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控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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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控监督管理制度

四川广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热控监督管理制度

一、目的意义

为使热工技术监督工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按照国家、电力行业热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基本原则

热控监督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不断推广新技术,提高热工技术监督工作水平。

三、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机组、公用系统热控设备运行、检修的监督管理。

四、具体内容

(一)总则

1、对发电设备及系统的热工参数进行检测的仪表称为热工仪表;对热力设备及系统的工艺过程进行调节、控制、保护与联锁的装置称为热工控制装置。热工仪表、热工控制装置及计算机监控系统称为热控系统及热工设备,对热控系统及热工设备的监督称为热工技术监督。

2、热控监督的任务是:通过对机组热工装置周期性的与日常的检定、校验、维修和技术改进等工作,使之经常处于完好、准确、可靠状态,以保障机组安全、经济、稳定运行,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

(二)监督范围

1、热控系统

(1)主机DCS控制系统

DAS系统:检测、显示、记录、存贮各热工参数,汽机、锅炉、发电机性能计算及技术经济指标考核参数,SOE功能,电气量采集系统。

FSSS系统:锅炉炉膛安全控制系统

DEH系统:汽轮机数字电液控制系统

SCS系统:顺序控制系统

CCS系统:自动调节系统

附属设备:操作员站、值长站、工程师站、打印机等

(2)汽轮机轴系监测系统及危急保安系统

(3)小汽轮机控制系统(MEH)及轴系监测系统

(4)脱硫DCS系统

(5)辅助厂房程控系统:化学补给水、水力/气力除灰、输煤、电除尘、翻车机、循环水加药、精处理、制氢站等程控系统。

(6)其它程序控制系统:全厂火灾报警系统、旁路控制系统、吹灰及烟温探针控制系统、定排控制系统、胶球清洗程控系统、炉管泄漏等。

2、热工设备

(1)检测元件(温度、压力、流量、物位、转速、振动、分析、重量、位移、音频、视频等物理量及其它的一次传感器)

(2)脉冲管路(一次门后的管路、支架及阀门等)

(3)二次线路(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的电缆、电缆槽架、支架、二次接线盒及端子排,补偿导线、补偿盒等)。

(4)二次仪表及控制设备(指示、记录、累计仪表,数据采集及显示记录检索装置,调节器、操作器、调节执行器、运算单元、转换单元及辅助单元,变送器、基地式调节仪表、继电器、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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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护联锁及工艺信号设备(保护或联锁用继电器、信号灯及音响装置等);

(6)顺序控制装置(顺序控制器、控制用电磁阀、气动装置、电动装置及开关信号装置等);

(7)计量标准器具和装置。

(三)监督机构及职责分工

1、公司建立以总(副总)工程师负责的热工技术监督网,由生产综合管理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总(副总)工程师职责

(1)贯彻国家、电力行业有关热工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热工监督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2)建立健全热工技术监督网,及时解决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为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3)领导、监督热工监督的技术改造工作及重大技术问题,对重大技术问题组织技术攻关。

(4)审批有关实施细则、技术措施和方案。

3、生产综合管理部热工专责职责

(1)在总(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有关热工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有关计量法规、上级有关热工技术监督工作的指示和规定,负责公司热工技术监督工作,开展热工监督网活动,协调热工专业与其他专业间的工作,对热工设备的可靠性负责。

(2)督促发电部根据周期检定计划,按时送检标准计量器具,保证热工计量标准量值准确。组织和督促对在用的热工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

(3)检查和督促监督工作,组织技术攻关活动,解决生产中的主要技术难题,提高热控装置的完好率、合格率和投入率。

(4)每月初10日内完成上月热控系统及热工设备的“三率”统计,经分管总(副总)工程师批准后上报。

(5)每季度及每年年底对热工监督工作进行总结,总结主要包括热控系统及热工设备发生的不安全事件、“三率”指标完成情况、缺陷分析对策、运行现状及存在问题等。每年年初提交本年度热工技术监督工作计划。

(6)负责本单位热控系统及热工设备技术更新改造、检修项目、备品备件计划审核与重要检修项目的验收。

(7)组织公司热控系统及热工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组织研究解决方案与制订有关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预防计划等)和技术改进工作。对不符合监督要求和违反监督规定的现象应加以制止。

(8)根据生产实际,以生产技术核定单的形式下发有关热工设备及热控系统的技术改进、变更、控制策略优化以及保护定值修改等工作。

(9)定期对热工专业的制度进行完善。

4、发电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计量及热工技术监督标准、规程制度,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热工技术监督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2)建立健全热工计量标准,按期做好量值传递工作。根据周期检定计划,按时送检标准计量器具,保证热工计量标准量值的准确。

(3)建立热工计量管理和热工监督的实施细则,搞好热控系统及热工设备的检定、调试、检修、维护、改造、消缺等工作,不断提高热控系统及热工设备的“三率”水平;

(4)组织实施生产综合管理部下达的强检、周检、抽检计划,完成主要热工参数的系统综合误差现场定期抽检工作,并将实施情况上报存档。

(5)按月将“三率”的完成情况资料汇总报送至生产综合管理部。做好月度及年终工作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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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分析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对热工设备的可靠性负责。

(6)建立健全热控系统和热工设备台帐、检修技术记录、备品备件库存档案,每季度提出合理的备品备件计划。

(7)参加热控系统及热工设备的事故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和事故预案。

(8)编制热控装置的大、小修计划和技术改造项目。

(9)负责热工人员技术培训工作。

(四)量值传递

1、热工计量工作必须符合计量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计量管理规章制度。

2、热工标准计量室是公司热工计量检定机构,其最高标准接受上一级计量机构的量值传递,并经考核认证合格后方可进行使用,有效期5年,并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交“计量标准复查申请表”,申请复查。未经考核或逾期未复查的装置不得使用。从事热工计量检定的人员必须持有效期内的相关专业检定员证方可开展工作。

3、热工计量器具必须按周期进行检定,不合格或超周期及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不准使用。

(1)热工标准计量室的最高标准应由上一级检定机构制定周检计划,计划一经下达不得随意更改;

(2)在用计量器具必须制定周检、抽检计划,并按期完成;

(3)暂时不使用的计量器具可封存,再次使用时需经上级检定机构或本公司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用于热工计量工作的电测计量器具,如电阻箱等统一归本公司电测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本公司不能检定的,须报送上级检定机构检定。

5、检定人员在标准室必须遵守计量标准室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五)运行监督

1、运行中的热控系统及热工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热控系统及热工设备应保持整洁、完好,标志和铭牌应正确、清晰、齐全。

(2)仪表指示误差应符合精度等级要求,反映灵敏,合格证齐全。

(3)参与自动调节的重要运行参数应有越限报警,在调节系统正常运行工况下,被调量不应超出调节系统运行质量指标的规定范围,在扰动后被调量应能迅速恢复正常值。

(4)信号光字牌应书写正确、清晰、规范,灯光和音响报警应准确、可靠。

(5)操作开关、按钮、操作器及执行机构手轮等操作装置,应有明显的开、关方向标志,并保持操作灵活、可靠;重要设备的开关、按钮应加防误操作的保护罩;

(6)热工用电源自动开关及熔断器应与使用设备及系统的容量要求相符,并标明其容量与用途;

(7)热控系统及热工设备盘柜内、外应有良好的照明,并保持盘内、外整洁;盘内电缆、仪表取样管路出入口要封堵严密;

(8)热控系统及热工设备的电缆、脉冲管路和现场设备,应有明显的名称和去向的标志牌,并采取防火、防潮措施;电子设备间应配备防火器具并定期检查,确保可靠备用;

2、主要仪表、自动调节系统、热控保护装置(见附录A)应随主设备准确可靠地投入运行,未经公司总(副总)工程师或生产副总经理批准不得无故停运。主要联锁保护系统的保护条件暂时退出的,需报公司总(副总)工程师或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并做好记录。取消主要热工保护和撤消自动调节系统,应首先按规定填写申请,报上级部门备案。

3、运行中的热工设备的定值应由生产综合管理部正式发文下达,如需更改,必须经总(副总)工程师或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并作好记录。

4、对运行中的热控系统及热工设备,热控人员应定期巡检,并将巡检情况记录在设备巡检记录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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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运行中的热控系统及热工设备,非热工检修人员不得任意调整、拨弄或改动。

6、加强计算机软件管理,进行组态、设定值修改等工作,事先必须提出修改申请,并报总(副总)工程师或生产副总经理审核批准后,由发电部指定专人监护、执行。修改结束后,应通知有关人员进行验收,确认以后,及时编写异动报告通知有关部门,方可投入使用。热控队在工作结束3天内须将有关修改资料整理存档。

7、主要热控系统及热工设备在运行中发生异常或故障时,机组运行值班人员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通知热工人员处理。为了便于分析和掌握热控系统及热工设备运行状况,应做好热工设备故障及热工保护动作记录;对每次热工保护动作都应进行分析总结,并登记存档。

8、根据机组具体情况,制定在各种情况下DCS失灵后的紧急停机停炉措施。加强DCS系统的监视检查,特别是发生CPU、网络、电源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运行人员并迅速做好相应对策。并应做好DCS设备异常、DCS卡件损坏更换及维护情况记录,定期分析DCS系统运行情况和存在问题。

9、热控系统及热工设备用过的记录纸、打印纸及储存数据等,应注明用途和记录日期,由发电部热工队集中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三个月;遇有反映机组跳闸或设备重大缺陷或故障的打印纸等,应及时交到安全监察部,为事故调查和分析提供原始资料。

10、未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运行中的热控装置盘面或操作台面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11、热控系统及热工设备不得用作照明、检修及动力设备的电源。

12、主要热工参数应定期进行现场抽测校核试验,其实际综合误差应不大于该系统标准综合误差的三分之二,主蒸汽温度表和主蒸汽压力表在常用段范围内的误差不大于其综合误差的二分之一。主要热工参数现场抽测校核试验每月一次,其数量每台机组不少于五个;并做好记录以备查考。

13、为提高自动调节系统品质,应定期对AGC和自动调节系统进行试验。主要自动调节系统除定期试验外,出现控制策略变化、调节参数有较大修改及系统异常等情况也应做扰动试验,调节品质符合要求。试验结束后应编写试验报告,试验结果达不到规定要求,应分析原因,提出解决对策,试验资料及时归档。

14、“三率”(投入率、完好率、合格率)是各级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考核电厂的重要指标之一,发电部及生产综合管理部应认真进行统计。

(六)检修监督

1、热控系统及热工设备的检修,应严格执行检修计划。检修、校验和调试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并符合检修工艺要求。坚持文明检修。

2、对隐蔽安装的热工检测元件(如测温套管等)应在机组大修中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

3、检修结束,热工控制盘(台)内应彻底清洁,底部电缆孔洞必须封闭良好。

4、检修中应对DCS通讯环路进行检查,以便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对冗余的模件等部件进行切换试验,确保投运后能正常工作。

5、热控系统及热工设备检修后,应严格按有关规程和规定进行分级验收(发电部热工队作为班组级、发电部作为车间级、生产综合管理部作为厂级),并对检修质量作出评定,对主保护装置、主要检测元件和隐蔽设备的检修工作,必须申报生产综合管理部现场确认验收。属于主设备的控制与保护装置(如汽机轴向位移、差胀传感器等),应由机务专业与热工专业共同调试、验收,并有各方验收签字。

6、检修后的热工仪表检测系统及计算机监控系统,在主设备投入运行前应进行系统综合误差测试,并符合误差要求。新更换的一次元件(热电偶、热电阻、压力开关、变送器等)都必须校验合格后才能安装使用,校验数据存档保存。安装完毕后,还应进行冷态系统调校。

7、检修后的热工自动调节系统,在主设备稳定运行后应及时投入运行。检修中有异动的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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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自动调节系统以及给水、汽温、压力等主要自动调节系统应在机组检修后一个月内进行各项扰动试验、阀门特性试验和参数调整优化。

8、检修后的顺序控制、信号、保护和联锁装置,应进行系统检查和功能试验。由运行人员确认正确可靠,方可投入运行。为检验热工保护系统动作可靠性和正确性,确保热工保护好用,应在机组大修前做好试验计划,在停机时或机组检修中根据“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规定,进行锅炉灭火保护、锅炉负压保护、锅炉汽包水位保护等重要锅炉炉膛安全监视保护系统的实际传动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

9、热控装置的主要联锁试验应有批准的试验方案。

10、DCS系统设备应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彻底吹扫。

11、检修后的热控装置,在主设备投运后及时投入,应满足测量准确、保护可靠、调节优良的要求,取样管路须吹扫冲洗。

12、检修后应保证设备保护罩壳、盒盖及固定螺钉(帽)的完整和齐全,严禁任意放置和丢弃。

13、大修、中修修期间,须重点检查DCS、DEH等接地是否良好,主要控制系统DCS、DEH、BPS、MEH等电源是否可靠,电压是否在允许范围。MEH、变频器、电动调节执行器等屏蔽是否良好,接线是否牢固。

14、热控系统和热工检修、改进、校验和试验的各种资料及记录数据、图纸应与实际情况相符,并应在检修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整理完毕归档。

五、批准及实施时间

本制度于2004年9月1日批准并实施。

六、负责组织实施及解释部门

由生产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hdy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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