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之知识点文章权利与义务

更新时间:2023-04-18 23:45: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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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义务是在法律适用中必不可少的概念。“权利”一词可以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如“道德权利”自“然权利”习“惯权利”法“律权利”等。法理学上探讨的权利主要是法律权利。所谓法律权利,就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其特点如下:

(1)权利的本质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应当通过制裁侵权行为以保证权利的实现。

(2)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

(3)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因此,权利与利益是紧密相连的。

而通过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

(4)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的。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能得以保障。

义务则一般在下列几种意义使用:第一,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第二,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行为之法律约束;第三,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而不是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

已履行的“应然”行为是义务的实现,而不是义务本身。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之间是紧密联系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分析:

(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诚如马克思所言:

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3)从产生和发展来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在原始社会,由于还不存在法律制度,权利和义务的界限也不是很明确,两者实际上是混为一体的。随着阶级社会、国家的出现和法律的产生,权利和义务发生分离。在剥削阶级法律制度中,两者甚至在数量分配上也出现了不平衡:统治集团只享有权利,而几乎把一切义务强加于被统治者。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如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往往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

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保障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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