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改造审查要点

更新时间:2023-11-14 04:1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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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设计与实施方案

审查要点

一、总 则

1.1 为规范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方案节能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特制定本要点。

1.2 本要点适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方案的节能审查。

1.3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在保证室内热舒适环境的基础上,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1.4 审查依据: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3、《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4、《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176-2009); 5、《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6、《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SZJG31-2010); 7、《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6); 8、《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9、《<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SZJG29-2009); 10、《深圳市推广高效节能半导体照明(LED)产品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深府〔2009〕42号);

11、《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 12、《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验收与运行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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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分项能耗数据传输技术导则》;

14、《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楼宇分项计量设计安装技术导则》;

15、《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数据中心建设与维护技术导则》;

16、《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分项能耗数据采集技术导则》。

1.5 本要点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基本要求,并未包括节能改造方案设计的全部内容,设计单位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的规定。

二、基本规定

2.1 审查内容包括《节能改造设计与实施方案》、相关图纸以及检测报告。

2.2 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方案节能审查原则:

2.2.1节能改造方式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176-2009)(以下简称《规范》),材料和设备更换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SZJG29-2009)(以下简称《细则》);

2.2.2所要求提交的检测报告需由通过计量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

2.3 技术指标审查包括外围护结构和用能设备(采暖通风空调、生活热水供应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两部分。

2.3.1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中强制性要求的技术指标应满足《规范》和《细则》要求;非强制性要求的技术指标应满足《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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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指标要求或通过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2.3.2 设备节能改造工程在更换原有设备时,新设备应满足《细则》强制性条文要求。

2.4 建筑能耗分项计量

大于1万平方米的政府办公建筑和大于2万平方米的社会投资公共建筑须安装能耗分项计量系统,并将建筑能耗数据上传至市级能耗数据中心。能耗分项计量应按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楼宇分项计量设计安装技术导则》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分项能耗数据采集技术导则》的要求实施。

2.5 材料燃烧等级

保温材料燃烧等级应符合《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用字〔2009〕46号)以及现行有关标准规范。

三、技术指标审查细则

3.1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加粗部分的技术指标为强制性指标) 3.1.1 屋顶节能改造方案审查:

屋顶节能改造审查内容应包括:① 屋顶类型(坡屋面、平屋面);② 采取的隔热措施;③热工性能指标(传热系数、热惰性系数)。

3.1.2 屋顶透明部分(天窗)节能改造方案审查:

屋顶透明部分(天窗)节能改造审查内容应包括:① 窗框型材;② 透明部分种类、规格;③ 热工性能指标(传热系数、遮阳系数);④屋顶透明部分(天窗)占屋顶总面积的比例。

3.1.3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节能改造方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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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节能改造审查内容应包括:① 隔热类型(外保温、内保温和自保温等);② 采取的隔热措施;③ 热工性能指标(传热系数、热惰性系数)。

3.1.4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和阳台门的透明部分)节能改造方案审查: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和阳台门的透明部分)节能改造审查内容应包括:① 窗框型材;② 玻璃种类、规格;③ 遮阳措施;④ 热工性能指标(气密性、中空露点、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⑤ 可开启面积。

3.2 设备节能更新改造 3.2.1 暖通空调

1、空调(采暖)系统冷热源审查。

(1)冷热源设备的性能系数(或能效比)应符合《细则》要求。 (2)冷热源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1)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调系统的热源:

①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②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③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昼间用电高峰时段启用的建筑;

④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⑤内、外区合一的变风量系统中需要对局部外区进行加热的建筑。

2)当选择水源热泵作为冷热源时,应确保所应用的水资源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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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破坏和污染,并提供证明。

3)当选择土壤源热泵作为冷热源时,应确保所应用的土壤资源不会被破坏和污染,并提供证明。

2、分户用冷计量和室内温度调控技术措施审查。

(1)采用集中供冷方式,冷冻水系统改造时应当安设分户用冷计量装置。

(2)采用集中供冷方式,节能改造后应当设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3、空调废热回收技术措施审查。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并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的技术措施。

3.2.2电气照明

1、照明功率密度与照度值设计审查。

建筑不同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与照度值应符合《细则》要求。

2、照明光源、灯具及附属装置设计审查。

选用的光源、灯具及附属装置应符合《细则》要求。 3、用电分项计量技术措施审查。

应包括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的技术措施。 3.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

节能计算工具应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鉴定认可。

四、节能率审查细则

4.1 建筑能耗分析

4.1.1 建筑能耗分析应包括建筑改造前3年的总能耗分析和分项能耗分析。有单项改造的应对单项改造部分的能耗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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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ep4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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