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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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原议定书于1987年9月16日订于蒙特利尔。经1990年6月27日至29日在伦敦召开的缔约国第二次会议调整和修正,并经1991年6月19日至21日在内罗毕召开的缔约国第三次会议进一步修正。

本经修正的议定书于1992年8月20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1年6月13日交存加入书。本修正的议定书于1992年8月20日对我生效。

本议定书各缔约国,

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

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并顾及到技术和经济考虑,

决心采取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彻底清除此种排放,

认识到必需作出特别安排,满足发展中国家[对这些物质]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考虑到所需资金款额可以预期,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世界处理科学断定的臭氧消耗及其有害影响问题的能力,

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已经采取的控制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

考虑到必须在控制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科学和技术的研究和发展]替代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让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特别要铭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定 义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

1、“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2、“缔约国”,除非案文中另有说明,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国。

3、“秘书处”是指公约秘书处。

4、“控制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A或附件B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除非特别在有关附件中指明,[它]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此种]控制物质或混合物,而包括运输或储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5、“生产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减去待由各缔约国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再减去完全用作其他化学品制造原料的数量之后所得的数量。再循环和再使用的数量不算作“生产量”。

6、“消费量”是指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加上进口量减去出口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7、生产、进口、出口及消费的“计算数量”是指依照第3条确定的数量。

8、“工业合理化”是指为了达成经济效益或应付由于工厂关闭而预期的供应短缺而由一个缔约国将其生产的计算数量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缔约国。

9、“过渡性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C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除非可能在附件C内特别指明,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过渡性物质或混台物,而包括运输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第二条 控制措施

1、(按照1990年伦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做出的调整订入第二A条中)。

2、由第二B条取代。

3和4,由第一A条取代。

5、[任何缔约国,倘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低于25千吨,为了工业合理化的目的,得其生产中超过第1、3和4款规定限额的部分转移给任一缔约国,或从任一缔约国接收此种生产,但这些缔约国生产总共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按照本条规定的生产限额。此种生产的任何转移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过转移的日期。]

5、任何缔约国在任何一个或几个控制期间内、可转移给另一缔约国第二A至二E条款所规定的生产计算数量的任何数量,只要有关缔约国所生产的任何一类控制物质计算总额并不超过这些条款为该类物质规定的限额。此种生产的转移应由每一个有关缔约国通报秘书处,说明转移的条件及适用的期间。

6、一个不是在第五条之下行事的缔约国,如果拥有在1987年9月16日以前已在建筑或己订约建筑的、亦是国家立法于1987年1月1日以前规定的、生产附件A或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的设施,可将此种设施的生产量加于其1986年此种物质的数量,以便决定其1986年的生产的计处数量,唯一条件是此种设施必须于1990年12月31日以前建筑完成,其生产量亦不使该缔约国控制物质的每年平均每人消费量超过0、5公斤。

7、根据第5款的任何生产转移或根据第6款的任何生产增加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间不得迟过转移或增产日期。

8、(a)作为公约第1(6)条内规定的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国的任何缔约国,可以协议联合履行本条及第二A至二E条内规定的关于消费的义务。不过它们联合总共消费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本条及第二A至二E条规定的数量。

(b)参与任何此种协议的缔约国应于协议内规定的减少消费量日期以前向秘书处报告协议内容。

(c)此种协议必须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及有关组织的所有成员国都是本议定书的缔约国且已通知秘书处它们的执行办法的情形之下方能生效。

9、(a)根据依照第6条作出的评估,缔约国可以决定是否:

i. ii.

附件A和(或)附件B 里所载的消耗臭氧潜能值应予调整,如果是的话,应该如何调整;及

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应[从1986年的数量]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减少,如果是的话,任何此种调整的范围、数量及时间;

(b)关于此种调整的提议,应由秘书处至少于拟议通过此种提议的缔约国会议的6个月以前通知各缔约国。

(c)在采取此种决定时,各缔约国应尽可能以协商一致方式达成协议。如果用尽了谋求协商一致的一切努力而仍未达成协议,则最后应由[至少占缔约国控制物质消费总量中50%的]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以2/3多数票其中应包括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多数票以及出席并参加表决的非按该条款行事的缔约国多数票通过此种决定;

(d)此种决定应对所有缔约国具有拘束力,并应立即由存放机构通知各缔约国。除非决定中另有规定,此种决定应于存放机构发出通知6个月后生效。

10、[(a)]根据依照第六条作出的评估,并依照公约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各缔约国可以决定:(i)是否有任何物质,如果有的话,哪些应该增入本议定书任何附件,哪些应予删去;及(ii)应对此种物质适用的控制措施的体制、范围及时间;

[(b)任何此种决定,如经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以2/3多数票接受,应即生效。]

11、虽有本条及第二A至二B条的各项规定,各缔约国得采取比本条及第二A至二E条所规定的更为严厉的措施。

对调整的介绍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第二次会议,根据依照议定书第六条所作的评估,决定通过对议定书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采取调整和削减如下,但有下述谅解:

a. 第二条内提到“本条”以及议定书整个文本内提到“第二条”应解释为提到第二、第二A和第二B 条; b. 议定书整个文本内提到“第二条第1至4款”应解释为提到第二A和第二B 条; c. 第二条第5款内提到“第1、3和4款”应解释为提到第二A条。

第二A条 氟氯化碳

1、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本议定书生效后第7个月第1天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在这个期间结束时,生产一种或数种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这些物质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过这种数量可容许超过1986年数量至多10%。容许此种增加,只是为了满足按照第五条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及为了缔约国之

间工业合理化的目的。

2、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1年7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所列控制物质的生产和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这些物质生产和消费的计算数量的150%;自1993年1月1日起,这些控制物质的12个月控制期间应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50%。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50%。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

4、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7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15%。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5%。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

5、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2000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5%。

6、缔约国将于1992年审查情况以期加速削减进度。

第二B条 哈龙

1、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2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二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

2、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二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50%。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50%。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国决定允许满足无适当替代品的必要用途所需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3、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2000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二类所列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控制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5%。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国决定允许满足无适当替代品的必要用途所需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4、缔约国应至迟于1993年1月1日为本条第2和3款的目的,通过一项决定,指明必要用途,如果有这种用途。此项决定应由缔约国后来的会议审查。

第二C条 其他全卤化氟氯化碳

1、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3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80%。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80%。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

2、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7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一类控制物质的计算数量第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15%。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5%。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构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

3、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2000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

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5%。

第二D条 四氯化碳

1、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二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15%。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5%。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

2、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2000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二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零。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5%。

第二E条 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

1、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3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三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

2、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5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三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70%。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70%。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一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

3、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2000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间,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三类控制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30%。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30%。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0%。

4、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2005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期闻,及其后每12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三类所列控制物

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生产该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该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但为满足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15%。

5、缔约国应于1992年审查本条规定的削减进度是否尚可加快。

第三条 控制数量的计算

为第二条、第二A至二E条和第五条的目的,每一缔约国应确定附件A或附件B里每一类物质的下列计算数量;

(a) 生产量,计算方法是:

i. ii.

将每一种控制物质的每年生产量乘以附件A或附件B 内所载该物质的消耗臭氧潜能值; 就每一类物质,将乘积加在一起;

(b) 进口量和出口量,计算方法与(a)项叙述的方法相同;

(c) 消费量,计算方法是将其按照以上(a)和(b)两项确定的生产的计算数量加上进口的计算数量,再减去其出口的计算数量。不过,从1993年1月1日起,在计算任何出口缔约国的消费量时,它向非缔约国的任何控制物质的出口量不应减去。

第四条 同非缔约国贸易的控制

[1、在本议定书生效后1年内,每一缔约国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控制物质。

2、从1993年1月1日起,按照第五条第1款行事的任何缔约国都不得向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出口任何控制物质。

3、在本议定书生效之日起3年内,各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十条内规定的程序,在一附件清单中详细列出含有控制物质的产品。未曾依照该程序对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国应在该附件生效后1年内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4、在本议定书生效后5年内,缔约国应确定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进口使用控制物质生产的、但是不含此种物质的产品一事是否可行。如果确定可行,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十条内规定的程序,在一份附件清单

中详细列明此种产品。未曾依照该程序提出异议的缔约国应在该附件生效后1年内,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5、每一缔约国应设法阻止向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出口生产和使用控制物质的技术。]

1、从1990年1月1日起、每一缔约国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

1之二、在本款生效之日以后1年内,每一缔约国应禁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

2、从1993年1月1日起,每一缔约国应禁止向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出口附件A所列任何控制物质。

2之二、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后、每一缔约国应禁止向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出口附件B所列任何控制物质。

3、到1992年1月1日,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内列出含有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的产品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国,应在该附件生效后1年内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3之二、在本款生效之日起3年内,各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在一附件内列出含有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的产品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该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国,应在该附件生效后1年内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4、到1994年1月1日,缔约国应确定是否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进口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但不含有此种物质的产品。如果确定可行,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在一份附件内列出此种产品的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国,应在该附件生效后1年内,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4之二、在本款生效之日起5年内,缔约国应确定是否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进口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但不含有此种物质的产品。如果确定可行,缔约国应依照公约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在一份附件内列出此种产品的清单。未曾依照该程序对附件提出异议的缔约国,应在该附件生效后1年内,禁止或限制从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进口此种产品。

5、每一缔约国承诺尽量以可行的步骤劝阻向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出口生产和利用控制物质的技术。

6、每一缔约国应勿为了向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出口便利控制物质生产的产品、设备、工厂或技术而提供新的津贴、援助、信贷、担保或保险方案。

7、第5款和第6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可改进控制物质的密封、回收、再循环或销毁、可促进发展替代物质、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助于减少控制物质排放的产品、设备、工厂或技术。

8、虽有本条的规定。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如经缔约国会议确定充分遵守第二条、第二A至二E条和本条规定并已按照第七条规定提交数据以为佐证,则可以允许从该国作以上第一,一之二、三、三之二、[及]四和四之二各款所指的进口,或对该国作第二和二之二两款所指的出口。

9、为本条的目的,“非本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一词,以任何特定的控制物质而言,应包括尚未同意受当时对该物质生效的控制措施约束的每一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第五条 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

1、任何发展中国家缔约国,如果在本议定书对它生效之日或其后[在本议定书生效后10年内任何时间]直至1999年1月1日止其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每年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低于人均0、3公斤,为满足其国内基本需要[就第二条第1款至第4款]的履行而言可以比该几款内规定的时限延迟10年]应有权暂缓10年执行第二A至二E条规定的控制措施。[但此种缔约国每年消费的计算数量应不超过平均每人0、3公斤。任何此种缔约国应有权或者使用其1995至1997年时期每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平均数,或者其每年消费的计算数量平均每人0、3公斤,视何者较低为定,作为它遵行控制措施的基准。]

[2、各缔约国承担义务,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国取得环境上安全的替代物质和技术,并协助它们迅速利用此种替代办法。]

[3、各缔约国承坦义务,通过双边或多边渠道便利向发展中国家缔约国提供津贴、援助、信贷、担保或保险方案,以利使用替代技术及代用产品。]

2、不过,任何按照本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其附件A所列控制物质每年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人均0、3公斤,其附件B所列控制物质每年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也不得超过人均0、2公斤。

3、在执行第二A至二E条所规定控制措施时,任何按本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应有权使用:

水冷器................................. 制冰机................................. 空调和热泵.................................

3、气溶胶产品,医疗用的除外........................... 4、手携式灭火器................................. 5、绝缘板、绝热片及水管绝热套........................ 6、预聚物.................................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570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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