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办法

更新时间:2023-10-20 09:0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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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律师事务所参与信访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律师在促进依法维权方面的作用,规范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信访人的法律意识,实现法治信访,维护社会稳定,打造法治东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法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山东省信访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是指受委派的律师配合信访部门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为各级政府依法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参与信访工作的律师,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丰富的执业经验,熟练掌握各类信访矛盾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应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职责:

(一)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 有针对性的引导来访者通过准确的途径解决上访问题; (三)为各级政府领导和信访部门接待处理涉法信访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四)根据各级政府领导指示或信访部门委托,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五)对来访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信访部门做好疏导、息访解纷、化解矛盾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第六条 信访部门在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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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二)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律师参与信访的相关工作,派人参加律师接待来访人员工作的全过程,并负责记录及材料的整理和归档;

(三)根据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流、疏导、处理相关信访事项;

(四)需要律师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参加案件协调会、听证会处理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信访部门应提前3日向律师提供相关资料,保证律师及时、客观、公正、准确地提供法律服务;

(五)定期通报、总结、交流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情况和经验。 第七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程序与方式:

(一)建立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值班制度,按时指派律师到信访部门值班服务;

(二)值班律师接待上访人员,要先经信访部门登记、介绍后,再为上访者提供法律咨询;

(三)律师接待上访人员,应认真填写《法律咨询登记表》,并详细记录上访人员的自然情况、上访事由和答复意见及处理办法,并建档备查;

(四)律师接待上访人员,要认真听取上访人的陈述,全面了解情况,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认真解答,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五)对于需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上访案件,律师应引导上访人员通过法定程序解决或由信访部门采取相应办法进行处理;

(六)对上访人员反映的重大涉法问题或可能引发突发性群体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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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案件的,律师应及时向信访部门反映,由信访部门妥善处理;

(七)对需要进行法律论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承办律师应认真对待,个人解答有困难的,要提交其所在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后答复,以确保法律咨询意见的准确;

(八)对不属于法律咨询范围的信访事项,律师应向上访人员说明情况,并作出明确的答复,告知上访人员到有关部门请求处理;

(九)律师接待上访人员,只为上访人员提供法律咨询,不得接受上访人员的委托代理,如有提出此种请求的,可告知上访人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依法聘请律师。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上访当事人,可告知其到住所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第八条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接待上访人员要服务热情、文明礼貌、态度和蔼、耐心周到,不得用不文明的语言和行为对待来访者;

(二)要清正廉洁、依法办事,不得挑词架讼,扩大矛盾; (三)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收集和接触的所有书面材料以及知悉的涉密信息和当事人明确要求保密的其他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四)要与信访部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依法信访工 (五) 在接待来访过程中,只为来访人提供法律咨询,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六)在陪同领导接访时,遇有自身代理案件当事人及近亲属上访时应自动回避。

第九条 本规则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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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ppb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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