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问答

更新时间:2023-11-26 20:27:02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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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问答

1.企业以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是否要纳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转让财产。企业以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相当于以固定资产换股权,对于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应当视同转让财产,按照评估价确认收入,按照评估价与成本价的差额确认所得。

2.租金一次性提前支付是否可分期均摊?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3.企业采取买一赠一销售商品其销售收入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对于不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条件的组合销售,其赠与行为应视同捐赠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视同销售处理。

4.如何确认和计算股权转让所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5.如何处理从政府部门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答:从政府部门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如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的条件,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条件如下:

①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②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③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同时,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企业如何处理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返还手续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的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2%手续费及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 7.企业将自产品作为福利发给本企业员工,请问这部分产品是否需按视同销售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此,企业将自产品作为福利发给本企业员工,应按规定作视同销售处理。

8.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定率征收)的企业取得股票 转让所得,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应按转让股票收入的全额确认 应税收入还是按照买卖股票的差额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

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按照《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定率征收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按转让股票收入的全额确认收入,即以售出时的价格确认收入。 9.如何确认和处理债务重组所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如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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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形资产在对外投资时可否评估增值? 2、评估增值所涉及的纳税问题?

3、资产报废达到多少金额需要审批或备案?

企业可以用无形资产评估对外投资,会计处理如下:

1、企业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净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

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投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金”等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净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投资评估增值”科目。

2、企业以除固定资产以外的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照投出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交纳的税金,贷记“无形资产”、“原材料”、“应交税金”等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投资评估增值”科目。

相关税务处理如下:

1、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帐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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