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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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与限制

摘要

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制约一直是一个矛盾的话题。过多地注意保护驰名商标,从另一个角度对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法律的困境(注意语句通顺)。在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时,还应给予必要的限制。目前,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和限制的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取得了一定程度的突破。但是,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及限制制度,还有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首先对驰名商标及其特殊保护和限制进行了介绍,其次分析了当前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现状及问题,最后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限制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特殊保护;限制

Abstract:

The protection and restriction of the well-known trademark has been a contradictory topic. Too much attention to the protection of well-known trademarks, from another point of view has certain limitations and the legal system of protection of well-known trademarks in the corner. The special protection of the well-known trademark, also should give the necessary restrictions. At present,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the limitation of China's well-known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 have achieved a certain degree of breakthrough. However, the well-know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restriction system still needs further improvement. Firstly, the well-known trademark, and special protection and restriction in the introduction, then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special protection of well-known trademark. Finally,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well known trademark restrictions.

Key words: well known trademark; special protection; restriction

目录

引言

要求写前言

一. 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及限制概述

(一)驰名商标界定

1、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其英文表达为well.known trademark或者well.known mark,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最早见于1925年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于其概念,各国学者至今还没有统一观点。

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声誉,是众所周知的。驰名商标具有较强的认知功能。(概念有许多,可以适当展开论述,为特征分析奠定基础)辨别和区分不同的商品来源,是一个商标的基本功能。驰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是非常密切的,可以转化为巨大的经济利益。驰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尽管高低不同的等级,但其质量水平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质量可靠。商品或服务的良好声誉,作为消费者的商标意识,驰名商标可以确保产品质量和良好的企业信誉。(不通顺)

2、驰名商标的特征(此部分需要修改) 一.

驰名商标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已被相关的公众熟知和认可;

第二,驰名商标能够显示产品或服务质量好,稳定,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驰名商标具有较强的认知功能,可以为驰名商标的所有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第三,企业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在某一地区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四,商标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的生产量高,市场占有率大。 第五,该商标已为国家有关机构根据法定程序确定。

3、驰名商标的认定(简单阐述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因与认定机构)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与认定是密切相关的,这是实施保护的前提条件。驰

名商标应是商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认定的。商标权机关行使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权力,对企业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依据商标法进行管理。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认定,是一种常见的国际惯例。当商标侵权纠纷发生,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民法院对涉及商标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认定是众所周知的,是审判的基础。因此,法院有权认定驰名商标,是商标执法工作的需要。

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商标法》第14条已明确规定。驰名商标在认定时要考虑以下因素:1、相关的商标被公众所知;2、使用商标的持续时间;3、商标在持续时间有任何的公示、范围和地域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5、驰名商标的其他因素。

(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驰名商标的保护有相对的和绝对的保护主义。《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规定相对保护原则,与驰名商标的其他人注册的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和使用的是被允许的。trips协议使用的是绝对保护主义,禁止在任何其他商品和服务者使用,包括注册和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或类似商品和使用的商标和商标相同或相似。我国《商标法》的遵循的是trips协议的精神。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只禁止注册和使用相同或类似货物商标和驰名商标;对注册商标,即使不属于同类或类似的商品也禁止使用,除了《商标法》和其实施条例的保护,驰名商标在中国和国际受到特别保护。(这段话想要说明什么,你自己读一读)

在立法和实践中,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驰名商标对注册的与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一般的普通商标只进行注册商标保护。二是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不同。驰名商标注册后,保护范围内所有商品,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范围仅限于相同或同类商品;普通商标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一样,即为相同或类似货物。三是商标与企业字号冲突的解决方案不一样。只要他人使用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的,应予以撤销;普通商标必须达到的混淆程度可申请撤销。四是,没有权利时限。驰名商标如果受到恶意注册,不受时间限制,都能要求撤销恶意注册商标。(用词错误,是宣告无效)

(三)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限制

任何权利的保护都是相对的,是有限制的,驰名商标的保护也不例外。在社会的各个方面,驰名商标的特殊价值越来越明显,也使得一些目的不纯的人对驰名商标的使用,使用驰名商标采取非法手段,损害其他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的过度严重偏离了平衡利益的原则。因此,建立驰名商标的合理限制,也是完善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一)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现状

商标是一种符号或符号组成,可以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任何企业进行区分,以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成为消费者指南,承载商誉,是企业竞争的重要手段。驰名商标在消费群体中,是优秀的产品或服务的代表,或为企业塑造的文化品味,身份和地位,它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企业要创造知名品牌的投资是巨大的,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承受相当大的市场风险,可以每一个驰名商标都与企业的结晶和员工的辛勤工作有关。而且,越来越多的驰名商标越来越容易受到假冒伪劣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正因为如此,我国在立法、司法等方面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比一般的商标保护更为强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入世后,我国根据TRIPS 协议的要求和驰名商标保护的实践对《商标法》进行了修订。《商标法》修订后,其13条规定:申请注册相同或类似商品商标的是对中国注册商标中的其他人的模仿或翻译,容易导致混淆,不得登记和禁止。对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是通过商标法保护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权人享有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和使用的权利;(也有禁止注册的权利)二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禁止他人在正确的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和服务。我国一直奉行的是注册主义原则,即注册商标权受到法律保护,未注册的商标不受商标法保护。(修改后的商标法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未注册

商标,不受保护是错误的)但这种原则,在驰名商标的保护上是例外的,其他人因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注册商标是众所周知的复制,模仿其他人在中国的注册商标,很可能会造成混乱,有关部门不得注册并禁止?。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还应享有商标保护待遇,更不要说注册了的驰名商标。

2、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与普通注册商标相比,驰名商标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驰名商标其效力可以扩展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对驰名商标的这种特殊保护根源于TRIPS 协议的第十六条第三款:巴黎公约(1967)第六条之二的规定。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企业在产业化程度的提高发展,多元化经营已成为历史的趋势,跨行业的资本流动是非常活跃的,驰名商标所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和市场号召力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其他人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与原商标标志相仿,甚至足够让消费者误解,对驰名商标造成危害。这种设计,即使在同一个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他人使用的驰名商标,也可能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或服务供应商是众所周知的商标或其驰名商标,从而导致驰名商标侵权。所有的中国也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在<<商标法>>的13条的第二款的规定:“不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对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损的众所周知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商标纠纷问题》也明确将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民事责任。

3、驰名商标可以对抗商标以外的商业标识

驰名商标可对抗除了商标之外,还涉及企业名称等商业标记以及域名。简言之,驰名商标可脱离商品和服务在更大范围内受到保护。2001年6施行的《网络域名纠纷的解释》,2002年10月出台的《商标纠纷问题的解释》以及2008年 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成为扩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的法律依据。(对司法解释第一次在文章中出现时必须写全称,对抗商标以外的商业标识具体内容是什么?)

(二)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存在的问题

1、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不统一

由于中国采取了驰名商标认定的行政、司法双重制度,没有统一明确的商

标认定标准,从而导致行政和司法认定不统一,司法认定的尺度不同(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用来干什么)。认定驰名商标没有统一标准,事实上,给予高知名度商标以驰名商标的保护待遇已经是扩大了保护范围,极容易导致驰名商标泛化。《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驰名商标保护的所有因素并不详尽,在驰名商标认定过程中,有关部门可以认为它可能与驰名商标的“其他因素”有关。这些因素也缺乏原则,缺乏具体的,详细的操作标准,主要表现在:

一是不能充分证明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为了证明商标的声誉和普及,它应该考虑的商品或服务的生产或销售、或业务收入、市场占有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消费者的声誉的商标的识别。但不同的认可机构不考虑,这导致了一些片面的结论。此外,法院对上述因素的证据提供的证据没有进行严格审核或相关审核,所谓“奖励证书”的认定,这些非法机构,“消费者最喜爱的品牌”作为商标的声誉的证据,根据真实性、合法性没有保证的证据作出了驰名商标认定,人们不能不怀疑其可靠性。

二是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在中国以外的一些国家或地区是驰名商标,或者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或者只是为了在我国部分地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标准和地域范围。

2、驰名商标认定造假和地方保护主义(此部分内容已过时)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用于广告是没有明文禁止的法律法规,(商标法第14条第五款有规定)一旦获得了驰名商标认定,企业就对驰名商标进行大肆宣传,在新闻发布会上,形式在报纸、电视上的广告。这样的商业宣传回合下来无形资产价值,可以提高其声誉带来利润。在市场利益的刺激下,一些企业想尽办法利用中国法律提供的行政和司法的驰名商标认定渠道。像“康王” 驰名商标诈骗和“史翠英”假冒商标案。两例完全相同的方式,通过第三人的名义为其使用的商标抢注,然后起诉到法院要求认定的商标是驰名商标,排除第三个人领域得到确认后立即为他们的企业形象和产品服务的宣传。在这样的诈骗案中,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以防止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完全落空,而是一些不法企业利用驰名商标获取利益实施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同时,有些地方政府视辖区内企业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为重大政绩,为了获取所谓的政绩,给于企业重金奖励或者税收优惠,甚至不惜给法院压力取得驰

名商标认定。还有些法院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考虑,对本辖区内的企业驰名商标的认定放水。据统计,商家在选择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时,有 76%会选择商家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由企业自己所在辖区法院管辖时,这种地方保护主义就很难避免。所有这些都使得我国大量质量不高的商标获得驰名商标认定。

同时,一些地方政府作为公司在该地区的知名商标认定为主要成果,以获得所谓的成就,给予企业大量的奖励或税收优惠,甚至抵抗法院的压力,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可。有管辖权的法院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放宽政策。据统计,企业在选择对驰名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时,76%选择了商家所在地的法院。此类案件在商标所在地进行纠纷的解决时,地方保护主义在所难免。

3、驰名商标的过度扩大保护

长期以来,政府机关、司法机构、新闻媒体在提起驰名商标时,都体现了“跨品类扩张的保护”。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是有边界限制的,而不是所谓横扫所有的无限扩大保护。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横扫全类”。当然,在驰名商标保护工作的行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不会天真地认为,跨类保护的驰名商标是跨所有类别的没有任何限制。但由于商标侵权特别是对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有模糊的区域,所以具体到实践中的许多案例,在错综复杂的情况下,我们从事驰名商标保护工作的行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更加注重,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往往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前几年的判决中早已指出跨类的限制)

三、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限制对策分析

(一)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进行限制

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实施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前提,对符合驰名商标标准的知名商标提供扩大保护是驰名商标认定的目的所在。因此,在驰名商标扩大保护被滥用的今天,要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加以限制,从严把握驰名商标认定是一切的前提。加强对驰名商标认定的限制就要从认定主体的限制、认定标准的限制、认定方式的限制、认定效力的限制等方面着手实施。

驰名商标认定是实施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前提。因此,在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滥用的今天,要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进行限制,严格把握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一个先决条件。要加强对驰名商标认定的主体限制、认定标准限制,认定方式限制、认定必要性限制。

1、驰名商标认定主体的限制

确保驰名商标的标准和驰名商标的统一质量是非常重要的,它是驰名商标制度设计的第一道障碍。如果任何机构都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驰名商标的反达到其损失的要求,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意义就丧失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国采用了双轨制的行政和司法认定,认定驰名商标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有权接受商标权纠纷案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除代理权没有任何已知商标外,还必须依法行使其权利。在确定发生在行政和司法冲突时,人民法院认定的最终决定为,即当事人对商标局认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审查的请求重新认定,其法律依据是《商标纠纷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是一经驰名商标保护的,其他当事人对涉及商标的驰名无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异议,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引用法律条文要完整,这条规定你理解错了,不是解决司法冲突的依据)

2、认定标准的限制

认定标准决定构成了驰名商标是否符合要求,也决定了有关部门在进行认定时是否是驰名商标的因素。可以说,驰名商标标准的认定决定了准入门槛的高低。因此,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应合理区分考虑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具有重要影响,也应避免不相关因素的影响,除适用标准应严格控制外,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避免过度认可。然而在严格限制商标认定标准方面,中国相关立法却没有做好。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对驰名商标认定的因素予以考虑。虽然规定不违反《巴黎公约》和TRIPS 协议应当承担的条约义务,但对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措辞过于公开和一般,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利于有关机构的统一标准的实施驰名商标的认定。根据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司法实践,对认定标准的限制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第一,有关机关在进行认定时,应该从法律规定的“应当因素”找根据,

防止“不利因素”影响驰名商标的认定。举个例子,在进行驰名商标认定时,相关企业应该将所有的证书、奖励、排名等材料交由人民法院进行认定,人民法院应该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排除不利因素。

第二,在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时,还需要以中国主要地域为原则,以国外为例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对于驰名商标保护也是适用的,各国在提供不低于国际条约要求的保护水平的前提下,有权自主认定驰名商标并提供保护,不受外国做法的约束。

3、认定方式的限制

驰名商标的性质决定了驰名商标应遵循的原则,即“被动认定,个案认定”。“被动认定,个案认定”原则,在商标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是指对行政、司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商标纠纷的处理权纠纷所需的处理商标纠纷。我们可以作出决定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非争议性问题的必要性,甚至有权作出决定的权力不得采取主动作出决定。“被动认定,个案管理”是国际惯例。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均采取了“被动认定、个案认定”作为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因此,驰名商标要严格遵守“被动认定、个案认定”原则。

4、认定效力的限制

驰名商标认定机关做出的驰名商标认定在多大范围内具有效力,这既牵涉到驰名商标持有人权利的范围,也牵涉到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首先,驰名商标认定对于需要做出认定的个案具有约束效力。驰名商标的认定和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是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在为保护驰名商标和制止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之需要的前提下,才得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而且在此情景下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解决需要做出认定的个案纠纷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其次,驰名商标的认定对于其后的相关案件不具有当然的约束力。再者,驰名商标认定只对必须做出认定的特定案件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对第三人,对社会公众没有约束力。驰名商标的认定并没有赋予驰名商标持有人一种持续的对世权利,不能产生永久性或者任何在时间上具有延续性的效力。最后,禁止驰名认定的溯及力。

(二)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限制

驰名商标保护的扩大,因为驰名商标在消费群体中代表了优秀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甚至对企业的文化品味,身份和地位的塑造。驰名商标企业要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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