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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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自然人

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张某在山东省W县N乡从事个体饮食业。李某于1995至1997年在N乡中学读初中时,有部分时间在张某处搭伙,李某父母经常为其交钱粮。1997年6月4日,张某告知李某2年期间其累计欠饭菜款5400元,成品粮620斤,并要李某写下两张欠条,一张为欠现金600元,成品粮620斤,另一张为欠现金4900元,且言明数额大的欠条款项由李某离校打工时予以归还。李某未将以上情况告诉家长和学校。后张某多次找李某索要欠款,但李某未归还。张某持李某所写欠条向李某父母索款时,李某的父母以饭菜款已结清为由拒绝给付。张某遂于1998年1月持该两张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归还欠款5400元及所欠粮食620斤。李某辩称欠条不是自愿写的,不欠张某饭菜款。法院查明李某1980年1月出生。

问: 本案应如何处理?

二、本案争执的焦点问题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李某所写的两张欠条是否有效。若有效,李某应返还5400元及粮食620斤,否则,不予返还。

三、本案分析应注意的问题

在认真阅读和理解案情的基础上,首先要确定本案的性质和类型。由于实践中行为能力问题往往与订立合同、立遗嘱、致人损害等结合在一起,所以分析此类案例时不能单纯局限于行为能力的规定。很明显,本案系自然人之间所发生的借款纠纷,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或合同的范围。其次,要考虑民事法律行为或合同的有效要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有三个要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要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又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就要考虑行为能力问题了,加

之本案例中又特别提到行为人的出生年月,所以应着重从行为能力方面入手,要正确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的程度,判断行为人的行为与其行为能力的关系。

四、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即:(1)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本案中,首先要确定李某写欠条时的年龄。可以计算出,1997年6月李某写欠条时是17周岁零5个月,不满18周岁。而且,李某在中学读书,不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从案情介绍也可以看出,其父母经常为其交钱粮。由此得出,李某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另外要注意,我们要确定的是李某在为民事行为时的民事行为能力,而非诉讼时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本案中,李某诉讼时已满18周岁,但不影响其写欠条时的民事行为能力。

在确定李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接下来要分析李某所为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由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智力因个体因素差异很大,如何认定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活动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须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判断。根据《民通意见》第3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关联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其相应的后果,以及行为的标的额等方面认定。本案中,李某在张某处搭伙及写欠条时,虽然已是十六、七岁的初中学生,智力发育趋于成熟,但5000余元的欠款数额对于一个生活在农村的中学生来说,无疑是一笔巨款,显然大大超出了其所能单独处分的钱款的范围。而且,张某始终未将欠款情况告知李某的父母及学校。在这里,还要注意,李某书写了两张欠条,其中一张数额较小,似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单独处分,但由于两张欠条一次书写,应将两张欠条视为一个整体来处理。

五、处理

从上述分析,可以认定李某在书写欠条时,已经超出了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智力所能判断的范围,属无效民事行为,不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后果。如果张某无其他证据证明,则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习作案例

案例一

案情介绍: 河北省某县村民匡某于1991年6月7日离家外出做生意,此后杳无音讯。其家人多方寻找,没有踪迹。六年后匡某仍然没有下落。别人多次劝说其妻邱叶改嫁。于是,1997年6月邱叶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匡某死亡。法院受理后,发出寻找失踪人匡某的公告。一年后,公告期已满,仍没有匡某的音讯。于是人民法院在1998年9月做出判决,宣告匡某死亡。之后,匡某的妻子和父母便对匡某的财产进行了分割。3间房子由匡某的妻子和女儿匡明珍居住(属于匡某的一半进行作价),家具由其妻所有,自行车、洗衣机、匡某在家跑生意用的机动三轮车由其父母继承。因他们年龄较大,农用机动三轮车派不上用场,很快将其卖给了同村的李二毛。第二年春天,邱叶改嫁,邱的堂姐邱萍恰好没有小孩,匡明珍被其堂姐收养。邱叶没想到其后夫有赌博恶习,二人因感情不和,结婚半年后又离了婚,仍回到原房屋居住。2001年3月2日突然回到村中,言明其外出做生意时因车祸受伤,幸被一好心人家施救,因路途遥远,在外谋生,不通音讯。后经过艰苦奋斗,做生意有了转机,积蓄一笔钱,现回到村中,便向法院申请撤销其死亡宣告,恢复与邱叶的夫妻关系,要回其女邱明珍,返还其财产,一家人共同到南方去生活。

问:

1、邱叶向法院申请宣告匡某死亡,法院应予受理的最早申请日期是哪一天?

2、匡某与邱叶的夫妻关系能否自行恢复?若邱叶现在的配偶死亡,匡某与其的夫妻关系能否自行恢复?

3、匡某以女儿送养未经自己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4、邱叶及匡某的父母所继承的财产应如何处理?

5、匡某可否要求李二毛返还农用机动三轮车?

6、假设匡某因车祸导致脑部受伤,失去记忆,在被宣告死亡后,又与他人结婚,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假设匡某知道自己被宣告死亡而与他人结婚,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7、法律规定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是什么?

案例二

案情介绍: 陈某系工程师,家居A市,丈夫张某早年去世,儿子张东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边远地区工作。退休后陈某觉得十分孤单,就在退休的当年从B县农村收养了一名女童,取名张兰,母女关系十分融洽。陈某供张兰念完中学之后,又送她上了自己原工作单位所办的中专。因为陈某十分疼爱张兰,张东很嫉妒,回家探亲时,他经常当着母亲和其他人的面骂张兰,说她是“外人”。虽然每次陈某都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张东口头也表示接受,但是心里却十分不服气。

不幸的是,在张兰上中专的第一年,陈某突然患病逝世,未留下任何遗嘱。在清理中遗产时,发现了一张10万元的存单。

由于张兰尚未毕业,而且只有16岁,必须给她找个监护人。张东表示愿意充当张兰的监护人。张兰在B县农村有一胞兄刘兵,也表示愿意担任监护人。但张东认为:刘兵家与A市相隔千里,而自己可以让妹妹转学到他所在的地方,可以更好地照顾妹妹。由于张兰就读的中专是陈某生前工作单位所办,在陈某一些老同事的鼓动下,厂工会也表示愿意充当监护人,理由是:张兰长期住校,有困难学校和厂里都可以帮助解决,而且她只有不到3年的时间就可以从学校毕

业,走上工作岗位开始独立生活了。此外,张东表示愿当监护人,纯粹是冲着妹妹所继承的遗产而来的。而刘兵又离A市太远,不可能有效地保护张兰的合法权益。三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问:

1、本案中,有资格担任张兰监护人的人有哪些?刘兵是否属于监护人中的近亲属?

2、假如你是法官,你依照什么原则来确定本案的监护人?

3、本案的监护人确定谁较合适?请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

案例三

案情介绍: 李某15岁,某中学初三学生。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李某看到某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奖券为20元一张,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他便用自己的零花钱买了一瓶价值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李某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李某非常高兴,急忙把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王某,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王某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中的柜里。李某一直想要台电脑,王某总说没钱,李某见现在有钱了,就又提出要买台电脑, 王某说:“我和你都不懂,等你爸出差回来再买吧”,李某以为妈妈又在骗他,就说:“反正是我的钱,我愿意买什么就买什么”,王某说:“你一个小孩子,怎么能得这么些钱呢,这钱就是爸爸妈妈的,应该由爸爸妈妈来支配”。李某暗自生气,趁妈妈不注意,悄悄拿了5000元钱到商场买了台电脑。见儿子抱回一台电脑,王某急了,立刻拉着李某来到商场,说李某买电脑没有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售货员辩称,商店在销售过程中不可能去判断每一个买者的年龄,只有电脑质量不合格才予退货,现在电脑质量没问题,不能退货。

问:

1、假设李某父母诉讼至法院,谁是本案的原告?为什么?

2、本案奖金究竟应归谁所有? 为什么?假设李某是受同学委托购买洗发水获奖,奖金应归谁所有?

3、李某购买电脑的行为是否有效?李某父母能否要求退货?

4、如何看待未成年人自行购买商品?是否一律认定为无效?

5、如何确认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

6、未成年人处置其财产权利应注意哪些问题?

7、假设在李某父母追认李某行为的情况下,电脑发生质量问题,商家应如何承担责任?

案例四

案情介绍: 河北某市青年黄某现年26岁,1999年高中毕业后,因没有考取大学而成为待业青年,因其已是成年人,总在家吃闲饭也不是长久之计,于是在父母支持下办起了一个“得利五金店”,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因其刚起步,没有资金,虽以自己名义开店,实际上由其父母出一部分钱并参与经营,从亲友出借一部分钱,另外又从城市商业银行贷款1万元作为资金。五金店开张营业前几年,由于城市住房建设迅速发展,装修业火爆,德庆五金店经营的油漆、电料、水管、水龙头等,销路很好,因而也赚了一部分利润,偿还了一部分债务。2003年底黄某与李某结婚。婚后约定,双方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看到办五金店有利可图,其他人在周围相继又办起了几家五金店,竞争比较激烈。这时,该市住宅小区建设也告一段落,装修业也开始降温,五金店的商品销路不畅。黄某还要支付房租、贷款利息等,五金店开始出现亏损。这时银行贷款也已到期,供货商和其他债权人也上门要求归还贷款和借款。“得利五金店”无力经营下去,关门歇业。债权人则要求变卖黄家的财产偿还债务,同时又找到李某要求偿还债务,均遭拒绝。2005年1月,债权人诉至法院。

问:

1、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

2、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责任原则上应如何承担?

3、李某应否承担“得利五金店”的财产责任?李某与黄某的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法律依据是什么?

4、黄某的父母应否对“得利五金店”的债务承担责任?为什么?

5、如果你是本案的审判人员,你将如何判决?

案例五

案情介绍: 1999年8月17日下午,原告袁某(时年17岁)按其母亲的嘱托,到被告工商银行上海市某支行下设的某储蓄所,以原告为户名存入美元。原告当时在“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凭条”上填好存期2年、金额1787美元后,将凭条连同美元现金交给该所接柜员刘某。刘接到存款凭条及美元现金后将一枚铜牌交给原告,原告即持铜牌到一侧等候。当听到柜台内呼叫自己所持铜牌的号码时,原告即上前将铜牌交给刘某,刘却将钱款退还原告,并说钱款比凭条上所填的数额少300美元。原告当即清点,发现确实少300美元,遂急忙回家告诉父母。其母闻讯,立即带着原告到储蓄所进行交涉。但他们到达时,刘某已下班。次日,原告及其母又到该所与负责人交涉,要求返还300美元,但储蓄所予以拒绝。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问:

1、原告作为储蓄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合格?原告的行为是否有法律效力?

2、假设当事人合格,该案中的储蓄合同是否成立?

3、储蓄所应否退还300美元?为什么?

4、法院应如何判决?

案例六

案情介绍:2005年2月11日,某市慈善总会接到一女士打来的电话,表示要捐款。2月22日,某市慈善总会的银行账户上便出现一笔100万元的巨款,并注明用途:“赞助艾滋病困难家庭。”经电话询问,得知这笔巨款是某大学的胡女士所捐。市慈善总会第二天就将百万元巨款分头下发当地民政部门或慈善机构及艾滋病困难家庭。不料,2月26日某大学负责人找到某市慈善总会,称胡是学院出纳员,患精神病已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这笔捐款是她挪用国家下拨的科研经费,要求追回。

问:

1、从民法上如何认定胡某捐献公款行为的效力?

2、本案中捐款如果无法追回,谁应补偿相应损失?某大学是否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3、慈善机构是否具有核实善款来源是否合法的义务?在本案中是否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假设某大学将慈善总会诉至法院,法院应适用哪种诉讼方式?本案可引发哪些社会思考?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my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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