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87A参加装备定型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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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 0101

GJB 3887A-

2006

代替GJB 3887-1999

Working procedure for the military representatives for the evaluation and validation of equipments

军事代表参加装备 定型工作程序

2006-05-17发布 2006-10-01 实施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批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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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B 3887A-2006

前言

本标准对原标准GJB 3887-1999 军事代表参加武器装备定型工作程序 进行修订。

本标准发布实施后,代替原GJB 3887-1999。同时,原标准即行废止。

本标准与GJB 3887-1999比较,主要有以下变化:

a) 在结构上做了相应的修改,补充完善了军事代表参加装备定型工作中的程序、内容、要求; b) 增加了对不进行生产定型只进行设计定型或只进行生产定型不进行设计定型时的内容;

c) 按GJB 0.1-2001 军用标准文件编制工作导则 的要求格式编写。

本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电子信息基础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装备部驻天津地区军事代表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爱敏、秦瑞祥、李军、戴连生、刘占明、蔡永强、李建平、田军良、王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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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代表参加装备定型工作程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军事代表参加装备定型(鉴定)工作的内容、要求和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军事代表参加装备设计定型、生产定型工作。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有关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后的任何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本都不适用本标准,但提倡使用本标准的各方探讨使用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未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最近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JB 1362-1992 军工产品定型程序和要求

GJB 1405A-2006 装备质量管理术语

GJB 3920A-2006 装备转厂、复产鉴定质量监督要求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厂军事代表工作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 1989年9月26日

军工产品定型工作规定 国务院、中央军委 2005年9月20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科研条例 中央军委 2004年2月13日

常规武器装备研制程序 总参谋部、国家计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 1995年8月28日

战略武器装备研制程序 总参谋部、国家计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 1995年8月28日

军事代表局工作规范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装备部、总后勤部 2001年1月9日

驻厂军事代表室工作规范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装备部、总后勤部 2001年1月9日

3 术语和定义

GJB 1405A 确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工作依据

军事代表参加装备定型工作的依据是:

a)《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厂军事代表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b)《军工产品定型工作规定》;

c)《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科研条例》;

d)《常规武器装备研制程序》;

e)《战略武器装备研制程序》;

f) 装备研制总要求和研制合同;

g)《军事代表局工作规范》;

h)《驻厂军事代表室工作规范》。

5 参加设计定型(鉴定)工作程序

5.1 检查设计定型样品

5.1.1 军事代表应按《军工产品定型工作规定》的规定和GJB 1362 5.1.1的要求检查设计定型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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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设计图样(含软件源程序)和相关文件资料齐全,能够满足设计定型试验需要。

5.1.3 军事代表应按研制合同规定,在设计定型样品的质量证明文件上签署意见。

5.1.4 军事代表应检查设计定型试验条件,认为不具备设计定型试验条件时应督促承制单位解决存在问题。

5.2 提出设计定型试验申请

5.2.1 军事代表应根据《装备研制总要求》、《装备研制合同》的要求及《军工产品定型工作规定》和GJB 1362 的5.1.3c-g规定的内容参加试验大纲的审查。

5.2.2 军事代表确认军工产品满足《军工产品定型工作规定》的规定要求时,会同承制单位向定型委员会提出申请设计定型试验。

5.3 参加设计定型试验

5.3.1 当试验在承制单位进行时,监督承制单位按审批的试验大纲完成规定的试验考核项目。

5.3.2 当试验在试验基地、部队进行时,军事代表应按装备主管机关(部门)的要求派人参加试验,了解掌握试验情况,并根据试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5.4 参加设计定型申请

5.4.1 产品通过设计定型试验后,军事代表按《军工产品定型工作规定》确认其是否符合设计定型条件。

5.4.2 试验或检验证明设计定型产品能够达到研制总要求后,与承制单位联合向定型委员会申请设计定型。申请设计定型报告应符合GJB 1362的5.1.5的要求。

5.5 参加设计定型审查

5.5.1 军事代表应参加定型委员会组织的设计定型审查会议。

5.5.2 军事代表应向审查会议提出是否同意设计定型的书面意见,其内容一般包括:

a) 达到批准的研制总要求和规定的标准情况;

b) 符合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的要求情况;

c) 设计图样(含软件源程序)和相关的文件资料完整、准确情况;

d) 产品配套齐全,能独立考核的配套产品已完成逐级考核情况;

e) 配套的设备、部件、器件、原材料、软件质量可靠,并有稳定的供货来源情况;

f) 承研、承制单位具备国家认可的装备科研、生产资质情况;

5.5.3 对于在设计定型审查会中确定的遗留问题,军事代表负责监督解决和验证效果。

5.6 上报设计定型文件

产品通过设计定型审查后,军事代表应联合承制单位按《军工产品定型工作规定》和GJB 1362 的5.3.1的要求,将设计定型文件上报定型委员会。

6 参加生产定型(鉴定)工作程序

6.1 考核承制单位生产条件

依据生产定型的标准和要求,对承制单位试生产的军工产品生产条件进行考核、鉴定。

6.2 检查生产定型试验产品

军事代表应按批准的产品图样和产品技术规范对生产定型批的产品进行考核,试用和试验产品应在经过军检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抽取数量应按定型主管部门意见执行,并应符合部队试用大纲要求。

6.3 了解部队试用情况

军事代表应按照装备主管机关(部门)的安排参与部队装备试用,督促承制单位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服务,帮助部队掌握使用维护技术,指导试用工作,并了解部队对试用装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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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申请生产定型试验

军事代表确认承制单位在试生产期间,产品符合《军工产品定型工作规定》要求时,会同承制单位共同向定型委员会申请生产定型试验。

6.5 对生产定型试验大纲提出意见

按照5.3的规定步骤执行。

6.6 参加生产定型试验

按照5.3的规定步骤执行。

6.7 申请生产定型

6.7.1 军工产品通过部队试用和生产定型试验后,军事代表应按《军工产品定型工作规定》和GJB 1362的4.4的规定,审查是否符合生产定型条件,确认产品已达到生产定型标准,经装备主管机关(部门)审查同意后,与承制单位联合向定型委员会申请生产定型。

6.7.2 申请生产定型报告应符合《军工产品定型工作规定》和GJB 1362 的5.2.6的规定。

6.8 参加生产定型审查

6.8.1 军事代表应参加定型委员会组织的生产定型审查会议。

6.8.2 军事代表应向审查会议提出是否同意生产定型的书面意见,其内容一般包括:

a) 具备成套、批量生产条件,生产工艺和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

b) 达到设计定型要求和满足部队作战使用与保障要求;

c) 生产与验收的图样(含软件源程序)和相关文件资料完整、准确;

d) 配套设备、配套软件及相关部件、器件、原材料质量可靠,并有稳定的供货来源;

e) 承制单位具备国家认可的装备科研、生产资质。

6.8.3 军事代表应督促承制单位对生产定型审查会提出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并验证。

6.9 上报生产定型文件

产品通过生产定型审查后,军事代表应联合承制单位按《军工产品定型工作规定》和GJB 1362 的5.3.2的要求,将生产定型文件上报定型委员会。

7 其它

7.1 只进行设计定型或者短期内不能进行生产定型的军工产品,在设计定型时军事代表应对承制单位的关键性生产工艺条件进行考核。

7.2 只进行生产定型而不进行设计定型的军工产品,在进行生产定型时,军事代表按本标准第6章执行。

7.3 已批准定型的军工产品转厂生产,或者长期停产的军工产品恢复生产时,军事代表应在装备主管机关(部门)指导下,按照GJB 3920A 监督承制单位进行转厂或复产鉴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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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vnj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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