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十八大以来法治文件讲话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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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十八大以来法治文件讲话学习

【导读】本章内容主要包括: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关于依法治国部分的摘要、习近平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上的讲话。第一节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关于依法治国部分的摘要

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第二节习近平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朋友们: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至今已经30年了。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纪念这一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的事件,就是要保证宪法全面有效实施、推动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

历史总能给人以深刻启示。回顾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我们愈加感到,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

我国现行宪法可以追溯到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些文献都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近代100多年来中国人民为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进行的英勇斗争,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中国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历史变革。

1978年,我们党召开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成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就是在这次会议上,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深刻吸取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借鉴世界社会主义成败得失,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我们制定了我国现行宪法。同时,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全国人大分别对我国宪法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使我国宪法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不断与时俱进。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

30年来,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30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

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

再往前追溯至新中国成立以来60多年我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这些从长期实践中得出的宝贵启示,必须倍加珍惜。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同志们、朋友们!

党的十八大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目标要求,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第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确立了正确方向。这一政治发展道路的核心思想、主体内容、基本要求,都在宪法中得到了确认和体现,其精神实质是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促进的。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等,这些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我们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我们要按照宪法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政权体制和活动准则,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证国家机关

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我们要根据宪法确立的体制和原则,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正确处理民族关系,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我们要适应扩大人民民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第二,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

我们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得到落实。国务院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抓紧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负有严格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的重要职责,要规范政府行为,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我们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第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我们要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宪法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我们要通过不懈努力,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我们要把宪法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我们要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高度重视道德对公民行为的规范作用,引导公民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

第四,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

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我们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我们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同志们、朋友们!

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要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扎扎实实把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努力奋斗!第三节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上的讲话

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3日下午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习近平强调,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习近平指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习近平强调,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习近平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

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习近平强调,我们党是执政党,坚持依法执政,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作用。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各级党组织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

第二章贵州省“六五”普法依法治省规划知识

【导读】本章内容主要包括:贵州省“六五”普法依法治省规划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工作原则以及贵州省“六五”普法依法治省规划的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主要包括:贵州省“六五”普法依法治省规划的主要任务、组织领导和保障等。

第一节贵州省“六五”普法依法治省规划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省“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按照依法治省决策部署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要求,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努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总体目标

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实践,深入宣传宪法,广泛传播法律知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新需求,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自觉性,大力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增强公民的法律信仰,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推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环境。

三、工作原则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扣我省“十二五”时期主基调、主战略,安排和落实普法依法治省工作任务,服务经济社会建设,服务改革开放,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

(2)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从群众的实际需要出发,在开展法制宣传中服务群众,把普法依法治理的过程变成服务群众的过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3)学用结合,普治并举。结合依法治省的任务和内容,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突出宣传法治实践的重要作用,组织开展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经济事务、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事务、文化事。(4)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地域、不同对象和不同行业的特点,确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重点,研究切实可行的方法,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节贵州省“六五”普法依法治省规划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任务

(1)加强以宪法为核心的基本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公民意识。学习宣传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依法治省的决策部署,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能力。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相关法律的宣传,促进立法、决策、监督更好地反映民意、集中民智、贴近民生、体现民情。(2)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大力学习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列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

的基本内容,建立健全各项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考核制度,教育引导广大公民深刻认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形成全社会依法办事的法治氛围。

(3)围绕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积极开展宏观调控、财政税收、金融管理等经济社会管理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结合“十二五”时期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积极开展人口资源、环境保护、生产经营、知识产权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促进产业园区扩区调位升级、应用和发展低碳技术,有力推动工业强省、城镇化带动两大战略的实施。

(4)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加强义务教育、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拆迁征用、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制宣传,促进服务和保障民生。结合劳动力素质提升工程的实施,把法制宣传教育列为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贯穿于各级各类教育之中,大力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加强安全生产、社会救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5)围绕加强社会建设、维护和谐稳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培育和提升新形势下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尤其注重促进各级政府和广大公务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引导广大群众依法办事、依法表达诉求。加大公正廉洁执法、执法人员守法、创新社会管理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纠纷,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进一步加强重点窗口部门、人群聚集场所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开展各项社会管理薄弱环节的专项整治活动,努力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6)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把法治文化建设作为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深化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任务,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公民的法律信仰。结合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的实施,加强法治文化建设与民族文化、廉政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等的有机结合。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引导、鼓励创作和传播更多更好的法治文艺作品,把法律文化更多更好地融入到文学、戏剧、绘画、雕塑、音乐等艺术作品中,寓教于乐,使人民群众在耳濡目染中受到法律教育。积极倡导在法治实践中运用法律文化,注重在司法、行政、执法的具体环节中体现法治精神与人文关怀。

二、突出重点,深入推进全民法制宣传教育

结合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特点,着重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等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全民法制教育深入开展。

(1)加强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执政能力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国家基本法律和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带头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等制度。把法制教育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规划,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课程,探索和推广研究式、互动式学法方式,增强学法效果。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营造廉政氛围。

(2)加强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能力

公务员要全面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增强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定期组织公务员开展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颁布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坚持和完善公务员学法用法年度考试考核制度和公务员岗位学法制度,细化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实施标准。加大对新录用公务员法律知识测试力度,对执法岗位、法制部门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

(3)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培养法制观念

根据不同年龄阶段青少年成长特点和接受能力,积极运用互联网等有效途径,有针对性地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培养青少年学生的法治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注重中小学生的法律启蒙、法律常识和预防违法犯罪教育,培养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其分辨是非能力和行为自控能力,养成守法习惯。加强大中专学生法律基础理论教育,树立崇尚法治、遵守法律的意识和观念。重视农民工子女、留守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完善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学校第一课堂主渠道作用,推动将中小学法制教育渗透到学科教育中,不断提高法制教育质量。健全和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格局。

(4)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努力掌握现代经营管理所必备的法律知识,增强诚信为本、合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观念,强化市场规则意识和行业自律意识。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考核,把法制培训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培训内容。强化企业法律顾问培训,提高其依法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加强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新经济、新社会组织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和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企业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加强农民、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增强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广泛开展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农民依法参与村民自治和其他社会管理活动,提高农民依法生产经营、维护自身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农村“两委”干部法制培训,提高其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基层事务、防范和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创新农民法制宣传教育网络体系,强化涉农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开展农民法制宣传教育的任务和责任。加大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在农民工居住地、工作场所及主要活动场所建立法制宣传教育阵地,明确用工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开展常规性宣传教育,在岗前培训、在岗学习中增加法制教育的内容,搞好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措施,切实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实效

(1)围绕“六提升”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认真总结“法律六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推广活动开展以来的好经验、好做法,大胆创新,打造精品,不断增强“法律六进”活动的感染力、影响力,提升活动的品牌力量。充分发挥“法律六进”的载体作用,不断拓展外延、丰富内涵,开展法律进军营、进工地、进矿山、进家庭等活动,确保“法律六进”活动逐步深入、层层见效。因地制宜,因人施教,采取普遍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传统手段与现代传媒相结合等方式,使“法律六进”活动常抓常新,提升活动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各地各部门各行业要积极运用典型带动、对口结对等好的经验做法,互进互联,形成声势,提升“法律六进”活动的互动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学法用法需求,将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有机结合,确保法律知识送到位,守法责任订到位,法律服务帮到位。要广进深进,常在常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不断巩固提高活动成果,提升“法律六进”活动的规范化、常态化水平。(2)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深入开展主题法制宣传活动

围绕党委、政府各阶段中心工作,抓住新法颁布实施、突发事件应对、热点难点破解等重要时间节点,积极主动开展有声势、有实效的主题法制宣传活动。充分发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品牌效应,大胆探索,创新形式,抓住全社会普遍关注的有利时机,不断强化宣传声势。利用各种法制宣传月、宣传周、纪念日等节点,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和专项法制宣传。结合年度宣传工作的重点和各地法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每年确定一个宣传重点,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教育活动。

(3)打造全方位、立体化的法制宣传教育阵地

继续发挥普法宣传栏、黑板报、宣传橱窗、公益广告牌等传统宣传阵地的作用,因地制宜加快建设法治广场、法治公园等大型普法场所项目,进一步完善基层各类法制宣传基础设施。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媒,办好普法专栏、法治频道等。维护好各级普法网站,丰富栏目内容,及时更新,开辟法治论坛、微博,扩大网络征集和统计调查渠道,不断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信息化、精品化程度。创新宣传方式和宣传载体,积极开发和利用新兴传媒平台,构建形式新、无盲点的法律传播体系。

四、普治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省

将新形势下依法治理工作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结合起来,积极构建全覆盖的普法依法治理组织体系,建立功能互补的部门衔接调整机制,签订分工协作责任书,全面推进司法和行政执法领域的法治化。不断健全和落实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长效机制,将法治建设工作融入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贯穿于法律援助、综合治理、矛盾纠纷排查等社会管理工作的始终。

(1)加强地方依法治理,全面推进法治县(市、区、特区)创建活动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特区)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0〕13号)的要求,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权力运行、保证严格执法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实际,建立适合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的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特区)的考核指标体系,围绕推进党委依法执政能力建设、加强地方立法和规章制度建设、加强经济法治建设、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等方面工作,制定依法治理年度计划,每年确定几项重点工作,解决一些突出问题,扎实开展创建活动。

(2)加强行业依法治理,提高各行业法治化管理

各地各部门各行业尤其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各行业所涉法律法规的宣传,突出重点,抓好关键领域的依法治理。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专项依法治理活动,提高各行业法治化管理水平。

(3)加强基层依法治理,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努力缩小我省城乡法律资源差距,依法建立和规范城乡基层经济发展、利益协调、矛盾处理、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机制。大力推进农村、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依法治理工作,全面开展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诚信守法企业、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等基层法治创建活动,多途径、多渠道充实和完善民主法治村(社区)活动的内容。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

(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体制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绩效目标管理考评体系。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的领导体制,健全各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完善领导小组定期会议、听取汇报、开展督查等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各级人大要加强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在立法调研、执法检查和新法颁布实施过程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2)进一步健全协调配合的“联动普法”工作机制

各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作用,除负责本辖区和本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外,要进一步发挥职能优势、行业优势,积极开展地区之间、成员单位之间的大联动,形成合力。各级各类大众传媒,要积极承担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责任。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参与和支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3)努力建设高素质的法制宣传教育专兼职队伍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定期联络制度、工作会议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培训

指导制度和考核激励制度等,不断提高工作的组织能力和指导水平。充分发挥政法、宣传、组织人事等部门离退休老同志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作用,调整和充实各级普法讲师团、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志愿者和文艺工作者队伍。加强协调沟通,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公职律师、社会律师等力量,以及社会各个层面的优秀法律、宣传人才资源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好各支队伍的独特优势,形成法制宣传教育的整体合力。

(4)落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费

各级政府要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各级财政要在财政预算中将各单位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费单列,以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5)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理论研究

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新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作用,为深化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提供理论指导。通过召开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加强交流,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创新。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水平的全面提升。

第三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导读】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也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

第一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治国理念的有机组成部分。正确理解和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仅能为国家法治建设提供正确的方向,也是公民学法、用法的前提和基础。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概念

科学地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于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重要的意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法治整个运行过程的方针和原则;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它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也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五个方面的基本内涵,即“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的基本内涵,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它们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完整理论体系。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彻底的人民性、系统的科学性与充分的开放性四个基本特征。

(一)鲜明的政治性

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一个紧密联系、相互作用的整体,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既是社会主义法治赖以建立的基础,其实现又要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提供有力的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法治赖以建立的基础,主要体现在立法过程中的民主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的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而上述民主立法、民主监督实现所依据的条件和程序,则需要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所以说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紧密相连,不可分割。

(二)彻底的人民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彻底的人民性,是与其鲜明的政治性密切相关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系统的科学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吸收借鉴国内外法治的思想精髓和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经验教训及充分考虑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之上的,具备相当的前瞻性与科学性。在内容构成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是一个科学的有机整体。

(四)充分的开放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兼容并蓄,充分借鉴与吸收了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正是这种广泛吸收、兼容并蓄、与时俱进的特性,使社会主义始终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2007年12月26日,胡锦涛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三个至上”的重要观点。这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因而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党的事业至上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鲜明的政治性特征密不可分,其能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的领导和根本保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是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历史使命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经过长期考验形成的,是历史的必然,是人民的选择。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居于执政地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归根结底是因为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人民利益至上

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彻底的人民性特征相关联,在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利益至上尤其体现在司法审判工作当中,人民法院必须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呼声视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视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把人民群众的满意视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标准。

(三)宪法法律至上

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在我国一切组织或个人都应遵守宪法法律,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是实现党的事业至上与人民利益至上的最有力保障。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党的事业是关键,人民利益是根本,宪法法律是保障。党的事业,也是为了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民利益。党的事业,本质上就是人民的事业。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宪法法律是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表现为法律文本的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是党的事业与人民利益的制度表达。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与实践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并非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有着丰富深厚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概括如下:

1.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既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法治思想,也包括在中国革命和建设中形成的毛泽东的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法治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其中包括法与经济关系、法的本质、人权、人民主权、法律权威、法的职能等大量问题。

2.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资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并非都是封建糟粕,其文化内涵非常丰富,虽然存在其历史局限性,但也存在值得借鉴继承的精华部分。主要包括:民为邦本的思想、公正执法的思想、以法治国的思想、礼法并用的思想。

3.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形成于反封建过程的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虽然具有其阶级局限性,也并不完全符合中国的国情。但是,其中某些观点与个别理论也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主要包括:人民主权论、基本人权论、权力制约论等。但是我们在吸收借鉴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时,绝对不能靠“拿来主义”,而是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充分考虑到中国的特殊国情。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法治实践经验教训,经过几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不断凝练,逐步形成的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成果。通过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践基础的总结,其可供借鉴的经验教训主要包括下述内容:

必须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根本出发点,不照搬照抄别国法律;建国初期,我国曾一度照搬照抄苏联的法制理论,没有考虑到我国的实际国情,走了许多弯路。所以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是新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经验。

此外,还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坚持执法为民的执政理念;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坚持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动摇。这既是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也最终成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项基本内涵。

第二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方面内容,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完整的理论体系。

一、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除了法律规范之外,道德、宗教等都是调整社会的重要规范,但是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历程告诉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依“法”治国,而非依“人”或其他社会规范治理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其主要理由在于:(一)依法治国体现了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由于“左倾”错误和封建残留思想的影响,我们党长期存在着“以权代法”、“以言压法”的“人治”思想。通过对改革开放之后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经验的总结,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逐步意识到“法治”对国家的重要意义。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将过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提法改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极其鲜明地突出了对“法治”的强调。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正式写入宪法。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标志着我们党坚定不移地选择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治国道路,从而完成了我们党执政治国理念的一次深刻而重大的转变。

(二)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是中国基本国情的要求。中国是一个大国,各地区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还不是很平衡,且拥有近14亿的庞大人口和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传统,这使中国与英国、法国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情有重要区别。要有效治理这样一个大国,必须稳定地保持中央的高度权威,同时还必须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地回答和解决地方性问题。法治不仅可以保证基本规则和政策的稳定性,而且有助于将中央的权威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制度化;不仅使问题的处理可以依赖于当代人的智慧,而且还可以借助制度凝结的前代人智慧,并通过各层级之间以及同一层级的各国家机构的有效分工合作得以实现,从而保证了效率和公正。

(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只有依法治国,人民才能通过各种法定形式参政、议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才能通过法定程序保证国家的重大决定符合自己的根本利益;才能使自己的一切合法权利和自由得到切实保障,并在受到侵害时能及时获得法律的有效救助。因此,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必须依法治国。

二、执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法律的运行过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阶段。

然而这里,我们对于执法为民中的执法应该做广义理解,即其不仅仅包括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行为,而是指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全部活动。

(一)执法为民的主要内容

执法为民是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其主要包括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和文明执法三方面内容。

1.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其具体要求为: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执法为了人民;执法依靠人民。

2.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人权通常是指普遍的人类权利,在我国主要指宪法赋予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公民的生存发展的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妇女、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上述公民权利如果遭受到侵犯而得不到救济,势必会极大地损害宪法与法律的威信,所以贯彻落实执法为民必须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3.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客观需要。所谓文明执法,就是在行政执法中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理念,充分尊重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权益,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为建设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提供保障。这也是新时期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所提出的更高要求。

(二)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的体现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其主要体现在:

1.执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落实到执法工作中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的重要体现。坚持执法为民能充分体现出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2.执法为民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来源。执法机关作为权力的行使者,只能充当人民的公仆,为人民服务,而绝对不能凌驾于人民之上。

3.执法为民是法治建设始终保持正确方向的根本保证。执法为民理念的提出清楚地回答了执法工作“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这个根本问题,鲜明地指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其生命力就在于人民性。而在当前执法工作中存在诸多的“野蛮执法”、“暴力执法”的现象,都违背了执法为民理念的要求。

三、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2005年,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的讲话中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理念的核心内涵为: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平等对待、反对特权、禁止歧视三方面内容。因为性别、年龄、贫富、身份等个体差异,不可能存在绝对的平等,但是任何公民在法律面前,都应被以同样的标准对待,任何人都不享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公民在宪法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二)合法合理是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

任何组织或个人追求和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只有既合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又符合事物的内在规律,才能为社会公众所普遍接受。故而该内涵具备合乎法律、利益均衡、情理兼顾三方面内容。

(三)程序正当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与载体

所谓程序正当,是指司法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规定,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处理,确保公平、效率、人权保障与司法监督等价值目标得以实现。其主要内容包括充分参与、裁判中立、程序公开、程序约束四个方面。

(四)及时高效是衡量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尺

及时高效,要求以公平正义为前提和基础,以最短的时间、以最少的成本投入、最低的资源消耗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平正义。即要求做到完善体制、平均成本和提高效率。我国的及时高效原则主要体现在对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限制上,例如: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况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确有特殊情况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再延长10日。

以案说法01

以及时高效促进公平正义

【案情介绍】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在全国首创QQ法庭,即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通过QQ聊天工具来实现远程审案,以提高审判效率和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据统计,“QQ法庭”自2005年运作至今,累计审理各种民商事案件60起,结案率达100%,调解成功率高达99%。

【案例评析】虽然在技术上QQ法庭的设立尚有待争议,但是QQ法庭的设立确实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体现了及时高效的司法原则。

四、服务大局: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应该反映并服务于经济基础。服务大局要求牢牢把握大局,紧紧围绕大局,切实立足本职,全面保障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一)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

1.把握大局。现阶段,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把握大局要求我们充分认识这个大局,并自觉在大局的指引下行动,其包括把握大局的根本性、统领性、历史性、层次性四方面内容。

2.围绕大局。这主要包括决策部署以服务大局为目标方向;具体工作以服务大局为基本准则;工作成效以服务大局为检验标准,全面保障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

3.立足本职。立足本职原则要求,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全体执法人员应充分树立大局意识,依法、全面、充分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必然要求的体现

1.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必然要求,作为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必须按照人民的意志,服务党和国家大局,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必要要求和功能体现。

2.服务大局是由法治工作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作为国家的治理方式,法治必然服务于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利益。

3.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

五、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一)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

1.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

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要求我们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的同时,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2.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党的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主要是指党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在路线、方针、政策上的领导。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就是先由党的十五大会议确立的。

3.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领导。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领导,是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考察、培养、选拔和监督党的干部,并通过党的组织和发挥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得以全面贯彻落实。实施党的组织领导是实现党的政治领导和思想领导的组织保证。

(二)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的体现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主要体现在:坚持党的领导是由党的先进性所决定的,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是人民的选择;坚持党的领导是由法治建设的艰巨性所决定的。

第三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一、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而不因领导人个人的因素而改变。依法治国,具有全局性、整体性、目的性和长期性四个特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把握住以下几点:第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体现了人民群众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主体地位,尤其表现在民主立法的过程当中,例如2011年个税法关于起征点的调整,就是民意的完整体现。

第二,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彻底否定“人治”,否定“以言压法”、“权大于法”的现象,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

第三,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依法治国是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四,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法制定法律,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

第五,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第六,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总之,依法治国要求各国家机关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容

依法治国包含人民民主、法制完备、树立宪法与法律的权威、权力制约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其中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法治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一)依法治国的政治前提:人民民主

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是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首要任务。人民民主不仅应体现在立法活动中,更要体现在法的全部运行过程中,做到民主立法、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人民民主体现在立法活动中,要求依法治国所依的“法”,不是少数人或者仅仅是当权者的意志体现,而是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民主立法的组织保障。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到:“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二)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法制完备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故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就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享有立法权和司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保障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

权及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而制定并修正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法律规范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战略目标;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制完备,既是形式上完备的法律体系,又是适应我国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实现法制完备必须认真制定和实施立法规划,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三)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树立法律权威

树立法律权威,指宪法和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应享有崇高的威望,获得普遍的认同与遵循;宪法和法律在调控社会生活方面发挥基础和主导作用,一切国家权力和其他社会规范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支配下发挥作用。树立宪法与法律权威理念的具体内容如下:

1.树立宪法与法律权威,必须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尊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求在宪法的统帅下,各部门法之间相互协调。在实践中经常出现部门法之间不统一、不协调的情况,例如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就做出了不同的规定,这种现象将极大地危害宪法与法律权威的构建。

2.树立宪法与法律权威,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权威和公信力。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暴力抗拒执法的现象,一方面由于执法公信力的缺失导致民众对于执法工作的不信任,例如近几年屡见不鲜的拍卖判决书的现象;另一方面则是由于部分党政机关乃至个别领导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干预执法、司法过程而导致执法、司法机关难以公正、独立办案。

(四)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权力制约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权力制约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的分权制度,其主要包含职权法定、权责对应、权力监督、违法必究四方面内容,即通过立法明确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责任,通过民主监督保障权力规范有序运行,通过司法遏制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导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一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法治建设等首要目标。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

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庄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概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和各族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相适应,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相适应,与法律体系自身发展规律相适应,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显著特征: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包括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包括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都充分体现了人民的共同意志、维护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了人民当家做主,为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改革开放作为当代中国的伟大社会实践,为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波澜壮阔的舞台。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相伴而生、相伴而行、相互促进,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法制环境,积极发挥促进、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科学要求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部分是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首先,构成法律体系的法律规范是统一的。即所有法律规范都必须统一于宪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其次,法律体系中不同层次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位次明确。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再次,构成法律体系的法律规范是协调的,不能互相矛盾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形成和进一步完善,始终坚持将传承历史传统、借鉴文明成果和进行制度创新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兼收并蓄。因此,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仅具有鲜明的民族特点,而且具有文化上的先进性、包容性和广泛性。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经过自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多年的努力,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建基于社会实践基础上、对实践经验进行总结与肯定的法律,必将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第二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和基本经验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

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至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一)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到新宪法颁布——重新起步阶段

这一阶段,法制建设被重新提上党和国家的重要议事日程,立法机构重新建立或者恢复,制定了一批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急需的法律法规;制定的现行宪法,为法律体系建设提供了宪法基础;初步确立了符合国情的立法体制。这些成就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开端。

(二)从党的十二大召开到党的十四大前——全面开展阶段

这一阶段,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制定了一批适应改革开放、维护社会稳定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重要法律;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立法机构不断健全。这些进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从邓小平南巡发表重要谈话、党的十四大召开到党的十五大召开前后——框架形成阶段

这一阶段,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任务,对宪法作了第二次修改;加快立法步伐,抓紧制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同时也注意制定好其他方面的法律;在立法指导思想、立法制度和工作机制上取得新进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初步形成。

(四)从党的十五大召开到党的十六大召开前后——初步形成阶段

这一阶段,紧紧围绕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实现立法工作总目标,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对宪法作了第三次重要修改;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行总体研究,提出落实立法工作总目标的任务和措施;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使立法制度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五)从党的十六大召开到2010年底——形成阶段

这一阶段,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继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对宪法作了第四次重要修改;抓紧制定

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集中力量突破重点难点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迈出新步伐;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清理,使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和谐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

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标志着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已经如期完成。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基本经验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们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立法路子。仅仅用几十年时间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任务之重世所罕见,克服困难之多前所未有。这当中最重要的经验主要有以下五条:

(一)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制定的大政方针、提出的立法建议,凝聚了全党全国的集体智慧,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坚持党的领导同服从人民利益是完全一致的。

(二)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前提。

(三)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

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客观要求。在立法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作为立法基础,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任务,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开展立法工作。

(四)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

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目的。在立法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无论在立法过程中还是在法律规范上都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从人民的实践创造中汲取智慧,从人民的发展要求中获得动力。

(五)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内在要求。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建立统一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基础。

第三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为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确保国家一切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确保国家永远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奋勇前进奠定了法制根基。因此,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发挥统帅作用。

(一)以宪法为统帅主要表现在法律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统帅的。这主要表现在我国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等各方面的法律都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的。

(二)以宪法为统帅是由宪法的性质、地位和内容决定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必须以宪法为统帅,这是由宪法的性质、地位和内容决定的。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社会经济制度和国家政治制度等的根本原则。宪法所规定的这些根本原则需要其他各项单行的法律加以具体化,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统帅作用与统帅地位是必然的和必要的。

(三)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应以宪法为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容极其丰富,涉及范围非常广泛,作为一个法律体系,它是一个层次分明、结构清晰的整体。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曾对宪法作出明确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制基础。”由此可见,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最基本的要义是统一于宪法,服从于宪法的尊严,只有在宪法的基础上,才能保障我国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尊严。

(四)宪法的发展推动了整个法律体系的完善

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不仅发挥了统帅作用,而且宪法本身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之中。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要比过去的几部宪法更为完善。而从1988年到2004年,宪法本身又经历了四次部分内容的修正,通过了31条修正案。宪法本身的发展和完善定能使宪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统帅作用更加增强力度。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层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结构上表现为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特征,既有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还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权限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区分不同层次,具有不同效力,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统一体。

(一)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

法律是制度的载体,它以法的形式反映和规范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各项制度。根据宪法的规定,立法法确立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国家主权的事项、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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