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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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山西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行为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食药监保化〔2011〕383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遏制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产品的违规宣传行为,促进保健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健康,省局制定了《山西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加强保健食品宣传管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山西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遏制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产品的违规宣传行为,促进保健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及《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保健食品违规宣传行为的应按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违规宣传,是指经过卫生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未按规定对产品进行宣传;在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或销售宣传(广告)中采取虚假、夸大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宣传。
第四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标示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规宣传:
(一)保健食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功能、功效成分、适宜人群、食用量与卫生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不一致。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
(三)以虚假、夸大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产品功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四)无法提供证明的“XX监制”、 “XX合作”、“XX委托”、“XX推荐”、“XX授权”等非生产经营企业信息的内容;
(五)未经注册的商标和未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名称;
(六)封建迷信、色情、违背科学常识的内容;
(七)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五条 在经营企业发现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存在违规宣传,责令相关产品下架、退返生产企业(包括委托生产企业),要求企业负责人加强管理,严把进货关。经生产企业(包括委托生产企业)重新设计制作,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方可重新上架销售。同时通报持有者和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山西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在生产企业(包括委托生产企业)发现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存在违规宣传,责令企业自行销毁违规标签、说明书,按有关规定召回相关产品,并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保健食品在销售宣传(广告)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规宣传:
(一)保健食品有关宣传资料(包括宣传单(册)、宣传海报、户外广告、文字、图像、声音、视频等)未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
(三)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四)保健食品从业人员在推销产品的过程中虚假、夸大产品功效或向消费者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预防或治疗疾病的作用;
(五)法律法规等禁止宣传的形式和内容。
第八条 发现产品宣传资料未经审批,没收所有违规宣传材料。对生产、经营企业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违规宣传的,没收所有违规宣传材料。
对经营企业无法提供证明表明有关资料由生产企业设计制作,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同时通报持有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议收回该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对生产企业收回该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并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发现保健食品从业人员在推销产品过程中,有虚假、夸大产品功效、向消费者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行为的,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和宣传教育;有关人员两年内不得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在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对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测到的、投诉举报(证据确凿)或外地移交的严重违规保健食品广告,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移送同级工商部门查处。
(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本省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有关媒体发布公告。公告内容至少应包括:产品名称、批准文号、违规宣传内容等。
(四)对违法广告涉及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品种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进行重点检查;
(五)对违法广告发布者进行约见谈话、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停止该保健食品在全省范围内销售:
(一)发布严重违法广告且产品抽验不合格的产品;
(二)多次因发布严重违法广告被公告的产品;
(三)拒不接受约谈告诫;
(四)经约谈告诫拒不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产品;
(五)多次因违规宣传误导消费者被投诉举报的产品;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山西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整改报告,承诺不再违规宣传产品。重新设计制作的标签、说明书和宣传资料符合有关规定,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后,可以重新上架销售。
生产经营企业在相同媒介、相同版面(或者时间段)、相同发布次数针对违法广告刊登更正启事,消除违规宣传不良影响,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可恢复在全省范围内销售。
第十四条 对停止全省销售的产品仍进行违规宣传或未经批准私自进行生产销售的企业,按《特别规定》第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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