进行调整。

11.0.6 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上涨或下降引起的价款调整方法,可采用下列方法:

1 单价变动在允许调整幅度内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不变。单价变动超过允许调整幅度的,超过部分用差价调整相应的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没有明确允许调整幅度的,以±3%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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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价款调整公式:

Y=X+a×A1/A0+b×B1/B0+c×C1/C0+?????+j×J1/J0-1 (11.0.6-1)

X+a+b+c+……+j=1 (11.0.6-2)

式中 Y — 以扣除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规费、税金后价款为基数的价款调整系数

X — 固定系数

a、b、c?j — 加权系数 表示各项调价的因子(包括人工、材料、机械)占扣除暂列金额、专

业工程暂估价、规费、税金后价款中的比重

A1、B1、C1?J1 — 各项调价因子现行价格或指数 A0、B0、C0?J0 — 各项调价因子基期价格或指数

1)X、a、b、c?j应在投标时由投标人填在表11.0.6内。 表11.0.6 固定系数、加权系数

项目 代表的人工、材料、机械 具体名称 数值 - X a b c … j 2)招标文件中可以明确价款调整系数(Y)的幅度限制,当Y小于或等于幅度限制时,价款不予调整。当Y超过幅度限制时,超过部分价款予以调整。

价款调整系数(Y)的幅度限制,不宜超过±0.02。

11.0.7 基期价格、现行价格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施工合同中约定。

如没有明确或约定,基期价格以基准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现行价格以当月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

11.0.8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或施工合同中约定价款调整的时间单元,如按整月、年为单元。

如没有明确或约定,以月为单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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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不可抗力

12.0.1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日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2.0.2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

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应由发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2.0.3 降水量、气温、空气相对湿度、风速、地震等不可抗力的标准应以国家和本省有关的规定为准;如国家和本省没有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

12.0.4 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在合同中约定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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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索赔与现场签证

13.0.1 提出索赔应有正当的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3.0.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3.0.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13.0.4 承包人应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日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日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日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的,应视为认可该项索赔。

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日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条第3、第4款规定相同。 13.0.5 发包人应按13.0.4条确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3.0.6 发包人未能履行本规程4.0.1条规定的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相关损失,并顺延延误的工期。 13.0.7 常见索赔事件见表13.0.7。

表13.0.7 常见索赔事件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设计文件拖期交付 不利的自然条件 发包人数据差错,放线错误 发包人指令承包人钻孔勘探 发现化石,古物,古迹等建筑物 发包人指示剥露或凿开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中途暂停施工 发包人未能提供现场 工程变更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每周累计停水和停电超过8小时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承包人施工范围发生变化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合同终止 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 事件 可调整的事项 工期、成本费用 工期、成本费用 工期、成本费用、利润 工期、成本费用、利润 工期、成本费用 成本费用 工期、成本费用 工期、成本费用 工期、成本费用、利润 工期、成本费用 工期、成本费用、利润 成本费用、利润 向发包人支付误期损失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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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0.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计量 序号 / /

/ / 项目编码 本页小计 合 计 项目名称 / / 20 项目特征 单位 / / / / 数量 / / 综合单价 合价 工程 金额(元)

表3.0.2-7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1 不可竞争措施项目 2 可竞争措施项目 / / 本页小计 合 计 金额(元)

21

表3.0.2-8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1 2 2.1 2.2 2.3 3 4 暂列金额 暂估价 材料暂估价 设备暂估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 总承包服务费 计日工 项目名称 / / / 金额(元) / /

本页小计 合 计 22

表3.0.2-9 暂列金额明细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暂定金额(元) 备注 / 合 计 / 23

表3.0.2-10 暂估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规 格 暂估价 序号 暂估价名称 单位 备注 或工程内容 (元) 1 材料暂估价 / / / 1.1 1.2 2 2.1 2.2 3 3.1 3.2 / ?? ?? 设备暂估价 ?? ?? 专业工程暂估价 ?? ?? 小 计 / / / / / / 24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rg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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