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权于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治的实践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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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权于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治的实践表达

作者:蒋先福

来源:《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05期

摘要:我国现行宪法实施30年来,始终奉行还权于民的宪治理念,在规范和制约国家公权力的实践中,拓展了对人权和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路径,推动了政府的权力下放和职能转型,体现了当代中国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治之路的追求和探索。

关键词:宪治;还权于民;中国特色;实践表达

作者简介:蒋先福,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长沙 410081)

在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垂宪而治业已成为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共同值追求,并且在实践层面上呈现出丰富多样的特点。回顾我国现行宪法实施30余年的历程,它既没有采取疾风暴雨式的、剧烈的社会革命形式,也不同于在旧制度母体基础上的社会改良,而是在遵从人类宪治文明发展一般规律的基础上,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始终奉行还权于民的宪治理念,在规范和制约国家公权力的实践中,拓展了对人权和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路径,推动了政府的权力下放和职能转型,体现了当代中国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治之路的追求和探索。2012年12月4日,新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并且明确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1}习近平同志的讲话既是对现行宪法公布施行所取得的经验教训的系统总结,又为我国今后治国理政之路指明了方向。

一、固本强基:从依法治国到依宪治国

1. 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宪治,顾名思义,即依宪治国。从字面上说,“依”有“依据”、“依靠”和“依归”的意思。“宪”字在我国古代早已有之,并且也具有法、法令的意思。如《管子·立政》曰:“布宪于国”。《尔雅》篇有:“宪,法也,”直接将宪释为法。按照汉语表达习惯,“宪”与“法”叠称,则有“法上之法”的意思。但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属于舶来品,意指主权者之间就治理国家共同体所达成的政治性契约,与中国古代典籍中所说的“宪法”不是一回事。其依宪治国中的“国”也并非领土疆域和人口意义上的“Country”,而是政体意义上的“State”,即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因此,依宪治国作为一种治国理念,主要指的是对国家公权力的治理。也有学者指出,依宪治国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是指“以宪法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础,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以民主政治为基石的治理过程。”{2}由此表明,宪治与法治并不是互相排斥的。因为宪治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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