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交房标准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5-18 09:42: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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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交房标准有哪些?

一.交房标准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

1 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2 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建设单位应在住宅交付用户使用时提供给用户《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做出说明,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住宅使用说明书》应附有《住宅品质状况表》,其中应注明是否已进行住宅性能认定,并应包括住宅的外部环境、建筑空间、建筑结构、室内环境、建筑设备、建筑防火和节能措施等基本信息和达标情况。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住宅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和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用户报修的单位,以及答复和处理的时限等。

二.弱势群体的权利:十种情况下可依法拒绝收房

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楼:

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2条

2)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1条

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

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8)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10)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这样首先作为业主来说不违约,消费者按开发商要求的时间交款收房,但开发商交给的却是一个与合同或行业规定不符的房子,因此造成的一切如交房延迟等相关责任应均由开发商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每一次签名都要十分慎重,一定要看清楚再签,尤其是涉及到房屋交接的有关文件一定不能轻易下签。看清楚后在验房人员陪同下,将所有房子的问题书面写下来后一式两份进行保存。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0k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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