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规范

更新时间:2023-11-11 01:49: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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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规范

一、服务内容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接待、受理、办理信访人提出的下列信访事项:

( 一 ) 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或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的;

( 二 ) 反映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 三 ) 检举、揭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的;

( 四 ) 控告侵害当事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 五 ) 咨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 六 ) 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 二、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 三、服务程序 ( 一 ) 接待来访

1 、安排专人在信访接待室接待来访者。

2 、对来访提出的事项,要认真填写 “ 来访登记表 ” 。 3 、对来访者提出的事项,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要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来访者未按《信访条例》规定越级访或未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要进行说明、疏导和劝阻;对政策无明确规定的,要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 二 ) 办理群众来信 1 、来信分类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群众来信进行分类,并对来信反映的重要问题摘要登记,按照职责权限转交、交办或直接办理。 2 、办理来信

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在 30 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对于上级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要逐一登记,应当自收到之日起 90 日内办结,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领导,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交办领导说明情况。

对越级反映信访事项的群众来信,应及时转送、转交。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70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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