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析原油进口使用权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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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挖掘-原油进口使用权的前世今生

2015-03-02

腊月二十九,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国内炼油企业广撒原油大红包,2015年春节注定是不平凡的!国家发改委在通知中,对指导原则、使用条件和用油数量做出了明确阐述。与2013年末国家能源局下发的《炼油企业进口原油使用资质条件(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发改委下发的《通知》中,对炼油企业使用进口原油设定的标准更接地气!不过,对于地炼而言,即便进口原油使用可期,但也仅限于其中的佼佼者们,更广大的地

方炼厂依旧处在门槛之外。因此,《通知》的下发或许预示着地方炼厂炼油格局重整的开始,洗牌的过程中又会有诸多不可预测的X因素……

一:进口原油使用权“大事件”

1、1999年5月,《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国办发[1999]38号,即“38号文”)。规定,石油集团和石化集团生产的原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国内销售的原油及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和地方油田生产的原油,以及进口的原油,全部由国家统一配置,不得自行销售。

2、2002年中国加入WTO,承诺从2002年起开始,每年下达非国营原油进口配额,允许非国营贸易企业从事部分数量原油的进口,2002年要有400万吨成品油、720万吨原油的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并逐年增加配额:这两个数字必须每年递增15%,持续十年。

3、2002年4月,原国家经贸委规定:原油非国营贸易配额只能用于中石油和中石化的炼厂加工。

4、2003年铁道部发布的《铁运函150号令》规定,没有排产计划,铁路部门不能安排相对应的运力。

5、2012年末,发改委特批中国化工集团1000万吨/年的进口原油配额。

6、2013年10月末,国家能源局下发《炼油企业进口原油使用资质条件(征求意见稿)》,赋予符合质量、环保、安全及能耗等标准的原油加工企业原油进口及使用资质。

7、2014年8月28日,新疆广汇石油有限公司获批20万吨/年原油进口配额和经营权。

8、2015年2月16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经确认符合条件并履行相应义务的前提下,可使用进口原油。

《意见稿》PK《通知》

《意见稿》

1、主要炼油装置一次加工能力不低于500万吨/年并且单套装置不低于300万吨/年,二次加工能力不低于300万吨/年,三次加工能力不低于400万吨/年。

2、开工负荷率高于50%,轻油收率高于65%,加氢装置比例高于50%,主要装置

运行周期大于8000小时/年,综合能耗小于66千克标油/吨,加工损失率小于0.6。

3、企业必须符合产品质量、环保、安全和节能要求,并且配套码头、管线、铁路等储运设施,以及与原油加工能力匹配的原料储备能力。

《通知》

1、拥有一套及以上单系列设计原油加工能力大于200万吨/年(不含)的常减压装置。

2、炼油(单位)综合能耗小于66千克标油/吨;单位能量因数能耗不超过11.5千克标油/(吨·能量因素);加工损失率小于0.6%;吨油新鲜水耗量小于0.5吨;原油储罐容量符合有关要求。

3、具备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和事故应急防范设施。

PK:2013年末国家能源局下发的意见稿中,虽然其对原油进口使用权下放的呼吁具有先

进性,但其极为严格的量化标准又让工作的执行失去了可行性。而与之相反,国家发改委在其下发的通知中,一来精简量化标准,降低门槛,将优惠落于实处;二来,要求企业除装置和能耗等硬件标准外,还需具备产品质量控制,应急设施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软件标准,切实推动地方炼厂的良性发展。

二:政策解读

指导原则

1、严格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炼油产业结构升级;

2、引导企业自主淘汰落后、兼并重组或建设天然气调峰储气设施; 3、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进口原油加工企业:

(1)在境外合法投资石油勘探开发项目并取得实际产量的;

(2)装置配套完善且高附加值化工产品收率高的;

(3)各类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的。

指导原则大体可以分为两点——目的是什么和什么类型企业优先受益。从文件内容中可以明确看出,发改委下放进口原油使用权的出发点直指炼油结构调整,说得再直白点就是“洗牌”!而哪些企业将获得优先权?

第一,“向外”的。数年来,国内原油增产脚步日益沉重,而随着大庆油田“累觉不爱”宣布减产之后,国内原油供应压力骤增。在余粮不足时,走出去的排头兵自然优先受益。这类的企业包括:广汇能源、美都控股、洲际油气、准油股份等民企。

第二,“向下”的。目前国内炼油产能已经过剩,而且,炼油行业的利润每况愈下。相反,与欧美国家相比,国内下游化工板块,尤其是精细化工行业的增值空间甚大。因此,“油头化尾”、“油头化身”不再只是说说而已,而是产业升级的必然趋势。

第三,“环保”的。企业及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就需要“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炼化行业尤其要遵循这条路子。对于地炼企业来讲,“会哭的孩子”有奶吃,但“听话的孩子”保证饿不着。

基本条件

1、 拥有一套及以上单系列设计原油加工能力大于200万吨/年(不含)的常减压装

置;2、对综合能耗、单位能耗、加工损失率、耗水量和原油储罐容量作出相关量化要求;3、具备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环保和事故应急防范设施;4、淘汰本企业所有设计原油加工能力200万吨/年(含)以下常减压装置。

与之前的政策相比,《通知》中对企业装置的量化标准则更接“地气”。“基本条件”中第一条有3个关键词:一套及以上;单系列;大于200万吨/年。

首先,企业必须要有常减压装置,而且单套装置不低于200万吨/年。据此标准筛选,符合上述标准的地方炼厂数量多达21家。整体看,定量标准符合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而且更具执行力,且力度更强。除装置和能耗等硬件标准外,还需具备产品质量控制,应急设施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软件标准。由此可见,国内炼油企业将会在政策的驱动下,更加标准化,国际化!此外,对于200万吨/年以下的装置提出明确淘汰要求,地炼格局洗牌必将展开!

三:用油数量

1、淘汰落后炼油装置的,按比例确定用油数量; 2、建设调峰储气设施的,按比例确定用油数量。

除标准之外,用油数量也给出清晰标准,而且把淘汰落后装置和用油量直接挂

钩,去落后产能的趋向再度明确。此外,关于用油要求里面,特别提出对天然气

做出贡献的企业的额外规定,这主要是由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不合理局面决定的。与全球煤油气三分天下的消费结构不同,中国则是“富煤缺油少气”。在1996年成为原油净进口国之后,对外依存度持续拉升,2014年更是接近60%!从环保以及可持续发展角度而言,提升油气消费比重也将是必须之举。未来中国的能源政策中,油气将不分家。

四:确认程序

1、申请企业自有落后生产装置须全部完成淘汰;

2、承诺淘汰兼并重组落后装置或建设储气设施的,须已取得实质性进展; 3、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确定用油限额内向商务部申请原油进口。

确认程序中再次对淘汰落后产能做出明确要求,低于200万吨/年的装置需全部淘汰。此外,文件中还有一点需留意,即发改委所下发的《通知》,实为进口原油“使用权”的下放,而非原油“进口权”的下放。

换句话讲,目前国内原油进口权依旧实行许可经营模式,而且目前地方炼厂仍没有一家企业拥有进口资质。也就是说,即便进口原油使用配额下发,企

业还需通过其他企业代理原油进口。此外,进口原油使用权的下放将直接绕过中石油和中石化排产的障碍,保证政策切实落到实处。

原油进口国营贸易企业有哪些?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公司 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珠海振戎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2004年4月)

注:2004年4月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获得了原油国营贸易进口资格。上述五家企业原油进口无配额限制。

原油进口非国营贸易企业有哪些?

五、有关要求

1、未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一律不得再新建、改扩建炼油装置;

2、淘汰落后炼油装置的,须同时淘汰与常减压配套的相关生产装置并完全拆除销毁,不得转售或异地重建;

3、获准进口的原油仅限本企业符合条件的炼油装置自用,不得转售; 4、按有关要求保持最低原油库存量; 5、出现相关“劣迹”,停止使用进口原油。

这里再次对淘汰落后产能做出明确要求,明令禁止“转售或异地重建”的投机行为。企业获取的进口原油只得用于自身使用,不得转售,此举对于被挡住门外的企业而言,打击将更为直接。此外,发改委出台的该项政策也不忘与不久前的原油商业库存政策进行呼应,进一步提出调动社会力量发力石油储备的号召。最后,对于此次政策文件的下发以及后期的贯彻执行,政府相关部分都将会进行严格的监管和落实,这也是促成政策落地的最有力保障。

相关政策及事件

1、2014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准上海期货交易所在其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展

原油期货交易。并将根据准备情况,中国证监会将择机批准挂牌上市原油期货合约的日期。

这意味着原油期货上市工作步入实质性推进阶段。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原油加工企业商业原油库存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 所有以原油为原料生产各类石油产品的原油加工企业,均应储存不低于15天设计日均

加工量的原油。国际原油价格超过130美元/桶时,可适当降低库存量,但不得低于10天

设计日均加工量。已投产企业应在1年内达到最低库存标准,有关设计规范颁布前建设、储存条件有限的企业,最迟应在3年内达到最低库存标准。新建企业应在建成投产后1年内达到最低库存标准。

3、2月9日,国家发改委批复烟台港30万吨级原油码头工程项目,这也是新年以来继发文鼓励企业储油之后,发改委二度出手原油布局。随后,2月27日,国家发改委批复日照港岚山港区30万吨级原油码头二期工程项目。

4、珠宝巨头周大福成立周大福能源有限公司,进军石油贸易业务,并在伦敦、休斯顿开设分支机构。周大福能源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月12日获工商局核准,注册资本6000万元。

对于发改委下放原油进口使用权来讲,不能只当成单一事件来解读。在分析其自身之外,还需与相关政策与事件联系,进而研判市场大势。在发改委对地方炼厂下放进口原油使用权之前,如下几大事件需加以品味:中国原油期货、国内商业原油储备、原油码头

建设以及民企跨行进军石油行业。

与欧美相比,中国原油期货在市场资金活跃度方面并不存在明显劣势,而先天的弊端则在于现货市场的自闭性。由于政府和石油央企的长期把控,更广大的企业被挡在门槛之外,导致国内原油现货市场缺乏必要的流动性,现货市场的封闭不利于原油期货的长久健康发展。 而发改委要求原油加工企业建立商业原油储备,以及下放进口原油使用权,都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国内原油现货市场的发展,加速市场化的推进。关于原油码头的建设则是上述举措的配套设施,未来国内石油仓储行业会迎来大发展!

最后,民企跨行进军石油行业,是顺时顺势的结果。在政府号召国内能源行业混合经营,加速市场化的浪潮下,政策红利将逐步渗透。如果一个市场起飞,那些恰好在起飞点进入市场的人或企业,将会获得超过一般数学期望值的投资回报。所以,日后国内将会有更多企业涌入石油行业,海外并购的脚步不会停歇。 、

总结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出台,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地方炼厂的油源问题,但仍然不是全面覆盖。虽然较此前政策已有显著改进,但对于更广大的中小地炼而言,还是很难直接获取政策优惠,这也是国情和“行情”决定的。先试点再推广的历史经验也决定了政策红利自上而下的传输模式,大型地

炼将优先获得更为宽松的生存环境,而对于众多中小炼厂而言则将陷入由内而外的诸多困境。由此一来,地方炼厂将借助进口原油放开来实现格局重整,优势地炼将凭借自身优势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实现规模效益;弱势地炼则将在洗牌过程中面临进退两难的境地,要么出局要么被兼并或抱团取暖。不过反过来讲,地炼格局的重整将会发挥企业集群效应,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符合行业和国家利益导向的。 由于我国在全球原油市场的定价权方面仍然存在短板,而且国际油价波动极具波动性。所以,与石油央企相比,民营企业在风险承受方面存在劣势,这也就需要规避风险的工具。“谁”?原油期货!发改委近段时间连续下发关于原油加工企业建立原油商业库存和进口原油使用问题的文件,我们认为其间必然存在某种联系,而恰巧该时间节点又指向了原油期货。商业库存和进口原油工作的开展可以为原油期货推出提供物质基础,而原油期货又将给民企提供良好的避险工具。所以,我们预计,中国原油期货可能会在上半年出台,国内石油企业需未雨绸缪。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zjx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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