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号修改后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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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经3号修改单后变化较大,对检验机构分类及设备和人员要求都有较大的提高,对将进行核准的单位非常有用。本文为本人编制的word文档,便于使用。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200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前 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7:2003年6月提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起草意向,2003年8月委托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2004年4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特检中心委托协会按任务书的要求具体负责起草组织工作。协会于2004年5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草案。2004年6月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24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2004年8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4年9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4年10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考虑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情况,坚持从事法定检验的检验机构(自检机构除外)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质、责任、规模、资源条件、能力和管理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度调整了检验(核准)项目,以达到规范核准行政行为的目的。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第三章 核准程序第四章 附 则

(3)

附件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附件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4)

附件3“合并重组的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程序与鉴定评审专项要求 附件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申请书

(2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经3号修改单后变化较大,对检验机构分类及设备和人员要求都有较大的提高,对将进行核准的单位非常有用。本文为本人编制的word文档,便于使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所述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型式试验机构除外)的核准。

第三条 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增项核准、换证核准。

第四条 经过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方可从事核准项目内的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见附件1。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

(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装备和检测试验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

(五)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并且认真执行。

具体条件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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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七条 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3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 (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

(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

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核准申请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

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以及前款(三)至(六)项资料的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受理决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条 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以受理: (一) 无法人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执业注册的; (二)基本条件未达到本规则第六条要求; (三)未通过核准,1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四)其他影响申请受理的情况。

第十一条 申请机构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当约请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认定并且公布的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申请已经被受理的申请机构,约请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规定要求,完成所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要求,对申请机构实施鉴定评审,并且向申请机构通报鉴定评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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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时,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应当终止鉴定评审,并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核准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 申请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未约请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核准机关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一)申请机构满足核准要求,予以批准;

(二)申请机构不满足核准要求,不予以批准,并且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三)鉴定评审资料不齐全或者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应当要求评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补充说明或者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鉴定评审;

(四)对鉴定评审报告或申请机构的条件有疑问,可以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第十七条 对予以批准的申请机构,由核准机关颁发《核准证》,有分支机构的,《核准证》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八条 审批和发证工作应当在核准实施机关接到鉴定评审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分支机构等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准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同时告知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于机构地址搬迁、改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如期换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核准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延续时间在下一个核准有效期内扣除。

第二十一条 申请机构对核准工作有异议,应当在审批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向核准实施机关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1]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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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

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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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序号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39 40 41 42 43 核准项目

目监督检验

DJ1 长输(油气)管道 DD1 DJ2 DD2 DJ3 工业管道 DD3 DJ4 KJ1 KJ2 JD1 锅炉 JD2 JD3 PD1 PD2 PD3 气瓶 PD4 PD5 PJ1 FD1 安全阀 FD2 TJ1 电梯 TD1 QJ1 QD1 起重 机械 各类电梯 溶解乙炔气瓶 特种气瓶(缠绕、低温、车载等) 各类气瓶 整定压力等于或者大于 10MPa 的 安全阀 整定压力小于 10MPa 的安全阀 水 (介) 质处理 管道元件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元件 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元件

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 压力 管道 公用管道 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 定期检验 含在线校验应 当注明,未注 明则不含 注明是否含 防爆电梯 注明品种、是 否含防爆 注明品种 注明品种 参数为限

发电锅炉的水质 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 2.5 MPa 锅炉的水质 有机热载体炉的介质 无缝气瓶 焊接气瓶 液化石油气钢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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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70

QJ2 QD2 QJ3

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旋臂 起重机

监督检验 注明品种 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

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 QD3 QJ4 门座式起重机 QD4 QJ5 升降机 QD5 QJ6 QD6 QJ7 轻小型起重设备 QD7 QJ8 机械式停车设备 QD8 NJ1 ND1 YJ1 A 级游乐设施 YD1 YJ2 YD2 SJ1 各类客运索道 SD1 SJ2 SD2 客运 索道 单线固定抱索器式、拖牵式客运 索道 定期

检验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 游乐 设施 B、C 级游乐设施 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 场(厂) 内机动 车辆 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 起重 机械 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 缆索起重机 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监督检验

注明品种

注明品种

注明是否含 防爆

注明是否含 防爆

RBI

基于风险的检验

注明限定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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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甲类机构,可以申请所有的核准项目。

(2)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GJ3(限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3.82MPa)、GD3(限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3.82MPa)、GJ4、GD4、RJ2(限400m及以下)、RD2(限400m及以下)、RJ3(限100m及以下且设计压力小于10MPa)、RD3(限100m及以下且设计压力小于10MPa)、RJ4、RD4、DJ2、DD2、DJ3、DD3、PD1、PD2、PD3、PD4、PD5、PJ1、FD1、FD2、JD1、JD2、JD3、TJ1、TD1、QJ1、QD1、QJ2、QD2、QJ3、QD3、QJ4、QD4、QJ5、QD5、QJ6、QD6、QJ7、QD7、QJ8、QD8、NJ1、ND1。

(3)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GJ4、GD4、RJ4、RD4、DJ2、DD2、DJ3、DD3、PD1、PD2、PD3、PD4、PD5、PJ1、FD2、JD2、TJ1、TD1、QJ1、QD1、QJ2、QD2、QD3、QJ5、QD5、QJ6、QD6、QD7、ND1。”

3

3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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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

(一) 申请核准从事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自检机构),其申请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是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申请人首次申请自检机构核准时,其所拥有相应类别特种设备的数量一般应当达到表1的规定。

表l所拥有特种设备的最低数量要求

(二)申请核准的自检机构应当是申请人组织机构中具有独立建制的常设机构,该机构应当不受来自申请人行政管理或者组织内部其他部门的压力和影响,能够独立、规范地从事定期检验工作。

(三)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保证与承诺:一旦获得核准,对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承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定期检验以及其他相关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关于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的规定,建立与之相关的检验管理和数据交换系统;在无法按时履行定期检验责任时,立即告知设备登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以任何形式自行分包所负责的定期检验工作。

(四)具有一定的规模。 1.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

2.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下同)。 (五)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

1.机构负责人,有其所属法人单位所授予的工作范围与责任说明书和正式授权书(任命书),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相应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

2.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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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3.质量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熟悉质量管理工作,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

4.检验责任师,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及以上资格,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 5.各类人员配备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具体要求见表2。

(六)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装备条件,具体要求见表2。 (七)具有一定的场地、设施。

1.使用面积不少于100m2的固定办公场所;

2.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10m2的档案室、图书资料室; 3.满足存放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室;

4.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每人配备1台计算机,配备的检验软件应当满足定期检验前从安全监察数据库中提取待检设备数据、检验后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当日向安全监察数据库传输检验更新数据的需要;

5.建立了符合设备登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的定期检验数据交换系统; 6.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图书资料,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应当有颁布的正式版本;

7.必要的通信工具及办公设施。

(八)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了独立于所属母体组织的,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九) 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独立完成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得到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机构对其检验能力是否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评价文件。试检验报告加盖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印章方可有效。

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

根据所从事检验工作地区特种设备密度和特种设备数量,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丙三类。

综合检验机构所在地(市)级或以上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数量 ≤2000台或特种设备密度ρ≤20的,可以申请按丙类条件进行核准;特种设备密度20<ρ≤40的,可以申请按乙类条件进行核准。

注:

特种设备数量:是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数量之和)

特种设备密度:是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与检验机构所在地(市)或以上级行政区域面积的比值,其计算公式如下:

ρ= /

ρ—特种设备密度(台/百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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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数量之和)(台)

—是指检验机构所在地(市)级或以上行政区域面积(百平方公里)

甲类、乙类、丙类机构核准条件如下: (一)基本要求

1. 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是公益性事业单位[申请工地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以及石油天然气压力管道检验的检验机构除外],或者是得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单位。

2. 独立、规范、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不参与或者从事与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推荐、监制、监销等相关的业务与活动。

3. 承诺和确保在从事被核准项目的法定检验工作时,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4.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装备,具体要求见表2。 5.具有一定的场地、设施。

(1).建筑面积不少于200m2的固定办公场所;

(2).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10 m2的档案室、图书资料室; (3).满足存放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室;

(4).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每人配备1台计算机,配备的检验软件应当满足定期检验前从安全监察数据库中提取待检设备数据、检验后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当日向安全监察数据库传输检验更新数据的需要;

(5).建立了符合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检验数据交换系统; (6).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及办公设施。

6.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图书资料,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应当有颁布的正式版本。

7.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了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8. 申请首次核准或增项核准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独立完成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得到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机构对其检验能力是否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评价文件。试检验报告加盖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印章方可有效。

9.具有承担检验责任过失的赔付能力(不低于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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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项条件,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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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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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员 GD3

(5)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 功能); (6)经纬仪; (7)水准仪; (8)水质分析设备(见本表 JDl 栏)※

GJ4 (1)锅炉检验师2名; (2)锅炉检验员2名;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 测人员各 2 人项; GD4 (4)焊接或材料专业大专以上技术人员 1 名 承压类基本配备

续表 核准项 目代码 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检验仪器设备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 RJ1 (1)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1名(承压类); (2)压力容器检验师5名; (3)Ⅲ级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 各1人项; (4)Ⅱ级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 RD1 各 2 人项; (5)焊接、化工机械、材料专业中级以上技 术职称技术人员各 1 名 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高温测厚仪※; (2)视频内窥镜(大于等于10m); (3)力学性能试验设备※;

(4)便携式定量光谱仪(至少含c、S、P 的16元素); (5)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 处理功能); (6)应力测定仪※;声发射仪※; (7)超高压耐压试验设备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 RJ2 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x射线机(大于等于300kV)※; (2)力学性能试验设备※; (1)压力容器检验师5名; (2)Ⅲ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 测人员各1人项;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 测人员各 2 人项; RD2 (4)焊接、化工机械、材料专业中级以上技 术职称技术人员各 1 名 (3)便携式定量光谱仪(至少含c、s、P 的16元素)※; (4)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 功能); (5)应力测定仪※; (6)测温仪; (7)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8)测氧仪; (9)声发射仪※; (10)经纬仪 (11)光纬仪。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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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 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高温测厚仪※; (2)7射线机※; (3)视频内窥镜※; (1)压力容器检验师4名; (2)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 检测人员各 2 人项; (3) 焊接、化工机械、材料专业中级以上 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 1 名 (4)力学性能试验设备※; (5)便携式定量光谱仪(含c、s、P的16 元素)※; (6)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 处理功能); (7)应力测定仪※; (8)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9)测氧仪; (10)声发射仪※ (11)光谱议。

RJ3

RD3

续表核准项 目代码 RJ4 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1)压力容器检验师2名; (2)压力容器检验员4名;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 检测人员各 2 人项;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 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 高温测厚仪※; (2)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3)测氧仪

RD4

(4)焊接或材料、化工机械专业大专以上 技术人员各 1 名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 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RJ5(1)压力容器检验师2名; (2)压力容器检验员2名; (3)Ⅱ级射线、超声波、表面无损检测人 员各 2 人项。

(1)静电测试仪; (2)接地电阻测试仪; (3)电介质强度测试仪; (4)漏电流测试仪; (5)噪声测试仪; (6)照度测试仪; (7)测氧仪

R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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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压力容器检验师4名; (2)Ⅲ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 检测人员各1人项;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 检测人员各2人项; (4)安全阀维修人员 2 名; (5)焊接、化工机械专业中级以上技术 职称技术人员各 1 名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 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x射线机(大于等于300kV); (2)静电电阻测量仪; (3)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4)测氧仪; (5)含氧量分析仪; 6)残液回收、处理及置换装

置(包 括蒸汽吹扫); 1)压力容器检验师4名; (2)Ⅲ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 检测人员各1人项;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 (7)安全阀、紧急切断阀、液面计校 验装置; (8)起重及必要的专用工具和工装 ※: (9)抽真空或充氮置换装置※; (10)除锈和喷漆设备。

铁路罐车检 验场地≥ 1200m2 (不包括铁 路), 应有污 水处理措施 (可租赁)

RD6

汽车罐车检 验场地≥ 1500m2.应 有污水处理 措施(可租 赁)

RD7

检测人员各2人项; (4)持证罐车驾驶员1名; (5)安全阀维修人员 2 名; (6)焊接、化工机械专业中级以上技术 职称技术人员各 1 名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经3号修改单后变化较大,对检验机构分类及设备和人员要求都有较大的提高,对将进行核准的单位非常有用。本文为本人编制的word文档,便于使用。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以 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具有 C 显示和 B 显示记录功能的 大容积气瓶专用自动全面积超声测 厚设备; (2)具有 C 扫描记录和缺陷 A 形波记 录功能的多通道大容积气瓶专用自 动超声检测(UT)设备(大于等于 20 通 道); (3) 大 容积 气 瓶自 动 磁粉 检测 设 备 {(能够对气瓶进行整体磁化,适用 于规格(φ 355~φ 610)³12000mm 的 气瓶检测}和气瓶瓶口内表面磁粉检 测(MT)设备; 4. 数字式声发射检测仪 (具有全波采 集功能) 。 (5)便携式布氏硬度检测仪器; (6)能够自动记录相关参数的气瓶外 测法水压试验装置和水压试验标准 样瓶一只(禁油气瓶必须配备专用试 (1)承压类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 4 名; (2)压力容器检验师 4 名; 压装置,最高工作压力应不小于 45MPa); 7. 符合规范要求的气密性试验装置 (排气量不小于 3m3/分钟, 最高工作 压力应不小于 30Mpa) ; 8. 检修瓶阀的工具、 量具及瓶阀气密 性试验装置; 9. 静电电阻测量仪; 10. 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11. 残气和残液回收、处理及置换装 置(包括蒸汽吹扫) ; 12. 起重及必要的专用工具和工装。 ※ 13. 抽真空及充氮置换装置。 14. 称量气瓶重量和测量容积用的衡 器(称量重量大于等于 5 吨) ; 15. 检修瓶口螺纹的螺纹量规和丝 锥; (16)数控气瓶瓶口内外螺纹加工设 备和瓶口内表面收口缺陷机加工专 用设备; (17)瓶阀、端塞装卸工具或装置; (18)气瓶内部干燥装置; (19)气瓶自动喷丸装置 20. 用于转 运用的拖车牵引车;※ 独立的长管 拖车专用检 验场地,室 内检验工作 场地≥ 1500m2, 室 外工作场地 ≥2000m2。 (应有污水 处理措施) 。

RD8

(3)Ⅲ级超声波、磁粉、渗透、声发射无 损检测人员各 1 人项; (4)Ⅱ级超声波、磁粉、渗透、声发射无 损检测人员2人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经3号修改单后变化较大,对检验机构分类及设备和人员要求都有较大的提高,对将进行核准的单位非常有用。本文为本人编制的word文档,便于使用。

续表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经3号修改单后变化较大,对检验机构分类及设备和人员要求都有较大的提高,对将进行核准的单位非常有用。本文为本人编制的word文档,便于使用。

测人员各2人项; (4)焊接、材料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 人员各 1 名

(3)便携式定量光谱仪(至少 C、S、P 等 16 元素)※; (4)力学性能试验设备※; (5)金相显微镜(具有数码图像处理功 能); (6)全站仪; (7)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8)接地电阻测试仪; (9)静电阻测量仪; (10)埋地管道泄漏检测仪;

DD2

(11)地下管道防腐层探测检漏仪; (12)地下管线探测定位仪; (13)便携式硬度计; (14)防腐层绝缘电阻测量仪; (15)电火花检测仪; (16)涂层测厚仪; (17)杂散电流检测仪; (18)土壤电阻率测试仪; (19)数字万用电表; (20)密间隔管地电位检测仪; (21)直流电压梯度检测系统; (22)硫酸铜参比电极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

DJ3(1)压力管道检验师2名; (2)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 检测人员各 2 人项; (3)焊接、材料专业大专以上技术人员各 1名

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高温测厚仪; (2)x射线机(大于等于300kV); (3)了射线机※; (4)经纬仪; (5)水准仪; (6)接地电阻测量仪; (7)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8)埋地管道外防腐层检测仪※

DD3

续表核准项 目代码 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 检验仪器设备 备注

(1)压力管道检验师2名;

DJ4

(2)压力管道检验员2名; (3)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 检

测人员各 2 人项

承压类的基本配备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经3号修改单后变化较大,对检验机构分类及设备和人员要求都有较大的提高,对将进行核准的单位非常有用。本文为本人编制的word文档,便于使用。

(1)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1名(承压类); (2)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师各2名; (3)Ⅲ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 测人员各1人项; (4)Ⅱ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 测人员各2人项; (5)焊接、材料、热能工程、化工机械专业 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 1 名 除承压类基本配备外,还应当配备 以下设备或达到以下同等要求: (1)x射线机(大于等于300kv)※: (2)视频内窥镜; (3)便携式定量光谱仪(16元素); (4)力学性能试验设备※; (5)便携式金相仪(具有数码图像处理 功能); (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师各 2 名; (2)Ⅲ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 测人员各 1 人项; (6)台式金相显微镜; (7)应力测定仪※; (8)可燃气体分析设备; (9)测氧仪

KJ1

KJ2

(3)Ⅱ级射线、超声、磁粉、渗透无损检测 人员各 2 人项; (4)焊接、材料、热能工程、化工机械专业 本科(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各 1名

JD1

水质检测师、水质检测员各 2 名

(1)分析天平(万分之一克); (2)便携式酸度计(精度 0.01pH); (3)便携式电导率仪(带密封流动池的 金属电极,精度 0.02μs/cm); (4)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μg/L 级); (5)原子吸收光谱仪或离子色谱仪; (6)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7)钠离子(pNa)计(检出限 2.3μg/L)、 硅酸根测定仪; (8)浊度计; (9)含油量分析仪; (10)电热干燥箱; (11)箱式电子炉(马福炉); (12)化学分析玻璃器皿若干; (13)高纯水制备设施(出水质量达到 实验室一级试剂水要求); (14)药品冷藏设备

不 少 于 50m2的化 学分析场 所,其中 包括独 立的分析 天平室和 通风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经3号修改单后变化较大,对检验机构分类及设备和人员要求都有较大的提高,对将进行核准的单位非常有用。本文为本人编制的word文档,便于使用。

不少于 (1)分析天平(万分之一克); (2)酸度计; (3)电导率仪; (4)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 (5)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6)浊度计; (7)电热干燥箱; (8)箱式电子炉(马福炉); (9)化学分析玻璃器皿若干; (10)蒸馏水器或纯水制备设施; (11)药品冷藏设备 不少于 50m 的化 学分析场 (1)分析天平(万分之一克); (2)残炭测定仪; (3)运动粘度测定仪; (4)闭口闪点测定仪; (5)自动电位滴定仪; 有机热载体检测师(或水质检测师)1 名, (6)卡氏水分测定仪; 3 (7)密度计(精度 0.001 g/cm ); 有机热载体检测员 1 名 (8)蒸馏仪; (9)电热干燥箱; (10)箱式电子炉(马福炉); (11)化学分析玻璃器皿若干; (12)药品冷藏设备 所,其中 包括独立 的分析天 平室;不 少于 5m2 2

30m2 的 化学分析 场所,其 中包括独 立的分析 天平室和 通风柜

JD2

介质检测师 1 名,水质检测员 2 名

JD3

有防盗设 施的独立 药品间; 3 个以上通 风柜及灭 火器、防 毒等安全 设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kb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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