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流程图

更新时间:2023-06-04 12:50: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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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

贷款流程图

一手房

借款人购买与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定过按揭协议的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不需要单独提供抵(质)物,可凭住房公积金单位、个人帐号到缴存地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公积金缴存情况,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凭经房产管理机关登记备案过的商品房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领取《昆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经办人员根据借款人公积金缴存情况为贷款职工计算并确定其可贷额度和可贷年限。

借款人填写《昆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并按照《资料清单》准备各项资料。

借款人以存量房设定抵押的按要求需评估的,到有国家级资质的评估事物所评估抵押物。(获得评估报告)

借款人按照《资料清单》备妥资料后到购房所在地的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门交件。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得借款人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贷款审批,审批通过的贷款由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银行办理发放手续。

借款人在每月还款日之前将当月应还本息额存入还款帐户,以便银行能够实施扣款。 银行以转帐方式发放贷款到售房方帐户。

借款人按银行通知到银行签定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和办理公证等手续。

二手房

借款人凭住房公积金单位、个人帐号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公积金缴存情况,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凭公证过的二手房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产权过户收件收据领取《昆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公积金贷款管理部门贷款经办人员根据借款人公积金缴存情况为贷款职工计算并确定其可贷额度和可贷年限。

借款人填写《昆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并按照《资料清单》准备各项资料。

借款人按银行通知到银行签定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和办理公证等手续。

借款人在每月还款日之前将当月应还本息额存入还款帐户,以便银行能够实施扣款。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得借款人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贷款审批,审批通过的贷款由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银行办理发放手续。

借款人按照《资料清单》备妥资料后到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交件。

借款人以存量房设定抵押的按要求需评估的,到有国家级资质的评估事物所评估抵押物。(获得评估报告)

银行以转帐方式发放贷款到售房方帐户。

自建、翻建、大修

借款人凭住房公积金单位、个人帐号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公积金缴存情况,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凭自建、大修、翻建自住住房的相关资料原件、20%以上建房资金存款证明或完成建设投资总额20%的相关资料领取《昆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公积金贷款管理部门贷款经办人员根据贷款职工公积金缴存情况为借款人计算并确定其可贷额度和可贷年限。

借款人填写《昆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并按照《资料清单》准备各项资料。

借款人按银行通知到银行签定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和办理公证等手续。

银行以转帐方式发放贷款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帐户。

借款人以存量房设定抵押的按要求需评估的,到有国家级资质的评估事物所评估抵押物。(获得评估报告)

借款人按照《资料清单》备妥资料后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交件。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得借款人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贷款审批,审批通过的贷款由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银行办理发放手续。

借款人在每月还款日之前将当月应还本息额存入还款帐户,以便银行能够实施扣款。

已贷商业性住房贷款申请转贷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凭住房公积金单位、个人帐号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公积金缴存情况,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凭购房合同、原借款合同原件领取《昆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公积金贷款管理部门贷款经办人员根据借款人公积金缴存情况为贷款职工计算并确定其可贷额度和可贷年限。

借款人填写《昆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并按照《资料清单》准备各项资料。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得借款人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贷款审批,审批通过的贷款由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银行办理发放手续。

借款人按银行通知到银行签定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和办理公证等手续。

借款人按照《资料清单》备妥资料后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交件。

借款人以存量房设定抵押的按要求需评估的,到有国家级资质的评估事物所评估抵押物。(获得评估报告)

银行以转帐方式发放贷款到原借款银行帐户。

借款人购买未同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定过按揭协议的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并以拟购住房作为贷款抵(质)物时,可向与开发商有按揭合作的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置换组合贷款,按照银行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银行贷款经办人员根据借款人公积金缴存情况为贷款职工计算并确定其可贷额度和可贷年限,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借款人按受托银行要求准备贷款所需的各项资料并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置换(组合)贷款申请表》。

借款人在每月还款日之前将当月应还本息额存入还款帐户,以便银行能够实施扣款。

受托银行审批通过后发放商业性住房贷款,并将各项资料报送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部门代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额度控制在其公积金基本贷款额度内并不超过其所购住房商业住房贷款总额的70%)

借款人将备妥的资料交到受托银行。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得借款人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贷款审批,审批通过的贷款由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受托银行办理贷款置换手续。

经济适用房

借款人购买与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定过按揭协议的房地产公司的经济适用房,不需要单独提供抵(质)物,可凭住房公积金单位、个人帐号到缴存地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公积金缴存情况,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凭经房产管理机关登记备案过的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凭证领取《昆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经办人员根据借款人公积金缴存情况为贷款职工计算并确定其可贷额度和可贷年限。

借款人填写《昆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并按照《资料清单》准备各项资料。

借款人以存量房设定抵押的按要求需评估的,到有国家级资质的评估事物所评估抵押物。(获得评估报告)

借款人按照《资料清单》备妥资料后到购房所在地的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门交件。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得借款人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贷款审批,审批通过的贷款由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银行办理发放手续。

借款人在每月还款日之前将当月应还本息额存入还款帐户,以便银行能够实施扣款。 银行以转帐方式发放贷款到售房方帐户。

借款人按银行通知到银行签定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和办理公证等手续。

借款合同或附属合同(协议)变更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变更申请人持规定的证明资料向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受托银行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2、贷款人对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审核。

3、经审核无误后,合同(协议)各方签订借款变更合同或附属变更合同(协议)。

4、借款变更合同或附属变更合同(协议)签订后,还应具备以下生效条件:

(1)、置换的抵押物需办理抵押登记;

(2)、置换的质物需办理冻结止付;

(3)、延长贷款期限的,需办理抵押(质)物期限变更登记。生效条件具备后,变更合问从签订后的次月开始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il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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