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能降耗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12-08 15:0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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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

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切实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科学决策水平,夯实基础工作,强化全社会节能和低碳意识,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资金使用条件)

申请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相关工作须列入市政府年度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或国家明确要求地方开展的。

2、经费预算在部门年度预算中未予安排的,原已通过部门预算渠道安排的仍维持不变。

3、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开展与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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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资金使用范围)

1、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要求,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及审核、数据采集分析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核等工作。

2、组织推进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地方性标准、指南的制订和推广,开展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对标管理工作,重点用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检查等工作。

3、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审计监督、项目抽查评估以及政策后评估。 4、根据国家和市政府工作部署,推进重点节能工程和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节能专项调研、诊断和推进等工作;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示范工作。

5、组织开展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低碳试点、碳标识、碳认证和碳交易试点等工作。

6、根据国家和市政府要求,组织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宣传培训等活动,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奖励支出。

7、组织开展本市节能降耗、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重大问题研究。

8、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相关工作和项目。 第五条(项目申报与确定)

1、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提出下一年度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立项申请(包括立项必要性、项目具体内容和资金需求测算),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2、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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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研究提出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项目清单和资金预算建议。

3、市节能减排办召开会议,审议确定项目清单及资金预算安排。 4、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反馈的项目清单和资金预算,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规定通过相应的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并签订合同。

5、各相关行业部门根据合同确定的金额(不得超过预算金额),将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合同以及承担单位情况等材料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第一笔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合同金额50%),并会同相关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6、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合同约定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组织项目验收评估和费用审核,并将结算申请报告、项目相关成果、验收审核报告等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第二笔资金使用计划(项目余款),并会同相关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7、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资金拨付申请,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要求,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2、具备实施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管理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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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能力。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信用状况等。 第七条(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

1、对于单个项目资金预算超过100万元的,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市节能减排办,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等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国家有保密要求不宜公开招标的除外)。

2、对于单个项目资金预算小于100万元的,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可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政府采购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市政府文件已指定相关机构承担的除外)。

3、具体的采购方式按照当年的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执行。 第八条(合同金额及支付标准)

1、对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以中标价格为合同金额;对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以成交价格为合同金额。中标、成交价格均不得超过预算金额。

2、合同结束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及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形成支付标准。

第九条(管理与监督)

1、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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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监督管理,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市节能减排办应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应对资金使用情况与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第十条(附则)

本办法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上海市节能降耗管理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沪经节?2008?8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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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管理流程

编制立项申请 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提出下一年度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立项申请(包括立项必要性和资金测算),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提出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项目清单和资金预算建议。市节能减排办召开会议,研究确定项目清单及资金预算。 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清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规定通过相应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并签订合同。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项资金审计。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合同约定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组织项目验收评估和费用审核。 根据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送的材料,市发展改革委分批下达资金计划,并会同相关部门分次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市节能减排办委托相关单位对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管理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确定项目清单 组织实施及验收 资金拨付 项目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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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资金管理流程

编制立项申请 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提出下一年度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立项申请(包括立项必要性和资金测算),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提出基础工作及能力建设项目清单和资金预算建议。市节能减排办召开会议,研究确定项目清单及资金预算。 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清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规定通过相应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并签订合同。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项资金审计。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合同约定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组织项目验收评估和费用审核。 根据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送的材料,市发展改革委分批下达资金计划,并会同相关部门分次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市节能减排办委托相关单位对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节能降耗和应对气候变化管理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确定项目清单 组织实施及验收 资金拨付 项目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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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dyu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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