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09-11 12:1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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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增值税改革中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而且还是计算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负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所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加强增值税税收管理过程中着关键性作用。为了更好的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2006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经过修订之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规定》)。新修订的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共三十条内容,资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这次颁布的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是对以往的使用规定、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管理、丢失发票处理等通知的整合,可以说是一次全方位的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界定专用发票的概念和一些相关术语的定义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解释了下列办理增值税过程中涉及的术语:

(1)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2)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3)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

(4)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其中,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反之,则是认证不符。 二、指出了专用发票的构成并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三、明确指出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这一点相对1994年的《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更细致完备。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不得领购专用发票,详细情形如下: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注:此情况包括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四种情况)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四、与1994年的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相比,简化了专用发票开具要求,由原来的十一条简化为四条,详细内容如下: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五、明确了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况如何开具专用发票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注:这里所称的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三种情形:(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首先,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再次,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专用发票通知单》应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一对应。然后,购买方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关于对《申请单》和《通知单》的具体要求请见《规定》的十四和十七条)。 六、一般纳税人发票丢失的补救方法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新专用发票使用规定2007年1月1日实施后,以前有关的政策将相应的废止,详细情况请见使用规定第三十条。

此次新修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可以说是结合金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而制定的,相比1994年实施的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要全面的多、完善的多,对于今后加强增值税的控管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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