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多管齐下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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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多管齐下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

作者:姚春发

来源:《活力》2009年第18期

保险业的诚信建设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不可能短期内一蹴而就。必须是多个层面、多个渠道、多种方法同时并用,有条不紊地推进诚信建设工作。

1.加快建立社会信用制度,健全保险诚信法律体系。这是诚信体系建设的核心;包括建立健全社会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险企业和从业人员以道德为支撑的信用自律制度和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保险行业信用体系标准等等。只有通过法律约束,建立和完善诚信者的利益保障机制及失信者的惩罚机制,才能促使保险市场主体的行为更加规范、更加符合诚信的要求,才能保障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也只有通过完善与诚信相关的法律制度,才能使当事人诚信行为的收益大于不诚实守信的收益,诚信的成本小于不诚信的成本;在整个保险市场形成一种诚实守信的保险交往关系,使保险各方都规范行为,注重诚信形象,不断提高自己的信誉,以取得更大的收益;而不守诚信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甚至被淘汰出局,使保险诚信制度真正建立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维持诚信不可或缺的保障。

2.积极发展保险信用服务行业,搞好信用信息建设,构建保险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服务行业是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市场的需求,对信用主体进行独立、客观、公正评价的中介服务行业。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信用服务行业的大力支持,缺乏完整的信用纪录,是不可能建立起科学的诚信体系的。首先,在建设初期重点是促进征信业的发展;设立合适的管理机制,鼓励、支持各类资金投资经营各类征信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信用信息。其次,保险业要做好开放式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强化信息公开机制,并将该系统纳入到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之中;保险行业应建立详细的有关营销人员、中介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险公司的相关数据库,在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基础上,扩大保险信息的披露范围和频度,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定期公布相关规定或处罚结果,使各类市场主体公平、方便、及时的获得保险信息资源,提高信息透明度;使保险信用信息成为全社会的资源,融入到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当中。再次,保险业要力争率先实现信用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构建保险机构、监管机关和社会间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为此,管理部门应会同保险企业一起规范信息采集、处理和加工的行业标准,建设信息管理的网络平台,使各个信用数据库之间互通与互联,实现全社会资源共享。 3.加强对保险诚信的监管机制,推行违信惩罚制度,增大失信的成本。仅有诚信法律体系而忽视了对法律法规执行力度的监督和监管是不行的;必须加强诚信的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起一个有效的监管机制,诚信的制度建设才不致流于形式。诚信的监管应当努力体现法制化、全面化、透明化和经常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配合司法机关从法律、道德约束等方面构建违信惩罚措施,如建立违信档案、及时曝光失信行为、对失信行为实行高额罚款等等,使守信者得到保护,失信者受到惩罚,增大失信者的利益成本、道德成本乃至政治成本,使行为主体面对高额的“失信成本”,唯一理智的选择只能是诚信,以保障整个保险市场的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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