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两项公寓交通标..项目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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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城区两项公寓交通标志线工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招标单位:杭州下城科技经济建设有限公司

代理单位:杭州经纬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十一月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项目)

招标编号:__ 03159120111124015_

工程名称: 下城区两项公寓交通标志线工程

招标人: 杭州下城科技经济建设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黄坚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杭州经纬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冯忠新 (签字或盖章)

编制人员: 张黎 (签字) 合格证编号: B0245

审核人员: 倪亚萍 (签字) 合格证编号: A0192

招标代理机构技术负责人: 刘群英 (签字)

日期:_2011_年_ 11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l、工程说明

2、招标范围

3、资金来源

4、合格的投标人

5、投标费用

6、踏勘现场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8、招标文件的澄清

9、招标文件的修改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垃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2、投标文件格式

13、投标报价

14、投标货币

15、投标有效期

16、投标担保

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投标截止日期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五)开标

22、开标

23、投标文件的开标阶段审查

(六)评标

24、评标会议

25、评标过程的保密

26、资格后审

27、投标文件的澄清

28、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8、错误的修正

30、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七)合同的授予

31、合同授予标准

32、招标人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3、中标通知书

34、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5、履约担保

36、其它

三、合同条款及格式

四、工程技术规范

五、工程量清单、图纸及其它资料

六、投标文件格式

一、 前附表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工程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项——第5项所述;

1.2上述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

招标来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次招标的工程范围见前附表第6项所述;

2.2本工程的工期要求见前附表第7项所述。

3、资金来源

3.1本工程立项计划已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工程资金通过前附表第8项所述的方式

获得,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见前附表第9项所述;

4.2投标人合格条件见本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4.3本工程采用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法确定合格投标人;

4.4投标人必须取得下城区投标企业交易证(IC卡)资格的才能参加投标,且开标日

期必须是交易证的有效日期范围内。

4.5当采用资格后审时,投标人必须按资格审查文件要求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同报送

资格后审的资料;

4.6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时,除符合第

4.1、4.2款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每一成员均具法律约束力;

(2)联合体的各成员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责任,并将该

共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递交给招标人;

(3)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成员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

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的各成员应当共同推荐一联合体代表人,由联合体的各成员提交一份

授权书,证明其代表人资格,该授权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5)联合体代表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

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

(6)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

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

绝;

(7)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本须知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成员。

5、投标费用

5.1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

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和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踏勘现场

6.1招标人将按前附表第14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

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须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

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6.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

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6.3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招标人的允许,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工程现场,

但投标人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

并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

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6.4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行现场踏勘,招标人将予以支持,费用自理。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答疑纪要和其他补充修改函件,

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卷 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一、前附表

二、 投标须知

三、合同条款

四、合同格式

第二卷 工程技术要求及工程规范

五、工程规范

六、工程量清单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须采用工具软件的格式化表格)

第三卷 图纸及其它资料

七、图纸及其它资料

第四卷 投标文件格式

八、 投标函格式

九、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十、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7.2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应在领

到招标文件后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

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

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

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任何部分若有任何疑问,任何要求澄清招标文

件的投标人,均应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的要求登陆杭州建设项目招标网

(),以不署名的形式在“投标答疑专区”提疑。不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

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按照

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告

知所有投标人。澄清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l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_5_天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

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9.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相关网站上公布,招标文件的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并具有约束作用。

9.3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均以书面明

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

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

9.4 招标人保证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和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在投标截止时间

至少_5_日前在相关网站上公布给所有投标人。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

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

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对投标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投标文件均使用 中

文。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解释这

些文件,应以中文为准;

10.2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文件由投标文件投标函格式、商务部分格式、技术部分格式和投标人资信

情况四部分文件组成。 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必须采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

工具软件的格式化表格。

11.2投标函格式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3)投标函

(4)投标函附录

(5)投标保证金

(6)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投标资料(本项无格式,需要时由招标人用文 字

提出)

11.3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工程量清单编制与报价统一格式。

1、 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式:(不得随意修改)

(1) 工程量清单封面

(2) 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3) 投标总价封面

(4) 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

(5)表1-1-1 工程项目报价汇总表

(6)表1-1-2 单位工程报价汇总表

(7)表1-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采用工具软件的格式化表格—电子评标用)

(8)表1-3-A 组织措施项目(整体)清单及计价表

(9)表1-3-B 组织措施项目(专业工程)清单及计价表

(10)表1-3-C 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11)表1-3-A-1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12)表1-4 其他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13)表1-4-1 计日工表

(14)表1-4-2 总承包服务费项目及计价表

(15)表1-5 主要工日价格表

(16)表1-6 主要材料价格表

(17)表1-7 主要机械台班价格表

2、工程量清单报价分析表:

(1) 表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2) 表2-2 措施项目清单分析表

(3) 表2-3 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纸质文件中标后由中标人提供)

(4) 表2-4 措施项目工料机分析表(纸质文件中标后由中标人提供)

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的构成、发包方式及报价要求,将在工程量清单编制总说明中明确

投标人具体需填报的表格。

投标报价需要的其它资料(本项无格式,需要时由招标人用文字或表格提出、或投标人

在投标报价时提出)

11.4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

a.主要施工方法;

b.工程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

c.劳动力安排计划;

d.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e.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f.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g.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h.施工总平面布置设计。

(2)项目管理班子配备。

a.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

b.建造师(项目经理)简历表;

c.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d.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其它辅助说明资料。

(3)拟分包项目名称和分包商情况;

(4)替代方案和报价(如允许提交)。

11.5投标人资信情况

投标人资信情况包括:

(1)投标人一般情况(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年营业额数据表;

(3)近三年竣工的工程一览表;

(4)目前在建工程一览表;

(5)近三年财务状况表;

(6)联合体状况表

(7)类似工程经验;

(8)现场条件类似的合同的施工经验;

(9)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毫无例

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投标报价

13.1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的投标单价采用本须如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方式进行报

价;

13.2投标报价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3.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

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13.4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投标人应按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填报单价和合价。每

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

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13.5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13.6合同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投

标总价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风险费等所有费用;

13.7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

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

请将不获批准;

13.8除非本招标文件对工程量清单编制和报价另有说明的,否则,投标人应按工程量

清单中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报价。投标最高限价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1项。

13.9 (1)投标单位应根据有关要求加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工作。文明施工、环境

保护、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等措施费用必须充分保证,其中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安

全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四项费用的投标报价总额不得低于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

额(2010)》规定的相应弹性费率中值计算的所需费用总额的90%,否则,由评标委员会认

定其低于成本价竞标,作为废标处理。(招标人应在清单编制说明中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

施工取费定额(2010)》明确各类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取费基数和最低费

率)。

(2)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报价按杭建市通知(2008)19号相关规定执行。招标人

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编织说明中应明确各类专业工程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的取费基

数和最低费率,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用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招标文件中依法规定的取费基

数和费率计取的费用,否则作废标处理。

13.10指定厂家、品牌或资质要求的材料

本招标清单涉及的设备及主要材料有推荐品牌或型号规格的按推荐品牌或型号规格,任

选一种。

14、投标货币

14.1本工程的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

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在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

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

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

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

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担保

16.1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或前以人民币提交一笔不少于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

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或同等投标保证金额的投标保函,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银行汇

票和支票以实际到帐为准)。招标人可根据本须知第16.4条规定的条件予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或投标保函;

16.2招标项目中标通知书经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两天,该项目

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即可退付或办理投标保函退回手续。(投标保证金参照同期银行活

期利率计息并退息);

16.3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4条规定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第35条

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后3日内予以退还;

16.4如投标人有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29条规定修正标价;

(3)投标人无故放弃中标资格的;

(4)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议;

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投标人应按本投标须知有关规定编制前附表第17项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

17.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

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

之处,以正本为准;

17.3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

托书无效;

17.4除投标人对错误之处必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

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校对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所有正本密封在内外两层投标文件密封袋里,将投标文件

的所有副本密封在内外两层投标文件密封袋里。并在投标文件的内外两层密封袋上清楚标明

“正本”或“副本”;

18.2在内层和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

(1)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a·招标编号;

·b·工程名称;

·c· 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8.3除了按本须知第18.2款所要求的识别字样外,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写

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按本须知第20条宣布"迟到"时,投标文件可

按内层密封袋上标明的投标人地址原封退回;

18.4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8.1款、第18.2款规定加写标记和密封,招

标人将拒收或者告知投标人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

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8.5所有投标文件的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所有投标文件的外层密

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或投标人印章。(如采用暗标,将另行明确要求)

19、投标截止日期

19.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地址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给招

标人;

19.2招标人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

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日期,均以延长后

新的投标截止日期为准;

19.3投标截止期满后,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法定数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

招标。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或返回给

投标人。

21、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1.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

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2投标人的补充、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有关规定密封、标志和递交

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1.3投标撤回通知书也可采用传真的方式,只要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此传真,

但此传真件应满足下列条件:

(1)传真件上应有投标人名称、地址、电话并有投标人印章;

(2)具有本须知第19.2款所要求的标注;

(3)非常清楚地标明“撤回”字样;

(4)有投标的签字人签字或随后有经签署的确认文本。

21.4根据本须知第19条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1.5根据本须知第16.4款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至投标人在投标函中规定的投标有

效期满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将被

没收。

(五)开 标

22、开标

22.1本招标工程招标人将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即按照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

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会议;

22.2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随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代

理人尚应随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附参加开标会议授权委托书供投标人参考),以

证明其身份。投标企业应携带企业和拟派建造师(项目经理)的有效IC卡到场刷卡,否则

不予开标。 投标人到场后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下城区行政服务中心门口自助刷卡机上自助刷卡签到。以免造成逾期送达。

22.3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给投标人;按本须知第23

条规定宣布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详细评审。

22.4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

(1)由招标人查验各投标人应到会代表身份是否符合本投标须知第22·2款规定;

(2)由投标人或者其集体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

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

(3)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

的其他主要内容。

22.5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

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2.6招标人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由招标人和投标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23、投标文件的开标阶段审查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六)评 标

24、评标会议

24.1开标会议结束后,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由评标委员

会负责。

24.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组织。

25、评标过程的保密

25.1公开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

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

25.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如试

图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5.3合同授予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情况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任何解释。

未中标人不得向评委或其他有关人员处获取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6、资格后审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资格后审评标办法审查其是否有能力和条件

有效地履行合同义务。

27、投标文件的澄清

27.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

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有关澄清说明与答复、投标人应

以书面形式进行,但对投标报价和实质性的内容不得更改。根据本须知第29条,凡属于评

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算术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8、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8.1开标后,投标文件经审查符合本须知第23条规定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

评审;

28.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

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

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

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

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标准以评标办法中列举的废标

条件为准;

28.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

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9、错误的修正

29.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

有计算上、累计上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

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合计累计金额与小计(合计)金额不一致的,以小计(合计)金额为准,并修改合计累

计金额及总报价。

当评标委员会按照上述原则修正错误,发现其错误达到或超过原总报价0.5%时,将认定

其投标文件质量较差,其错误不予修正,作废标处理。

29.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

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

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30、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30.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8条规定仅对确实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

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0.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能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的内容进行答辩,招标

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按要求进行答辩;

30.3评标委员会依据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

人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确定中标人。

30.4评标方法和标准

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即是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通过经

评审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为中标候选人。

30.5中标人的确定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施工招标,确定中标人须

严格按照国家计委等7部委第12号令、建设部89号令和市政府杭政(2001)18号文件中

有关规定执行。

(七)合同的授予

31、合同授予标准

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0.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2.招标人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2.1尽管有本须知第30条规定,招标人不受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或所有投标

人约束,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任何时候均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接受或拒绝

任何投标。

33、中标通知书

33.1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3.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

标人。

33.3 办理中标通知书时,建造师凭IC卡在下城区小型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上锁,办理工

程竣工销号在市交易中心进行解锁。

34、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4.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4.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4.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

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

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4.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

让(转包)给他人。

35、履约担保

35.1履约和支付担保应采用保证担保方式,提倡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保函和

担保合同示范文本;

35.2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中标人应按前附表第22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

履约担保;

35.3如果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35.1款及前附表22项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

的理由废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

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5.4招标工程如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也将在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

时向中标人提供同等数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提供支付担保金额在前附表第22项内规定。

36. 其它

36.1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在签订业务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责任书,明确作

出廉政承诺。

36.2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按现行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附:资格后审评标方法

经评审最低投标法评标程序和要求

第一条 评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二)评标前准备;

(三)资格审查;

(四)初步评审;

(五)技术标评审;

(六)投标报价评审

(七)完成评标报告。

第二条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其中经济类专家不少于两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

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条 评标前准备工作

评标委员会评标前应当熟悉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商务条款以及评

标定标程序、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做好评标前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四条 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符合性审查。投

标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予以废标,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

(一)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建造师(项目经理)资格、安全生产许

可证等条件和标准的;(包括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2、企业停止市场活动,3、企

业资质不符合要求,4、建造师停止市场活动,5、建造师无安全考核证书(B证),6、建造

师安全考核证书(B证)过期,7、建造师有在投、在建项目,8、建造师资格不符合要求,9、

注册建造师资格过期,10、单项合同额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以上的投标人。)

(二)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三)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通报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

(四)投标报价高于投标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中不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作无效标处理。

(六)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其他情形。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0z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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