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润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192Ir放射源及γ射线探伤机移 -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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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润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192Ir放射源及γ射线探伤机移动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省级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鲁环辐表审〔2015〕91号 经研究,对《山东明润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192Ir放射源及γ射线探伤机移动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山东明润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位于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工业园嘉祥路27号3幢。拟在公司1层车间建设1座放射源库,使用5台γ射线探伤机,各使用1枚Ir-192放射源(装源额定活度均为3.7E+12Bq,属Ⅱ类放射源),从事移动探伤作业。该项目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后,对环境的影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我厅同意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该项目。 二、该项目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和以下要求,开展辐射工作。 (一)严格执行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1.落实辐射安全管理责任制。公司法人代表为辐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将本项目纳入公司辐射安全管理,明确辐射工作岗位,落实岗位职责。 2.落实探伤机使用登记制度、领用制度、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等,完善辐射安全管理档案。 (二)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工作 1.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和再培训。制定培训计划,组织辐射工作人员参加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从事使用γ射线移动探伤的辐射工作人员,应当参加中级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 2.辐射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并每三个月进行一次个人剂量监测。安排专人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做到1人1档。 (三)做好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和防护工作 1.按照《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环发〔2007〕8号)等要求,落实γ射线探伤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从事辐射工作;做好探伤机及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的维护、维修,确保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安全有效,禁止超期使用γ射线探伤机。建立维护、维修档案。 2.γ射线探伤机应暂存于公司放射源库的贮源坑中,放射源库、坑应落实双人双锁。源库中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应保持清晰、醒目,对放射源库、源坑采取红外、视频等监控措施,实行24小时监控。制定γ射线探伤机出入库登记制度和出入库探伤机表面剂量监测制度,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和监测数据记录台帐,确保放射源安全。配备与业务能力相应的保险柜、警戒绳、警戒灯、警示牌、辐射剂量监测设备等。外出作业探伤机无法及时返回源库时,应存放于保险柜中,派专人24小时值守,防止探伤机丢失被盗。 3.现场探伤作业前,必须配备一名负责人和一名安全员,按要求做好事前公示告知;按照《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132-2008)的相关规定划定控制区和监督区,设置警戒绳、警示牌、警戒灯,并配备人力做好警戒工作,防止无关人员误入探伤现场。现场探伤作业时,每个探伤工作场所应至少配备1台辐射巡测仪。工作人员须按照规程进行操作,穿戴铅防护服,佩戴个人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采取必要的实体屏蔽措施,确保工作人员和公众接受的辐射剂量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的标准限值。探伤机移动前后、使用前后均应进行表面剂量监测,确保放射源处于安全位置。 4.制定并严格执行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并向环保部门上报监测数据。 (四)定期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计划地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若发生辐射事故,应及时向环保、公安和卫生等部门报告。 三、该项目实施后,应向东营市环境保护局书面提交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自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我厅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四、本审批意见有效期为五年,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动,须重新向我厅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接到本审批意见后10日内,将本审批意见及环境影响报告表送东营市环境保护局和东营市环境保护局东营分局备案。 经办人:高 峰 2015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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