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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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

现批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28-2006,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1)、3.2.2、3.2.3、4.2.11(3)、4.2.12、4.2.13、4.3.2、4.3.15、4.3.23、4.3.26、4.3.27(8、10、11、12)、4.4.13、4.4.17、4.4.18(4)、4.5.13、5.1.4、5.3.4、5.3.6(7)、5.4.2(1、3)、5.11.8、5.12.5、5.12.17、5.14.1、5.14.2、5.14.3、5.14.4、6.1.6、6.3.1、6.3.2、6.3.3、6.3.8、6.3.11(2、4)、6.3.13、6.3.15(1、3)、6.4.4(2)、6.4.11、6.4.12、6.4.13、6.5.3、6.5.4、6.5.5(2、3、4)、6.5.7(5)、6.5.12(2、3、6)、6.5.13、6.5.19(1、2)、6.5.20、6.5.22、6.6.2(6)、6.6.3、6.6.10(2、5、7)、6.7.1、7.1.2、7.2.2、7.2.4、7.2.5、7.2.9、7.2.16、7.2.21、7.4.1(1)、7.4.3、7.5.1、7.5.3、7.5.4、7.6.1、7.6.4、7.6.8、8.2.2、8.2.9、8.2.11、8.3.7、8.3.8、8.3.9、8.3.10、8.3.12、8.3.14、8.3.15、8.3.19(1、2、4、6)、8.3.26、8.4.3、8.4.4、8.4.6、8.4.10、8.4.12、8.4.15、8.4.20、8.5.2、8.5.3、8.5.4、8.6.4、8.7.4、8.8.1、8.8.3、8.8.4、8.8.5、8.8.11(1、2、3)、8.8.12、8.9.1、8.10.2、8.10.4、8.10.8、8.11.1、8.11.3、9.2.4、9.2.5、9.2.10、9.3.2、9.4.2、9.4.13、9.4.16、9.5.5、9.6.3、10.2.1、10.2.7(3)、10.2.14(1)、10.2.21(2、3、4)、10.2.23、10.2.24、10.2.26、10.3.2(2)、10.4.2、10.4.4(4)、10.5.3(1、3、5)、10.5.7、10.6.2、10.6.6、10.6.7、10.7.1、10.7.3、10.7.6(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年7月12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0至2001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修订。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国城镇燃气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规范执行十年来的经验,吸收了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先进规范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0章和6个附录,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用气量和燃气质量、制气、净化、燃气输配系统、压缩天然气供应、液化石油气供应、液化天然气供应和燃气的应用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增加第2章术语,将原规范中“名词解释”改为“术语”,并作了补充与完善。

1

2.第3章用气量和燃气质量中,取消了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户用气量指标;增加了采暖用气量的计算原则。补充了天然气的质量要求、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质量安全指标和燃气加臭的标准。

3.第4、5章制气和净化中,增加了两段煤气(水煤气)发生炉制气、轻油制气、流化床水煤气、天然气改制、一氧化碳变换和煤气脱水,并对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及爆炸危险分类等级等条文进行了修订。

4.第6章燃气输配系统中,提高了城镇燃气管道压力至4.0MPa,吸收了美、英等发达国家的先进标准成果,增加了高压燃气管道敷设、管道结构设计和新型管材,补充了地上燃气管道敷设,门站、储配站设计和调压站设置形式、管道水力计算等。

5.增加第7章压缩天然气供应,主要包括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配站、瓶组供气站及配套设施要求。

6.第8章液化石油气供应,对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和混气站、气化站、瓶组气化站及瓶装供应站等补充了有关内容。 7.增加第9章液化天然气供应,主要包括气化站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站内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及配套设施等要求。

8.第10章燃气的应用中,增加了新型管材,燃气管道和燃气用具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房间内的敷设,室内燃气管道的暗设以及燃气的安全监控设施等要求。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和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对本规范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函寄: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地址:天津市气象台路,邮政编码:30007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上海燃气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

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沈阳市城市煤气设计研究院

成都市煤气公司 苏州科技学院

2

国际铜业协会(中国) 新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天津市煤气工程设计院

北京市燃气工程设计公司 长春市燃气热力设计研究院

珠海市煤气集团有限公司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佛山市日丰企业有限公司 北京中油翔科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志清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市华涛不锈钢管材料有限公司 华北石油钢管厂

沈阳光正工业有限公司 天津新科成套仪表有限公司

乐泰(中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金石坚 李颜强 徐 良 冯长海 王昌遒高勇 陈云玉 顾军 沈余生 孙欣华

3

李建勋 邵山 曹开朗 王启 李猷嘉 贾秋明 刘松林 应援农 沈仲棠 曹永根

杨永慧 吴珊 樊金光 周也路 刘正 郑海燕 田大栓 张琳 王广柱 韩建平

徐静 刘军 吴国奇 李绍海 王华 牛铭昌 张力平 边树奎 苏国荣 陈志清

缪德伟 王晓香 孟光 孙建勋 沈伟康

第1章总 则

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1.0.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2章术 语

2.0.1 城镇燃气city gas

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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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人工煤气 manufactured gas

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人工煤气又简称为煤气。 2.0.3 居民生活用气gas for domestic use 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备热水等的燃气。 2.0.4商业用气 gas for commercial use 用于商业用户(含公共建筑用户)生产和生活的燃气。 2.0.5基准气 reference gas 代表某种燃气的标准气体。 2.0.6 加臭剂odorant

一种具有强烈气味的有机化合物或混合物。当以很低的浓度加入燃气中,使燃气有一种特殊的、令人不愉快的警示性臭味,以便泄漏的燃气在达到其爆炸下限20%或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即被察觉。

2.0.7 直立炉 vertical retort 指武德式连续式直立炭化炉的简称。

2.0.8 自由膨胀序数 crucible swelling number 是表示煤的粘结性的指标。

2.0.9 葛金指数 Gray—King index 是表示煤的结焦性的指标。

2.0.10罗加指数 Roga index 是表示煤的粘结能力的指标。

2.0.11 煤的化学反应性 chemical reactivity of coal

是表示在一定温度下,煤与二氧化碳相互作用,将二氧化碳还原成一氧化碳的反应能力的指标,是我国评价气化用煤的质量指标之一。

2.0.12 煤的热稳定性thermal stability of co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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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煤块在高温作用下(燃烧或气化)保持原来粒度的性质(即对热的稳定程度)的指标,是我国评价块煤质量指标之一。 2.0.13 气焦gas coke

是焦炭的一种,其质量低于冶金焦或铸造焦,直立炉所生产的焦一般称为气焦,当焦炉大量配入气煤时,所产生的低质的焦炭也是气焦。

2.0.14 电气滤清器(电捕焦油器) electric filter 用高压直流电除去煤气中焦油和灰尘的设备。

2.0.15 调峰气 peak shaving gas

为了平衡用气量高峰,供作调峰手段使用的辅助性气源和储气。

2.0.16 计算月 design month

指一年中逐月平均的日用气量中出现最大值的月份。

2.0.17月高峰系数 maximum uneven factor of monthly consumption 计算月的平均日用气量和年的日平均用气量之比。

2.0.18日高峰系数 maximum uneven factor of daily consumption 计算月中的日最大用气量和该月日平均用气量之比。

2.0.19小时高峰系数 maximum uneven factor of hourly consumption 计算月中最大用气量日的小时最大用气量和该日平均小时用气量之比。

2.0.20低压储气罐 low pressure gasholder

工作压力(表压)在10kPa以下,依靠容积变化储存燃气的储气罐。分为湿式储气罐和干式储气罐两种。

2.0.21 高压储气罐 high pressure gasholder

工作压力(表压)大于0.4MPa,依靠压力变化储存燃气的储气罐。又称为固定容积储气罐。

2.0.22 调压装置 regulator device

将较高燃气压力降至所需的较低压力调压单元总称。包括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

2.0.23调压站 regulator s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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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的调压建筑物或构筑物中,承担用气压力的调节。包括调压装置及调压室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等。 2.0.24调压箱(调压柜) regulator box

将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箱体,设于用气建筑物附近,承担用气压力的调节。包括调压装置和箱体。悬挂式和地下式箱称为调压箱,落地式箱称为调压柜。

2.0.25 重要的公共建筑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指性质重要、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伤亡大的公共建筑物。如省市级以上的机关办公楼、电子计算机中心、通信中心以及体育馆、影剧院、百货大楼等。

2.0.26 用气建筑的毗连建筑物 building adjacent to building supplied with gas 指与用气建筑物紧密相连又不属于同一个建筑结构整体的建筑物。 2.0.27 单独用户 individual user

指主要有一个专用用气点的用气单位,如一个锅炉房、一个食堂或一个车间等。 2.0.28压缩天然气 compressed natural gas(CNG)

指压缩到压力大于或等于1OMPa且不大于25MPa的气态天然气。 2.0.29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CNG fuelling station

由高、中压输气管道或气田的集气处理站等引入天然气,经净化、计量、压缩并向气瓶车或气瓶组充装压缩天然气的站场。

2.0.30压缩天然气气瓶车 CNG cylinders truck transportation

由多个压缩天然气瓶组合并固定在汽车挂车底盘上,具有压缩天然气加(卸)气系统和安全防护及安全放散等的设施。

2.0.31压缩天然气瓶组 multiple CNG cylinder installations

具有压缩天然气加(卸)气系统和安全防护及安全放散等设施,固定在瓶筐上的多个压缩天然气瓶组合。

2.0.32压缩天然气储配站 CNG stored and distributed station

具有将槽车、槽船运输的压缩天然气进行卸气、加热、调压、储存、计量、加臭,并送入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功能的站场。

2.0.33压缩天然气瓶组供应站 station for CNG multiple cylinder instal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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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压缩天然气气瓶组作为储气设施,具有将压缩天然气卸气、调压、计量和加臭,并送入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功能的设施。

2.0.34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 liquefied petroleum gases(LPG) supply base 城镇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的统称。

2.0.35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 LPG stored station

储存液化石油气,并将其输送给灌装站、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场。

2.0.36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 LPG filling station 进行液化石油气灌装作业的站场。

2.0.37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LPG stored and delivered station 兼有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和灌装站两者全部功能的站场。

2.0.38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 LPG vaporizing station

配置储存和气化装置,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换为气态液化石油气,并向用户供气的生产设施。

2.0.39 液化石油气混气站LPG-air(other fuel gas)mixing station

配置储存、气化和混气装置,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换为气态液化石油气后,与空气或其他可燃气体按一定比例混合配制成混合气,并向用户供气的生产设施。

2.0.40 液化石油气-空气混合气 LPG-air mixture

将气态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按一定比例混合配制成符合城镇燃气质量要求的燃气。 2.0.41全压力式储罐 fully pressurized storage tank 在常温和较高压力下盛装液化石油气的储罐。

2.0.42半冷冻式储罐 semi—refrigerated storage tank 在较低温度和较低压力下盛装液化石油气的储罐。 2.0.43全冷冻式储罐 fully refrigerated storage tank 在低温和常压下盛装液化石油气的储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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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4 瓶组气化站 vaporizing station of multiple cylinder installations

配置2个以上15kg、2个或2个以上50kg气瓶,采用自然或强制气化方式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换为气态液化石油气后,向用户供气的生产设施。

2.0.45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bottled LPG delivered station 经营和储存液化石油气气瓶的场所。

2.0.46液化天然气 liquefied natural gas(LNG) 液化状况下的无色流体,其主要组分为甲烷。 2.0.47液化天然气气化站 LNG vaporizing station

具有将槽车或槽船运输的液化天然气进行卸气、储存、气化、调压、计量和加臭,并送入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功能的站场。又称为液化天然气卫星站(LNG satellite plant)。

2.0.48 引入管service pipe

室外配气支管与用户室内燃气进口管总阀门(当无总阀门时,指距室内地面1m高处)之间的管道。

2.0.49管道暗埋 piping embedment 管道直接埋设在墙体、地面内。

2.0.50 管道暗封 piping concealment 管道敷设在管道井、吊顶、管沟、装饰层内。

2.0.51 钎焊 capillary joining

钎焊是一个接合金属的过程,在焊接时作为填充金属(钎料)是熔化的有色金属,它通过毛细管作用被吸入要被连接的两个部件表面之间的狭小空间中,钎焊可分为硬钎焊和软钎焊。 第3章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 3.1 用气量

3.1.1 设计用气量应根据当地供气原则和条件确定,包括下列各种用气量: 1 居民生活用气量; 2 商业用气量;

3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量; 4 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 5 燃气汽车用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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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气量。

注:当电站采用城镇燃气发电或供热时,尚应包括电站用气量。

3.1.2 各种用户的燃气设计用气量,应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和用气量指标确定。

3.1.3 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 3.1.4 工业企业生产的用气量,可根据实际燃料消耗量折算,或按同行业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3.1.5 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指标,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或当地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确定。 3.1.6 燃气汽车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燃气汽车种类、车型和使用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当缺乏用气量的实际统计资料时,可按已有燃气汽车城镇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3.2 燃气质量

3.2.1 城镇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分的波动应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

2 城镇燃气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宜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 136ll的规定采用,并应适当留有余地。 3.2.2 采用不同种类的燃气做城镇燃气除应符合第3.2.1条外,还应分别符合下列第1~4款的规定。 1 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 1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 2) 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 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 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

2 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液化石油气》GB 9052.1或《液化石油气》GB lll74的规定; 3 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 GB 13612的规定:

4 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道外壁温度5℃。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

3.2.3 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 2 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

对于以一氧化碳为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到0.02%(体积分数)时。应能察觉。 3.2.4 城镇燃气加臭剂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加臭剂和燃气混合在一起后应具有特殊的臭味; 2 加臭剂不应对人体、管道或与其接触的材料有害;

3 加臭剂的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呼吸有害,并不应腐蚀或伤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材料; 4 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不应大于2.5%(质量分数); 5 加臭剂应有在空气中应能察觉的加臭剂含量指标。

第4章制 气

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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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本章适用于煤的干馏制气、煤的气化制气与重、轻油催化裂解制气及天然气改制等工程设计。

4.1.2 各制气炉型和台数的选择,应根据制气原料的品种,供气规模及各种产品的市场需要,按不同炉型的特点,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1.3 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1.4 制气车间的“三废”处理要求除应符合本章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5 各类制气炉型及其辅助设施的场地布置除应符合本章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187的规定。 4.2 煤的干馏制气

4.2.1 煤的干馏炉装炉煤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直立炉:

挥发分(干基) >25%; 坩埚膨胀序数 1/2~4; 葛金指数 F~G1; 灰分(干基) <25%;

1

粒度 <50mm(其中小于10mm的含量应小于75%)。 注:1生产铁合金焦时,应选用低灰分、弱粘结的块煤。

灰分(干基) <10%; 粒度 15~50mm

热稳定性(TS) >60%。

2 生产电石焦时,应采用灰分小于10%的煤种,粒度要求与直立炉装炉煤粒度相同。 3当装炉煤质量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做工业性的单炉试验。 2 焦炉:

挥发分(干基) 24%~32%;

11

胶质层指数(Y) 13~20mm; 焦块最终收缩度(X) 28~33mm;

粘结指数 58~72; 水分 <10%;

灰分(干基) ≤11%; 硫分(干基) <1%;

粒度(<3mm的含量) 75%~80%。

注:1 指标仅给出范围,最终指标应按配煤试验结果确定。

2 采用焦炉炼制气焦时,其灰分(干基)可小于16%。

3 采用焦炉炼制冶金焦或铸造焦时,应按焦炭的质量要求决定配煤的质量指标。 4.2.2 采用直立炉制气的煤准备流程应设破碎和配煤装置。 采用焦炉制气的煤准备宜采取先配煤后粉碎流程。

4.2.3 原料煤的装卸和倒运应采用机械化运输设备。卸煤设备的能力,应按日用煤量、供煤不均衡程度和供煤协议的卸煤时间确定。

4.2.4 储煤场地的操作容量应根据来煤方式不同,宜按10~40d的用煤量确定。其操作容量系数,宜取65%~70 %。 4.2.5 配煤槽和粉碎机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煤槽总容量,应根据日用煤量和允许的检修时间等因素确定; 2 配煤槽的个数,应根据采用的煤种数和配煤比等因素确定; 3 在粉碎装置前,必须设置电磁分离器;

4 粉碎机室必须设置除尘装置和其他防尘措施,室内含尘量应小于10mg/m; 排入室外大气中的粉尘最高允许浓度标准为150mg/m;

5 粉碎机应采用隔声、消声、吸声、减振以及综合控制噪声等措施,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的噪声A声级不得超过90dB。 4.2.6 煤准备流程的各胶带运输机及其相连的运转设备之间,应设连锁集中控制装置。

3

3

12

4.2.7 每座直立炉顶层的储煤仓总容量,宜按36h用煤量计算。辅助煤箱的总容量,应按2h用煤量计算。储焦仓的总容量,宜按一次加满四门炭化室的装焦量计算。

焦炉的储煤塔,宜按两座炉共用一个储煤塔设计,其总容量应按12~16h用煤量计算。 4.2.8 煤干馏的主要产品的产率指标,可按表4.2.8采用。 表4.2.8煤干馏的主要产品的产率指标

主要产品名称 直立炉 焦炉 煤气 全焦 350~380m3/320~340m3/t t 71%~74% 72%~76% 3.3%~3.7% 0.9% 0.8% 3.2%~3.7% 1.O% 1.00% 焦油 硫铵 粗苯 注:1 直立炉煤气其低热值为16.3MJ/m3;

2 焦炉煤气其低热值为17.9MJ/m3; 3 直立炉水分按7%的煤计; 4 焦炉按干煤计。

4.2.9 焦炉的加热煤气系统,宜采用复热式。

4.2.10 煤干馏炉的加热煤气,宜采用发生炉(含两段发生炉)或高炉煤气。 发生炉煤气热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的规定。

煤干馏炉的耗热量指标,宜按表4.2.10选用。

表4.2.10 煤干馏炉的耗热量指标[kJ/kg(煤)]

加热煤气种焦炉 直立炉 适用范围 13

类 焦炉煤气 2340 - 作为计算生产消耗用 作为计算加热系统设备发生炉煤气 2850 - 用 发生炉煤气 2640 3010 焦炉煤气 2570 - 注:1 直立炉的指标系按炭化室长度为2.1m炉型所耗发生炉热煤气计算。 焦炉的指标系按炭化室有效容积大于20m炉型所耗冷煤气计算。

3

2 水分按7%的煤计。

4.2.11 加热煤气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焦炉采用发生炉煤气加热时,加热煤气管道上宜设置混入回炉煤气装置;当焦炉采用回炉煤气加热时,加热煤气管道上宜设置煤气预热器;

2 应设置压力自动调节装置和流量计;

3 必须设置低压报警信号装置,其取压点应设在压力自动调节装置的蝶阀前的总管上。管道末端应设爆破膜; 4 应设置蒸汽清扫和水封装置;

5 加热煤气的总管的敷设,宜采用架空方式。

4.2.12 直立炉、焦炉桥管上必须设置低压氨水喷洒装置。直立炉的荒煤气管或焦炉集气管上必须设置煤气放散管,放散管出口应设点火燃烧装置。

焦炉上升管盖及桥管与水封阀承插处应采用水封装置。

4.2.13 炉顶荒煤气管,应设压力自动调节装置。调节阀前必须设置氨水喷洒设施。调节蝶阀与煤气鼓风机室应有联系信号和自控装置。

4.2.14 直立炉炉顶捣炉与炉底放焦之间应有联系信号。焦炉的推焦车、拦焦车、熄焦车的电机车之间宜设置可靠的连锁装置以及熄焦车控制推焦杆的事故刹车装置。

4.2.15 焦炉宜设上升管隔热装置和高压氨水消烟加煤装置。 4.2.16 氨水喷洒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4

1 低压氨水的喷洒压力,不应低于0.15MPa。氨水的总耗用量指标应按直立炉4m/t(煤)、焦炉6~8m/t(煤)选用; 2 直立炉的氨水总管,应布置成环形; 3 低压氨水应设事故用水管;

4 焦炉消烟装煤用高压氨水的总耗用量为低压氨水总耗用量的3.4%~3.6 %,其喷洒压力应按1.5~2.7MPa设计。 注:1 直立炉水分按7%的煤计; 2 焦炉按干煤计。

4.2.17 直立炉废热锅炉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座直立炉的废热锅炉,应设置在废气总管附近;

2 废热锅炉的废气进口温度,宜取800~900℃,废气出口温度宜取200℃; 3 废热锅炉宜设置1台备用; 4 废热锅炉应有清灰与检修的空间; 5 废热锅炉的引风机应采取防振措施。

4.2.18 直立炉排焦和熄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直立炉应采用连续的水熄焦,熄焦水的总管,应布置成环形。熄焦水应循环使用,其用水量宜按3~4m/t(水分为7 %的煤)计算;

2 排焦传动装置应采用调速电机控制; 3 排焦箱的容量,宜按4h的排焦量计算; 采用弱粘结性煤时,排焦箱上应设排焦控制器;

3

33

4 排焦门的启闭,宜采用机械化装置;

5 排出的焦炭运出车间以前,应有大于80s的沥水时间。

4.2.19 焦炉可采用湿法熄焦和干法熄焦两种方式。当采用湿法熄焦时应设自动控制装置,在熄焦塔内应设置捕尘装置。 熄焦水应循环使用,其用水量宜按2m/t(干煤)计算。熄焦时间宜为90~120s。

3

粉焦沉淀池的有效容积应保证熄焦水有足够的沉淀时间。清除粉焦沉淀池内的粉焦应采用机械化设施。

15

大型焦化厂有条件的应采用干法熄焦装置。

4.2.20当熄焦使用生化尾水时,其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酚≤0.5mg/L; CN≤0.5mg/L; CODcr≈350mg/L。

4.2.21 焦炉的焦台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两座焦炉宜设置1个焦台; 2 焦台的宽度,宜为炭化室高度的2倍; 3 焦台上焦炭的停留时间,不宜小于30min; 4 焦台的水平倾角,宜为28°。

4.2.22 焦炭处理系统,宜设置筛焦楼及其储焦场地或储焦设施。 筛焦楼内应设有除尘通风设施。

-

焦炭筛分设施,宜按筛分后的粒度大于40mm、40~25mm、25~10mm和小于10mm,共4级设计。

注:生产冶金、铸造焦时,焦炭筛分设施宜增加大于60m或80mm的一级。生产铁合金焦时,焦炭筛分设施宜增加10~5mm和小于5mm两级。

4.2.23 筛焦楼内储焦仓总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直立炉的储焦仓,宜按10~12h产焦量计算; 2 焦炉的储焦仓,宜按6~8h产焦量计算。

4.2.24 储焦场的地面,应做人工地坪并应设排水设施。

4.2.25 独立炼焦制气厂储焦场的操作容量宜按焦炭销售运输方式不同采用15~20d产焦量。 4.2.26自产的中、小块气焦,宜用于生产发生炉煤气。自产的大块气焦,宜用于生产水煤气。 4.3 煤的气化制气

4.3.1 本节适用于下列炉型的煤的气化制气:

16

1 煤气发生炉;两段煤气发生炉; 2 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 3 流化床水煤气炉。

注:1 煤气发生炉、两段煤气发生炉为连续气化炉;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流化床水煤气炉为循环气化炉。

2 鲁奇高压气化炉暂不包括在本规范内。

4.3.2 煤的气化制气宜作为人工煤气气源厂的辅助(加热)和掺混用气源。当作为城市的主气源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煤气组分中一氧化碳含量和煤气热值等达到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质量标准。 4.3.3 气化用煤的主要质量指标宜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 气化用煤主要质量指标

两段煤气水煤气发两段水煤流化床水指标项目 煤气发生炉 发生炉 生炉 气发生炉 煤气炉 粒度(mm) - 1无烟煤 6~13,13~- - - - O~13 - 25,25~50 20~40,25~100 - 20~40,25~50,其中1以30~60 下<10%,大于13<15% 2烟煤 - 25~50,- 30~60 3焦炭 6~10,10~- 25.25~40 - 25~100 - - - 质量指标 - <35%(气1 灰分(干基) 焦) <24%(无烟煤) 2 热稳定>60% - <25%(烟<33%(气25%(烟煤) - >60% 焦) <24%(无烟煤) >60% 煤) - >60% - <35%(各煤) >45% 17

性(TS)+6 3 抗碎强度(粒度大>60% 于25mm) 质量指标 - 4 灰熔点 >1200℃(冷煤气) >1250℃(热煤气) <1% - - - - >60% >60% >60% - >1250℃ >1300℃ >1250℃ >1200℃ (ST) 5 全硫(干基) 6 挥发分(干基) 7 罗加指数(R.I) 8 自由膨胀序数- - - - <1% <1% <1% <1% - >20% <9% >20% - - ≤20 - ≤20 <45 - ≤2 - ≤2 - (F.S.I) 9 煤的化学反应性- (a) 注:1 发生炉入炉的无烟煤或焦炭,粒度可放宽选用相邻两级。 2 两段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用煤粒度限使用其中的一级。

4.3.4 煤场的储煤量,应根据煤源远近、供应的不均衡性和交通运输方式等条件确定,宜采用1O~30d的用煤量;当作为辅助、调峰气源使用本厂焦炭时,宜小于1d的用焦量。

>30%- - - (1000℃时) 4.3.5当气化炉按三班制时,储煤斗的有效储量应符合表4.3.5的要求。

表4.3.5储煤斗的有效储量

18

备煤系统工作班制 一班工作 储煤斗的有效储量 20~22h气化炉用煤量 14~16h气化炉用煤量 二班工作 注:1 备煤系统不宜按三班工作。 2 用煤量应按设计产量计算。

4.3.6 煤气化后的灰渣宜采用机械化处理措施并进行综合利用。 4.3.7 煤气化炉煤气低热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气发生炉,不应小于5MJ/m。

2 两段发生炉,上段煤气不应小于6.7MJ/m; 下段煤气不应大于5.44MJ/m。 3 水煤气发生炉,不应小于10MJ/m。

4 两段水煤气发生炉,上段煤气不应小于13.5M/m; 下段煤气不应大于10.8MJ/m。

3

3

3

3

3

3

3

5 流化床水煤气炉,宜为9.4~11.3MJ/m。

4.3.8 气化炉吨煤产气率指标,应根据选用的煤气发生炉炉型、煤种、粒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对曾用于气化的煤种,应采用其平均产气率指标;对未曾用于气化的煤种,应根据其气化试验报告的产气率确定。当缺乏条件时,可按表4.3.8选用。

表4.3.8 气化炉煤气产气率指标

产气率(m3/t)(干基) 原料 煤气发生炉 两段煤气水煤气发两段水煤流化床水发生炉 生炉 气发生炉 煤气炉 灰分含量 19

无烟煤 3000~3400 - 1500~1700 - 1500~1650 1300~1500 - - 15%~25% 18%~25% 13%~21% 900~1000 25%~35% 烟煤 - 2600~3000 - 800~11OO 焦炭 3100~3400 - 气焦 2600~3000 - - 4.3.9 气化炉组工作台数每1~4台宜另设一台备用。

4.3.10 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每3台宜编为1组;流化床水煤气炉每2台宜编为1组;合用一套煤气冷却系统和废气处理及鼓风设备。

4.3.12 循环气化炉的煤气缓冲罐宜采用直立式低压储气罐,其容积宜为0.5~1倍煤气小时产气量。 4.3.13 循环气化炉的蒸汽系统中应设置蒸汽蓄能器,并宜设有备用的蒸汽系统。 4.3.14 煤气排送机和空气鼓风机的并联工作台数不宜超过3台,并应另设一台备用。

4.3.15 作为加热和掺混用的气化炉冷煤气温度宜小于35℃,其灰尘和液态焦油等杂质含量应小于20mg/m3;气化炉热煤气至用气设备前温度不应小于350℃,其灰尘含量应小于300mg/m3。

4.3.16 采用无烟煤或焦炭作原料的气化炉,煤气系统中的电气滤清器应设有冲洗装置或能连续形成水膜的湿式装置。 4.3.17 煤气的冷却宜采用直接冷却。 冷却用水和洗涤用水应采用封闭循环系统。

冷循环水进口温度不宜大于28℃,热循环水进口温度不宜小于55℃。

4.3.18 废热锅炉和生产蒸汽的水夹套,其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标准》GB 1576中关于锅壳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

4.3.19当水夹套中水温小于或等于100℃时,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标准》GB 1576中关于热水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

4.3.20 煤气净化设备、废热锅炉及管道应设放散管和吹扫管接头,其位置应能使设备内的介质吹净;当净化设备相联处无隔断装置时,可仅在较高的设备上装设放散管。

20

设备和煤气管道放散管的接管上,应设取样嘴。 4.3.21 放散管管口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出管道和设备及其走台4m,并距地面高度不小于10m;

2 厂房内或距厂房10m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厂房顶4m。 4.3.22 煤气系统中应设置可靠的隔断煤气装置,并应设置相应的操作平台。

4.3.23 在电气滤清器上必须装有爆破阀。洗涤塔上宜设有爆破阀,其装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在设备薄弱处或易受爆破气浪直接冲击的位置: 2 离操作面的净空高度小于2m时,应设有防护措施; 3 爆破阀的泄压口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或窗。

4.3.24 厂区煤气管道与空气管道应架空敷设。热煤气管道上应设有清灰装置。

4.3.25 空气总管末端应设有爆破膜。煤气排送机前的低压煤气总管上,应设爆破阀或泄压水封。 4.3.26 煤气设备水封的高度,不应小于表4.3.26的规定。

表4.3.26 煤气设备水封有效高度

最大工作压力(Pa) 水封的有效高度(mm) 最大工作压力(以Pa表<3000 示)×0.1+150,但不得小于250 3000~10000 最大工作压力(以Pa表示)×0.1×1.5 最大工作压力(以Pa表示)×0.1+500 >lO000 注:发生炉煤气钟罩阀的放散水封的有效高度应等于煤气发生炉出口最大工作压力(以Pa表示)乘0.1加50mm。

4.3.27生产系统的仪表和自动控制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空气、蒸汽、给水和煤气等介质的计量装置;

21

2 宜设置气化炉进口空气压力检测仪表;

3 宜设置循环气化炉鼓风机的压力、温度测量仪表; 4 宜设置连续气化炉进口饱和空气温度及其自动调节; 5 宜设置气化炉进口蒸汽和出口煤气的温度及压力检测仪表; 6 宜设置两段炉上段出口煤气温度自动调节; 7 应设置汽包水位自动调节;

8 应设置循环气化炉的缓冲气罐的高、低位限位器分别与自动控制机和煤气排送机连锁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9 应设置循环气化炉的高压水罐压力与自动控制机连锁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10 应设置连续气化炉的煤气排送机(或热煤气直接用户如直立炉的引风机)与空气总管压力或空气鼓风机连锁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11 应设置当煤气中含氧量大于1%(体积)或电气滤清器的绝缘箱温度低于规定值、或电气滤清器出口煤气压力下降到规定值时,能立即切断高压电源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12 应设置连续气化炉的低压煤气总管压力与煤气排送机连锁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13 应设置气化炉的加煤的自动控制、除灰加煤的相互连锁及报警装置; 14 循环气化系统应设置自动程序控制装置。 4.4 重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4.4.1 重油制气用原料油的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碳氢比 (C/H)<7.5;

残炭 <12 %; 开口闪点 >120℃;

3

密度 900~970kg/m。

4.4.2 原料重油的储存量,宜按15~20d的用油量计算,原料重油的储罐数量不应少于2个。 4.4.3 重油低压间歇循环制气应采用催化裂解工艺,其炉型宜采用三筒炉。

22

4.4.4 重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工艺主要设计参数宜符合下列要求: 1反应器液体空间速度:0.60~0.65m/(mh); 2 反应器内催化剂层高度:0.6~0.7m; 3 燃烧室热强度:5000~7000MJ/(mh); 4 加热油用量占总用油量比例:小于16%;

5 过程蒸汽量与制气油量之比值:1.0~1.2(质量比); 6 循环时间:8min;

7 每吨重油的催化裂解产品产率可按下列指标采用: 煤气:1100~1200m(低热值按21MJ/m计); 粗苯:6%~8%;

3

33·3

焦油:15%左右;

8 选用含镍量为3%~7 %的镍系催化剂。

4.4.5 重油间歇循环催化裂解装置的烟气系统应设置废热回收和除尘设备。 4.4.6 重油间歇循环催化裂解装置的蒸汽系统应设置蒸汽蓄能器。 4.4.7 每2台重油制气炉应编为1组,合用1套冷却系统和鼓风设备。 冷却系统和鼓风设备的能力应按1台炉的瞬时流量计算。

4.4.8 煤气冷却宜采用间接式冷却设备或直接一间接一直接三段冷却流程。冷却后的燃气温度不应大于35℃,冷却水应循环使用。

4.4.9 空气鼓风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风量应按空气瞬时最大用量确定;

2 风压应按油制气炉加热期的空气废气系统阻力和废气出口压力之和确定; 3 每1~2组炉应设置1台备用的空气鼓风机; 4 空气鼓风机应有减振和消声措施。

23

4.4.10 油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流量应按瞬时最大用量确定;

2 压力应按输油系统的阻力和喷嘴的要求压力之和确定; 3 每1~3台油泵应另设1台备用。

4.4.11 输油系统应设置中间油罐,其容量宜按1d的用油量确定。

4.4.12 煤气系统应设置缓冲罐,其容量宜按0.5~1.0h的产气量确定。缓冲气罐的水槽,应设置集油、排油装置。 4.4.13 在炉体与空气系统连接管上应采取防止炉内燃气窜入空气管道的措施。并应设防爆装置。 4.4.14 油制气炉宜露天布置。主烟囱和副烟囱高出油制气炉炉顶高度不应小于4m。

4.4.15 控制室不应与空气鼓风机室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控制室应布置在油制气区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4.16 油水分离池应布置在油制气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对油水分离池及焦油沟,应采取减少挥发性气体散发的措施。

4.4.17 重油制气厂应设污水处理装置。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规定。 4.4.18自动控制装置的程序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能手动和自动切换操作; 2 能调节循环周期和阶段百分比;

3 设置循环中各阶段比例和阀门动作的指示信号;

4 主要阀门应设置检查和连锁装置。在发生故障时应有显示和报警信号,并能恢复到安全状态。 4.4.19 自动控制装置的传动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传动系统的形式应根据程序控制系统的形式和本地区具体条件确定; 2 应设置储能设备;

3 传动系统的控制阀、自动阀和其他附件的选用或设计,应能适应工艺生产的特点。 4. 5轻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4.5.1 轻油制气用的原料为轻质石脑油,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24

1 相对密度(20℃)0.65~0.69; 2 初馏点>30℃;终馏点<130℃;

3 直链烷烃>80%(体积分数),芳香烃<5%(体积分数),烯烃<1%(体积分数); 4 总硫含量1×10(质量分数),铅含量1×10(质量分数); 5 碳氢比(质量)5~5.4; 6 高热值47.3~48.1MJ/kg。

4.5.2 原料石脑油储存应采用内浮顶式油罐,储罐数量不应少于2个,原料油的储存量宜按15~20d的用油量计算。 4.5.3 轻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装置宜采用双筒炉和顺流式流程。加热室宜设置两个主火焰监视器,燃烧室应采取防止爆燃的措施。

4.5.4 轻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工艺主要设计参数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反应器液体空间速度:0.6~0.9m/(m·h); 2 反应器内催化剂高度:0.8~1.0m; 3 加热油用量与制气用油量比例,小于29/100;

4 过程蒸汽量与制气油量之比值为1.5~1.6(质量比);有CO变换时比值增加为1.8~2.2(质量比); 5 循环时间:2~5min;

6 每吨轻油的催化裂解煤气产率:

2400~2500m。(低热值按15.32~14.70MI/m计); 7 催化剂采用镍系催化剂。

4.5.5 制气工艺宜采用CO变换方案,两台制气炉合用一台变换设备。

4.5.6 轻油制气增热流程宜采用轻质石脑油热增热方案,增热程度宜限制在比燃气烃露点低5℃。 4.5.7 轻油制气炉应设置废热回收设备,进行CO变换时应另设置废热回收设备。 4.5.8 轻油制气炉应设置蒸汽蓄能器,不宜设置生产用汽锅炉。 4.5.9 每2台轻油制气炉应编为一组,合用一套冷却系统和鼓风设备。

3

3

3

-4

-7

25

冷却系统和鼓风设备的能力应按瞬时最大流量计算。

4.5.10 煤气冷却宜采用直接式冷却设备。冷却后的燃气温度不宜大于35℃,冷却水应循环使用。

4.5.11 空气鼓风机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4.4.9条的要求,宜选用自产蒸汽来驱动透平风机,空气鼓风机人口宜设空气过滤装置。

4.5.12 原料泵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4.4.10条的要求,宜设置断流保护装置及连锁。

4.5.13 轻油制气炉宜设置防爆装置,在炉体与空气系统连接管上应采用防止炉内燃气窜入空气管道的措施,并应设防爆装置。

4.5.14 轻油制气炉应露天布置。 烟囱高出制气炉炉顶高度不应小于4m。

4.5.15 控制室不应与空气鼓风机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4.5.16 轻油制气厂可不设工业废水处理装置。

4.5.17自动控制装置的程序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4.18条的要求,宜采用全冗余,且宜设置手动紧急停车装置。

4.5.18自动控制装置的传动系统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4.19条的要求。 4.6 液化石油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

4.6.1 液化石油气制气用的原料,宜符合本规范第3.2.2条第2款的规定,其中不饱和烃含量应小于15%(体积分数)。 4.6.2 原料液化石油气储存宜采用高压球罐,球罐数量不应小于2个,储存量宜按15~20d的用气量计算。 4.6.3 液化石油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工艺主要设计参数宜符合下列要求: 1反商器液体空间速度:0.6~0.9m/(m·h); 2 反应器内催化剂高度:0.8~1.0m; 3 加热油用量与制气用油量比例:小于29/100;

4 过程蒸汽量与制气油量之比为1.5~1.6(质量比),有 C0变换时比值增加为1.8~2.2(质量比); 5 循环时间:2~5min;

6 每吨液化石油气的催化裂解煤气产率:

3

3

26

2400~2500m。(低热值按15.32~14.70MJ/m计算); 7 催化剂采用镍系催化剂。

4.6.4 液化石油气宜采用液态进料,开关阀宜设置在喷枪前端。

4.6.5制气工艺中CO变换工艺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5.5条的要求。

4.6.6 制气炉后应设置废热回收设备,选择C0变换时,在制气后和变换后均应设置废热回收设备。 4.6.7 液化石油气制气炉应设置蒸汽蓄能器,不宜设置生产用汽锅炉。 4.6.8 冷却系统和鼓风设备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5.9条的要求。 煤气冷却设备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5.10条的要求。

3

空气鼓风机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4.5.11条的要求。 4.6.9 原料泵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4.5.12条的要求。

4.6.10 炉子系统防爆设施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5.13条的要求。 4.6.11 制气炉的露天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5.14条的要求。 4.6.12 控制室不应与空气鼓风机室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4.6.13 液化石油气催化裂解制气厂可不设工业废水处理装置。

4.6.14 自动控制装置的程序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4.18条的要求。 4.6.15 自动控制装置的传动系统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4.19条的要求。 4.7 天然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改制制气

4.7.1 天然气改制制气用的天然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 17820二类气的技术指标。 4.7.2 在各个循环操作阶段,天然气进炉总管压力的波动值宜小于0.O1MPa。 4.7.3 天然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改制制气装置宜采用双筒炉和顺流式流程。 4.7.4 天然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改制制气工艺主要设计参数宜符合下列要求: l 反应器内改制用天然气空间速度:500~600m/(m·h); 2 反应器内催化剂高度:0.8~1.2m;

3

3

27

3 加热用天然气用量与制气用天然气用量比例:小于29/100; 4 过程蒸汽量与改制用天然气量之比值:1.5~1.6(质量比); 5 循环时间:2~5min;

6 每千立方米天然气的催化改制煤气产率:

改制炉出口煤气:2650~2540m(高热值按12.56~13.06MJ/m计)。

4.7.5 天然气改制煤气增热流程宜采用天然气掺混方案,增热程度应根据煤气热值、华白指数和燃烧势的要求确定。 4.7.6 天然气改制炉应设置废热回收设备。

4.7.7 天然气改制炉应设置蒸汽蓄热器,不宜设置生产用汽锅炉。 4.7.8 冷却系统和鼓风设备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5.9条的要求。 天然气改制流程中的冷却设备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3

3

4.5.10 条的要求。

空气鼓风机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4.5.11条的要求。

4.7.9 天然气改制炉宜设置防爆装置,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5.13条的要求。 4.7.10 天然气改制炉的露天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5.14条的要求。 4.7.11 控制室不应与空气鼓风机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4.7.12 天然气改制厂可不设工业废水处理装置。

4.7.13 自动控制装置的程序控制系统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4.18 条的要求。 4.7.14 自动控制装置的传动系统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4.19条的要求。 4.8 调 峰

4.8.1 气源厂应具有调峰能力,调峰气量应与外部调峰能力相配合,并应根据燃气输配要求确定。 在选定主气源炉型时,应留有一定余量的产气能力以满足用气高峰负荷需要。 4.8.2 调峰装置必须具有快开、快停能力,调度灵活,投产后质量稳定。 4.8.3 气源厂的原料和产品的储量应满足用气高峰负荷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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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 气源厂设计时,各类管线的口径应考虑用气高峰时的处理量和通过量。混合前、后的出厂煤气,均应设置煤气计量装置。

4.8.5 气源厂应设置调度室。

4.8.6 季节性调峰出厂燃气组分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 13611的规定。

第5章净 化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煤干馏制气的净化工艺设计。煤炭气化制气及重油裂解制气的净化工艺设计可参照采用。 5.1.2 煤气净化工艺的选择,应根据煤气的种类、用途、处理量和煤气中杂质的含量,并结合当地条件和煤气掺混情况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煤气净化主要有煤气冷凝冷却、煤气排送、焦油雾脱除、氨脱除、粗苯吸收、萘最终脱除、硫化氢及氰化氢脱除、一氧化碳变换及煤气脱水等工艺。各工段的排列顺序根据不同的工艺需要确定。

5.1.3 煤气净化设备的能力,应按小时最大煤气处理量和其相应的杂质含量确定。

5.1.4 煤气净化装置的设计。应做到当净化设备检修和清洗时,出厂煤气中杂质含量仍能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人工煤气》 GB 13612的规定。

5.1.5 煤气净化工艺设计,应与化工产品回收设计相结合。

5.1.6 煤气净化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5.1.7 煤气净化工艺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废水、废气、废渣及噪声的处理,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5.1.8 煤气净化车间应提高计算机自动监测控制系统水平,降低劳动强度。 5.2 煤气的冷凝冷却

5.2.1 煤气的冷凝冷却宜采用间接式冷凝冷却工艺。也可采用先间接式冷凝冷却,后直接式冷凝冷却工艺。 5.2.2 间接式冷凝冷却工艺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煤气经冷凝冷却后的温度,当采用半直接法回收氨以制取硫铵时,宜低于35℃;当采用洗涤法回收氨时,宜低于25℃; 2 冷却水宜循环使用,对水质宜进行稳定处理;

3 初冷器台数的设置原则,当其中l台检修时,其余各台仍能满足煤气冷凝冷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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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采用轻质焦油除去管壁上的萘。

5.2.3 直接式冷凝冷却工艺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煤气经冷却后的温度,低于35℃;

2 开始生产及补充用冷却水的总硬度,小于0.02mmol/L; 3 洗涤水循环使用。

5.2.4 焦油氨水分离系统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煤气的冷凝冷却为直接式冷凝冷却工艺时,初冷器排出的焦油氨水和荒煤气管排出的焦油氨水,宜采用分别澄清分离系统;

2 煤气的冷凝冷却为间接式冷凝冷却工艺时,初冷器排出的焦油氨水和荒煤气管排出的焦油氨水的处理:当脱氨为硫酸吸收法时,可采用混合澄清分离系统;当脱氨为水洗涤法时,可采用分别澄清分离系统;

3 剩余氨水应除油后再进行溶剂萃取脱酚和蒸氨; 4 焦油氨水分离系统的排放气应设置处理装置。 5.3 煤气排送

5.3.1 煤气鼓风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风量应按小时最大煤气处理量确定;

2 风压应按煤气系统的最大阻力和煤气罐的最高压力的总和确定;

3 煤气鼓风机的并联工作台数不宜超过3台。每1~3台,宜另设1台备用。 5.3.2 离心式鼓风机宜设置调速装置。 5.3.3 煤气循环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采用离心式鼓风机时,必须在鼓风机的出口煤气总管至初冷器前的煤气总管间设置大循环管。数台风机并联时,宜在鼓风机的进出口煤气总管间,设置小循环管;

注:当设有调速装置,且风机转速的变化能适应输气量的变化时可不设小循环管。

2 当采用容积式鼓风机时,每台鼓风机进出口的煤气管道上,必须设置旁通管。数台风机并联时,应在风机出口的煤气总管至初冷器前的煤气总管间设置大循环管,并应在风机的进出口煤气总管间设置小循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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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用电动机带动的煤气鼓风机。其供电系统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二级负荷”设计的规定;电动机应采取防爆措施。

5.3.5 离心式鼓风机应设有必要的连锁和信号装置。 5.3.6 鼓风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鼓风机房安装高度,应能保证进口煤气管道内冷凝液排出通畅。当采用离心式鼓风机时,鼓风机进口煤气的冷凝液排出口与水封槽满流口中心高差不应小于2.5m(以水柱表示)。

2 鼓风机机组之间和鼓风机与墙之间的通道宽度,应根据鼓风机的型号、操作和检修的需要等因素确定。 3 鼓风机机组的安装位置,应能使鼓风机前阻力最小,并使各台初冷器阻力均匀。 4 鼓风机房宜设置起重设备。

5 鼓风机应设置单独的仪表操作间;仪表操作间可毗邻鼓风机房的外墙设置,但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实墙隔开,并应设置能观察鼓风机运转的隔声耐火玻璃窗。

6 离心鼓风机用的油站宜布置在底层,楼板面上留出检修孔或安装孔。油站的安装高度应满足鼓风机主油泵的吸油高度。鼓风机应设置事故供油装置。

7 鼓风机房应设煤气泄漏报警及事故通风设备。 8 鼓风机房应做不发火花地面。 5.4 焦油雾的脱除

5.4.1 煤气中焦油雾的脱除设备,宜采用电捕焦油器。电捕焦油器不得少于2台,并应并联设置。 5.4.2 电捕焦油器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捕焦油器应设置泄爆装置、放散管和蒸汽管,负压回收流程可不设泄爆装置; 2电捕焦油器宜设有煤气含氧量的自动测量仪;

3 当干馏煤气中含氧量大于1%(体积分数)时应进行自动报警,当含氧量达到2%或电捕焦油器的绝缘箱温度低于规定值时,应有能立即切断电源的措施。

5.5硫酸吸收法氨的脱除

5.5.1 采用硫酸吸收进行氨的脱除和回收时,宜采用半直接法。当采用饱和器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煤气预热器的煤气出口温度,宜为6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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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煤气在饱和器环形断面内的流速,应为0.7~0.9m/s: 3 饱和器出口煤气中含氨量应小于30mg/m;

4 循环母液的小时流量,不应小于饱和器内母液容积的3倍;

5 氨水中的酚宜回收。酚的回收可在蒸氨工艺之前进行;蒸氨后的废氨水中含氨量,应小于300mg/L。 5.5.2 硫铵工段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硫铵工段可由硫铵、吡啶、蒸氨和酸碱储槽等组成,其布置应考虑运输方便; 2 硫铵工段应设置现场分析台;

3吡啶操作室应与硫铵操作室分开布置,可用楼梯间隔开 4 蒸氨设备宜露天布置并布置在吡啶装置一侧。 5.5.3 饱和器机组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 饱和器中心与主厂房外墙的距离,应根据饱和器直径确定,并宜符合表5.5.3-1的规定; 2 饱和器中心间的最小距离,应根据饱和器直径确定,并宜符合表5.5.3-2的规定;

表5.5.3.1饱和器中心与主厂房外墙的距离

3

饱和器直径(mm) 6250 5500 4500 3000 2000 饱和器中心与主厂 房外墙距离(m) 表5.5.3-2饱和器中心间的最小距离

>12 >10 7~10 饱和器直径(mm) 6250 5500 4500 3000 饱和器中心距(m) 12 lO 9 7 3 饱和器锥形底与防腐地坪的垂直距离应大于400mm; 4 泵宜露天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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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离心干燥系统设备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硫铵操作室的楼层标高,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由结晶槽至离心机母液能顺利自流; 2)离心机分离出母液能自流入饱和器。 2 2台连续式离心机的中心距不宜小于4m。 5.5.5蒸氨和吡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吡啶生产应负压操作; 2 各溶液的流向应保证自流。

5.5.6 硫铵系统设备的选用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饱和器机组必须设置备品,其备品率为50 %~100%。 2 硫铵系统宜设置2个母液储槽;

3 硫铵结晶的分离应采用耐腐蚀的连续离心机,并应设置备品; 4 硫铵系统必须设置粉尘捕集器。

5.5.7 设备和管道中硫酸浓度小于75%时,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5.5.8 离心机室的墙裙、各操作室的地面、饱和器机组母液储槽的周围地坪和可能接触腐蚀性介质的地方,均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5.5.9 对酸焦油、废酸液等应分别处理。 5.6 水洗涤法氨的脱除

5.6.1 煤气进入洗氨塔前,应脱除焦油雾和萘。进入洗氨塔的煤气含萘量应小于500mg/m3。 5.6.2 洗氨塔出口煤气含氨量,应小于100mg/m3。 5.6.3 洗氨塔出口煤气温度,宜为25~27℃。

5.6.4 新洗涤水的温度应低于25℃;总硬度不宜大于0.02mmol/L。 5.6.5 水洗涤法脱氨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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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洗涤塔不得少于2台,并应串联设置;

2 两相邻塔间净距不宜小于2.5m;当塔径超过5m时,塔间净距宜取塔径的一半;当采用多段循环洗涤塔时,塔间净距不宜小于4m;

3洗涤泵房与塔群间净距不宜小于5m;

4 蒸氨和黄血盐系统除泵、离心机和碱、铁刨花、黄血盐等储存库外,其余均宜露天布置; 5 当采用废氨水洗氨时,废氨水冷却器宜设置在洗涤部分。 5.6.6 富氨水必须妥善处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5.7 煤气最终冷却

5.7.1 煤气最终冷却宜采用间接式冷却。 5.7.2 煤气经最终冷却后,其温度宜低于27℃。

5.7.3 当煤气最终冷却采用横管式间接式冷却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煤气在管间宜自上向下流动,冷却水在管内宜自下向上流动。在煤气侧宜有清除管壁上萘的设施; 2 横管内冷却水可分为两段,其下段水入口温度,宜低于20℃; 3 冷却器煤气出口处宜设捕雾装置。 5.8 粗苯的吸收

5.8.1 煤气中粗苯的吸收,宜采用溶剂常压吸收法。 5.8.2 吸收粗苯用的洗油,宜采用焦油洗油。

5.8.3 洗油循环量,应按煤气中粗苯含量和洗油的种类等因素确定。循环洗油中含萘量宜小于5 %。 5.8.4 采用不同类型的洗苯塔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木格填料塔时,不应少于2台,并应串联设置;

2 当采用钢板网填料塔或塑料填料塔时,宜采用2台并宜串联设置; 3 当煤气流量比较稳定时,可采用筛板塔。 5.8.5 洗苯塔的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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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木格填料塔:煤气在木格间有效截面的流速,宜取1.6~1.8m/s;吸收面积宜按1.0~1.1m/(m·h)(煤气)计算;

2

3

23

2 钢板网填料塔:煤气的空塔流速,宜取0.9~1.1m/s;吸收面积宜按0.6~0.7m/(m·h)(煤气)计算; 3 筛板塔:煤气的空塔流速,宜取1.2~2.5m/s。每块湿板的阻力,宜取200Pa。 5.8.6 系统必须设置相应的粗苯蒸馏装置。 5.8.7 所有粗苯储槽的放散管皆应装设呼吸阀。 5.9 萘的最终脱除

5.9.1 萘的最终脱除,宜采用溶剂常压吸收法。

5.9.2 洗萘用的溶剂宜采用直馏轻柴油或低萘焦油洗油。 5.9.3 最终洗萘塔,宜采用填料塔,可不设备用。

5.9.4 最终洗萘塔,宜分为两段。第一段可采用循环溶剂喷淋;第二段应采用新鲜溶剂喷淋,并设定时定量控制装置。 5.9.5 当进入最终洗萘塔的煤气中含萘量小于400mg/m和温度低于30℃时,最终洗萘塔的设计参数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煤气的空塔流速0.65~0.75m/s; 2 吸收面积按大于0.35m/(m·h)(煤气)计算。 5.10 湿法脱硫

5.10.1 以煤或重油为原料所产生的人工煤气的脱硫脱氰宜采用氧化再生法。

5.10.2 氧化再生法的脱硫液,应选用硫容量大、副反应小、再生性能好、无毒和原料来源比较方便的脱硫液。 5.10.3当采用氧化再生法脱硫时,煤气进入脱硫装置前,应脱除油雾。 当采用氨型的氧化再生法脱硫时,脱硫装置应设在氨的脱除装置之前。

2

3

3

5.10.4 当采用蒽醌二磺酸钠法常压脱硫时,其吸收部分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脱硫液的硫容量,应根据煤气中硫化氢的含量,并按照相似条件下的运行经验或试验资料确定; 注:当无资料时,可取0.2~0.25kg(硫)/m(溶液)。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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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脱硫塔宜采用木格填料塔或塑料填料塔; 3 煤气在木格填料塔内空塔流速,宜取0.5m/s; 4 脱硫液在反应槽内停留时间,宜取8~1Omin;

5 脱硫塔台数的设置原则,应在操作塔检修时,出厂煤气中硫化氢含量仍能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的规定。

5.10.5 蒽醌二磺酸钠法常压脱硫再生设备,宜采用高塔式或喷射再生槽式。 1当采用高塔式再生设备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再生塔吹风强度宜取100~130m/(m·h)。空气耗量可按9~13m/kg(硫)计算; 2)脱硫液在再生塔内停留时间,宜取25~30min; 3)再生塔液位调节器的升降控制器,宜设在硫泡沫槽处; 4)宜设置专用的空气压缩机。入塔的空气应除油。 2 当采用喷射再生设备时,其设计宜符合下列要求:

1)再生槽吹风强度,宜取80~145m/(m·h);空气耗量可按3.5~4m/m(溶液)计算; 2)脱硫液在再生槽内停留时间,宜取6~10min。 5.10.6 脱硫液加热器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采用高塔式再生时,加热器宜位于富液泵与再生塔之间。 2 当采用喷射再生槽时,加热器宜位于贫液泵与脱硫塔之间。

5.10.7 蒽醌二磺酸钠法常压脱硫中硫磺回收部分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硫泡沫槽不应少于2台,并轮流使用。硫泡沫槽内应设有搅拌装置和蒸汽加热装置; 2 硫磺成品种类的选择,应根据煤气种类、硫磺产量并结合当地条件确定;

3 当生产熔融硫时,可采用硫膏在熔硫釜中脱水工艺。熔硫釜宜采用夹套罐式蒸汽加热。硫渣和废液应分别回收集中处理,并应设废气净化装置。

5.10.8 事故槽的容量,应按系统中存液量大的单台设备容量设计。

3

2

3

3

3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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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9 煤气脱硫脱氰溶液系统中副产品回收设备的设置,应按煤气种类及脱硫副反应的特点进行设计。 5.11 常压氧化铁法脱硫

5.11.1 脱硫剂可选择成型脱硫剂、也可选用藻铁矿、钢厂赤泥、铸铁屑或与铸铁屑有同样性能的铁屑。藻铁矿脱硫剂中活性氧化铁含量宜大于15%。当采用铸铁屑或铁屑时,必须经氧化处理。

配制脱硫剂用的疏松剂宜采用木屑。

5.11.2 常压氧化铁法脱硫设备可采用箱式或塔式。

5.11.3当采用箱式常压氧化铁法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煤气通过脱硫设备时,流速宜取7~11mm/s;当进口煤气中硫化氢含量小于1.0g/m时,其流速可适当提高; 2 煤气与脱硫剂的接触时间,宜取130~200s; 3 每层脱硫剂的厚度,宜取0.3~0.8m; 4 氧化铁法脱硫剂需用量不应小于下式的计算值:

3

(5.11.3)

3

3

式中 V-每小时1000m煤气所需脱硫剂的容积(m); CS-煤气中硫化氢含量(体积分数);

f-新脱硫剂中活性氧化铁含量,可取15%~18%;

ρ-新脱硫剂密度(t/m)。当采用藻铁矿或铸铁屑脱硫剂时,可取0.8~0.9。

5 常压氧化铁法脱硫设备的操作设计温度,可取25~35℃。每个脱硫设备应设置蒸汽注入装置。寒冷地区的脱硫设备,应有保温措施;

3

6 每组脱硫箱(或塔),宜设一个备用。连通每个脱硫箱间的煤气管道的布置,应能依次向后轮环输气。 5.11.4 脱硫箱宜采用高架式。

5.11.5 箱式和塔式脱硫装置,其脱硫剂的装卸,应采用机械设备。 5.11.6 常压氧化铁法脱硫设备,应设有煤气安全泄压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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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7 常压氧化铁法脱硫工段应设有配制和堆放脱硫剂的场地;场地应采用混凝土地坪。

5.11.8 脱硫剂采用箱内再生时,掺空气后煤气中含氧量应由煤气中硫化氢含量确定。但出箱时煤气中含氧量应小于2%(体积分数)。

5.12 一氧化碳的变换

5.12.1 本节适用于城镇煤气制气厂中对两段炉煤气、水煤气、半水煤气、发生炉煤气及其混合气体等人工煤气降低煤气中一氧化碳含量的工艺设计。

5.12.2 煤气一氧化碳变换可根据气质情况选择全部变换或部分变换工艺。

5.12.3 煤气的一氧化碳变换工艺宜采用常压变换工艺流程,根据煤气工艺生产情况也可采用加压变换工艺流程。 5.12.4 用于进行一氧化碳变换的煤气应为经过净化处理后的煤气。

5.12.5 用于进行一氧化碳变换的煤气,应进行煤气含氧量监测,煤气中含氧量(体积分数)不应大于0.5%。当煤气中含氧量达0.5%~1.0%时应减量生产,当含氧量大于1%时应停车置换。

5.12.6 变换炉的设计应力求做到触媒能得到最有效的利用,结构简单、阻力小、热损失小、蒸汽耗量低。 5.12.7 一氧化碳变换反应宜采用中温变换,中温变换反应温度宜为380~520℃。 5.12.8 一氧化碳变换工艺的主要设计参数宜符合下列要求: 1 饱和塔入塔热水与出塔煤气的温度差宜为:3~5℃; 2 出饱和塔煤气的饱和度宜为:70%~90 %; 3 饱和塔进、出水温度宜为:85~65℃; 4 热水塔进、出水温度宜为:65~80℃; 5 触媒层温度宜为:350~500℃;

6 进变换炉蒸汽与煤气比宜为:0.8~1.1(体积分数); 7 变换炉进口煤气温度宜为:320~400℃; 8 进变换炉煤气中氧气含量应≤0.5%; 9 饱和塔、热水塔循环水杂质含量应≤5×10; 10 一氧化碳变换系统总阻力宜≤0.02MPa;

-4

38

11 一氧化碳变换率宜为:85%~95%。

5.12.9 常压变换系统中热水塔应叠放在饱和塔之上。 5.12.10 一氧化碳变换工艺所用热水应采用封闭循环系统。 5.12.11 一氧化碳变换系统宜设预腐蚀器除酸。

5.12.12 循环水量应保证完成最大限度地传递热量,应满足喷淋密度的要求,并应使设备结构和运行费用经济合理。 5.12.13 一氧化碳变换炉、热水循环泵及冷却水泵宜设置为一开一备。 5.12.14 变换炉内触媒宜分为三段装填。

5.12.15 一氧化碳变换工艺过程中所产生的热量应进行回收。 5.12.16 一氧化碳工艺生产过程应设置必要的自动监控系统。 5.12.17 一氧化碳变换炉应设置超温报警及连锁控制。 5.13 煤气脱水

5.13.1 煤气脱水宜采用冷冻法进行脱水。 5.13.2 煤气脱水工段宜设在压送工段后。 5.13.3 煤气脱水宜采用间接换热工艺。 5.13.4 工艺过程中的冷量应进行充分回收。

5.13.5 煤气脱水后的露点温度应低于最冷月地面下1m处平均地温3~5℃。 5.13.6 换热器的结构设计应易于清理内部杂质。 5.13.7 制冷机组应选用变频机组。 5.13.8 煤气冷凝水应集中处理。 5.14 放散和液封

5.14.1 严禁在厂房内放散煤气和有害气体。

5.14.2 设备和管道上的放散管管口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放散管直径大于150mm时,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厂房顶面、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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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当放散管直径小于或等于150mm时,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厂房顶面、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2.5m以上。 5.14.3 煤气系统中液封槽液封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煤气鼓风机出口处,应为鼓风机全压(以Pa表示)乘 0.1加500mm:

2 硫铵工段满流槽内的液封高度和水封槽内液封高度应满足煤气鼓风机全压(以Pa表示)乘0.1要求: 3其余处均应为最大操作压力(以Pa表示)乘0.1加500mm。 5.14.4 煤气系统液封槽的补水口严禁与供水管道直接相接。 6 燃气输配系统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压力不大于4.OMPa(表压)的城镇燃气(不包括液态燃气)室外输配工程的设计。

6.1.2 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一般由门站、燃气管网、储气设施、调压设施、管理设施、监控系统等组成。城镇燃气输配系统设计,应符合城镇燃气总体规划。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合理的方案。

6.1.3 城镇燃气输配系统压力级制的选择,以及门站、储配站、调压站、燃气干管的布置,应根据燃气供应来源、用户的用气量及其分布、地形地貌、管材设备供应条件、施工和运行等因素,经过多方案比较,择优选取技术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

城镇燃气干管的布置,应根据用户用量及其分布,全面规划,并宜按逐步形成环状管网供气进行设计。

6.1.4 采用天然气作气源时,城镇燃气逐月、逐日的用气不均匀性的平衡,应由气源方(即供气方)统筹调度解决。 需气方对城镇燃气用户应做好用气量的预测,在各类用户全年的综合用气负荷资料的基础上,制定逐月、逐日用气量计划。

6.1.5 在平衡城镇燃气逐月、逐日的用气不均匀性基础上,平衡城镇燃气逐小时的用气不均匀性,城镇燃气输配系统尚应具有合理的调峰供气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城镇燃气输配系统的调峰气总容量,应根据计算月平均日用气总量、气源的可调量大小、供气和用气不均匀情况和运行经验等因素综合确定。

2 确定城镇燃气输配系统的调峰气总容量时,应充分利用气源的可调量(如主气源的可调节供气能力和输气干线的调峰能力等)。采用天然气做气源时,平衡小时的用气不均所需调峰气量宜由供气方解决,不足时由城镇燃气输配系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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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储气方式的选择应因地制宜,经方案比较,择优选取技术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对来气压力较高的天然气输配系统宜采用管道储气的方式。

6.1.6 城镇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P)分为7级,并应符合表6.1.6 的要求。

表6.1.6 城镇燃气管道设计压力(表压)分级

名 称 高压燃气管道 A B A B A B 压力(MPa) 2.5

6.2 燃气管道计算流量和水力计算

6.2.1 城镇燃气管道的计算流量,应按计算月的小时最大用气量计算。该小时最大用气量应根据所有用户燃气用气量的变化叠加后确定。

独立居民小区和庭院燃气支管的计算流量宜按本规范第10.2.9条规定执行。

6.2.2 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户燃气小时计算流量(0℃和101.325kPa),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Qh——燃气小时计算流量(m/h); Qa——年燃气用量(m/a);

n——年燃气最大负荷利用小时数(h);

Km——月高峰系数,计算月的日平均用气量和年的日平均用气量之比; Kd——日高峰系数,计算月中的日最大用气量和该月日平均用气量之比;

3

3

41

Kh——小时高峰系数,计算月中最大用气量日的小时最大用气量和该日小时平均用气量之比。

6.2.3 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户用气的高峰系数,应根据该城镇各类用户燃气用量(或燃料用量)的变化情况,编制成月、日、小时用气负荷资料,经分析研究确定。

工业企业和燃气汽车用户燃气小时计算流量,宜按每个独立用户生产的特点和燃气用量(或燃料用量)的变化情况,编制成月、日、小时用气负荷资料确定。

6.2.4 采暖通风和空调所需燃气小时计算流量,可按国家现行的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有关热负荷规定并考虑燃气采暖通风和空调的热效率折算确定。

6.2.5 低压燃气管道单位长度的摩擦阻力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P-燃气管道摩擦阻力损失(Pa);

λ-燃气管道摩擦阻力系数,宜按式(6.2.6-2)和附录C第C.0.1条第1、2款计算; l-燃气管道的计算长度(m); Q-燃气管道的计算流量(m/h); d-管道内径(mm); ρ-燃气的密度(kg/m); T-设计中所采用的燃气温度(K); T0-273.15(K)。

6.2.6 高压、次高压和中压燃气管道的单位长度摩擦阻力损失,应按式(6.2.6-1)计算:

式中 P1——燃气管道起点的压力(绝对压力,kPa); P2——燃气管道终点的压力(绝对压力,kPa);

Z——压缩因子,当燃气压力小于1.2MPa(表压)时,Z取1; L——燃气管道的计算长度(km);

λ——燃气管道摩擦阻力系数,宜按式(6.2.6-2)计算; K——管壁内表面的当量绝对粗糙度(mm);

3

3

42

Re——雷诺数(无量纲)。

注:当燃气管道的摩擦阻力系数采用手算时,宜采用附录C公式。

6.2.7 室外燃气管道的局部阻力损失可按燃气管道摩擦阻力损失的5%~1O%进行计算。 6.2.8 城镇燃气低压管道从调压站到最远燃具管道允许阻力损失,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Pd——从调压站到最远燃具的管道允许阻力损失(Pa); Pn——低压燃具的额定压力(Pa)。

注:△Pd含室内燃气管道允许阻力损失,室内燃气管道允许阻力损失 应按本规范第10.2.11条确定。

6.3 压力不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6.3.1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宜采用聚乙烯管、机械接口球墨铸铁管、钢管或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聚乙烯燃气管道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材》GB 15558.1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件》GB 15558.2的规定;

2 机械接口球墨铸铁管道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水及燃气管道用球墨铸铁管、管件和附件》GB/T 13295的规定; 3 钢管采用焊接钢管、镀锌钢管或无缝钢管时,应分别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的规定;

4 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燃气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CJ/T 125和《燃气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件》CJ/T 126的规定。

6.3.2 次高压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其管材和附件应符合本规范第6.4.4条的要求。地下次高压B燃气管道也可采用钢号 Q235B焊接钢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的规定。 次高压钢质燃气管道直管段计算壁厚应按式(6.4.6)计算确定。最小公称壁厚不应小于表6.3.2的规定。

表6.3.2 钢质燃气管道最小公称壁厚

钢管公称直径DN(mm) DN1OO~150 公称壁厚(mm) 4 43

DN200~300 DN350~450 DN500~550 DN600~700 DN750~900 DN950~1000 DN1050 4.8 5.2 6.4 7.1 7.9 8.7 9.5 6.3.3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3-1和表6.3.3-2的规定。

表6.3.3-1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

地下燃气管道压力(MPa) 项 目 低压<0.01 B≤0.2 A≤0.4 B0.8 A1.6 基础 建筑物 外墙面(出地面处) 给水管 污水、雨水排水管 电力电缆(含电车电缆) 在导管内 1.O 直埋 通信电缆 在导管内 1 1 1.O 1 1.5 0.5 1 0.5 1 0.5 1.O 1.5 1 1.5 直埋 0.7 0.5 1 0.5 1.O 0.5 1.2 0.5 1.5 0.5 1.2 0.5 5 1 13.5 1.5 中压 次高压 1.5 2.O 1 1.5 44

其他燃气管道 DN≤300m 0.4 DN>300mm 0.5 直埋 1.O 1 1 2.O 0.4 0.5 1 1.5 1 2.O 0.4 0.5 1 1.5 1 2 0.4 0.4 0.5 0.5 1.5 2 2.O 4.O 1 5 1 5 热力管 在管沟内(至外璧) 电杆(塔)的基础 ≤35kV >35kV 通信照明电杆(至电杆中心) 铁路路堤坡脚 有轨电车钢轨 街树(至树中心) 1 5 2 0.75 1 5 2 1 5 2 1.O 1 5 2 5 2.O 0.75 0.75 1.2 1.2 表6.3.3-2 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垂直净距(m)

地下燃气管道项 目 (当有套管时,以套管计) 给水管、排水管或其他燃气管道 热力管、热力管的管沟底(或顶) 直 埋 电缆 在导管内 0.15 铁路 轨底) 1.2 1 0.15 0.15 0.5 有轨电车(轨底) 45

注:1 当次高压燃气管道压力与表中数不相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水平净距。

2 如受地形限制不能满足表6.3.3-1和表6.3.3-2时,经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表6.3.3-1和表6.3.3-2规定的净距。均可适当缩小.但低压管道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基础的稳固性,中压管道距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0.5m且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1m,次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其中当对次高压A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当管道壁厚不小于9.5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6.5m;当管壁厚度不小于11.9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

3 表6.3.3-1和表6.3.3-2规定除地下燃气管道与热力管的净距不适于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外,其他规定均适用于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道。聚乙烯燃气管道与热力管道的净距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63执行。

4 地下燃气管道与电杆(塔)基础之间的水平净距,还应满足本规范表6.7.5 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规定。

6.3.4 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埋设在机动车道下时,不得小于0.9m;

2 埋设在非机动车车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6m; 3 埋设在机动车不可能到达的地方时,不得小于0.3m; 4 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0.8m。

注: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6.3.5 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应埋设在土壤冰冻线以下。 燃气管道坡向凝水缸的坡度不宜小于0.003。

6.3.6 地下燃气管道的基础宜为原土层。凡可能引起管道不均匀沉降的地段,其基础应进行处理。

6.3.7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并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6.3.8 地下燃气管道从排水管(沟)、热力管沟、隧道及其他各种用途沟槽内穿过时,应将燃气管道敷设于套管内。套管伸出构筑物外壁不应小于表6.3.3-1中燃气管道与该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6.3.9 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电车轨道或城镇主要干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6

1 穿越铁路或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应加套管。

注:当燃气管道采用定向钻穿越并取得铁路或高速公路部门同意时,可不加套管。

2 穿越铁路的燃气管道的套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套管埋设的深度:铁路轨底至套管顶不应小于1.20m,并应符合铁路管理部门的要求; 2)套管宜采用钢管或钢筋混凝土管;

3)套管内径应比燃气管道外径大100mm以上;

4)套管两端与燃气管的间隙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其一端应装设检漏管; 5)套管端部距路堤坡脚外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3 燃气管道穿越电车轨道或城镇主要干道时宜敷设在套管或管沟内;穿越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的套管、穿越电车轨道或城镇主要干道的燃气管道的套管或管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套管内径应比燃气管道外径大100mm以上,套管或管沟两端应密封,在重要地段的套管或管沟端部宜安装检漏管; 2)套管或管沟端部距电车道边轨不应小于2.Om;距道路边缘不应小于1.Om。 4 燃气管道宜垂直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电车轨道或城镇主要干道。

6.3.10 燃气管道通过河流时,可采用穿越河底或采用管桥跨越的形式。当条件许可时,可利用道路桥梁跨越河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随桥梁跨越河流的燃气管道,其管道的输送压力不应大于0.4MPa。 2当燃气管道随桥梁敷设或采用管桥跨越河流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 燃气管道随桥梁敷设,宜采取下列安全防护措施:

1)敷设于桥梁上的燃气管道应采用加厚的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尽量减少焊缝,对焊缝进行100%无损探伤; 2)跨越通航河流的燃气管道管底标高,应符合通航净空的要求,管架外侧应设置护桩;

3)在确定管道位置时,与随桥敷设的其他管道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支架敷管的有关规定;

4)管道应设置必要的补偿和减振措施; 5)对管道应做较高等级的防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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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采用阴极保护的埋地钢管与随桥管道之间应设置绝缘装置; 6)跨越河流的燃气管道的支座(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6.3.11 燃气管道穿越河底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管道宜采用钢管;

2 燃气管道至河床的覆土厚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及规划河床确定。对不通航河流不应小于0.5m;对通航的河流不应小于1.0m,还应考虑疏浚和投锚深度;

3 稳管措施应根据计算确定;

4 在埋设燃气管道位置的河流两岸上、下游应设立标志。

6.3.12 穿越或跨越重要河流的燃气管道,在河流两岸均应设置阀门。

6.3.13 在次高压、中压燃气干管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并应在阀门两侧设置放散管。在燃气支管的起点处,应设置阀门。

6.3.14 地下燃气管道上的检测管、凝水缸的排水管、水封阀和阀门,均应设置护罩或护井。 6.3.15 室外架空的燃气管道,可沿建筑物外墙或支柱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住宅或公共建筑的外墙敷设;

次高压B、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丁、戊类生产厂房的外墙敷设。

2 沿建筑物外墙的燃气管道距住宅或公共建筑物中不应敷设燃气管道的房间门、窗洞口的净距:中压管道不应小于0.5m,低压管道不应小于0.3m。燃气管道距生产厂房建筑物门、窗洞口的净距不限。

3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15的规定。

表6.3.15 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

建筑物和管线名称 最小垂直净距(m) 燃气管道下 燃气管道上 铁路轨顶 6 城市道路路5.5 48

面 厂区道路路面 人行道路路面 续表6.3.15

5.O 2.2 最小垂直净距(m) 建筑物和管线名称 燃气燃气管道下 管道上 3kV以下 架空电力线电压 3~10kV 1.5 3 4 35~66kV 同管道直径,其他管道管径 ≤300mm >300mm 同左 但不小于0.10 0.3 0.3 注:1 厂区内部的燃气管道,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管底至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可取4.5m;管底至铁路轨顶的垂直净距,可取5.5m。在车辆和人行道以外的地区,可在从地面到管底高度不小于0.35m的低支柱上敷设燃气管道。

2 电气机车铁路除外。

3 架空电力线与燃气管道的交叉垂直净距尚应考虑导线的最大垂度。

4 输送湿燃气的管道应采取排水措施,在寒冷地区还应采取保温措施。燃气管道坡向凝水缸的坡度不宜小于0.003。 5 工业企业内燃气管道沿支柱敷设时,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的规定。 6.4 压力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

6.4.1本节适用于压力大于1.6MPa(表压)但不大于4.0MPa(表压)的城镇燃气(不包括液态燃气)室外管道工程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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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城镇燃气管道通过的地区,应按沿线建筑物的密集程度划分为四个管道地区等级,并依据管道地区等级作出相应的管道设计。

6.4.3 城镇燃气管道地区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管道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任意划分为1.6km长并能包括最多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数量的地段,作为地区分级单元。

注:在多单元住宅建筑物内,每个独立住宅单元按一个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计算。

2 管道地区等级应根据地区分级单元内建筑物的密集程度划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地区:有12个或12个以下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 2)二级地区:有12个以上,80个以下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

3)三级地区:介于二级和四级之间的中间地区。有80个或80个以上供人居住的独立建筑物但不够四级地区条件的地区、工业区或距人员聚集的室外场所90m内铺设管线的区域。

4)四级地区:4层或4层以上建筑物(不计地下室层数)普遍且占多数、交通频繁、地下设施多的城市中心城区(或镇的中心区域等)。

3 二、三、四级地区的长度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1)四级地区垂直于管道的边界线距最近地上4层或4层以上建筑物不应小于200m。 2)二、三级地区垂直于管道的边界线距该级地区最近建筑物不应小于200m。 4 确定城镇燃气管道地区等级,宜按城市规划为该地区的今后发展留有余地。 6.4.4 高压燃气管道采用的钢管和管道附件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管道所用钢管、管道附件材料的选择,应根据管道的使用条件(设计压力、温度、介质特性、使用地区等)、材料的焊接性能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 燃气管道选用的钢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业 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 第1部分:A级钢管》GB/9711.1(L175级钢管除外)、《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2部分:B级钢管》GB/T 9711.2和《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的规定,或符合不低于上述三项标准相应技术要求的其他钢管标准。三级和四级地区高压燃气管道材料钢级不应低于L245。

3 燃气管道所采用的钢管和管道附件应根据选用的材料、管径、壁厚、介质特性、使用温度及施工环境温度等因素,对材料提出冲击试验和(或)落锤撕裂试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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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tj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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